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盜版網路影片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上周有民眾詢問「我在某盜版影片網站,看了黑道律師文森佐覺得好好看喔!聽說單純分享影片的連結,並不會違法,所以我想分享這個影片的連結到我FB上,讓朋友也可以看,這樣會有問題嗎?」
確實,告狀俠看過很多人在說,分享影片連結不會有事啦!法院認證過!
然而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分享網路影片連結是否屬於重製?是否屬於公開傳輸?如果不是,分享影片連結的行為就真的沒有問題嗎?
Q:超連結的轉貼,是否屬於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
A:轉貼超連結並不屬於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所謂的重製行為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而所謂的公開傳輸指的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但是超連結的技術方法只是「提供」原始已經存在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連結網址之「路徑」,所以縱使該連結網址上有著作,然而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者,為將影片上傳至該連結網址平台的人,而不是提供超連結的人。
因此,單純提供超連結依我國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行為。
Q:那轉貼盜版影片網址,或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經營盜版影片APP也可以囉?
A:NO!雖然轉貼超連結的行為並不涉及公開傳輸,然而轉貼連結的方式,會導致公眾有更多的節點接觸不法公開傳輸之網址,導致非法公開傳輸之損害擴大,所以轉貼含有非法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連結網址,是有可能成立幫助行為,而成立刑事上的幫助犯,或背負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且「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即已定有明文,將透過超連結的方式經營盜版影片APP視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所以並不是只要用超連結的方式就不會違法,或不會產生侵權問題,只是著作權人可能在商業、經濟利益等考量下,比較少透過這樣的方式對一般民眾做出請求,但是大家在轉貼連結的時候,如果能夠多確認該連結網址內的著作是否屬於著作權人自己所上傳,或是經過授權所上傳的情況,還是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財局終於回函啦! 上次瑩真律師發函給智財局 希望智財局能幫大家解惑 而智財局也給了答覆 快跟瑩真律師來看看智財局的說法吧! #簡單來說就是 #合法字型安心用就對了 #不會侵害著作權 #不會侵害著作權 #不會侵害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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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侵害著作權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群網站上常會看到網友或是youtuber翻唱別人的歌,有新曲也有舊歌,而翻唱通常會涉及著作權法律問題,有點複雜,以下簡單地告訴大家怎樣才不會犯法!😁
先談什麼是一首歌的著作,像是最近被許多歌手翻唱的《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這首歌曲本身包含了詞、曲,共有兩個「音樂著作」,由盧廣仲所演唱的版本經過錄製後透過各種線上串流平台發行,這個錄製版本則是一個「錄音著作」👈,後來這首歌拍成MV在各大網站播放又變成另一個「視聽著作」👈。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這樣就有四個著作,而每一個著作都有獨立的著作權。可能在不同人的手上,所以通常音樂的著作權都會由相關音樂著作權公司們組成團體來統一負責,這樣商業上才有效率😇。
那進到翻唱的部分,這裡會涉及到著作權的首先就是「重製」,畢竟是把別人寫好的詞跟曲重新唱出來,複製了別人的音樂著作。如果是把歌詞翻譯成外文、或是重新編曲,則是「改作」。接著就是唱了,街頭藝人在公開場合翻唱稱為「公開演出」🤓,youtuber把翻唱錄下來上傳網路給大家瀏覽叫「公開傳輸」。這四種行為,都需要著作權人授權才能合法去做。
所以cover一首歌曲,至少要獲得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人,也就是作詞人、作曲者的授權,不會因為是網友翻唱還是魏如萱、蔡依林翻唱而有不同😂😂。侵權的話就可能有著作權法上民事跟刑事的責任,雖然在著作權法中若成立「合理使用」不用負擔這些法律責任,但決定權屬於法院而不是翻唱者。因此,最安心的方法就是跟前面提過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歌曲的授權👍👍,翻唱才不會侵害著作權喔。
而近期音樂圈著作權的新聞,又因為田馥甄跟前東家華研而起,想要知道目前雙方爭執的是什麼,今晚八點不要錯過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不會侵害著作權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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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侵害著作權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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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侵害著作權 在 [轉錄]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看板eWriter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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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
一、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
網友透過便利的部落格服務,發表自己的創作或分享其他的網路內容,雖然非常便捷,也
容易與其他網友互動。但是,層出不窮的網路著作權爭議,也經常讓網友困惑。以下即簡
單說明幾個網友可能誤解的概念,以避免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陷阱喔!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
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把
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
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在判斷是
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受有損害,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2.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
論是基於尊重著作人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
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
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
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
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
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
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
輸。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CC或FDL或歡迎轉載利用
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
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
載。
4. 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提供給大家看,錄下來放上Youtube也沒什麼問題?
