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刑訴重要見解2】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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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第二審上訴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係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定應執行刑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之明示。
2、由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之反面解釋,倘係檢察官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時,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析如下:
(1)被告並未提起上訴
①檢察官上訴有理由:第二審自得撤銷第一審判決而諭知較重之刑。
②檢察官上訴無理由:由於第一審判決並無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第二審即不得諭知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
(2)被告有提起上訴
①被告上訴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亦得撤銷第一審判決並改判較重之刑。
②被告上訴有理由,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A、檢察官僅以第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而無理由:第二審自不得諭知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但如第一審判決有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B、檢察官僅以第一審適用法條不當提起上訴而無理由:第二審自不得諭知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
③被告上訴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亦無理由:若第一審判決並無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第二審亦不得諭知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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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官上訴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導讀最新時事、實務—106台上2374判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關鍵字:#不利益變更禁止、#為被告利益、#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刑罰法條
Quote:「…對於未來訴訟實務的影響,人權律師陳君瑋表示,過去一審無罪,檢察官可能為了扳回面子,很有可能會上訴二審,這時候被告必須提心弔膽,深怕二審逆轉,所以就算一審無罪乾脆自己也上訴二審以求取『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好處。…」
此段新聞連結提到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恰巧對此表示見解。(新聞連結:https://goo.gl/eABYQP)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20日作成106台上2374判決,此判決對於何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係指舉凡 #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無論刑法總則、分則或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都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俾合理、充分評價行為人的犯行,以實現實體的正義。自另角度言,#倘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則縱無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的情形,第二審法院亦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自不待言。…」
👉106台上2374判決闡釋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
1、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但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時,如果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只要上訴審有「#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包括刑總、刑分或特別刑法),都屬於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2、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即使沒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所列情形,也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3、前述兩種情形上訴審都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新聞連結中提到檢察官上訴時,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似乎與最高法院見解有所不同,此時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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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孫宥,《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UNIT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新聞連結:
https://goo.gl/eABYQP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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