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
#不能在學校教學
#也不應透過政府標案從事教學
前天晚上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 貼出了一篇 「【工會公告】#吳乙峰 事件老全景的共同聲明」(https://reurl.cc/Xe4zzj )。
起因是去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主辦的紀錄片培訓課程中,發生台灣知名紀錄片導演吳乙峰性騷擾女學員的事件,該名女學員勇敢出面揭露事件。
但很不幸的,這不是吳乙峰第一次相關事件。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時為全景員工的聲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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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我們發現吳乙峰有長達五、六年時間,在全景開辦的紀錄片課程與他任教的南藝大研究所涉及多起性騷擾及一件意圖性侵女學生事件,在經過謹慎的查訪後,為顧及受害者的隱私與避免二次傷害而沒有將吳乙峰的犯行公諸於社會,僅將吳乙峰從全景開除,並通報教育部啟動校內性平調查,將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
全景因此事件而決議解散前,吳乙峰承諾不再從事紀錄片教學,並答應接受心理治療。不幸在多年後,同樣事件持續發生在紀錄片教學活動中,顯見吳乙峰重施故技完全未遵守承諾。今日看到同樣事件再次發生,對此我們深感愧疚,並深切反省當年未對社會公開吳乙峰的犯行,其實也是一種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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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次女學員發文揭露事件時,我就開始關注,思考是不是能夠從制度層面在前端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一直到老全景的聲明指出「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的事實,我想到了可能的做法。
#制度面處理
#前端管控避免更多傷害
現行教育部已經設置了「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串接社政及警至政系統,內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簡單來說,為了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有機會在往後任教期間再次傷害學生,依據相關法規(註),各級學校 #聘任教師前 和 #針對現職教育人員 都必須查詢是否有不適任情事,如果有就 #不能聘任 或要 #解聘 或 #免職 等。
但這些規範都只限於學校內的老師,無法規範到在學校外執行類似長期教學的人。也因此,才會發生吳乙峰這次的新事件,他不能在學校任教;但卻可以在時數及強度都不亞於學校正事課程的紀錄片培訓班(每堂課4小時,共計25堂課)任教。
本次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是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預算金額800萬元的 #採購標案,我認為,政府應該至少可以在使用公家經費的相關「教學」活動或採購標案中,循學校不適任教師的模式,避免曾經有涉性平事件的不適任人員再有機會擔任老師,實際從事教學。
我的團隊研究相關法規,也跟負責採購標案的工程會討論後,可能有兩個可行的做法:
1⃣ 在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源或子法,增修曾有相關情事者,不得從事教學。
2⃣ 在工程會的採購契約範本中,加進相關規範,約束受政府委託辦理教學活動的廠商,得標後的師資不得由曾有「涉性別事件之不適任人員」擔任。
這些可能的做法,是一個初步想法,牽涉修法、採購規範邏輯、實際執行層面、不適任資料庫查詢權限等面向,真的要能做到,還需要非常多的處理和協調。
但是如果能夠從制度面改善,從前端就避免更多學生受到性騷擾、性侵害等傷害,就是一個值得努力的事,也是我身為立法委員應該做的事。接下來我會持續和相關部會討論可落實的做法。
#旁觀者的勇氣
#每個人都不只是旁觀者
最後,我想謝謝前全景員工共同發表的聲明,或許有點點晚了,但我認為這是台灣本土 #MeToo 運動重要的轉捩點。也讓所有人看到,同樣身處權勢、崇拜的專業場域中,身為性騷擾事件的旁觀者,有多少掙扎和痛苦;就算事隔十幾年,要說出一切,也需要勇氣。
性騷擾還不斷在我們周遭發生,真心希望所有人都能夠挺身而出,一起創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加害人知道性騷擾事件不會再像以前一樣是 #不可言說的秘密,讓被害人知道 #勇敢發聲有人挺你!
