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最近疫情真的越來越嚴峻,不知道各位這個週末是不是都有乖乖待在家裡呢?在這個時間點如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外出與社交,便可以間接地降低傳染風險,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然而,畢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宣布所有行業都要停班,因此相信不少人還是要出勤工作的吧,這時候在職場上還是要做好相關防疫措施,而配戴口罩當然就是現在最最最基本的常識了。
不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前幾天的一則新聞,是說在高雄某企業有一名員工上班時不願配戴口罩而遭到客戶投訴,最後也因此而與老闆發生爭執而離職。在不少新聞中,都有提到是「老闆開除不戴口罩員工」、「員工上班不戴口罩,老闆生氣要開除」,但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雇主確實可以任意開除員工嗎?以下就針對三種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來分析,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
(新聞連結在下方留言處,建議搭配閱讀)
❶勞資雙方協議後員工自請離職:以本次新聞提到的案例來說,依照老闆受訪時的說法,經指證員工上班應配戴口罩後,員工馬上就表示那他就不做了,並且雙方又有再次協商勞動契約便將於月底終止。既然本案是因為這樣終止契約的話,其實勞方只要注意預告以及交接的流程即可,至於離職的原因為何就不太重要了,對資方來說,也不會有發給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問題了。
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便可依法以資遣方式預告終止契約。因此如果員工明明可以配戴好口罩再出勤或與客戶碰面,但卻不願意這麼做時,或許資方就能據此認定勞工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的情況,進而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❸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當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時,資方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另外給付資遣費給勞方。實務上如果要判斷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可能還需要參考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後才能決定是否開除(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我們部落格中有撰寫過「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參照)
綜合以上,如果單就「員工不願意配戴口罩」這件事來說,企業到底是要予以資遣或直接開除,恐怕還是要依照個案的狀況還判斷,但畢竟目前疫情狀況非常嚴重,如果員工拒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配戴口罩,除了會造成自己、客戶以及共同工作其他員工有被傳染的風險外,也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商譽甚至造成財產上損失,所以在非常時期,更應該要用嚴格的角度來審視這類情況。
總之,希望大家都能一起遵守防疫規範,短期內一定會有需要犧牲或不方便之處,但一起挺過這次難關後,相信我們都能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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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先前我們已經分別分享了終止勞動契約的10種方式,最後5種,今天便熱騰騰的送上啦🔥
如果還沒有看過前兩篇文章的,可以先去瞭解一下,看完後應該會比較清楚唷~如果你前兩篇有乖乖跟上的,那就接著往下看吧👇🏻
❶自請退休
如果有舊制退休年資且符合法定退休資格,便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舊制退休金。
❷強制退休
由於部分勞工基於一些特殊情況,繼續任職可能會增加了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的風險,因此法令也有規範得強制退休的例外情形,可由雇主發動以終止勞動契約🙂
❸定期契約期滿
若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由勞資雙方約定為合法的定期契約,到了契約期滿且沒有約定另訂新約時,勞動契約就會自動終止了。
❹合意終止契約
勞方或資方在向對方提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雙方又再針對契約終止事由、資遣費(或稱離職金)與終止日期進行協商,最後達成了共識而順利讓契約終止,這種情況實務上便稱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最為普遍的運用情形應該是當雇主要資遣員工時,卻又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例如員工究竟有無「確定不能勝任工作」),便可透過此方式與勞方協商以取得共識。
❺當事人死亡
勞工如果在職期間死亡時,勞動契約也就無法再繼續進行,勞動契約也就會自然終止了。雖然勞工在職期間因為死亡而勞動契約就會隨之終止,但若勞工因職災死亡、或死亡前符合退休資格時,資方還是得特別留意一下相關責任👌🏻
這系列文章終於告一個段落了(呼),雖然內容較為精實且需要時間消化,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撥空看看,多瞭解自身權益唷💪🏻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28/terminatio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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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資遣費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在上週有分享了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上),簡單介紹了勞方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被資遣或開除以及公司因改組、轉讓或併購而終止契約的幾種情況,今天緊接著幫大家帶來中篇,一樣會介紹5種方式🙂如果上篇還沒看過的讀者,可以先點去看看,再來看今天的,應該會比較有連貫性!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1/14/termination-2/
❻勞工請他人代服勞務而被開除
在一般的勞雇關係中勞工所付出的勞務對雇主而言具有「專屬性」,當勞方在未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找了第三人代服勞務,雇主便可依據民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參考文章)
❼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讓與勞務請求權
除了上點提到的,勞工不得在未經雇主同意之下,找第三人代服勞務。民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也特別規定了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前,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否則勞方就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詳情可以看文章的案例說明)
❽職災勞工被資遣
在勞基法第13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分別針對產假期間的勞工以及罹受職業災害的勞工賦與工作權的保障,如果事業單位有遇到個案情形不確定是否能據此終止與職災勞工間的契約的話,建議還是去函當地的主管機關確認為宜。
❾職災勞工被迫離職
現行法令對於職業災害的勞工其實有不少特別的保護,例如職災勞工若已被認定不能勝任原本的工作,或與雇主無法針對安置後的工作達成共識等情形時,則可依據職保法第24條規定,由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並可以照相關規定向資方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❿育嬰留停中無法復職
勞工在申請育嬰留停期滿後,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但若有性平法第17條之法定事由,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予以資遣。
今天分享的5個情況可能比較不是這麼常見,但大家還是可以多瞭解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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