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Note 7炸出的企業責任問題
作者:林宛樞律師
智慧型手機在今日的台灣近乎人手一機,當手機變得越來越聰明又複雜,雖然為生活帶來許多便利,一旦發生問題時卻也更令人不知所措。例如去年年中開始傳出爆炸或自燃消息的三星Note 7手機便是一例。
即使不是Note 7用戶,這段日子以來或許也對三星接連發布聲明一事留下印象。三星全球各地公司於2016年10月11日同步發佈公告,要求Note 7用戶立即關閉並停止使用該款手機,更引起各界關注與討論。然而,在三星發佈聲明之後,若是用戶手上的Note 7仍然燃出火花,三星可以據此免責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若企業經營者所設計、生產、製造之商品不具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雖然「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卻未於商品明顯處加註警告標示者,在因此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即應負起無過失責任。亦即,企業若未能舉證證明自身無有過失,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以一支原本備受矚目與好評的高階手機來說,Note 7的神秘爆炸似乎很難說是符合當代科技與專業標準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至於三星公開發布的關機聲明是否可以等同在商品明顯處加註警語、或是能夠證明三星已經就爆炸一事無有過失,也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至於若是有Note 7用戶明明讀到三星聲明,卻仍執意繼續使用,手機又不幸發生爆炸,此時該名用戶雖然可能由於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過失相抵原則而應負部份損害責任,但三星的仍不因此免除其在消費者保護法下所應負之無過失責任。
雖然三星於今年1月23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Note 7的爆炸原因應為電池問題,然而承前所述,因其爆炸所致的財物甚或人身損害究竟應該如何歸因,也未能一概而論,若有任何消費者因爆炸事件而與三星產生法律糾紛,應如何將法律規範與科技發展相互調合、論斷責任歸屬,相信會是法院的重要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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