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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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檢方這個有夠扯,逼別人車拔別人鑰匙符合緊急避難?
警察抓違規都沒權利直接拔人鑰匙了,兩套標準恐龍檢察官啊這個
.
現在我們來聊聊緊急避難這東西好了,在台灣這個其實叫做『阻卻違法』:「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
簡單來說,如果有個小偷偷你的鄰居的東西失風被發現,你一起幫忙抓小偷造成小偷擦傷,因屬於阻卻違法要件所以不會被告傷害,但是如果你抓到小偷後還把人家斷手筋這就不算保護範圍了,簡單來說就跟正當防衛類似,那這個案件我們來探討一下
.
1.重機上既然三讀已過,上國道算不算有危險存在?
2.這個案件賓士車主可以打電話報警,是否屬於不得已行為?
3.既然已經逼停車,那再拔鑰匙是否屬於過當行為?
.
簡單來說,這個案件要符合阻卻違法根本就不可能,這個檢察官還這樣搞,根本WTF。
.
很多人說台灣法官很恐龍啥的,但是其實檢察官體系才黑好嗎!第一偵查體系可以用偵查不公開當作理由避開社會檢視,第二一但這種被不起訴更難以救濟,法院還可以上訴上訴再上訴,這種不起訴的東西要再議成功率是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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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一個客戶傳來一個文件,
上面寫著「再議駁回」四個字,
問k要怎麼辦?
k:「這個要在10天內委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就是你認為地檢署的判斷不正確,
改向法院要求開啟審判程序審理這個案件的意思,
這個非請律師不可,因為是強制律師代理~」
客戶:「那成功機會大嗎?」
k:「很低!交付審判是很難成功的!
法官准了,代表他又多一件案件,傻子才幹這種事情!」
客戶:「那怎麼辦?」
k(攤手):「真的沒辦法!」
(k的os:搞到交付審判,基本上就是癌末阿!)(註)
掛掉電話後,在茶水間碰到同事稚齡律師
(因為她自稱是中和某地區志玲,故名之,
從這個稱號你就知道法界充滿了謊言~)
談到這個案子,
稚齡:「搞到交付審判就沒救啦!」
k:「對阿!我覺得他如果真的有預算要請律師,
應該在前面告訴代理的時候就委任,
再不成起碼在再議階段委任,成功機會也高一點,
在交付審判才委任律師,基本上就是把錢丟到水溝裡阿!」
(這個案件其實檢察官本來不起訴,k聲請再議有救回來,
但是繼續偵查時客戶決定自己來,就沒成功了~)
基本上如果要告人家,
有幾個階段,
第一個,刑事偵查階段,
在地檢署提告,偵查階段,
第二個,再議階段
檢察官覺得沒理由,不起訴,向高檢署再議,
說地檢署檢察官哪裡判斷有問題,
第三個,聲請交付審判
高檢署也覺得你的再議沒理由,駁回,
這時候只能委請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個階段各自獨立,
每個階段都要一次委辦費用,
如果預算有限,只能請一次律師,
我會建議在第一個階段就請,
因為成功機會是比較高的!
這個成功機會高,不是說一定會起訴,
而是相較於第二個第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最有可能成功的~
萬一檢察官不起訴,聲請再議,
成功機會又再低一點,
畢竟地檢署檢察官也是專業人士,不太會犯錯,
除非有地方沒查清楚,不然高檢署不太會發回續偵~
如果連高檢署都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幾乎是沒救的!
也就是上面三個程序,
難度是:交付審判>>>>>>>>再議>>>告訴代理
如果真的要請律師,當然是挑成功率高一點的告訴代理,
可是往往大家提告時都會過度自信,
覺得對方一定有罪,不需要請律師,
等到檢察官不起訴,甚至高檢署駁回再議時,
才來考慮要不要請律師,
其實那個時候都有點太遲了~
結語: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時間跟金錢,
真的要花錢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註:
其實交付審判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測謊,
如果你問一個律師說交付審判機會大不大,
他跟你說通過機會很高,
那這個律師應該是很想接你這個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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