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總經理。時事即時分析】今年第14號颱風「昌鴻」生成! 雖然還不知道颱風來不來,但是該怎麼投保、可以怎麼保?如何防患於未然,還是值得了解。今天來提前關心一下你的屋子&車子可以有哪些保障?
問題:
1. 🏠房屋老舊,每次颱風來就漏水,家具裝潢常常受損,有保險可以買嗎?保險費貴不貴?
2. 🚕大樓地下室淹水,停放的車輛全泡了水,汽車保險的甲式全險賠不賠?如果大樓本身有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車輛在地下室遭水淹,保險公司有沒有理賠?
過去台灣一遭遇颱風,威力都不小,打開電視新聞,隨處可見不是整條街道成了水鄉澤國,就是廣告招牌或路樹倒了一地,災情十分慘重。
我想,一定有許多人想知道,這樣的損失有沒有可能買保險?如果可以,保障範圍又是如何?保費貴不貴?
就讓我順應時勢,來為大家介紹一下颱風洪水保險相關的常識吧。
🏠我們先來談住宅好了。這該是大家最關切的問題。
*🔖投保居家綜合險🔖
因為颱風夾帶豪雨造成家裡淹水,窗門被漫天飛舞的異物砸破後屋內進水,導致家中的財物損失,這些災害於颱風來襲時十分常見。若是要用保險來分擔這一類型的財產損失,確實是可以為房屋投保颱風洪水保險。
然而,首先要知道的是,颱風洪水保險在目前的保險市場中並不是獨立的商品,可供客戶單獨投保,想要買颱風洪水險的人,必須是家中的房屋已經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加繳保險費,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
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的家庭,遇上颱風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除了前面所說的投保模式之外,另一種方法是直接投保同時涵蓋火險與颱風洪水險的居家綜合險,在颱風侵襲時,也可以獲得保障。
*🔖各區域及住宅投保金額不同,重災區通常較高🔖
至於保險費,由於台灣地區各地遭遇颱風侵襲之機率及受災情形並不相同,建築物的形式亦有所差別,因此,不是每個區域及住宅投保金額都一樣,通常來說,地下室及一樓的保費就比較貴,而參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文獻資料,基隆、宜蘭、花東、屏東等每次颱風來受災最嚴重的地區,保費也較高。
一般而言,國內30餘坪一般住家投保足額住宅火險加保颱風洪水險為例,平均約4000元的颱風洪水險。
但有些民眾比較精打細算,愛貪小便宜,颱風季快到時,才想加保颱風洪水險,颱風季節一過又想辦理退保,拿回部分保險費。
這種情形叫做逆選擇,高風險時節才加保,低風險時便退保,這樣將會造成保險費率的扭曲,因此,保險實務的做法是每年5~10月中途加保者,必須按全年保費的100%計算保費,且中途退保的人也不會給予退費。
*🔖間接損失不理賠🔖
其次,家中所有的財物損失必須是直接因颱風洪水所造成的,才屬於理賠範圍,如果是間接因為颱風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則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家中因為颱風停電二天,造成冰箱內部存放的食物腐敗毀損,這就屬於間接損失,因為冰箱內的食物並不是直接因颱風或洪水造成損壞;但是,如果是因為家中淹水,冰箱被洪水沖走,那麼除了冰箱之外,連帶裡面存放的食品,保險公司都應理賠。
再來,颱風洪水保險的理賠範圍,建築物本身及其裝修、擺放在建築物內的動產都在承保範圍之內,但是,除此之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例如清理淤泥、垃圾或毀損財物的人工費用。
二、 臨時住宿費用:投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時,在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這裡有一點要特別提出來提醒大家,颱風來襲期間,若是因為門窗緊密度不夠而滲水,或屋頂結構不良而漏水,造成屋內裝修或動產之損失,並不在理賠範疇。
*🔖雨水、砂塵導致的損失不賠🔖
颱風洪水附加險的除外不保事項便有特別聲明: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但投保建築物的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投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動產,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請大家注意一下喔。
🚗談完住宅颱風洪水附加保險後,現在該聊一聊汽車了。
一般的汽車保險,不論是甲、乙、丙何種形式的保單,對於颱風或洪水所造成的車輛毀損並不負理賠責任,車主必須另行加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才能讓愛車獲得保險的保障。
*🔖加保汽車的颱風洪水附加條款🔖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大約是汽車價值的0.79%,也就是100萬的汽車,保費約7900元,感覺上不是很便宜;又因為汽車是可移動的財產,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車主可以選擇安全的地方停放車輛,來避免風災的損害,買保險並不是唯一的避險方法,因此,汽車的颱風洪水附加條款的投保比率並不高。
若想要為愛車投保,又要經濟實惠些,目前有些保險公司推出「汽車保險泡水車補償損失險」或「汽車天災事故損失補償險」,亦即承保範圍僅限縮在車輛泡水的損失上,其他如廣告招牌或路樹砸傷的損失,均不在承保範圍內。
根據產險公會所刊載之文獻資料顯示(黃淑燕著,保險實務(一)第六十四期) , 不論是「汽車保險泡水車補償損失 險」或是「汽車天災事故損失補償險」的保險金額大致上都採限額投保,最高為20 萬元,最低為5萬元,在保險金額內的損失是以實損實賠的方式賠付。
舉例來說,不分價位的國產車選擇投保限額10萬的「泡水車補償損失險」,倘採固定費率,一年的保費約一千元。
*🔖理賠方式:車輛修復的實際費用🔖
車主若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在遭遇損害時,保險公司理賠的方式是以車輛修復的實際費用為原則,可是,如果整車泡水,或被倒塌路樹或廣告招牌壓垮等損失較嚴重的情形下,若車輛已無修復的價值,保險公司將會比照全損方式賠付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
最後要提醒大家,即便住宅已經投保颱風洪水附加保險,但停放在家中或地下室的車輛泡水,並不在保單保障範圍之內,仍然需要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附加條款,才能獲得相關保障。
