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介紹
📌爭點:
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行賄者與收賄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判決理由:
1、職務上收賄罪之可罰性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其他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權限,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係各類型貪污犯罪中,最為典型及受重視之一種基本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學說上有謂公務員的廉潔義務,有稱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有言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公正、公平處理的信賴性,無非切入角度問題,其實只要侵害其一,即具有可罰性,故亦應由此理解,才能正確把握立法規範旨趣,並符合賄賂之負面評價語意。從而,賄賂與公務員身分、職權及公正處理事務之間,即須存在一定之對價關係,為本院向來對於本罪所採之見解。
2、對價關係之認定關鍵:行為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可從收受之財物或利益等客觀價值觀之
司法實務上,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包含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於所涉貪污案件,多有以選民服務或政治獻金做為辯解之情形,是其所收受之財物或獲取之利益,究竟性質上為賄賂或政治獻金,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而於被告具有訴訟上重大利益,審理事實之法院自當詳查、釐清、根究明白。前揭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經手人員之關係、財物或利益之種類與價額、交接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相對合之雙方人員主觀上認識,更應從公務員所進行或完成職務行為之客觀結果(議事、問政,有超乎尋常之賣力表現或強烈動作)觀察,若已然侵害前述保護法益(一般情形,不須付費或正常禮儀酬酢、普通服務,於此卻違常情、失公平),益加可以反推,認定其先前在主觀上即具有可得推悉職權作為與賄賂間,存在著對價關係的認識。例如: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含一定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有所要求,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則其收受財物(或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有對價關係;反之,交付者固然具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犯意,但於公務員收受所交付財物(或利益)之時,交付者並未要求,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交付者所冀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該公務員其後所為職務上之公正、公平、合情、合理行為,縱然客觀之結果符合交付者主觀之期待,因該公務員主觀上並非在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二者間尚非可認即具有對價關係。
以上二情,望似相互對立,但其實癥結在於「對價關係」之認識。既稱對價,自指相對互等的價值,縱然不免因個人而有主觀判斷問題,但無論如何,仍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細說之,倘該財物或利益價值,依照一般社會健全的通念,無非合乎社會日常之禮儀活動餽贈,例如普通水果、適合禮品、一般禮金、適當折扣等,尚難遽認該當於賄賂概念;若該財物價值或利益,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此部分再詳見後述),既屬法所許可,自不成立犯罪;必須除此二例之外,方能課責,此亦刑法謙抑原則所採刑罰作為最後手段性之當然理解及運用。
衡諸實際,此類案件,性質上為學理所稱「智慧型白領犯罪」之一種,除有自首、自白(含共犯「窩裡反」)情形外,證據經常晦隱、難得,是其一大特色。關於行為人主觀認識如何存在,通常可能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的意思活動,斯時,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間接、情況證據,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加以判斷。其若仍然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當謹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揭無罪推定原則之誡命。如此,方能展現公平法院,我心如秤、毋枉毋縱的辦案基本態度,及法律人講證據、憑良心、求正義的當然本色,司法威信可以建立,人民信賴於是植基。從而,此類案件之科刑判決,對於行賄者與受賄者間,是否具有行求、期約、交付,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該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究竟如何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存有對價關係?均應在事實內翔實記載,並於理由中具體析述明白,始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以昭折服。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主要原因:
原判決理由欄內,既未說明係由何人向邱垂貞遊說、陳明所謂「倘協助推動修法,將會給予贊助金」,又無任何邱垂貞允諾為特定職務上之行為的具體說明及所憑證據;而關於邱茂雄如何知悉上情,又如何與邱垂貞有犯意聯絡部分,亦付之闕如。稽諸證人卓播儒於第一審證稱:「(辯護人問:86年11月間致送20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何人決定要這麼送?)五人小組跟徐慶松有開過會,大家都有同意。」、「(辯護人問:87年3月間致送15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誰決定要送這筆錢?)應該也是五人小組決定的。」、「(辯護人問:金額是如何決定?)金額是討論後決定的。」、「(辯護人問:當時檢方問:送錢給立法委員金額是何人決定?送錢金額多寡的標準為何?你回答:原則上是我們五人推動小組決定的,根據委員的經濟能力,這是最主要的考量等語,是否正確?)是。」(見第一審卷三第234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果爾,則關於是否給錢?金額多寡?何時給?都是中藥商全聯會片面、主動、逐一決定,似與原判決認定係「雙方」於「85年10月間起至86年5月24日前之『某日』」達成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不完全相同,致上訴意旨得以指摘。既攸關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自應詳查、慎酌,並充分說明。
