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結論來說會犯法啊…
底下文有點長,我解釋一下
很多人在這邊好像都會覺得這可能是緊急避難行為或者正當防衛行為,所以不犯法。
實際上應該是:這犯法,#但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可能可以無罪。
舉例來說,法學課程上面很多老師喜歡說
鐵達尼號沈船事件對的傑克如果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自己獲救蘿絲死亡,請問傑克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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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為上來說
假設傑克知道這樣會導致蘿絲死亡還這樣做
則傑克有殺人意圖、且執行其意圖後導致蘿絲死亡
已經達到殺人罪的要件
他有沒有犯法?有。
但問題是傑克的行為是為了自救
他是可以主張自己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權採取緊急避難行為
所以不得已而採取侵害蘿絲生命權作為手段來拯救自己。
所以他有犯法,因為犯罪要件齊備
但是有顯而易見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他的行為可能可以無罪化或者去除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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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個例子
九品芝麻官裡面的方唐鏡跳出來又跳進去
然後叫包龍星打他
挑釁後包龍星真的打他
那包龍星有沒有犯法?
假設包龍星真的想打他
於是在方唐鏡說出了:打我啊笨蛋 之後
包龍星打了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黑眼圈
那包龍星有打人意圖且真的打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受傷,包龍星涉犯傷害罪的要件基本上都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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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龍星有犯法應該是確定的
那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
因為是方唐鏡自己要求包龍星打他的,如果法官採信這是方唐鏡同意並要求方唐鏡打他,
那就會形成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包龍星的行為去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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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一個更生活的例子來舉例:刮痧
小明覺得身心疲憊請小華幫忙刮痧
然後掛到小明全身瘀青
小華有犯罪嗎?
實際上因為大家的覺得刮痧就是要把痧刮出來
所以小華的意圖很明顯是要讓小明有大量瘀青
而且小華有採取行動去執行刮痧並真的造成小明身上大量瘀青
這時候小明如果告小華傷害罪可以嗎?
告當然可以告
會成立嗎?
大概不會。
為什麼?因為很明顯,小明邀請並同意小華的行為。
當然阻卻違法事由要滿足需要很多前提
比如說手段的必要性、對他人的權利侵害最小性之類的
用傑克跟蘿絲那個例子
我們都知道傑克是凍死的
但如果當時傑克穿著水母衣,並無失溫風險
卻依然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蘿絲死亡
這樣傑克還會無罪嗎?….這就看法官心證
我的心證大概就會覺得傑克你他媽是故意殺人吧!
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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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
所以你說你去打那個神經病會不會犯法?
我跟你說,絕對會。
因為你有意圖,有行為而且應該也會造成結果。
但你會不會因為因此獲罪?這比較難說。
如果你可以說服法官你的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受到侵害的必要行為,而你確實在當下採取了毫無爭議的最小權利侵害行為來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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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你應該是可以無罪。
問題是,通常在緊急狀況發生的時候,一般人的行為都是反射動作,很難真的採取最小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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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後去看,用的都是上帝視角
在事後論的時候都會覺得你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達到相同目標
這就像你現在回去看2020年春節過後去開盤第一天大跌的股市一樣,事後論你會覺得那時候你何必停損,牙齒咬緊懶趴捏著在8300的時候全力做多就好。
但這都是事後論
在當下任誰都不會知道接下來會怎麼樣。
正當防衛也是一樣
你要打那個神經病來拯救受害者不是不行,但分寸很難拿捏。法官事後論用上帝視角去看,有可能會覺得你用金蛇纏絲手鎖死他,就可以拯救少女,為什麼你要用如來神掌從天而降讓那個神經病身負重傷再起不能?
你很難解釋在那電光火石的剎那,你只是想拯救無辜少女,體內內氣流轉的時候自然而然
就催動了如來神掌,你很難解釋你的身體動得比腦快,而法官有可能根本無法理解你既然懂得金蛇纏絲手為什麼不用。
又或者… 你用了金蛇纏絲手
卻又因為你一時腎上腺素爆發導致內力失控,出的力氣大了一點導致對方關節斷折。法官事後論也是有可能覺得你習武多年,怎麼會連一點分寸都拿捏不好,可以鎖死關節制住對方,為什麼要弄斷他的關節?
是的,問題其實就是在那個事後論,在那個上帝視角。,因為法官不在現場,而且通常很難體會現場那彈指之間就要做出通盤考量有多不可能。
然後偏偏法官還沒什麼人可以討論,最後就會導致很多人覺得那應該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實際上法官覺得你可以做到更好。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即將要有國民法官這個制度的原因之一。
以上。』
Re: [問卦] 屏東攻擊人事件拿棒子打他救女生會犯法嗎 https://disp.cc/b/163-e8xj |問卦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43886251625139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針對第一銀行董事長廖燦昌究竟是政治任命,還是用人唯才,我曾公開質詢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承認曾對該人事案提出不同意見。詎料,第一銀行不只董事長的人事,連總經理蔡麗雪的人事都大有問題。針對蔡麗雪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哪一款要件,蘇部長與金管會張副主委都自相矛...
不作為犯要件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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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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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針對第一銀行董事長廖燦昌究竟是政治任命,還是用人唯才,我曾公開質詢財政部蘇部長,蘇部長承認曾對該人事案提出不同意見。詎料,第一銀行不只董事長的人事,連總經理蔡麗雪的人事都大有問題。針對蔡麗雪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哪一款要件,蘇部長與金管會張副主委都自相矛盾。
2. 更離譜的是,蔡麗雪的人事案,在金管會根本還沒審查合格前,第一銀便逕於網站上違法公告。第一銀事後辯稱是「誤植」,對於是否依法處分,張副主委左閃右躲、支吾其詞,根本棄守金管會的監理職責。
3. 寶佳機構近年大舉入主金融業,卻刻意閃躲10%以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金管會顧立雄主委除了溫情呼籲之外,金管會迄今無任何具體作為。而許多涉入獵雷艦弊案的公股行庫董總,紛紛轉任寶佳集團。
4. 廖燦昌在擔任合庫董事長期間,合庫對不動產開發集團的放款劇增。卸任後,合庫更馬上放貸48億元給廖燦昌擔任顧問的寶佳集團董事長,根本視利害關係迴避的基本原則於無物。
我追問金管會是否要進行調查,副主委竟還推說屬於職權才要調查。這如果不是金管會的職權,難道是其他部會的職責嗎?
事實上,在2016年由兆豐案所衍生的蔡友才犯罪行為,公股行庫董總是否須增設旋轉門條款,前任的財政部長即曾表示不妥,但將責任推給金管會。遲至今日,金管會竟稱尚在研議階段,金管會究竟還要研議多久?還要繼續放任這些財金幫多久?
附註:
2019-4-15 財政委員會:第一銀廖燦昌剛上任就違法 金管會要棄守立場嗎?
https://reurl.cc/W85rD
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https://reurl.cc/jr21p
2019-4-8 為何讓廖燦昌接任第一金董事長?
https://reurl.cc/K88q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