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前海方案》便利港澳人才 推動專業服務】
文/容海恩
全國人大會議今年3月通過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到要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公布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方案》)兩項大灣區新政策,其中《前海方案》與香港關係密切,透過推動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前海合作區),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提升粵港澳合作水平、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的重要舉措。
前海合作區始於10年前,至今已有多達11,500家港資企業於前海註冊,覆蓋金融、現代物流、專業服務、科技服務等行業。《前海方案》將前海合作區總面績由14.92平方公里擴大至120.56方平公里,並進一步提出更多便利港人措施,以及讓港人出任前海法定機構職務。不旦能讓更多企業進駐,職位選擇亦大幅增加,當中專業服務,特別是法律專業服務更能享有更多新的便利政策,為港澳律師提供在內地執業的渠道和平台。
整體而言,《前海方案》致力將前海合作區打造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善用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積極保護企業權益,同時大力推進便利港澳跨境政務服務,如研究加強在交通、信息、支付等領域與港澳標準和規則銜接,為港澳年輕人在前海合作區提供學習、工作、居留、生活、創業、就業等方面的便利。此外,《前海方案》讓支持港澳和國際高水平醫院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為有意在大灣區發展的年輕人提供全面支援。
至於專業服務方面,香港政府一直推動香港專業服務進入前海,而《前海方案》中便提出在CEPA框架內,支持前海合作區對港澳擴大服務領域,在服務業職業資格、服務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管理等領域與港澳的規則對接。例如金融業,前海合作區將提升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以及提升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讓國家政策在前海合作區落地實施,務求在人民幣跨境使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先行先試。
筆者身為大律師,樂見前海合作區將建設國際法律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又研究前海合作區內適用香港法律、選用香港作仲裁地解決民商事案件的機制、前海合作區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是中國少數奉行普通法的地區,有別於其他奉行大陸法的內地城市,若大灣區嘗試接洽不同的法律體系,香港法律專業服務將享有獨特而龐大的優勢。
此外,《前海方案》提出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顆聯營機制改革,並鼓勵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今年7月已舉辦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讓有意在大灣區發展的港澳律師投考,同時簡化申請程序,以及推行讓港澳律師享有與內地律師相同調查權、閱卷權等,這些政策對港澳法律專業服務均帶來極大的吸引力。
過往的大灣區政策已經為港澳居民帶來了不少便利措施,而是次《前海方案》更是進一步把機會擴大。筆者認為香港產業結構單一、市場較細,發展空間較大灣區狹窄,港澳年輕人應把握「十四五」規劃帶來的機遇,選擇合適的平台發揮優勢、發揮所長。
(筆者為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大律師)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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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公佈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方案》),我身為大律師,非常關心當中的法律專業服務,因為香港是中國少數奉行普通法的地區,有別於其他奉行大陸法的內地城市,在粵港澳大灣區能享有獨特優勢。若香港法律界能夠把握《前海方案》帶來的機會,將能在內地執業時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為了讓香港法律界更了解有關機遇,律政司和中聯辦今日舉辦了「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並安排了中國法學會對外聯絡部主任紀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周院生、廣東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梁震講解,介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背景和特色,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理念,以及保障人權法治、知識產權法等政策。
座談會上亦講解了港澳律師如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如國家將積極推動各項制度和規則對接,並制定《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進一步簡化、優化執業申請程序,並按照《律師法》等有關規定,聯動法院等司法機構,確保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享受到與內地律師相同的調查權、閱卷權等權利。
對於內地執業資格,我已於今年7月31日參加了司法部舉行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我認為這是非常難得的機會,因為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優良的培訓,讓香港法律界能夠在短時間內學到很多內地法律制度的知識。冀未來能有更多香港律師參與考試,赴內地執業,共同推動香港法律專業服務在大灣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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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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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國安法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唐英傑 #言論自由 #報導者
中國 大陸法 系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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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香港高鐵新時代來臨,9月23日正式通車,日前開放日,工聯會帶去的市民都很雀躍。
大灣區居住證9月1日正式接受香港人申請,新華社報導,香港市民「搶辦」申請。
港區人大陳勇,呼籲香港女士北上搵白馬王子,揀極品。香港只有七百萬人口,內地則有十四億,而且男多女少,是港女的好時機。
一國兩制,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如風逝去,2047提前實行,基本法已經沒有作用了。
當年,政府代表鄭汝樺在立法會,申請撥款,興建一條全世最昂貴的高鐵香港段,聲稱可以和大陸高鐵網絡接軌,以後香港上車,神州遨遊。
隨著通車在即,實際資訊如牙膏般唧吓多的,理想與現實,原來咫尺天涯。
問責局長陳帆說,識得搭高鐵,當然是香港高鐵到廣州,再轉乘臥鋪上北京啦。高鐵突變直通車。
那政府官員往來北京公幹,都會使用香港的高鐵系統麼?
