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年九月23日
。恊調地點:屏東地方法院
。對方請律師
。對方:訴求者有丟小狗案件
,要求小孩監護權(不譲訴求者監護)
。對方(男方)堅持要離異,監護權男方
。如果雙方不讃成,由法官裁定判決。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日期:110年九月二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訴求者和對方是網路認識丶認識二個月,就結婚,目前有一位二歲多小男孩,由於雙方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同,所以要離婚,但訴求者只有二個條件如下:
。共同監護權
。監護權女方丶因為對方是軍人
,目前已經在走法院程序,恊調會九月23曰下午三點,服務處會陪伴。
不堪同居之虐待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那些不停貶低伴侶的人,究竟怎麼了?
那天在節目上我們快速地討論這個案例,在實務中也蠻常遇到的,來整理一下這些心理狀態吧:
新聞大意:
台北1名政大畢業男子,婚後與妻子爭執不斷,妻子指控丈夫不僅嘲笑她沒念大學的,更嗆「我去過機場比妳搭過的公車多」,多年來常爆粗口、甩門等,2016年間,丈夫一次情緒失控抓狂,嚇得她不顧身上僅穿睡衣和拖鞋,倉皇逃出家門。妻子受不了提個離婚求償。法院認定妻子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並要求男子需賠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確定,男子不服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開庭時,男子不斷強調自己「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學識、人品、能力、等絕不輸給妻子」,即使妻子比他強,也是他調教出來,男子更表示,因自己在外擋風遮雨,妻子才能過上好生活。
法官一審二審都認為,妻子受到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男子確對妻子做出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離婚,且男子須賠償80萬元,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男子提再審遭高院駁回。
參考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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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很需要透過對親近依附者的操控與貶低,來獲得控制感與優越感,而多數被長期貶低的人,也會容易不斷自我懷疑,因此常覺得是因為自己做錯事惹對方不開心,就有可能會幾近討好的希望尋求對方認可,因而強化先生的優越與自負,也增強他貶低的行為跟頻率。
親近者幫助他們可以安然地投放他們對自己自卑的焦慮,太太基本上就是先生安放自卑的容器:我把我厭惡的、討厭的一切丟到伴侶身上,會覺得自己清淨、完美,對方污穢又令人嫌棄,但對方不能離開,不然我無處安放我身上源源不絕的自我厭惡。
所以基本上貶低者,不會是主動要求分開的人,因為他們一般缺乏能力與動力去找尋「更優秀」的另一半,因為優秀的伴侶只會強化他們的自我厭惡,面對優秀的伴侶更加自慚形穢的生活,他們基本上無法承受,也沒有能力消化源源不絕的自卑。
因此,當太太有一天不再願意當自卑的容器,絕對會造成先生的恐慌,也會引動先生更強烈的打壓,或是軟硬兼施的操縱,例如聲淚俱下,下跪懺悔,戲劇性地讓關係可以繼續保持,但依舊沒有解決最根本的問題,這時兩人基本上都需要接受諮商,因為太太在長期洗腦之下,很容易自我懷疑,也容易讓先生繼續言語施暴,先生則是本身強烈的自卑情結沒有痊癒之下,在感到生活不順時,非常容易故態復萌。
因此,強化自我意識,提升自我價值,當個自我尊重的人,如此你會換得充滿尊重的人際互動。
不堪同居之虐待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宗教信仰」也能變離婚事由?!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像是 #外遇、#肢體暴力、#個性不合,這些通常會是 #訴請離婚 的事由。
有對夫妻結婚多年,妻子長期引用聖經來對丈夫進行日常的言語「關懷」,其中不少內容更是對其百般 #嘲諷、#謾罵,丈夫因為無法再繼續忍受這樣的言語攻擊,再加上認為妻子自結婚以來僅是為了從他身上得到錢財,夫妻關係早就名存實亡,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然而在訴訟過程中,妻子仍不罷休,繼續發送引用聖經內容罵人的電子郵件給丈夫,法院經審理,最後也同意雙方離婚。
其實在這個案例中,妻子長期對丈夫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儘管不是肢體上的暴力,但仍是 #言語精神上的暴力,雖然很多內容是引用聖經,但多數罵人或嘲諷的語句都只是聖經內容作為表面,實際上都是對丈夫的言語攻擊,而在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這項法定離婚事由就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這邊的虐待並非僅止於肢體暴力,精神上的虐待也在該款的範圍。
因此像是妻子這種長期的言語攻擊,其實就已經是屬於精神虐待的一種,因此丈夫是有理由去訴請離婚的,此外,因為兩人在個性上以及想法上有極大歧異,因此也可以用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的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來做為訴請離婚的依據。
雖然這個案例實際上與宗教信仰差異並沒有太多關聯性,不過在實務判決中真的有人是因為 #宗教信仰差異 離婚的,像是因為妻子信仰佛教,便逼迫全家人都要跟著吃素,假如知道丈夫或是小孩有吃肉,就會在他們面前不斷唸叨殺生不好等言語,讓小孩跟丈夫都難以忍受,最後逼得丈夫訴請離婚,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已經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判准離婚,所以實際上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差異若導致家庭問題、婚姻失和,儘管宗教信仰不在法定事由中,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宗教信仰是 #個人自由,無論是兄弟姊妹間或是夫妻之間都一樣,每個人都有選擇信仰的權利,然而,若要強加自己的信仰在家人身上,這樣的行為真的就不太建議,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立的想法,不應該強迫大家都要有一樣的信仰方向,假如像是前面說的案例那樣,導致一個原本和諧的家庭破裂,夫妻之間產生衝突,這絕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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