錯過電視節目的時間,除了靠TiVo之外,直接上Youtube就可以看到了,非常的方便。雖
然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的,但是,電視台必須向節目製作公司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才能
播放,這樣的授權並沒有包括同意接收訊號的觀眾可以重製、公開傳輸。因此,觀眾只能
夠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是,「公開傳輸」也不是第51條所可以
含括的範圍,不太可能依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簡單來說,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
把電視節目錄下來放到Youtube上應該會構成侵權。
5. 只要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把侵權的內容移除,就不會構成侵權責任?
許多網友為了避免將他人著作放置在部落格上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經常會在上面加註
「若分享內容有侵害您的著作權,請來信或留言告知,我將儘速移除相關內容」,並且認
為只要著作權人來信通知時加以移除,即不會有侵權的責任。這樣的認知,誇張一點來說
,就很像拿刀子戳進別人的身體裡,卻認知刀子拔出來就沒有責任是一樣的。著作權侵害
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事後停止或排除侵害就免責,著作權人還是可以就已發生的侵權行為
追究責任,網友認知裡的通知後取下可以免責的規定,應該是來自國外有關網路服務提供
者責任限制的規定,但也僅是如提供部落格平台的業者,可以就其使用者可能的侵權行為
主張免責,但從事侵權行為的本人,是不能據此而主張免責的。
二、部落客常見著作利用困擾
相信多數的部落客都不願意因為一時的不小心,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惹上民、刑事責任
。什麼情形下才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呢?只有二種途徑,一個是取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
另一個則是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限制)的情形,以下即分別就如
何判斷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就部落客常見的著作利用困擾加以
說明:
1. 誰能夠合法授權?
如果向沒有權利授權的人簽署授權契約,並不會發生合法授權的效果,因此,只有向著作
財產權人或取得其同意可以再授權之人取得授權,才能夠確保自己能夠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由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實際創作著作的著作人,例外在受雇時職務上完
成之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可能因契約約定而歸屬於雇主或出資人。因此,通
常向作者或是著作上標示姓名、組織名稱之人尋求授權,應該是最安全的,至少可以獲知
誰有權利授權給我們使用。
2.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的授權?
數位環境中著作利用有一個相當大的特色,就是外觀上看起來是一個作品的數位著作,在
利用時可能同時涉及許多該作品內所包含的各種著作,因此,當我們要利用他人著作時,
如果希望透過合法授權的途徑來處理時,就必須要把所有相關著作的授權全部取得,少了
其中一塊,還是一樣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目前授權最複雜的就是涉及音樂的各種著作的利用,以流行音樂的錄音檔案為例,無論是
透過MP3提供網友下載,或是透過streaming供網友線上聆聽,錄音檔案裡面就包括了詞、
曲這二個不同的音樂著作,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歌手的表演,如果只取得唱片公司有關
錄音著作的授權,而未取得其他著作的授權,還是不能夠在部落格裡使用該錄音檔案。在
市場上這些相關的音樂權利人還沒有整合出適當、簡易的授權機制之前,最好是不要在自
己的部落格放置音樂相關著作。
3. 需要取得哪些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另外,要在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著作,除了弄清楚有哪些著作要取得授權之外,還要弄
清楚自己的利用情形,需要哪些權利的授權。舉例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將他人著作原封不
動在部落格轉載,則需要取得「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授權,如果是需要拿他人的
著作來翻譯、改編等,則需要再加上「改作權」的授權,如果要將多數人的著作編輯成一
個編輯著作,則需要取得「編輯權」的授權。如果網友們覺得這樣太複雜的話,其實在取
得授權時,不妨直接將自己要如何利用該著作,明確地告知授權人,請授權人同意即可。
4. 透過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的合理使用範圍?
