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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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府推動航空城計畫,秉持五心態度協助維護居民權益最大化,保障居住正義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18)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說明桃園航空城計畫地上物補償、安置搬遷等措施。鄭市長表示,在他上任後,桃園航空城計畫大幅轉變,為了透過更透明、民主的方式,讓計畫可以擺脫爭議形成共識,市府在與交通部溝通後,採用全區聽證的方式,辦理30場聽證會,超過2萬人次以上參與,確認航空城計畫對於國家建設的重要性、公益性及必要性,並於107年3月完成都市計畫審議,這是相當重大的里程碑,後續也逐步完成環評、區徵計畫的核定。後續市府同仁將秉持耐心、決心、細心、貼心及暖心的態度協助居民,維護居民權益最大化,保障居住正義。
鄭市長指出,過去桃園國際機場有噪音及禁限建問題,使地方產生交通及環境負擔,為建立機場與地方的共榮關係,市府以新的角度調整桃園航空城計畫,以居民居住正義的角度,提出先建後遷、一里一安置、離村不離鄉等原則,並提出產業發展優先、生態永續優先、文化保存優先等政策,讓航空城計畫在穩定基礎上邁向正軌。
鄭市長提到,目前桃園航空城計畫正處於區段徵收階段,經過徵詢居民選擇補償領地或領錢之意願及土地協議價購過程,約9成以上居民有意願領地,因此有關配地問題,市府規劃平均建地一坪換一坪,農地100坪換41坪建地,大多數土地與比準地地價差約在10%以內,避免全區產生過大的差異。此外,由於安置街廓最小興建面積為100平方公尺,約為30坪土地,若未來居民權利價值不足配回安置街廓最小單位者,不足坪數的補繳差額將按配地後地價8折計算;土地及建物徵收補償費不足購買最小坪數安置住宅者,不足部分的差額,也以8折計算,協助不足30坪的小坪數建物居民重建,達到小房換大房,舊房換新房的目標。另外,市民配地申請過程中,若涉及銀行抵押塗銷,市府也會依分配協議書在補償費額度內代為清償,更加便民。
鄭市長談及,有關地上物補償議題,過去機場捷運A10山鼻站、A20興南站皆按原建物評點補償標準完成拆遷補償,然而對於桃園航空城計畫,桃園於108年重新檢討建物補償標準,使建物評點單價從10.6提高到12.2元,成長15%,而航空城計畫經過複估後,其中合法加強磚造補償平均1坪為9.5萬,鋼筋混凝土1坪為10.2萬,經過評估皆可以滿足重建價格需要。
鄭市長進一步說明,除了居民建物評點單價12.2元外,市府透過優先搬遷獎勵、自願優先搬遷獎勵等方案,分3期搬遷順序先後加發建物補償金或救濟金25%、20%、15%,以加碼25%而言,相當於達到建物評點單價15.2元;又額外追加房租補貼66萬元至80萬元不等,整體加碼後,高於新北市及桃園過往標準,且新北市與台北市有違建不補償之規定,例如新北市對於88年後興建的違建是不補償的,台北市則是84年後興建的違建不補償。然而桃園由於航空城計畫所在地位於大園,曾歷經多項公共工程拆遷,包括桃園機場、機場捷運、國道2號徵收等,不少居民面臨二次拆遷,或是農地違建,因此市府採取新做法,只要居民滿足二次搬遷及程序違建的條件,額外加發特別救濟金,換算後,非合法建物由原有60%提高到90%,再加上50%自拆獎勵金,最高可領到重建價格的135%,也是歷來最優厚的因地制宜方案。
鄭市長強調,在桃園航空城計畫中,有將近6成建築有違章情形,市府不會放棄6成違建居民的權益,目前尚有4,000多件建築正在複估,多是涉及違建認定及拉高補償,因此市府組成認定小組協助認定程序,希望複估在明(110)年1月完成。
鄭市長也指出,桃園航空城預計於113年11月全區動工,市府有4年時間可完成拆遷安置,為加速工程進度,於第一期先取得基本的公共設施、聯外道路、安置區及部分第三跑道及三航廈前期工程所需求的土地,市府規劃第一期優先區搬遷獎勵,讓安置區先行產生,於明(110)年10月取得安置區土地,供興建安置街廓及住宅,以達到先建後遷的目標,工程也相對能夠分階段進展。
鄭市長補充說明,第一期優先搬遷居民必須優先配合搬遷,市府考量居民的權益,加發建物補償金或救濟金25%為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80萬元(非合法72萬元)及搬遷補助費,作為先行搬遷民眾的安置及補助費用,整體同意率非常高,後續期許地政局、工務局將第一期優先搬遷區同意率提高。而第二期、第三期自願優先搬遷區的認定方式,在尊重居民自願搬遷意願及兼顧可進場施工的效益下,就一定範圍建物自願先遷數量達60%以上,就可先行搬遷,不會產生6成居民與4成居民對立的情形,剩餘4成居民願意等待亦可,市府會再逐步溝通,目前早日期待完成遷建的聲浪愈來愈大,因此市府的優先區政策應更加務實且彈性。
鄭市長說,在安置優先措施上,市府預計興建2,400戶住宅,而桃園航空城計畫區內約有3,000戶,由於部分居民選擇另購房屋,因此統計及調查結果顯示2,400戶住宅足以涵蓋遷建居民需求,保證未來會有剩餘安置住宅;且未來剩餘住宅數,市府則會研議轉型為社會住宅,或進行部分售出等處理方式。針對第一期優先搬遷區者,由於涉及強制性,因此市府優先釋出蘆竹1號、蘆竹2號社會住宅,共530戶作為優先搬遷區的中繼住宅使用;其它第二、三期自願優先搬遷區,市府會透過包租代管方式協助介紹,讓民眾可以無縫接軌,順利搬遷。
鄭市長也說,市府成立安置搬遷服務小組進駐協助重建,以居民權益角度面對面解決問題,同時提供建築設計圖、委託推薦優良營造廠、提供建築師公會駐點免費諮詢及專案加速發照等服務,未來也會協助協調相關管線申請及配置服務,讓欲自行重建的居民有選擇性。
鄭市長提出,有關市府協助興建透天安置住宅的部分,由於興建透天住宅所需土地及建物興建成本相較選購安置住宅費用會大幅增加,然而根據意願調查,具有較高配地權利價值地主皆希望自行重建,不希望集中且標準化,未來高權值居民仍有意願,市府會協助遴選優良的營造廠,協助有意願的民眾自行興建。此外,考量居民重建或購買安置住宅需要辦理貸款,為讓民眾負擔減輕、降低貸款成本,市府與財政部、金管會、銀行合作,未來會成立安置融資服務平台,邀請銀行提供低利貸款方案讓市民選擇,減輕貸款成本負擔。
