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週一愉快!城市榮景,正在實現——勇於任事的侯友宜市長,一手翻轉五股過去的隱患,打造出嶄新「夏綠地」,現在「新泰塭仔圳重劃區」也將重新起飛了!
新北市地政局也需要塭仔圳區內的所有權人大力幫忙,請注意領取「自動搬遷補助金」簡單五步驟:
1、「騰空」:清空屋內物品即可申請點交,市府可協助「免費拆除空屋」。
2、「填表」:準備斷水斷電、戶籍遷出證明、搬遷前後照片等資料,填妥表格。
3、「送件」:郵寄至地政局重劃科,或親送至市府、新莊或泰山區公所駐點辦公室皆可。
4、「點交」:承辦人員約定時間到場點交。
5、「領取獎勵」:點交完成、條件符合,即可領取自動搬遷獎勵金。
但是根煌也要提醒您:不符救濟金發放資格的地上物所有權人,一樣需要與市府點交,以免名下廠房淪為宵小傾倒廢棄物之目標,損及自身權益喔!詳情請參考「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專屬網頁,謝謝您!
https://xintai.ntpc.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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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辦理塭仔圳第一區開工動土👷♂👷♂
占地398公頃的新、#泰塭仔圳 #市地重劃 旗艦計畫為新北市歷來最大面積重劃案,各局處皆投入人力推動,新北地政局長康秋桂2021年8月18日於市政會議進行「塭仔圳現在進行式」專案報告,詳述各局處輔導搬遷成效以及補償費發放、地上物點交進度,其中第一區9月28日自動搬遷期限將至,截至7月底已點交711間地上物,其中有564間所有權人主動配合自行拆除。地政局定於9月9日正式辦理第一區開工動土典禮,並於9月28日自動搬遷期限截止後,進一步全面開展重劃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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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優先區地上物區段徵收審議,獲90%同意率🏠🏠
#桃園市長鄭文燦 2021年4月28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地政局「桃園航空城優先搬遷區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及公聽會辦理情形」專題報告後表示,桃園航空城計畫分別辦理 #土地 及 #地上物 區段徵收作業,28日內政部審議桃園航空城優先區地上物區段徵收計畫,順利通過後,預計2021年5月底公告 #區段徵收、7月分次辦理發價作業,第一次預計2021年7月,於地上物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發給補償性質的補償費及建物補償費,第二次2021年10月底,建物於公告自拆期限前拆遷完竣後發給搬遷及安置性質的獎勵金,6月至10月為地上物搬遷期,預計2021年11月優先區公共工程進場,2023年1月點交土地給民眾自建住宅及同步進行安置住宅興建工程,2024年3月完工後陸續完成安置作業,並自2024年11月開始全區動工。鄭文燦強調,市府團隊會以同理心、信心和耐心,依照預定期程,共同推進及完成航空城相關進度,並維護居民及地主權利極大化,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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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點交搬遷費 在 給我60萬搬遷補償費,否則你別想拿到房子!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故事了。今天要說的一個法拍屋極難不點交的故事。版上常來的大概也對我不算陌生了。所以就讓我們開始進行主題:這次的主角是一件 ... ... <看更多>
不點交搬遷費 在 104法拍網高雄總部林邵涵/總經理(老師) 07-2417397 的推薦與評價
一般法拍屋最棘手的點交問題,是債務人通常會使出恐嚇三絕招: 1. ... 我們碰上這種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只要我們願給些搬遷費,我們就不擔心對方會破壞;拖、磨、 ... ... <看更多>
不點交搬遷費 在 [問題] 租約結束、強執點交前動產搬遷幾次?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大略說明下情況,多層樓不動產租賃契約有公證,
今年1月31日租約到期,去年10月5日即通知不續約,房東很早之前即知道租客不願意搬遷,
租客多次表示店面裝潢昂貴,不願意不續約,甚至與房東討要其聲稱值400萬之裝潢費用,
實際之殘值沒估過
今年2月1日依公證書聲請租賃物返還的強制執行,因為過年法院休息的關係,
到2月19日強執費用的單子才寄出(今天20日還沒收到,但問過書記官了19日寄出)
同時租客於2月19日在租賃物內燒炭試圖自殺,說要與店面共存亡,鄰居聞到味道通知房東後有會同警方與消防隊救出
租客出院後,因為執行費價格很高(1X萬,6位數),
與租客討論後,雙方口頭上同意他若願意在繳執行費前搬遷就退剩餘押金+執行費
但是點交上達不到共識,因為燒炭事件後房東為了避免租客再次進入屋內行危險舉動,直接換了門鎖和鎖住窗戶,
現在進入屋內需要房東在的情況下才行,
租客同意搬遷,但聲稱沒錢請搬家公司,需要一個星期每天搬才能搬遷,想要先拿部分押金,
房東不同意(擔心拿了錢就不願意搬了,又不同意點交,還是要付強執費用)
這種情況下,房東可以只開放一天給對方搬,對方搬不完說這樣沒點交完成,之後還是要回來搬嗎?
房東很忙的...不可能整個星期每天都來盯著他,不看著他可能馬上又想自殺了
沒強執的情況下點交應該要雙方都同意點交完成吧?不可能房東說點交完成了就算了?
PS.公證書上有載明,點交完成後租賃物內遺留之財產視同拋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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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48:12
仔細想想,我還是建議房東直接強制執行好了,不應該與這種租客商量,直接公權力下去比較省事
只是,強制執行前對方要來拿東西可能還是得讓對方進去,但能不能以「有鑰匙的房東再跟你約時間」等理由拖延?
他現在店裡面雖然都是燒炭的灰,但冰箱、收銀機、電視等的確都還是有價值的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52:53
其實公證也沒有想像中的好,出事了也不關公證人的事,出事了還是得自己花時間、成本爭取自己的權利,
但真的能省下好幾個月的訴訟、勝訴再強執的時間
說真的,以前覺得法律上偏袒租客,現在看了房東根本虧爆,租金要兩個月不繳才能走程序,
租期結束後不點交還能賴著,還有鬧自殺、房價大跌的風險...
而且簽約前也不可能每次都找徵信社,對方當下也沒前科,事後也能再脫產,就算綁個保證人也能做一樣的事
這契約再怎麼訂,也頂多有危險舉動、警消立案就立刻解除契約,還是沒辦法直接拿房子回來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2/2021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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