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民進黨政府2016年重返執政後,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的主要受益者,綠能產業在2020年總統大選,毫無懸念地倒向綠營候選人,在商言商,或許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情。然而,上述綠電業者與離岸風電下包廠商,不少是過去4年綠電標案的得標廠商,某種程度上,和《政府採購法》定義的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定義,已相去不遠;有些甚至可以在綠能標案尚在開發階段,就提供候選人政治獻金,實在是有礙觀瞻。換個角度想,今天如果還是國民黨執政,如果有「核電幫」提供國民黨候選人政治獻金,綠營支持者又作何感想?>
全國綠能產業在大選期間成立了「蔡英文總統連任後援會」,這項舉動,不僅有違企業界避免「選邊站」的傳統,在法律上也頗有爭議。根據《政治獻金法》,「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提供政治獻金。」包括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等綠能產業,在2025非核家園政策中,預計投資金額高達10兆元,這項攸關全國能源安全的產業,竟然完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得標業者在不僅在這次選舉公然「選邊站」,還堂而皇之地提供高額政治獻金;根據監察院資料,綠電業者在這次立委選舉的政治獻金金額,超過2500萬元。
根據監察院資料,今年立委選舉,具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的綠能背景廠商,一共提供逾2500萬元政治獻金。其中,積極參與離岸風電防鏽塗料,並與上緯國際結盟,投入苗栗離案風電計畫的「永記造漆」,捐款金額接近500萬元,居所有綠能業者之冠。
根據資料,永記造漆除了以「永記造漆」、「永祥投資」名義,提供綠委趙天麟、許智傑、林岱樺,與藍委參選人黃韻涵各100萬元捐款之外;該公司負責人張德雄、張德仁、張德賢3兄弟,與董監經理人曾世裕、陳弘偉、黃湘惠、張晉誠,也以個人名義合計捐出了80萬元,對象則是綠委賴瑞隆、林岱樺、李昆澤,以及綠營苗栗縣區域立委參選人羅貴星。
由前綠委賴勁麟擔任負責人的雲豹能源,該公司主要股東包括伍豐科技、和益化工等公司,一共捐款165萬元,尚且不包括雲豹能源執行長譚宇軒名下的「寶圓投資」與「寶臨投資」的捐輸。而雲豹能源的政治獻金,絕大部分提供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綠委賴瑞隆,該公司與經理人張祐慈、趙書閔等人捐贈,合計提供120萬元。
至於譚宇軒部分,譚個人的事業投資橫跨「雲豹能源」與「永鑫能源」。根據監察院資料,譚透過個人與集團企業「永鑫能源」、「永尚能源」提供綠委305萬元政治獻金,其中,賴瑞隆獲得130萬元最多,其他像蔡其昌、黃國書、郭國文、林宜瑾、李昆澤、鍾佳濱及新生態綠委參選人張銘祐等,也都獲得捐輸。
事實上,雲豹能源早在2018年即提供候選人政治獻金,當時捐贈的對象是前綠營議員、現任雲林口湖鄉長的林哲凌,捐款金額50萬元。譚宇軒名下的「寶臨投資」,先前在「九合一」選舉,則是捐給監察院長陳菊的高雄子弟兵、小港區議員參選人許乃文。
元晶太陽能就是由廖偉然、廖偉任、鄭振國等大股東家族成員、或是公司經理人名義,捐贈給屏東區域綠委蘇震清70萬元;日昇金能源由大股東黃坤元與「鴻元工程顧問」,分別捐給綠委蘇治芬與蕭美琴合計20萬元;雲林的開陽能源集團負責人蔡宗融,同時事安集科技大股東,這次選舉與關係人林素玲、黃國棟、黃義順等人,提供綠委蘇治芬、蕭美琴、蔡易餘等人政治獻金,但蘇在競選期間已部分返還,蔡宗融胞弟蔡清旭,個人經營鋼構營造工程,並無開陽持股,這次選舉則提供綠委林岱樺、蘇治芬政治獻金。
另外,經營「鱷魚牌」服飾、近年在苗栗地區開發綠電的台灣勁越,則是由負責人許俊吉與「力瑪科技」名義,捐給綠委邱議瑩、蘇治芬合計30萬元。另外,由前屏東縣長曹啟鴻擔任獨立董事的「旭東環保科技」,則是由大股東家族成員董拓宏與董妍伶,提供蘇震清、鍾佳濱政治獻金。
股票上市櫃公司「海利普科技」,迄今投資太陽能電站達12座,裝置容量6477MW,每年有固定收益近3000萬元,該公司在立委選舉捐款110萬元,其中蘇震清與蔡適應較多,分別為50萬與30萬元;綠委蔡易餘與藍委萬美玲、吳志揚則各分到10萬元。
另一家上市櫃公司新晶投控,董事長資三德同樣也在在中南部投資太陽能電廠,資三德這次選舉則是透過「欣晶工程」,提供總統蔡英文、綠委賴惠員與蔡易餘政治獻金各20萬元;該公司曾在「九合一」時,捐款給台南市長黃偉哲,以及藍營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與無黨籍南市議員郭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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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業者與離岸風電下包廠商,不少是過去4年綠電標案的得標廠商,某種程度上,和《政府採購法》定義的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定義,已相去不遠;有些甚至可以在綠能標案尚在開發階段,就提供候選人政治獻金,實在是有礙觀瞻。換個角度想,今天如果還是國民黨執政,如果有「核電幫」提供國民黨候選人政治獻金,綠營支持者又作何感想?>
全國綠能產業在大選期間成立了「蔡英文總統連任後援會」,這項舉動,不僅有違企業界避免「選邊站」的傳統,在法律上也頗有爭議。根據《政治獻金法》,「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提供政治獻金。」包括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等綠能產業,在2025非核家園政策中,預計投資金額高達10兆元,這項攸關全國能源安全的產業,竟然完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得標業者在不僅在這次選舉公然「選邊站」,還堂而皇之地提供高額政治獻金;根據監察院資料,綠電業者在這次立委選舉的政治獻金金額,超過2500萬元。
