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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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ING/張忠謀再度為台出征APEC❗】
🔸今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非正式領袖閉門會議」台北時間(16日)晚間以視訊方式舉行,這是APEC自1989年創立以來,主辦國首次於年中加開一場領袖層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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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小的與大人」介紹
訪問作者:蔡蕙頻
內容簡介:
〈總督到警察 日本時代的警察制度〉
日治時代的臺灣警察,是臺灣總督府實行統治的要角,負責管理臺灣民眾的生活事務,常有濫用權力、素質不佳的現象,招致許多批評。但他們的存在卻對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有著相當大的穩定作用。
〈大人到咱家 警察與戶政〉
日本統治臺灣以後,為了了解當時的臺灣,透過各種調查蒐集相關資料。根據法令,警察得以隨時到各家進行戶口資料的確認,將臺灣人的身體特質與身家狀況都納入國家體制與警察大人的管理之下。
〈從治警事件到農民運動 警察與政治〉
日治時期,警察負責維持臺灣社會治安的重要角色,臺灣人從事的政治行動,也是受關注的事項。從治警事件到農民運動,1920年代臺灣社會中的警民對抗,是當時「小的與大人」關係中最重要的篇章。
〈一桿稱仔到走やみ 警察與經濟〉
為了維持日治時期殖民地經濟發展,警察大人深度介入了臺灣的經濟生活。從賴和的《一桿秤仔》中看到警察對度量衡制度的管理;到戰爭時期,統制體制的實行,可以看到警察大人無處不在的身影。
〈檢疫、注射到圍草繩 警察與公衛〉
日治時代,在總督府的規劃下,當時的警察大人還掌管了公共衛生以及檢疫工作,並配合各種名冊管理,紀錄臺灣人的公衛生活,再加上各種衛生教育的推廣,培養出「識字兼衛生」的文明臺灣人。
〈「左側通行」 日本時代的交通警察〉
隨著臺灣社會逐漸形成現代化的生活習慣,日治時代的警察大人又多了管理交通的任務。1920年代,各種交通規範亟待建立,第一要務是厲行人車「左側通行」,在各種資料上可以看到許多宣傳,也能看到警察執行工作的狀況。
〈帝國山林的前哨 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
為了開發臺灣的山區資源和原住民治理,日本政府在一般警察之外設置了「蕃地警察」。他們的初期任務包括「防蕃」、武裝討伐迫使使原住民歸順以建立管理制度,後來則以輔導產業、教育、集團移住為主,是帝國統治臺灣山林的最前線。
〈經濟、防空與流言蜚語的取締 戰時體制下的警察〉
珍珠港事變後,日本擴大了軍事動員的規模,臺灣社會也被拉進戰爭體系中。臺灣警察的工作則擴大到統制經濟的宣傳、物資徵用、防空動員,以及言論思想的控制,將臺灣打造成「戰爭動員,人人有責」的社會。
〈東石富安宮 日警變成台灣神〉
日治時代,警察與臺灣人民的關係密切,儘管有許多讓人恐懼的印象,但也不乏愛護民眾的佳話。任職東石派出所的日警森川清治郎在職期間留下許多佳話,身亡之後又有顯靈庇佑當地的傳說,因而入祀富安宮,就是很好的例證。
作者簡介:策畫/戴寶村
一九五四年出生在北海岸,現在新北市三芝區、舊名「番社後」的地方。濱海生長的背景,鄰近的淡水又是山河海交會與歷史元素豐富之地,促使他鑽研於海洋史領域的探究,著有《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近代台灣港口市鎮發展〉(博士學位論文)、《近代台灣海運發展——戎克船到長榮巨舶》、《台灣的海洋歷史文化》等專著。另著有政治史通史類書籍、淡水河流域史、高雄陳家家族史、客家族群史、縣市鄉鎮志書、諺語歷史文化、北台灣歷史文化,乃至中學教科書等
撰稿者簡介:
李進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學博士(歷史學),現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臺灣環境史、臺灣區域史與歷史GIS。
沈佳姍
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副教授。研究日治時期台灣文化與公衛史。著有《臺灣日日新:阿祖ㄟ身體清潔五十年》、《牌2原來一家親:日本品牌家族企業史》等書。
陳慧先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現為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代臺灣史、臺灣原住民史。著有《丈量台灣――日治時代度量衡制度化之歷程》等書。
游智勝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現為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期臺灣海運史、臺灣海洋史。
蔡昇璋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協同研究員,曾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學系、通識中心及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等兼任助理教授,研究專長領域為臺灣海洋史、海洋文化史、臺灣漁業史。
蔡蕙頻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國立台灣圖書館編審、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期臺灣生活史,並著有相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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