聊了這麼多,希望對大家對於颱風洪水險有比較完整的認識。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我們下次再聊。
--------------------------------------------------------
🔥掌握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政策分析、時事觀點、法院判決見解,立即按讚追蹤 https://www.facebook.com/LiuPeiYuan1129/
⚖️《劉北元99層法》官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peiyuanliu/
📧冬季讀書會優先報名遞補表單:https://forms.gle/ex3PweaV24LvnskL7
📌《劉北元讀書會》學員回饋影片
https://youtu.be/8JL0jysdSrQ
丙種租賃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和各位一起讀一個在債法學習上首先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債權相對性之原則及其例外」。此議題看似簡單,但其實涉及不少面向,如「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與「債權物權化」等,這些在考試上都是很常見並重要的爭點,也是學習其他進階概念的前提,建議大家可以抽空閱讀。
壹、債權相對性原則
債權相對性,或稱債之關係相對性,是指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為債之關係既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法律關係,當然只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故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之。
債權是僅得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只有相對效力,屬於相對權;反之,物權則是得對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具有對世效力,屬於絕對權。
舉例而言,甲與乙就A地成立買賣契約,出賣人甲已交付A地於買受人乙,惟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即使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逾消滅時效,甲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甲仍不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之占有土地是本於甲乙之買賣法律關係,具有正當權源,自不得認乙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然而,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只有相對效力,不能對抗契約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則若甲再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丙,此時第三人丙即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不得以和甲之買賣契約對第三人丙主張有權占有(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判例)。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9 號民事判例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3243 號民事判例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本件承租人既早已向出租人承租土地,事實上予以使用,倘原始出賣人已將系爭土地全部交付予出租人,雖出租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果爾,出租人之占有權源倘未被解消,其後手即承租人何以變為無權占有,即屬費解。
貳、債權相對性例外
債權相對性之例外,最主要可分為「涉他效力契約」與「債權物權化」二種類型:
首先,涉他效力契約,是指效力及於特定第三人之契約。例如: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1項)以及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其次,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例外具有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之效力。例如: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分管契約登記(民法826條之1)、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79條之1)等。
一、涉他效力契約
(一)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
第三人利益契約,是指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且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第三人並非契約相對人,卻得以契約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為債權相對性之例外。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成立要件,須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才屬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否則只是所謂的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僅有給付受領權,而無給付請求權。