去年10月27日總統大選期間,台灣綠能產業,包括太陽光電與離岸風力發電下包廠商等,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辦「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全國綠能產業後援會成立大會」,出席官員除了前副閣揆陳其邁與前經濟部長、現任副閣揆沈榮津等人之外,綠能產業代表亦傾囊而出。
國發基金投資的「聯合再生能源」董事長洪傳獻出任後援會會長;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後援會召集人由世紀鋼構負責人賴文祥出任;元晶太陽能負責人廖國榮則是任後援會副總會長;後援會執行長則是由2017年,陪同總統蔡英文出訪拉美邦交國的開陽能源負責人蔡宗融擔任。
根據監察院資料,今年立委選舉,具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的綠能背景廠商,一共提供逾2500萬元政治獻金。其中,積極參與離岸風電防鏽塗料,並與上緯國際結盟,投入苗栗離案風電計畫的「永記造漆」,捐款金額接近500萬元,居所有綠能業者之冠。
根據資料,永記造漆除了以「永記造漆」、「永祥投資」名義,提供綠委趙天麟、許智傑、林岱樺,與藍委參選人黃韻涵各100萬元捐款之外;該公司負責人張德雄、張德仁、張德賢3兄弟,與董監經理人曾世裕、陳弘偉、黃湘惠、張晉誠,也以個人名義合計捐出了80萬元,對象則是綠委賴瑞隆、林岱樺、李昆澤,以及綠營苗栗縣區域立委參選人羅貴星。
由前綠委賴勁麟擔任負責人的雲豹能源,該公司主要股東包括伍豐科技、和益化工等公司,一共捐款165萬元,尚且不包括雲豹能源執行長譚宇軒名下的「寶圓投資」與「寶臨投資」的捐輸。而雲豹能源的政治獻金,絕大部分提供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綠委賴瑞隆,該公司與經理人張祐慈、趙書閔等人捐贈,合計提供120萬元。
至於譚宇軒部分,譚個人的事業投資橫跨「雲豹能源」與「永鑫能源」。根據監察院資料,譚透過個人與集團企業「永鑫能源」、「永尚能源」提供綠委305萬元政治獻金,其中,賴瑞隆獲得130萬元最多,其他像蔡其昌、黃國書、郭國文、林宜瑾、李昆澤、鍾佳濱及新生態綠委參選人張銘祐等,也都獲得捐輸。
事實上,雲豹能源早在2018年即提供候選人政治獻金,當時捐贈的對象是前綠營議員、現任雲林口湖鄉長的林哲凌,捐款金額50萬元。譚宇軒名下的「寶臨投資」,先前在「九合一」選舉,則是捐給監察院長陳菊的高雄子弟兵、小港區議員參選人許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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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經營「鱷魚牌」服飾、近年在苗栗地區開發綠電的台灣勁越,則是由負責人許俊吉與「力瑪科技」名義,捐給綠委邱議瑩、蘇治芬合計30萬元。另外,由前屏東縣長曹啟鴻擔任獨立董事的「旭東環保科技」,則是由大股東家族成員董拓宏與董妍伶,提供蘇震清、鍾佳濱政治獻金。
股票上市櫃公司「海利普科技」,迄今投資太陽能電站達12座,裝置容量6477MW,每年有固定收益近3000萬元,該公司在立委選舉捐款110萬元,其中蘇震清與蔡適應較多,分別為50萬與30萬元;綠委蔡易餘與藍委萬美玲、吳志揚則各分到10萬元。
另一家上市櫃公司新晶投控,董事長資三德同樣也在在中南部投資太陽能電廠,資三德這次選舉則是透過「欣晶工程」,提供總統蔡英文、綠委賴惠員與蔡易餘政治獻金各20萬元;該公司曾在「九合一」時,捐款給台南市長黃偉哲,以及藍營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與無黨籍南市議員郭秀珠。
以蔡英文「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後援會」召集人、世紀鋼構負責人賴文祥為例,世紀鋼構因為合作廠商wpd達德能源,風場開發位置在桃園外海,政治獻金對象集中在桃園區立委參選人。其中,綠委黃世杰、藍委呂玉玲各分到50萬元,綠委蔡易餘與藍委萬美玲、吳志揚則各獲得40萬元。
離岸風電水下基座的製造基地高雄,相關業者除了永記造漆明顯挺綠外,另外一家獲得台電離岸風場第一階段水下基礎零件採購案的「銘榮元」,大股東廖晟合、廖士銘,這次選舉則提供趙天麟各10萬元捐款;最大風場開發商丹麥商沃旭能源(Ørsted)的海事工程合作夥伴「穩晉港灣工程」,則是支持綠委劉世芳(60萬)與邱志偉(10萬元),該公司董事吳順誠,同樣也是捐給劉、邱二人。
至於基地在台中港的安能風電,負責人蔡裕孔家族,在台中與南投地區同樣也是藍綠二邊不得罪。蔡裕孔個人在「九合一」選舉捐款藍營南投縣長當選人林明溱,但今年立委選舉則是支持綠委蔡其昌;蔡裕孔名下的「鑫綠泰鑄造廠」,「九合一」時捐款給綠營市議員何文海,立委選舉則是支持藍委顏寬恒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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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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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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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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