鄭市長談到,市府辦理航空城計畫經複雜研商後列10大優惠方案,未來居民安置地區皆位於捷運站旁,且擁有良好的公共建設,相信會大幅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達成國家建設兼顧居住環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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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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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結婚前,除了確認彼此相愛外,更重要的是將來共同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雙方自己應該遵守的各自負擔、義務等溝通清楚(也就是婚前協議),為此本文將介紹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事項,請準備要結婚的各位粉絲仔細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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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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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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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0條規定:
I.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II.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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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是保有本姓的,除非有書面的約定時,戶政機關才會幫你登記冠姓喔!冠配偶姓氏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若是夫妻離婚而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冠性之一方應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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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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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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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下之同居,非僅是場所上的意義。若是同住一屋而分房居住分別生活,就不是「同居」囉!
而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有1.不宜同居(如一方有傳染性疾病);2.事實上不能同居(如雙方不在同一國家工作);3.不堪同居(如一方有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另一方與之同居恐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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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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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2條規定:
I.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II.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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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的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是不一樣的,住所是用來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非同居義務履行地的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然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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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我們除了會繼續介紹「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貞操義務」外,另有不藏私的「#婚前協議書」的範本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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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去找法扶辦理,我也是联邦最大的,我去簽名協議書時联邦還算很好 ... 債務人申請更生,並不屬於履行債務,所以,就算主債務人因更生、清算清償債務,債務消滅而獲得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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