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對我來說,最具突破性的事情就是我在暑假找到機會去學八極拳(雖然也就只學了那兩個月,但畢竟是完成我一直以來的夢想)。
會讓我對八極拳產生極大興趣的原因,一個是電影「一代宗師」,裡面張震打八極拳的身影真是帥到掉渣;另一個則是我看了一部老漫畫《拳兒》,這是一部描寫學習八極拳的男主,在踏上尋找爺爺的旅程中見識更多拳法的故事,當初作者還有專門來台灣取材,並拜劉雲樵弟子蘇昱彰為師,好描繪出八極拳的特色。
說到一代宗師,墨鏡王導演有一個理念:「一個門派中,有的成了面子,有的成了裡子。」這句話的意思是,大家都做一樣的事,不過有人做的是體面活,有的則要幹不為人知的髒活;所以門派中有人會客氣的送往迎來並打點門面好撐起名聲,也有人專門做一些見不得光的事,像是動手處置危及門派威望的人事物。
這個理念在電影中有一大一小的體現。
一個是形意八卦門的宮羽田與丁連山,宮羽田是門派的領袖,負責門派的傳承以及人情世故,而由趙本山飾演的丁連山,在故事設定中是宮羽田的師兄,當初門派決定暗殺日本人時就由丁連山出手,但這也導致他必須隱姓埋名,以至於整部片都是毫無頭緒的一閃即逝。
另一個大的體現則是主角葉問與一線天。在本來的故事中,一線天將跟葉問有相同的故事份量,事實上,一線天的人物原型─劉雲樵,他的成長經歷跟葉問極度相似,比如:兩人都是出身富貴之家、兩人皆自幼習武、兩人都因戰亂而一度中止對武學的學習。
在一代宗師的故事中,葉問透過與宮羽田的切磋收穫了好名聲,之後在香港開館授徒,幾乎是一輩子都走在風光的面子中。但是一線天卻因軍統局殺手的身分,大部分時間都必須隱匿身分,甚至在反出軍統後,還是要用理髮匠的身分掩人耳目,他教八極拳也不像一般人開館授徒,而是讓學習者以理髮師身分遮掩,並在髮廊休息時間修練,所以一線天即便與葉問實力不分軒輊(當然在北美版中有演出一線天略弱於葉問的橋段),可一輩子都活在隱藏的裡子中。
有道是現實比小說更曲折,現實中的八極拳也有一段裡子與面子的故事,而且這表裡之間還出現翻轉的情形。
八極拳起源於河北滄州,而這門拳法本身是回族創立,後來有機會被漢族人學習,所以本來就分成回漢兩派,加上滄州本身經濟條件太差,許多拳師會前往各地討生活,這連帶使八極拳在不同地區都有留下各有差異的傳承。
例如漢族八極拳中的代表性人物,就是有「神槍」之稱的李書文,而他的關門弟子就是一代宗師中的一線天原型人物─劉雲樵(漫畫「拳兒」中則為了情節方便,將他改稱為劉月俠)。劉雲樵後來加入特務機關─中統局,並在後來從事軍職工作,之後在國共內戰中隨著政府遷往台灣。
例如回族八極拳中的代表性人物有馬鳳圖、馬英圖等人(他倆為兄弟),其中馬英圖曾前往南京於中央國術館擔任教練。說起中央國術館,這是國民政府於北伐成功獲得統治地位後,為了整理及推廣中國武術而成立的國家武術學院,而八極拳在中央國術館中被列為必修科目。在馬英圖教授的眾多學員中,有一人名為「李元智」,此人在學成後遵守政府方針,在他接下來任職的軍警單位中傳授武術,並在國共內戰後也隨政府遷往台灣。
講這麼多,其實要說的很簡單:「劉雲樵與李元智雖然都是八極拳拳師,但兩者流派以及成長經歷有所不同。」
