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機定位資料,侵害的是人民的隱私及通訊自由,應該要符合明確的法律規定,國家才能取得,而且不只取得,還有資料如何保存、銷毀,這樣才是真正的保護人民的隱私及通訊自由。
最直觀的想,隱私資料,一般人可以想到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那通訊自由呢?當然是在馬王政爭中成為焦點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寫著「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所以,這個法律,並未限制國家到底是基於何種目的(例如調查刑事案件、行政不法等等)所為,只要是跟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相關的,都應該受到這個法律的規定。
這樣比對起來,有沒有發現以肺炎條例寫的實在超簡單的?既然憲法、法律的制定,是為避免國家濫權、保護人民,那越模糊的條文,其實就越不能擴張範圍去拘束人民。反而是具體規定的條文、可以有明確界限的,在適用上比較不會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政府若要基於防疫的目的掌握人民的手機定位資料,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上述的通保法),不然,就必須為此制定特別的規定,而不是用一個模糊到不行的條文來說一切合法、依法行政,否則,就是把憲法當塑膠的。〕
不法侵害範例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8.11.10記者會-國家機器洩韓個資 蔡政府敢立案抓鬼?》
一.本案有關韓國瑜市長買賣房子之個資,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與台肥公司所持有,韓國瑜市長自然合理懷疑國稅局及台肥公司洩漏個資。財政部發布二次新聞稿澄清,首先為財政部賦稅署於11月8日發布新聞稿,內容主要說明稅捐稽徵人員絕對善盡保密義務,用字遣詞中規中矩,恪守行政中立。惟財政部晚間發布第二次新聞稿,內容提及「請韓市長不要無的放矢,沒有任何證據就隨意指控盡忠職守、遵守法令的國稅局同仁,這不僅是汙衊,更抺煞文官體系長期行政中立的努力。」「若沒有相關證據,請韓市長向所有國稅局同仁道歉。」用字遣詞刻意誇張,國民黨團要問財政部蘇部長,連質疑都不行嗎?這是什麼時代?是戒嚴時期嗎?是不是反應過度!要演給蔡英文看嗎?國民黨團提醒財政部,財政部為國家機器依法應受民眾監督,韓國瑜市長之個資受到侵害,提出質疑理由正當,依法有據!
二‧台肥公司洩漏交易詳細資料及存證信函等相關個
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台肥公司雖已經民營化,但最大股東為農委會,該公司董事長是由農委會派任,因此國民黨團懷疑政府機器已經介入,結合部分立委,藉由洩漏本案個資,刻意操作單純的房子買賣事件,俾利抹黑韓國瑜形象,亦移轉當前學貸免利息失分焦點!
三.本案台肥公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
條相關規定。國民黨團建議韓國瑜團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第41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出告訴,釐清事實真相,也建立一個範例,避免侵害個資案件不斷發生,保障人民個資保護的基本權利!
國民黨團亦呼籲監察院立案調查,維護行政機關行政中立,並確保民眾個資保護權益!
中華民國財政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台肥借款
不法侵害範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破壞蔣公銅像的判決在昨日審理,媒體報導被告在庭上主張「轉型正義」結果被法官打臉。
🎸轉型正義,大意是檢討過去被認為是合理、合法的獨裁施政,促使人們能夠對歷史有正確的認識,藉此畫下未來的人權保障界線。
舉例來說,德國希特勒執政的獨裁時期有過「種族淨化」政策,在當時可能被人民認為是合理、合法的,但經過時代演變,我們現在知道這是不對的,因此正式地透過政府的發言或是歷史教材的編排等等方式來「否認」這個政策的合法、合理性。
🎸這樣做有什麼用意?
一方面可以讓當代的人民去更加信任政府,例如德國總理為了集中營事件緬懷死者、道歉。
另一方面,也能確立人權的保障,例如我們否定了「種族淨化」這種政策,就是加強了「任何種族生而平等,沒有差異」的平等權保障,未來如果有人再度提出類似的政策(例如種族隔離、階級劃分),就能輕易地用過去的歷史來否定未來這種侵害人權的政策存在。
🎸我國有在做轉型正義嗎?
有的。你一定聽過「二二八事件」吧?
二二八事件中讓許多人民死於非命,在當代的政府或社會眼中也許覺得「暴民罪有應得」,但現在我們知道二二八當天的施政根本就是違法的,因此透過設立二二八紀念公園、石碑來緬懷當初罹難的人民,這種正視歷史、給予對錯評價的手段,可以說就是一種轉型正義。
最近的「不當黨產」議題也是一個範例,過去國產與黨產混淆不分,現代就有人質疑是侵害國家基石,想要追討將財產還於國家,這也是一種轉型正義。
🎸破壞蔣公可以算是轉型正義嗎?
新聞中破壞蔣公銅像的人,就是主張蔣總統執政時期有許多威權、不法施政,因此透過破壞當代人民的歌功頌德行為,藉此來改變蔣總統應受的評價。
但這產生兩個問題:
1. 破壞可以算轉型正義嗎?
2. 轉型正義,就可以犯罪嗎?
我們可以來看看之前判決怎麼說的。
📌新城社區案
本案社區由眷村改建,社區中有一尊蔣中正銅像。有一個住戶持菜刀將銅像的頭部砍斷,被依毀損罪起訴。住戶主張,自已是為了轉型正義才這麼做的,但法官認為,這只是「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並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判決有罪。
(新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陽明公園案
北投陽明公園內有一尊由獅子會捐贈的蔣介石銅像,被告不滿蔣介石的形象因此鋸下頭部並帶走,被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被告主張,這是為了破除蔣介石銅像背後代表的威權統治價值,不得已才做的轉型正義。
法官認為,我國目前已經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定由「促轉會」負責清除威權事宜,因此應該由政府設立的機構來規劃,不能任憑被告自己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士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大正公園案
台南大正公園內有一尊由台南市政府管理的孫文銅像,被告認為時任首長沒有依承諾將銅像移置,便私自掛上布條並破壞銅像,被依毀損罪起訴。被告主張,這是為了實現轉型正義的「象徵性言論」,如果處罰他,就是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法官認為,憲法確實保障言論自由,但本案的台南市政府確實有移置計畫存在(雖然暫緩中),被告在沒有急迫情形下擅自代替政府「移置」,超過必要性;被告明明可以透過其他合法的方式(例如新聞媒體、網路傳播或掛布條),卻執意要透過違法的毀損方式進行,不符比例性。相比之下,市政府受的損害大於被告言論自由的損害,因此仍應判決被告有罪。
(臺南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總結法院的觀點,轉型正義只能算是一種「犯罪動機」,不能免責;而我國目前已經有「促轉條例」的情況下,人民不能擅自代替政府做轉型正義,透過違法手段(例如破壞財產)來做轉型正義就該判有罪。
因此,如果你是熱血青年、熱衷於民主與正義,想做轉型正義請依照促轉條例的程序,向政府陳情、提出要求,如果政府失職,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或透過選舉的手段來監督,不要再以身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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