陳帆說:
我們的同事一般都行程緊湊,坐飛機上北京是一個合適的選擇。
好一個問責官僚!
隨著實際運作資訊的增加,無論車費、時間、過關、行李託運、轉乘等等,大家現在都很清楚,在實際需要上,香港的市民,不需要一段香港高鐵。
建高鐵,目的是在「一地兩檢」。
當初在立法會上,對於這個問題含混其辭,現今市民都很清晰,七百位大陸官員,在九龍高鐵站內,執行大陸法例。
「一地兩檢」的作用,在於破壞基本法,因為基本法裡面清楚寫著,中國官員,不能在香港執法,不能影響特區政府施政。
現在明的,有九龍市中心的大陸七百官員,暗的有中聯辦的一眾騎呢怪,都在香港執法,和影響政府施政。
大灣區正式在運作了。
大灣區的作用,在於將香港融入國內,模糊香港的獨特性,將周遭的地區,併入同一區內,大家都是大灣區了,還有什麼香港邊界?什麼一國兩制?
這個月開始,接受香港居民申請大灣區居住證!
香港人,已經有一張回鄉證,還要一張大灣區住證來幹什麼?
有了大灣區居住證,香港人便可以享受國內的九年免費教育和醫療福利。
沒有聽錯,是享受大陸的免費教育和醫療福利。
全國大陸人,想盡辦法來香港,就是為了香港的教育和醫療,現在香港人要「搶辦」大灣區居住證,目的就是為了大陸的教育和醫療?
笑死馬雲、馬化騰了。
拿了權利,那做了大灣區居民之後,有什麼義務要承擔?
當然是繳稅囉。
拿了大灣區居住證,而在國內,一年住滿183天以上,要繳交全球的收入,作入息稅。中國大陸的累進稅率最高為45%。
香港的老人,在港有樓收租,搬上大灣區居住,拿了居住證,便要交稅了。
這點,連范冰冰都笑了。
這時,有位港共陳勇,公開呼籲,香港女士申請這個大灣區居住證之後,持有「雙證件」,屬於「超國民待遇」,屆時可到內地揀白馬王子。
他說,在香港揀極都只是在七百萬人中揀,內地男多女少,有興趣的話,可以揀到極品。
這是中共對付西藏、新疆、青海等省份少數民族的做法。漢藏通婚,港維通婚,子女模糊了族群矛盾,漸漸地西藏大都是漢人和藏人生的兒女,加上走入西藏生活的漢人,藏獨的問題,便徹底解決了。
這招配合每日150名來港單程證,各式國內大學生畢業留港發展。中資公司國內職員在港公幹,香港老弱和失意青年回國發展,僅餘的香港剩女北上求「極品」,生下的小孩,已沒有什麼大陸人香港人的概念了。
香港在這樣連串的政策下,漸漸融入大陸,不用等什麼五十年後,2047已經到了。
港事小喇叭,心事亂如麻。香港人面對這樣的現況,實在無辦法不心亂如麻。
繫傳下傳第五章:
易曰: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子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
天下何思何慮?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
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
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這段繫辭,孔子引用《周易》第卅一卦澤山咸卦的九四爻辭來引伸:
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這兩句話,形容人的心裡很不安,思想不定,下不了決心。想放下不理,但心中又想著。是留是走,灰心了又捨不得。一下來,一下去,思想不定。
跟著,孔子就這種現象,說:
天下何思何慮?
天下間的事物,有什麼需要困擾憂慮的呢?
佛家說,人的思想都是妄想。人的困擾憂慮,因客觀環境不同而改變。但天下同歸而殊途,不同想法,其實,道理只有一個,一致而百慮。
佛家叫慈悲,
儒家叫仁義,
耶教叫博愛。
說法不一樣,手段不一樣,目標卻是一致的。途徑雖異,但所歸的目的地,無有不同。
任何的變化,都離不開自然的規律,我們對客觀環境的變化,又何必過慮呢?