如果要說這兩人誰是台灣八極拳中的明面人物,其實一開始是李元智。因為李元智在他的職業生涯(包含來台後)一向擔任教練的腳色,所以在軍警界享有頗高的知名度。
反而是劉雲樵,他首先是特務人員,自然不可能到處張揚,後來轉軍職後又因不明原因(畢竟他自己始終沒提這事),在他的職涯後期幾乎放棄了武術,這放棄得有多徹底?然連他跟他辦公多年的同事都沒人知道劉雲樵會武功,可見劉雲樵真的是完全沒在練了。因此劉雲樵在八極拳上的造詣,除了以前的軍校同學,或是他在青年時切磋過的武林中人,當真是無人知曉。
但這表裡之間,後來卻產生逆轉的變化。
首先是在以往螳螂拳的同門以及軍校同學的介紹下,劉雲樵開始擔任總統侍衛的教官;之後當政府打算在軍警界推廣八極拳時,他們首先找到李元智(畢竟他才是本來的面子),但李元智卻堅持:「若是要教八極拳,應該要找劉雲樵,我甘願在幕後提供協助。」
除了職務上的轉變,兩人在退休後的狀況也不一樣。李元智退休後也有跟昔日中央國術館的老同學在民間傳授武術,但他後來中風而且沒有及時地做調養,以至於他69歲就過世。
劉雲樵在退休後,也有在民間推廣武術,比如他創立武術雜誌《武壇》(不過講難聽一點的實話,這雜誌後來因為經營不擅所以倒閉了,還導致劉雲樵賠光了所有的退休金),後來又在一眾弟子的鼓勵下創立八極拳武術組織─武壇。不得不說,這個組織化的理念及經營,讓劉雲樵得以獲得穩定的收徒及傳授的管道,在徒子徒孫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他的聲望也在與日俱增。加上劉雲樵身體非常硬朗,且不說他享壽80幾歲,網路上現在可以輕鬆找到劉雲樵60幾歲打拳的影片,他那輕鬆卻有勁的動作,與他同齡人相比簡直是難得的健康,所以他比李元智擁有更長的教學生涯,這就使他的門派有較長時間的穩固期得以擴展。
現在在台灣學八極,絕大部分是劉雲樵的武壇系統(至於他們內部的恩恩怨怨我不多提,畢竟這坑太深太兇險)。也因為武壇系統的持續發展,劉雲樵獲得比較高的關注度,因此「一代宗師」以及「拳兒」都以他作為取材對象,而在影視作品的拉拔下,劉雲樵的威望就更廣為人知了。
李元智呢?他成為了八極拳中的裡子,但這不是說他和他的八極拳消失了。
雖然不及武壇的廣布,但仍有一小部分的人學習了中央國術館系統的八極(我的老師就有見過一位,然後一位網友也有見識過),我雖不知道這個系統地傳承狀況,不過他們應該仍在延續著這淵源頗深的八極系統。
我附件的圖片,是《拳兒》對李元智及劉雲樵的描述片段,應該是那時的武壇還處於發展階段,所以劉雲樵名聲上還沒有完全對李元智超車吧?因此作者才有如此的描述。
其實我寫這篇的目的,並不是要爭論劉、李兩位前輩的威望高低,這段往事真正讓我感觸良多的地方,在於這兩位前輩對於技藝傳承的心志還有行動。
李元智一路以來恪守傳承本份,並大度(或說是中肯)地推薦有能者傳授八極拳。
劉雲樵經歷過人生眾多跌宕起伏,之後開宗立派,讓八極拳在故鄉以外獲得穩定發展。
無論表裡,這兩人用各自的方式,不僅傳承前代的技藝,還留下自己的身影,或許這可以用一代宗師中的一句話作為總結,同時這句話也是我在這部電影中最受激勵的一句。
「憑一口氣點一盞燈,要知道,念念不忘必有迴響。有燈就有人。」
附圖為:拳兒中的片段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