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直播目錄出爐囉~
PArt One金牌與人命
3:36 挖,好強喔,台灣又得一面金牌惹;但讓我們看同時間發生啥事....
9:54 蝦米?臺鐵太魯閣號的二次家屬懇談會就定在昨天,誰會報啊!
-蝦米~今天還有小戴冠軍賽,完了,太魯閣號最後一秒為何不煞反加速,就永遠不見天日惹~
-蝦米?不但沒人鳥,臺鐵50列EMU3000列車偷偷上岸花蓮港
-沒有啦,畢竟你們普悠瑪、太魯閣號一直神秘加速啊,我們只好增加採購惹,糾咪~
-難怪聯合報做了臺鐵「該重整文化」系列報導,剛好促進民營化,撈更多油水囉~
-沒事,快去看小戴;金牌當然比18+49 條人命重要;要愛台灣啊,全世界都在看之類的....
24:11 BTW。小戴代言的健身魔鏡,有點像微軟666貨幣製造專利
25:37 奧運還promote機器人打籃球
Part Two 疫情更新
34:33 瞎咪?美CDC說,打了幾針豆苗後,根本沒用,照樣會得Delta!
-那幹麻打?但不能這樣問,會被關台
36:30 正確說法是,照樣給拎北打下去;妳看,佛奇為增加施打率,將把「實驗用藥等級」,要求FDA喬成「已批准」
-恐怕看了台灣的高端,覺得說,這樣都可以,所以也就「批准用喬的」!
-豆苗死亡給付預算只編100萬,怎夠?死那麼多人惹
49:42 日本施打率3成不到,就來神秘疫情發燒,類似台灣
51:30 川普對抗科技大廠,但卡在憲法第一修正案
-大師教你怎樣打這官司
PArt Three 其它國內議題
1:04:13 館長、美鷹會套路;重點是,真有被射嗎?
1:06:10 指考公民討論核四、以核養綠公投;為何沒有萊豬、三接?
-誰會被關、誰會被開?
1:10:10 國民黨主席、朱連結盟?
-婦聯會,最大釘子戶?
進入你斗內、我回答:
感謝斗內大德Rocky You
感謝斗內大德李道揚:董哥也有介紹柯P說鯊魚理論,讓記者鯊魚去追別的議題,轉移注意力。
57:44 感謝斗內大德Chen Eric:1.打針會傳染突次蛋白大師怎麼看 2.現在主流透過醫生還有媒體打臉疫苗這些不實資訊該怎麼分辨資訊
感謝斗內大德amberwu00:大師厲害,繼續揭發真相
1:21:24 感謝斗內大德Hank汽車部落格:館長中槍是真?只是沒往要害打?
感謝斗內大德徐婷婷:支持大師
1:26:23感謝斗內大德Chen Eric:1.過去我聽過5g要在奧運會之後完全開放,現在我看到的5g除了網速快,沒有看到意象影片裡面的功能,我記得他功能很強大,那剛好遇到疫情是不是可能5g需要一些大監控社會的數據以及pcr的dna(我的猜測)就是可能需要疫情來收集訊息(大師怎麼看) 2.有聽過小明說台灣不是民主國家想看大師對民主的看法
1:33:53 王大師對阿扁的看法,他是DS嗎?
1:37:23感謝斗內大德Hank汽車部落格:王大師有沒有世曦工程的內幕?為什麼它可以一直得標一直雙?
1:40:14 馬英九有黑底嗎?