(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是德國實務上以「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所發展出之制度,其內容是,特定契約一旦成立後,不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契約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同時對於與債權人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亦負有契約法上之保護或照顧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等義務時,債務人就該特定範圍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亦應依契約法原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成立租賃契約後,因租賃物有瑕疵,致承租人之同居人受害,如堅持貫徹契約相對性原則,則承租人之同居人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其僅得依侵權責任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契約與侵權責任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消滅時效、保護客體(權利或利益),以及對第三人行為負責(民法第188條與224條)等均有所不同,如此一來,可能對於承租人之同居人保護不足,故例外使同居人等亦得以承租人之契約對出租人主張契約責任。
二、債權物權化
(一)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若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則在出租人與第三人間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由第三人繼受出租人在租賃契約中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三人成為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故承租人可依本條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學說上稱此為一種「債權物權化」之表現。
(二)分管契約(民法第826條之1)
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關於共有人間之約定,在不動產,若共有人已將分管契約或分割協議等於地政機關進行登記,即可發生「物權效力」,即登記後將導致契約或協議發生「債權物權化」,而得拘束不特定之受讓人。至於動產,立法者基於成本考量,並未創設動產之登記制度,故規定受讓人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契約或協議存在時,始能拘束受讓人。
(三)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
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規約對於任何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均有拘束效力。該二條規定之所以使規約得以發生「物權效力」而一律拘束受讓人,是因為公寓大廈之規約是採取「分散揭露」之方式,即不同社區之規約各自存放在其管理委員會內,而受讓人在成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前,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則規約之內容即存在「公示性」而得發生「物權效力」,具有拘束受讓人之正當性。
(四)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全請求權人之權利,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進而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之權利,使請求權人之權利發生「物權效力」,而得對抗不特定之第三人。
在此,應特別注意者是,本條第2項所稱之「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害者無效」,是專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而言,並不包括債權行為。例如:甲將A地出賣於乙,且乙檢附甲之同意書已為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A地出賣於丙,甲和丙間之買賣契約,並不會因為預告登記而無效,理由在於,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丙本不能以自己與甲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對抗契約關係以外之第三人乙,則乙對甲之移轉A地之請求權根本不會受到該買賣契約之影響,因此沒有讓甲丙買賣契約無效之必要。
(五)小結:債權物權化之公示基礎
債權可以物權化的關鍵在於「公示性」,即透過債權的「公示基礎」使第三人可以認識該債權存在,進而發生物權效力以拘束第三人。舉例而言,民法第425條承租人是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使房屋受讓人受租賃契約之拘束;不動產分管契約和公寓大廈規約則是分別透過集中登記(地政機關之分管契約登記)以及分散揭露制(各社區自行存放規約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使共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受分管契約與規約之拘束;土地預告登記同樣也是透過登記,使交易後手必須受前手登記之請求權拘束。
債權物權化,有助於當事人(如承租人或共有人等)對於物的事前長期投資,因為當事人不須擔心標的移轉予第三人後,無法繼續依其原有計畫為使用收益。然而,債權物權化,使原本不受債權拘束之第三人(淺在交易者)例外受債權拘束,則潛在交易者必須額外付出資訊成本,用以調查標的是否帶有他人發生物權化的債權。因此,如債權不具公示基礎仍得發生物權化,則潛在交易者必須支付非常高的資訊成本,故制度上通常要求債權物權化,必須以具有公示基礎為前提,以降低潛在交易者付出之資訊成本*。
*不過建立公示制度也必須支出成本,如設置地政登記制度所支出的相關系統成本等是。但我國現已設有完整的不動產公示系統,在投入固定的建置成本後,另外允許分管契約或土地預告登記等,幾乎不會增加多少邊際公示成本,並同時得大幅減少潛在交易者的資訊成本,是有效率的選擇。