再者,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①至③皆認定:邱茂雄基於前開與邱垂貞共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前往邱秋成住處取款並轉知邱垂貞(原判決第4頁第4至17行)。然而原判決理由欄乙、一、㈢祇記載:邱茂雄於收取邱秋成轉交卓播儒交付上述3筆款項,確有轉知邱垂貞,並以邱茂雄94年5月4日之偵訊證詞為依據(原判決第16頁至第19頁)。然所引用之前開證詞,邱茂雄或謂於「選舉後」才告知邱垂貞,或稱「遇到邱垂貞時即告知」,但無論何者,皆僅止於告知邱垂貞有收到「寄付」(台語,意指捐輸、餽贈),則邱茂雄與邱垂貞究竟如何為收賄之犯意聯絡?具體內容為何?前開說明尚欠充分。尤其,本院前次(105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發回意旨,業已指出:依前審判決理由之記載,被告因徐慶松等之「遊說、請託」予以「允諾或期約」,而為職務上行為及收受賄款。但該「遊說、請託」,是否同時有「允諾或期約」賄款行為?該「允諾或期約」究係何時以何方式為之?有何證據可供證明?否則如何據認被告於事實所載之全部行為,皆係因「允諾或期約」賄款所致,且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同未於事實詳予載明;徐慶松等如何、何時「允諾或期約」賄款,復未於理由內說明其論斷之依據,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等旨(見上開判決第8頁第9至17行)。原判決就此發回意旨所指,仍未翔實說明,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退一步言,如有可以自後反推先前之各種間接證據存在,允宜適當載敘,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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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解決方案看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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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任何團康或人員流動迅速對活動皆是難以將環保完善納入,所以小編以下推薦活動主辦方幾個可參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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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1: 家庭朋友同事在家裡聚餐(開趴...)
方案:自備
主辦方(通常是家的主人)可以將自家的馬克杯、玻璃杯拿出來使用,並強迫(笑)較親近的朋友同事留下收拾與清洗。
若不敷使用的話可以請朋友自行同事準備他們需用的杯碗,讓活動搖身變成環保主題的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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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2: 不能事先確定人數的大型活動(園遊會...)
方案:分為兩部分(自備與租借)
1. 自備:活動主辦方通常會使用廣告宣傳,所以只要在廣告裡提醒客人自備。若要更進一步推廣,活動可以提供折扣活動給自備餐具、餐盒的客人。
2. 租借:市面上已有許多餐具、餐盒、杯子租借的企業,且大量租借的話還有優惠。
推薦一家企業:青瓢
(有提供餐盒、餐具、杯子租借等服務)
http://www.chingp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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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3: 可以事前掌握人數的大型活動(模聯會議...)
方案:吃完廠商回收的環保便當!
只要確認數量訂完,廠商就會運到會場並等到用餐時間結束再全部運回。小編我體驗過,和普通吃飯無異,只是有致上做環保的心意。
各市政府應都有環保便當店的詳細聯絡方式,以下為台中市政府的清單
https://recycle.epb.taichung.gov.tw/other/right_0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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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方案為小編三年來參加和主辦活動所目睹與實施的應對方案,希望有幫助到各位未來活動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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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為何只讓步予商界】
社運會否出現疲勞症?當然會,特別當一些命題重複、再沒有新意又明知沒有結果之時,群眾會出現一如運動員出現的賽前厭戰情緒,結果表現大打折扣。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由2月開始,基本格局與筆者一開始的定性分別不大,主要在於大灣區大計劃要解決奸商走法律漏洞問題,激化要立刻推行是孟晚舟事件,旁及政治迫害。
[社運法寶 消費運動]
要社會出現強大的抗爭運動,不離兩大要素;一是要人多,二是少數人夠勇武激烈,兩者又有一定關連,因為參與者人多之時,勇武者的比例及行動機率也自然增高。若然決心拚死一戰,泛民的布局應是集中所有力量推動高潮於「七一」,之後讓子彈亂飛;而自己所有立法會議員勇則總辭,最少也高調表明杯葛三讀立法,呼籲民眾包圍立法會。當然會循例呼籲和平集會,那只是逃避煽動公眾妨擾的套話,一切不言而喻。
若然無決心打一場硬仗,又不能輕言放棄呢?那只好回到司徒華遺留下的社運法寶,就是盡量消費運動,以利民主派的利益及保持強大主導地位。這已是有方程式可以代入的運作。不久前的反東北發展計劃(順便提醒大家,民主黨、公民黨已經支持撥款,可說是出賣自己友戰友也絕不手軟),反高鐵、反大橋、反「一地兩檢」,事前莫不沸沸揚揚,成為事實後便不了了之,有理由相信今次反「送中條例」的神聖聯盟最先想脫逃的,正是負責領軍的將帥群,泛民主派主流是也。
泛民又回到社運的消費主義,這幾個星期盡可能為「七一」上街推高人數而又不會出事的最佳方法,就是盡量消費議題,令港人進入疲勞的慣性,到了「七一」無論人多人少也不會再出現突變式的衝突,例如堵路或佔領政總,因為民眾的氣早就消得七七八八,每人自問都覺得做了很多事情,捐了點錢,實在盡了很大責任,可以安心放暑假了。
泛民在中共及中聯辦高姿態表態後發動了什麼?厲害了,是要求辯論比賽,是發動中小學及社會各界發表網上聯署,是硬把一年一度而剛好到了30周年的「六四」與修法掛鈎,還有6月9日先行一遍。泛民的話語權可說是被利用到盡,結果如何不得而知,令大眾覺得泛民努力,還是最可靠的政治力量,目的已達,還有比這目的更重要的嗎?