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當時全景員工的原文,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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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受過性騷擾的朋友,不論何種程度,都是真真實實在身體與精神上受到直接的侵害,而知悉事件的旁觀者也會同時經歷友誼、親情、道德上的天人交戰。不論旁觀者、受害者,是否能與其他受害者,以及潛在受害者共情共感,挺身揭發並阻止類似事件的發生,這是一份人類基本價值的終極考卷,作為知曉吳乙峰過往事件的所有朋友們來說,我們這一份考卷應該是零分。
在此正式聲明,吳乙峰在 2004 年以前的性騷擾事件是確實存在的,也向因為我們當年缺乏勇氣揭發而後續遭受傷害的女性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同時與喜愛影音工作的後浪們共勉,創作是平等的,每一個人都有創作的獨特價值與機會,學習創作不該蘊含權力與位階的大小高低,無需屈膝景仰任何一位老師,你應該保護自己對創作的熱情,遇到不當對待就要發聲,就要尋求支持與幫助,千萬不要用他人對你的傷害再次傷害自己,並因此喪失對創作與人生的信心。
全景前員工
李中旺 郭笑芸 蔡靜茹
黃淑梅 楊重鳴 李雅芬
林秀華 陳亮丰 林錦慧
鞠躬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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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不適任人員相關法規至少包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不適任教師 法規 在 神老師&神媽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之前上新聞、大專院校邀請我去兼課,我就是得寫報告、被找去罵一頓,所以每次只要被召見,總是劍拔弩張,一觸即發,哪裡能好好溝通?當新校長星期五打電話說要找我去談的時候,我的防衛機制就自動升起,我跟校長說:「我不相信任何人!!我不想跟你談,你一定是要叫我不要再寫了!!所有後果我負責,我不會牽連學校....」
沒想到新校長告訴我:「沒有要叫你不要寫,我有查了法規,我們一起處理呀!!!」「你不要擔心,我趕回去跟你談談,我們會跟你一起處理和面對,你放心。謝謝你對孩子們和教育的付出。」
現在想起來真是不好意思,大概是受傷太多次,面對相同情境時,防禦機制就會立刻啟動,沒辦法靜下來討論、沒辦法好好溝通,把自己當作不適任教師,什麼都不在乎,豁出去就對了!!
這幾天接到好幾通電話,好幾位長官打電話安慰我,也跟我討論,大家都在替我找方法能夠讓我繼續幫助孩子和老師們。我也靜下來想了很多,當自己受到保護和支持時,很多事情就會開始考量後果,不是只想著豁出去衝得遍體鱗傷,而是要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圓滿,不要去牽連其他人。
到現在其實我都沒有怪檢舉的人,因為這是一定會發生的事,剛剛還有人傳私訊罵我:「就是不懂得避嫌的結果!!」有多少人討厭我,是可以想像的。
是我自己踩了紅線,做的是善事但是方式需要修正,只是我顧著衝,不想顧慮任何人。也慶幸是發生在現在,而不是我孤立無援的時候,如果是之前被檢舉,我的火爆脾氣不知道還會惹出什麼事情來。
昨天看到去年轉來的孩子媽媽在我的文章下方留言寫著:
「當時如果沒有那2筆錢讓孩子和我做心理諮商,
我可能就放棄了,
帶著孩子做糊塗事,
曾經帶著孩子上無數課程和諮詢,
做了無數的醫療,
吃了一堆抑制情緒的藥物,
經歷無數的指責,
幾乎已經想要放棄孩子時到長樂來得到資源,
讓孩子在短短的時間內改變,
在這重要的時間點遇到對的人,讓孩子的心靈有依靠,
不需要再依靠抑制情緒的藥物,
一家人都步入正軌,
謝謝妳們.....」
我貪戀的就是這些努力後的改變,我的一點努力,竟然能夠讓一個孩子有這麼大的改變,能讓一家人得到幫助,這媽媽可能不知道,每次在走廊上看到那孩子的笑容,我也得到好多好多的力量。
希望我們能夠趕快找到最好的方法,讓更多孩子能夠得到立即的協助,減少學習上的困難,希望我的福報夠用,能夠順利度過這次的考驗。
不適任教師 法規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參加教師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遇到全國教師總工會理事長侯俊良,跟他交換了一下6/30最新修正通過的「#教師法」中,關於 #不適任老師 的新規定。
因為最近數起校園安全、管教不當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不適任老師」如何認定,如何不續聘的問題引起眾多家長以及輿論的關注。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報告,未來,不適任老師的評鑑,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審委員將增列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避免意見被校內老師壟斷,同時,也鬆綁原本「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的規定,避免單一族群代表人數過多。
侯理事長也跟我強調,未來針對不適任老師會有更積極快速的處置(意思是說很快可以被停職不續聘),但教師會更關心的,是如何輔導、協助「準不適任老師」重新回到教學軌道,而非只是簡單思考把他趕離校園而已。(畢竟每一位老師一開始都不是『不適任』的啊!)
我認同侯理事長的想法。多一點對教師的同理跟社會支持,#各界一起努力減少不適任教師,提高教育品質,當然是正確的。廣大辛苦而且常常都是極低調無聲的老師們,長期在學生家長vs.教育主管單位之間,第一線面對學生跟家長的壓力,後面又有校方跟教育處的要求,又不能向一般工會,說罷工就罷工,也是需要我們關心跟支持的一群師長!
默默付出的老師們,辛苦了!
也祝賀今年的special老師北門國小黃秋滿老師❤️
super老師載熙國小 翁暄睿老師❤️
super老師新竹中學 蘇俐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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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 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 發之公費生外,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 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 席,委員之組成,應包括 下列人員: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班級數在六班
以下者,前項第四款委 員,得由學校視需要遴 聘。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 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教師評審委 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何孟軒老師的歌聲真是蕩氣回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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