https://qiming-law.com/2019/08/26/債法總論:債權相對性原則與例外/
丙種租賃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6 司法院大法官 謝銘洋被提名人 人事同意權審查】LIVE
嚴防紅色勢力滲透、重懲在地協力者;保護人民基本權、落實性別平等沒歧視;一國兩區說清楚、司法改革公開透明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於院會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徐委員表示,謝被提名人的報告中強調民主防衛機制,而我國曾有政黨收受境外敵對勢力資金,從事破壞中華民國民主體制活動,當時內政部也曾研議政黨違憲解散。徐委員認為,政黨違憲解散屬大法官權力,謝被提名人應有明確立場。謝銘洋回應,會參酌實際情形,若情節重大,會解散該政黨。
徐委員表示,日前反紅媒遊行引發廣大迴響,活動主要訴求NCC在符合言論自由前提下對親共媒體進行管制,對此謝被提名人應有立場。徐委員強調,台灣面臨內憂外患,除外部威脅外,內部也有親共政黨及媒體在操作,時代力量已經提案反中國併吞的四部修法,也希望各黨派能予以支持。謝被提名人表示,言論自由很重要,但必須是真正自由的意志所形成的言論,若被他人利用金錢所操縱則有失言論自由真義。謝被提名人認為,媒體是社會公器,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應充分揭露資金來源。
徐委員指出,韓國瑜表示中華民國是兩個地區,司法院許宗力院長也曾在質詢時答覆「區」在憲法上不是建制單位,沒有任何規範意義。對此謝被提名人同意許院長說法,並回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應以法律效力能行使的範圍為限,憲法解釋應與時俱進,現在固有疆域是指台澎金馬。謝提名人表示,對於一國兩區說法不能接受,台灣本身是一個國家,無論未來要叫中華民國或其他名稱,都要尊重國人決定。
徐委員提到,昨日國民黨總統競爭者指出黨產會及促轉會是違憲機關,而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定婦聯會案黨產會處置違憲。謝被提名人表示,不認同黨產會與促轉會是違憲機關,因為上述機關是在實現轉型正義。謝銘洋認為,在婦聯會案上,法院應考量婦聯會的財產來源,相當程度上也是剝奪原有人的財產權,因此並不認為婦聯會案有違憲之虞。徐委員接著表示,促轉會認定蔣介石肖像無論是在錢幣上或是銅像都是威權象徵,應予以移除。徐委員強調,促轉會所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機關應一併奉行。謝被提名人回應,尊重促轉會的決定。
徐委員質疑,戶籍法並未規範身分證上須有國旗圖樣,國旗必須存在於身分證上的正當性容有疑慮。徐委員提到,先前要求換發身分證必須按壓指紋被認定違憲,但現在卻有政府機關單方面要求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人民隱私權有被侵犯之虞,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謝被提名人表示,人臉辨識是更重要的個資,若無徵得被收集人同意即進行收集人臉動作並不妥適。
徐委員接著提到,交通部要求UBER租賃時間最少須以一小時計算,與原有經營方式不符,恐會損害UBER司機工作權益。謝被提名人回應,UBER為新創新型經營型態,有別於傳統計程車業按照里程固定收費,交通部作法會限縮到UBER駕駛的工作權,有違憲之虞。
徐委員指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確保人人有權組成工會,並不禁止警消行使此種權利,但警消遲至今日仍無法組織工會,明顯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另外,曾有男警因蓄留長髮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有性別歧視之虞,徐委員質疑,警政署的處分不合憲法。謝被提名人認為,警消理論上應可組工會,而髮型為人身自由一部份,需要證明若頭髮長度會妨害其執行勤務,始有正當理由。
徐委員提及,上個月通過的同婚法案中對於跨國婚姻僅開放非本國人之一方須該國亦承認同性婚姻始得於我國登記,形同婚姻制度上的一國兩制。謝被提名人回應,結婚是基本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
徐委員提及,原住民王光祿使用獵槍射殺保育動物之事件已提出聲請釋憲,但至今仍進度遲緩,消耗當事人寶貴時間,徐委員認為大法官應盡快審理。謝被提名人表示,多數人常以漢人角度看待事物而忽略原住民傳統特殊生活習慣,但那些都屬於原住民生存權的一部分,必須予以尊重。
徐委員最後提到,現行憲法審查上,大法官多以不同意見書表達不受理之結果。徐委員呼籲,未來大法官應更加開放,讓人民能夠有最終憲政層次上的救濟機會。目前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規定,大法官之相關文書與討論過程均應嚴守秘密,徐委員認為,未來應朝公開方向處理,除提升司法透明度,亦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所助益。謝被提名人表示,支持在適當範疇予以公開,此舉亦會提高人民對司法信賴。
丙種租賃 在 丙.乙種小客車租賃業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 邪惡的想法想成立小客車租賃看了這個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ANwU7oJriE裡面說明乙種用於短租.長租(可載客營利) 丙種用於長租(不可 ... ... <看更多>
丙種租賃 在 【租賃人緣】簡單說什麼是租賃車l 公司長租車I 節稅 ...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目錄0:00 仁原說 租賃 0:17 租賃 車簡單定義0:29 租金0:35 租賃 車牌辨識&優點1:02 可以辦 租賃 的車1:23 租賃 車_汽車保險1:36 便利管理1:49 支出 ... ... <看更多>
丙種租賃 在 為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乙種租賃車行牌照欲轉讓...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乙種租賃車行牌照欲轉讓https://wn-info.com/product/%e4%b9%99%e7%a8%ae%e7%a7%9f%e8%b3%83%e8%bb%8a%e8%a1%8c%e7%89%8c%e7%85%a7%e8%bd%89%e8%ae%9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