也不知道究竟是今天晚上偉大的「六四」晚會幫了泛民,還是泛民出賣了「六四」冤魂。多年來「六四」的意義展示的是「中港同心,共抗強權」,但反對「送中條例」的目的是中港「保持分隔」,港人不會因遠距離支持北京抗暴而被送中法辦。香港人支持北京市民抗暴政,不過你死你事,我不要受害。這是吃了30年「六四」人血饅頭的香港民主派的一貫思維,今年正告天下。
其實「六四」維園的神話是在等待破滅。這個神話被吹噓了10年,10年前晚會坐滿6個球場後,被吹噓成十多萬人參與,去年勉強滿座6個球場後,再被說成有12萬人。支聯會10年前的紀錄,坐滿5個球場只算4.5萬人。本土派興起後,年輕人參加「六四」晚會人數年年下降,大家在等待突降一半的一年,這代表港人不念「六四」還是不支持反修法?實情是全無關係。
今天枱面上泛民領導人的反修法運動氣勢如虹,枱底下慣於密室談判的泛民領導層已經與中共及林鄭政府達成不越紅線的共識,大有可能。為官40年不乏與泛民打交道經驗的林鄭,現時的表現正是老神在在,笑看風雲,因為輕舟已過萬重山,現時要做的反而是要掩飾高興的心情,要合作演好這場有驚無險的戲。
[商界接受 勝負已定]
林鄭政府經保安局拋出修法的所謂讓步,這包括三方面六項修訂,當中有實質意義的讓步,只是對商界的讓步,把涉及罪行由必須判監3年以上改為7年。這一讓步是有針對性地瓦解反修法的非神聖同盟,也同時不影響類似孟晚舟事件一類只屬備不用的引渡權力。得到商界的接受,這一役基本上是勝負已定。
大陸法系地區刑事追究責任有不同時效,這與普通法不同,就算謀殺案過了數十年也不會再提控。時效期往往也與犯案的刑期掛鈎,對中共而言,其修法的目的也的確只是加強以後的管控,從前的事無特別理由不追究,是法律,也是現實。商界只要開始接受這一說法,相信中共的承諾,泛民再恐嚇商界也只是枉作小人,商人自會作出估算,以決定是否支持法案,劉姓商人忽然再愛國,撤回JR官司,當然不是隨便的決定。本來是三大支柱的反修法運動(商界、泛民、本土派),失去商界本已立刻倒下,但加上各國關注這一條新的支柱後,戲還得被迫演下去,這才最令領軍的泛民為難。另外兩方面的修訂皆涉及人權的保護,對政治犯而言,說實在的意義也實在不大。
這些修訂在聯合國的範本是有的,也就是說,在與其他早有引渡協定國家的協定之內基本上存在。要按國際不引渡習慣行事之時(政治犯不引渡、非雙重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這些人權保障不列入修法也自然遵守。要特事特辦進行「法外引渡」之時,類似桂民海、林榮基之類的事件照樣出現,本土派又驚得多少?
只是,作為彰顯香港主權的原則,本土派反對修法是必然的立場,而且在可能範圍之內還應有所行動。這不是要跟泛民的尾行事,而是筆者所說的,泛本土派會在政治上取代泛民主派,早作準備!
信報財經新聞 2019-06-04
A19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