1:42:29 感謝斗內大德小道:請大師回顧此案,研究新冠病毒即將重大突破的教授在美國家中遭謀殺!警方事後在附近發現另一名男子死於車內,死因疑似為射擊頭部自殺。警方表示兩名死者互相認識,相信兇手先殺害劉彬後,再返回自己的車內輕生。
1:49:12 感謝斗內大德小道:請大師回顧智慧電錶標案與暗統內幕:台北車站的華為路由器、道路的測速器,立法院的太陽能板,大同掌握的台灣大數據多到驚人,深海同志無所不用其極的逆轉大同公司派的經營權,硬是要給共匪派的表哥王光祥。
1:54:02 感謝斗內大德小道:請大師回顧為卡斯楚過世寫的感言。1996柯林頓時期美國國會通過不要臉的「何姆斯-伯頓法案」美國政府為了想染指古巴未遂,通過禁止跟跟美帝作生意的外國企業,同時間跟古巴有生意往來的法案,包括醫療與食品。
感謝斗內大德林大貓:純抖
感謝斗內大德YI
感謝斗內大德不重要
感謝斗內大德Calvin:好像人數減少都去看奧運了幫大師補血
感謝斗內大德Chasel4:感謝分享
Part Four 國際政經
2:03:48 笑死人貿易戰打完後,美國撤出阿富汗,老共與神學士交好,符合濕十點
-秦剛:中美大門打開就不會關!哪來啥貿易戰?
2:03:48 Fed續唱鴿調。隔夜附買回操作正式破兆美元,目標兩兆,哪來鷹派?
-滴滴私有化、軟銀賣出Uber,cover滴滴
-習大從DS手中拿回掌控權
-就當市場喊買美元時,人民幣國際化指數創新高
-全球黃金需求 Q2增近兩成
直播網址:https://youtu.be/YLh4mIh1y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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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理論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不能未遂理論 在 公民不健忘-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恩,逆風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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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榮外籍女學生命案,我想有幾點神父可以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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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事屬於跨區犯案,高雄市的梁嫌跑到台南市歸仁區犯案,性侵勒死被害人後,棄置棄屍在高雄阿蓮山區,台南縱使有治安問題,但不用講得好像犯罪之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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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毓蘭稱什麼「他有病,在台灣絕對不會死刑」,說什麼兇嫌因為有偷內褲的前科,所以是一種「特殊性偏好症」,所以不會判死刑,這基本上是一種無知,部分精神病患者犯罪之所以免死,是因為「心神喪失」,也就是犯案當下因精神疾病發作,影響其自主性,喪失判斷能力,並不是有精神疾病就會免除死刑,或者嫌犯偷內褲就等於一種精神疾病,這種連結是很偏差的,就算是戀物癖,也應該是針對偷內褲的案件而言,頂多是「無法控制自己偷內褲的衝動」,而不是推到他會因此去性侵殺人,或什麼因為他偷內褲所以殺人無罪,基本上,他是否屬於戀物癖還有待商榷,他可能是無法克制自己的慾望,本身就對異性有不正常的想像,或對性抱持惡意觀點,他比較像是一個性侵犯,追求一般女性未成,就拿內褲來滿足自己,然後開始犯案,內褲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固著性或心理障礙,比起探討偷內褲的人心理狀態,應該探討的是對於女性的暴力心理,例如,之前網路風傳「盆栽要剪,女人要扁」,或者「男生的動物性」、「女人穿得少,就等於把生肉放在獅子面前」,「女人就是要打才會乖」,這種戲謔偷渡暴力的偏差觀點,釀成的風氣,反而是比較值得探討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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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難聽點,同一批人可能覺得這種梗這樣很好玩,一邊又會嘲諷台灣沒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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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社會很安全,安全到殺人犯也會很安全」,這不是事實,沒記錯的話,今年初才有一位死刑犯被槍決,台灣不是沒有死刑,而且有在執行,文明國家抓到殺人犯,仍然必須讓他經過公正審判,在此期間,嫌犯的確是安全的沒錯,但他的人身安全是因為要經過司法程序並且付出代價,如果在被抓捕後施予凌虐或急於判死,這才是很奇怪的事,此案該兇嫌性侵殺人又盜取財物,甚至隨機找人犯案,對象是無差別的,應有很高的機率判死,至於說什麼「世界都在看」,世界或許在關注這案件,不過關注的方式可能不是有沒有判死,例如之前翁仁賢判處死刑,德國政府跑來關注,說對台灣執行死刑感到十分遺憾.