有許多熱心的網友會在自己的部落格進行時事報導,例如:報導有關某些政治、社會、經
濟方面的新聞事件,時事報導因為涉及民眾知的權利,有時候難免會利用到別人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提供網友一個相對較為寬鬆
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間。但是,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是要部落格的文章就是時事報
導,像是網友的美食部落格,就比較像是美食的經驗分享,而非時事報導,此外,必須限
於「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若是沒有必要性,或是直接以他人的著作來替代
報導內容,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5. 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至於一般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
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著作
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
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
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
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
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
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
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舉例來說,如果在寫麻雀介紹的部落格文章時,能不能直接
將他人拍攝的麻雀照片直接貼在該文章內使用?由於這樣的利用已屬於全部著作的利用,
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別人拍攝的不可,因此,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高;但如果是要
寫一篇評述某張喜瑪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偽,則因為非使用該照片不可,所以,整張照
片的使用,還是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6. 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最安全
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
。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
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因此,
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當
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
來處理即可。
例如:希望別人在拜訪自己的部落格時可以聽到音樂,不一定要直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
音樂的檔案,可以設法找到某些合法的音樂線上聆聽且開放外站連結的網站,透過連結的
技術,達到相同的效果。當然,如果需要參酌他人的圖片時,也可以提供超連結,請網友
直接點選去拜訪圖片所在的網頁即可。雖然可能對於瀏覽網頁的人有一些小小的不便,但
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利用,即達到尊重著作權人,避免著作權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間接
鼓勵大家創作更好的著作,可說是一舉兩得。
三、如何將自己的著作授權予網友利用?
許多網友除了希望自己不要誤觸法網之外,對於自己的創作成果,也希望讓更多的網友可
以合法利用。作為著作權人,創作者可以利用各種的方式授權他人利用,無論是透過口頭
授權、書面授權、電子郵件授權,甚至網站留言同意授權等,都是著作權法所接受的合法
授權模式。不過,有時候逐案個別同意授權,還是比較麻煩,因此,也有部分的部落客是
透過對公眾進行開放授權的方式來處理,以下即簡單介紹幾種常見的開放授權的方式:
1. 創用CC
創用CC是一群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專家、學者,考量到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雖然完
整,但也對於著作利用的便利性產生影響,因此,希望建立一套「保留部分權利」的授權
條款的機制,讓著作權人可以透過簡單的「圖示」及「文字」,就自己所同意使用者利用
著作的範圍進行授權,使用者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地分享、再利用及再創作(Share,
reuse, and remix -- legally)。國內由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的專案計畫進行中文化導
入之後,採用創用CC的名稱進行推廣。
就筆者個人的觀察而言,創用CC因為考量到可能適用的著作種類較多,著作權人希望保留
的權利也多寡不一,故具有較多的「選擇性」,其實是蠻適合部落客用來將自己的創作授
權給其他網友利用。其中,最常見的方式是「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也就是說
,只要其他網友標示作者姓名,不要改作著作內容,不要用於商業使用,就可以在自己的
部落格上自由轉載,用電子郵件轉寄等等,有助於創作的散布。若想要知道關於創用CC更
多的訊息,可以直接參考創用CC的網站(https://creativecommons.org.tw/)。
2. 自由軟體基金會的FDL(自由文件授權)
許多網友都聽過維基百科,是一個可以讓網友自由撰寫、編輯、改寫的百科全書的平台。
為什麼維基百科可以這樣運作?其法律的基礎在於採用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推出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 or FDL)。FDL本來是
用來處理自由軟體相關的文件的開放授權,當然,如果有人希望用FDL將自己的書籍、論
文對外授權,自由軟體基金會也是樂觀其成,而維基百科則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
雖然也有部分的網友使用FDL對外授權自己的創作成果,不過,因為FDL授權的範圍很廣,
某程度也可以說是放棄對自己創作事後控制的權能,只要他人不要對於以FDL授權的著作
收取權利金,幾乎可以用各種方式利用著作,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甚至是出版
等,可能並不適合大部分的部落客。但如果是認同自由軟體基金會推動自由軟體運動或維
基百科的運作的網友們,其實也不妨研究一下透過FDL授權的可能性。相關的資訊,建議
可以上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直接查詢。
3. 同意轉載或轉寄等授權宣示
即使是透過各種授權的圖示或文字的宣示,還是有人覺得背後的授權條款太過於複雜難懂
,可能反而導致想合法利用著作的人不敢利用,因此,也有愈來愈多的網友選擇直接在著
作上標示「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作者」或是「請踴躍轉寄或轉載,和更多人分享這篇
文章」,這些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實也是一種對公眾授權的做法,至少大家都很清楚可
以做轉載或轉寄的動作,至於其他更進一步的利用,則再洽作者即可。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也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因此,像這類的授權宣
示的文字,其他人也不應隨便修改或刪除,否則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因此,這樣的
授權模式,其實也值得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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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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