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意思之自願性/徐育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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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條規定之中止未遂,關於出於己意之主觀上中止意思,實務與學說乃採取「法蘭克公式」,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而在後法蘭克時代,老師透過解析德國實務與學說,對法蘭克公式進行更細致之劃分,如以純粹行為人的心理為基礎之主張,提出更進一步的劃分方式,亦即自主/他律區分等,論述評析完比較法觀點後,再對案例進行解析,分別以實務學說看法以及德國多數見解分別操作案例,前後呼應同時論證清晰,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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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律二試快到了,也代表同學們要準備上岸(解脫)了,恭喜!!
老師最近在粉專發了蠻多的爭點複習,統整如下,同學們考前可以看一下,大家加油!!
【考卷寫法】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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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之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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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所知所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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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意思」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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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❶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20048934840438
❷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33101836868481
❸梁○○家暴殺人案新聞稿之分析 https://www.facebook.com/zhouyicriximenpub/posts/1650389778473020
延展型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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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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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結果不發生」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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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沒收「過水財」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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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成本支出」能否計入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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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
強制性交猥褻罪「違反意願」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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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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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猥褻」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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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結夥」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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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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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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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由於我國學說對此問題較少著墨,故在此以薛智仁教授文章裡提出德國學者的意見及其回應為說明基礎。以下內容整理與改寫自:薛智仁,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1期,2017年9月,頁50-52。
原因自由行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部分德國學說指出,在構成要件模式的理解下,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可以構成中止未遂,只不過是「既了未遂」,因為行為人已經認為完成實現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此時必須採取積極防止結果的中止行為,才能享有中止未遂的減刑優惠。對此,支持構成要件模式的薛智仁教授指出,這個看法並不正確,縱使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事後發現行為尚不足以使犯罪既遂,即屬「未了未遂」,此時只要消極放棄犯行,即符合中止行為的要件。例如甲想殺A,喝酒至酩酊狀態後駕車抵達A宅,卻發現A病危快死了,而不忍殺之,此時甲之犯行屬於未了未遂,單純消極放棄犯行即足。
另有德國學說對於構成要件模式提出質疑,原因自由行為在該模式的操作下,並不能符合中止未遂之要件,理由在於,當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時,由於當下無法自主決定,要如何認定其主觀上能出於自願中止的意思(己意)放棄犯行?故原因自由行為不符合中止犯的主觀要件。關於這點,薛智仁教授認為,「己意中止」的概念是否以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取決於二者的規範目的是否衝突而定。薛教授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設計「己意中止」的要件,其規範目的在要求行為人防止法益侵害發生係出於「自主決定」,而不是受外界事務影響而中止,據此,當行為人主觀上有維持或撤回法益侵害決意的能力時,即能出於己意為中止行為,不以其對於具體不法行為有責任能力為前提。綜上,在構成要件模式下,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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