並表示,德國政府認為死刑是殘忍而且不人道的刑罰,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反對死刑,德國與其它歐盟國家多年來在世界各地推動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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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態度是,「仍會依法審慎執行死刑,實現社會正義」,那時,仍有人在酸什麼「民進黨政績+1」、「社會正義自助餐」、「有悔意可教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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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算主張死刑,主張的理由也會是永久杜絕犯罪者再犯的危害,為被害者討公道,但部分人的觀點,反映出的是對死刑的執著,以及沒有執行死刑的焦慮與私憤,從關心事實以及譴責加害者,同情被害者家屬,直接跳到關注死刑會不會發生,這是很顯著的失焦,媒體方面應該多採訪一些專業人士的意見,而不是老是以葉毓蘭、吳宗憲、館長等人的意見佔據主軸,這對探討事件沒幫助,反而只會引起更多的混淆和更大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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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性侵殺人案件下提馬來西亞人來台讀大學的原因,其中之一是因為「以為滿街都是美女」,這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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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偉哲在事發之後,執著於「路燈只有壞兩盞」,這是嚴重的失言,案發現場的路燈昏暗,學生歸校的路不安全,這是市政上的嚴重疏失,不應該強辯,這違背社會觀感,應該馬上道歉修正,但如果因此要提罷免,則太過,黃偉哲上任不滿兩年,因為單一案件就要求罷免,這對民主政治來說,很不健康,無論在輿論上加以譴責敦促其修正,或者監察院加以糾正,有很多政治手段可以使其付出政治責任,或加以制裁,但不是沒做兩年就提罷免,以台北市柯文哲的例子來看,在錢櫃大火時,稱「業者偷施工,政府不會知道」,指責人民「國家法律訂在那裡,老百姓有遵守義務,不是變成說政府沒去抓到,他犯法好像沒責任」或者講什麼乳酪理論「每片有乳酪有洞可以川過去」,並歸咎一切都是制度的問題,我想這是更嚴重的失言,政治是相對的,如果這麼一個極端偏差的例子在前,台灣社會容許他存在,還稱讚「阿北說的對」,對柯文哲前一天跑到高雄跑政治行程,事發後不在現場,氣喘吁吁趕回台北,對於他推銷石斑魚讚不絕口,不只沒罷免,還讓他連任,這種政治文化根本比例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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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派出所沒發三聯單,縱使後續有實行調查,但燈光昏暗找不到車牌,這是發生在該兇手先前擄人未遂的另一起案件,種種跡象顯示,這是一件可以預防的災難,而這的確屬於吃案,校方獲通知後竟然不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警方的事實認知居然對於另一名女大生的反應是未報案,這就是吃案的後遺症,訊息混淆,乃至於市長以為只有兩盞路燈沒亮,這都可以反映出螺絲鬆了,以及卸責的政治文化,必須加以嚴厲究責以建立起政治道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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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於馬來西亞僑生感到恐慌,台灣政府難辭其咎,總統和行政院長道歉是正確決定,疫情後,馬來西亞僑生取代陸生,成為留學生最大宗,原以為台灣是安全的地方,結果卻有人遭到性侵殺害,這起事件是今年的第二起,今年初,台北市即有大馬女華僑遭到分屍,台灣方面真的要好好重新檢視僑生的安全問題,重拾馬來西亞對台灣安全的信任,此案件發生,最痛苦的,應該是被害者家屬,原本要參加女兒的畢業典禮,卻變成認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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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衷地感到抱歉,因為死者是相信台灣安全,所以才選擇台灣,但我們卻無法回應她的這一份期待,最基本的生命安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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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馬來西亞人接受台灣的道歉,儘管失去的生命是怎樣也不能挽回的,但請相信,台灣會重新建立起一個更好更安全的地方,br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