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
太陽落山,月亮就上來。到月亮下去,太陽又出來了。夜來了,白天走了。天體現象不外乎:早晚、晝夜、寒暑。孔子形容是「日月相推」,光明在白天,黑暗在夜裡,相推是自然界一個現象,日月相推而明生焉。
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
太陽月亮相推而成晝夜,寒暑往來相推便成春夏秋冬一年了。
太陽退位,月亮上來;到白天,太陽把月亮推下去,自己上來。沒有誰勝誰敗,因為第二天又是這樣來過。
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信是伸張,屈是退後,伸屈相感而利生。一收一放,一上一下,一升一跌,一起一伏,互相走位,互相感應,互相影響。當你明白這個規律,善於利用,有這個智慧,把握到這個規律,就利生焉。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
蚯蚓、蠶蟲之類的爬蟲,向前行時先屈曲退後。
龍蛇之蟄,以存身也。
那些蛇龜動物,到了冬天,藏在地下冬眠,目的是保護身體性命。
退後,躲藏,不是失敗,是等待適當時機。
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精研這個義理,達到神化,完全理解的境界,明白屈的極致,是為了出而致用作準備。
用這個道理,安頓其身,這是伸的極致。如此內外相交養,相互交替,不單是只知伸的好處,要明白先屈才有伸的道理。關鍵在於「利用」,好的壞的,都能夠用得上,都能夠適應。
超過了以上自然規律的範圍,還有沒有更高的力量在影響人間禍福的,則不得而知了。
窮神知化,研究透徹,智慧領導了變化,適應所有環境的變化,隨變而變。德之盛也,上古的「德」,不是道德的德,而是得到的得,是成果的意思。德之盛也,這就是最高的成果了。
這是孔子以澤山咸卦九四爻辭引伸出來的道理。亂想沒有用,智慧不是聰明想出來的,是寧靜到極點,自行透發出來的。
2018年9月4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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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高鐵通車 #跨境婚姻 #大灣區
中國 大陸法 系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引用國立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語社會工作學系 施正鋒教授
2012年1月20日發表文章
出處http://www.facebook.com/cfshih2012/posts/120523374734503
《國民黨政府不應把靈骨塔當組合屋賣原住民》
感冒了 卻又放心不下 自治區法 因此 又起來寫這篇文章
九點半在立法院前面見
在新國會產生之後,馬英九政府不顧在野黨的反對,仗勢立法委員人數之優勢,強行表決召開臨時會,打算以舊民意偷渡幾十項法案。大家讀到這篇文章之際,國民黨應該已經採取多數暴力,強渡關山通過令人詬病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
多年來,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所追求的目標,包括正名、還我土地、以及自治。在李登輝總統時代,透過修憲,已將充滿歧視的「山地人」改為「原住民族」;在陳水扁執政之際,2005年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屬於原住民,就等待配套的「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出爐。
民進黨政府最早推出的自治區法草案,基本上是服膺大陸法的精神,巨細靡遺,被稱為「原住民版的地方制度法」,姑且稱之為A版,可以說是實質法,卻未能因族置宜。由於擔心幅員廣闊的族群反彈,民進黨改弦更張,推出B版自治區法,屬於框架的程序法,讓有自治意願的族群有所依據,再各自與政府談判協定,最後以自制條例的方式立法確認,這是加拿大的作法。可惜,由於原住民立委誤解為朝三暮四而反對,加上國民黨刻意杯葛,終究無疾而終。
馬英九政府上台後,原住民族喜出望外,認為具有國會四分之三席次的國民黨政府將會順應民意。原住民族委員會整合前述A、B版,推出兼具程序與實質的C版。然而,當吳敦義內閣就任後,發明所謂「事務型」的自治,原民會順服地推出所謂「空間合一」的D版,既沒有實權、缺乏統籌款,更讓原住民自治區喪失去土地的依靠,被批為空殼、虛擬。試想,沒有主機板、硬碟的電腦,連開機都不成,除了裝飾好看,還有甚麼用途?難怪,沒有原住民族學者願意背書。
在去年底,由於來自全國的族人發動抗爭,原住民立委協商成改良式的D版,也就是讓原住民至少可以在自己的進行狩獵、或是採集。然而,即使委曲求全,國民黨團連口惠都不給,悍然推翻朝野協商。
根據原民會對族人的說法是,先上一壘,再想辦法奔回本壘。問題是,經過十年的立法努力,原住民已經跑到三壘了,卻硬生生地game over回到原點重來。眼見馬上可以得好多分的滿壘情況,譬如太魯閣族、魯凱族、或是賽德克族可以法上著手自治,現在卻變成殘壘,必須從頭努力,由只具水利會般公法人的身分慢慢爬,簡直是在跟原住民族開玩笑。
我們無法理解,至少30個山地原住民鄉鎮的傳統領域一清二楚,馬英九為何堅持採取適用於都會區的「屬人」自治?試問,包含中國在內,有哪一個國家的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自治,是沒有土地的?為何原住民只能「試辦」自治,政府有何難言之隱?既然國民黨可以主導國會,為何不一開頭就定一個周延的自治區法,何必切香腸般地恩賜?如果修法是那麼容易,為何馬總統不修改認為窒礙難行的原基法?
原住民不敢寄望政府會提供免費的公寓、更不用說豪宅,不過,只少也要足以安身立命的透天厝。現在,原民會提出空中樓閣般的靈骨塔,連災後重建的組合屋、甚至於貨櫃屋都不如,還要怪族人不接受,豈有此理?試想,建在沙灘上的房子要如何「先求有、再求好」?這是建國百年最大的騙局,更不用說那些包藏禍心、試圖以自治之名來達到實質否決原基法的病毒條文。歷史會記載那些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原住民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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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原住民族自治法協商保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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