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陳沂與鄭家純在直播上互嗆的新聞,吸引不少目光,其中陳沂指稱鄭家純一直打電話給她,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真的嗎?
前一陣子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後,網路上掀起熱議,假如立法院通過後,是不是只要回家在同樣路程,或不小心打錯電話,都會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呢?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跟蹤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歧視貶抑、冒用個資等等,此外,還必須符合:
(1)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
(2)違反其意願
(3)與性或性別行為有關
(4)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所以如果今天只是討債的小弟一直尾隨著債務人回家,因為跟性或性別無關,自然就不能列入該法的跟蹤行為喔。
再舉一個例子,瘋狂追求B女的A男,一直對B女提出要求連絡、約會等等的追求行為,B女心中也是喜歡而不拒絕,那B男有沒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呢?約會行為當然是與性別有關啊,但重點是不違反B女的意願喔!
網路上有人擔心,此法案一旦通過,會不會動輒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呢?其實跟蹤騷擾不僅要限於上述八種行為態樣,還要另外符合前面提到的4個要件,所以要成立要件還是蠻嚴格的,大家不用因為網路上的危言聳聽而感到害怕。
提醒大家,該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所以目前還不會有違法的問題,而且上述的構成要件也還未定案,還是要看立法院最後定案的條文而定。
至於陳沂與鄭家純的直播大戰,大家應該都很有興趣,到底誰才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4的網紅魯明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並無相關的法源依據,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 - 而內政部現前的版的跟騷法草案定義太狹隘,將跟騷定義為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若要適用跟騷法有僅有兩種狀況,第一、必須要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
不當追求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近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來也有三大支柱保護被害人,偵查並核發告誡書、保護令、預防性羈押
接下來易餘除了會 #加快立法院審查進度 ,讓「#跟蹤騷擾防制法」能更快、更完備保護大家外,而我對於第五點所謂「不當追求」有疑義,包括施行細則裏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追求與性騷擾的界線,未來在立法院討論時會詢問清楚,未來讓執法人員能清楚知道行使職權的必要條件,女性早日免於遭受跟蹤騷擾的恐懼,防制性別暴力,保護女性人身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
不當追求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年了,反對台灣 #跟騷法 的理由,看出多少「#厭女」焦慮? 】#V太太評論
台灣《#跟蹤騷擾防治法》由行政院推出草案,納入了包括跟蹤、盯哨、不當追求等八種行為樣態:小至約會禮儀,大至跟蹤犯罪,都在草案關注範圍內。甫出台,就在台灣激起性別對立的輿論爭論,更有男性網民稱這是「女權自助餐」、「追女生都可能被抓去關,慘啊」、「台女準備好開吉囉」(開吿)等。
草案出台時引發輿論爭論,正值台灣預計成為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國家新聞出爐,網絡間甚至出現了認為跨國婚姻和跟蹤騷擾法要為這種現象負責的言論。
這樣一部保障性別平權的重要立法,卻在台灣的社群網站引起眾多男性反彈,聲稱該案是女權「膨脹」的結果,台灣男性從此會被當成「預備犯」,只要對女性展開追求就有可能惹上牢獄之災。行為樣態中的「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讓許多人大呼,「這樣以後要怎麼結婚生子?」然而,這樣的說法乃是出於對跟騷法最基本的誤解。
但網絡的憤怒只是因為沒有細讀法案產生的誤解嗎?事實上在不同性別事件中,我們能看到某些台灣男性深感自己成為親密關係市場中的「底層」與弱勢,女性不是只追逐擁有金錢和社會資源的男性為伴侶,就是以各種「不合理」的標準要求其他男性。他們並發展出如「母豬母豬夜裏哭哭」和「台女不意外」等口號,以表達自身憤怒與焦慮…
2021年了,女性理應擁有免於被跟蹤騷擾的權利,但在台灣,性別意識的落差可能比我們想像的要大……https://bit.ly/2Pu3K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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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追求 在 魯明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並無相關的法源依據,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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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內政部現前的版的跟騷法草案定義太狹隘,將跟騷定義為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若要適用跟騷法有僅有兩種狀況,第一、必須要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正後,或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遭起訴或緩起訴,且一年內仍再犯的案件,才符合警方糾纏犯罪受理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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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會對於跟騷法的期待是公權力能即時預防性介入,因此目前草案方向完全不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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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內政部能再多開幾場公聽會,多聽聽人民的心聲,並邀集各部會共同商議,早日落實跟騷法施行,千萬不要再有以拖待變的心態,拖延跟騷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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