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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