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務】刑事審判權與管轄權
依照我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向來見解:
「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基此,苟「行為地」與「結果
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向為本院之見解。」(108台上334)
〔我建議法務部與最高檢應該好好商量如何設置 #大中華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檢察署,偵查香港魁儡政府如今橫行霸道違反我大中華民國法律、四處拘捕的違法逮捕事件。
可以的話,也應該設置 #新疆、#西藏等檢察署,偵查集中營與宗教迫害事件。
不過在設置香港、新疆、西藏檢察署之前,可能要先處理好我大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某些不肖警察把街頭當成FIFA場、強行侵入民宅搜索抓人、持(檢察官沒有核發的)「拘票」抓人等事件。
以免到中國大陸地區偵查時被被告當成同類。〕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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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8台上334判決-在大陸地區通姦、相姦,我國法院有無審判權】
🎬新聞連結:
女在中國偷情台籍人夫 法官:大陸是我國領土、相姦有罪(自由時報)
https://reurl.cc/pdZ86r
本案新聞報導中之蘇姓人夫與女子小文在中國廣州市發生2次性關係(蘇姓人夫涉通姦罪嫌;女子小文涉相姦罪嫌),涉及我國法院有無審判權之爭議。關於我國法院刑事案件審判權,原則上以屬地原則為基準,亦即如果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法院有審判權。
台南地院109易157判決認為「本案行為地雖均發生在大陸地區,然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所為,而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辯護人以本案之行為地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置辯,顯有誤解」,論斷依據是參考最高法院108台上334判決見解,詳述如下。
🌞爭點: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否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關鍵字:#審判權、#屬地原則、#犯罪地、#行為地、#結果地、#領土變更案、#大陸地區、#主權、#統治權
🖊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7日作成108台上334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前往閱讀👉https://reurl.cc/2087mm
主權統治權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好,回頭看前幾次分享的貼文,總覺得版面看起來非常雜亂,受限於粉專貼文的排版問題,我想接下來會用一題一題的方式呈現,然後這篇貼文也想跟大家分享一個好網站,是關於保成出版社所創設的「法律潮流」,這個網站裡頭都是一些關於考試重要的爭點文章,這些文章匯集了許多優秀老師寫作,相信能夠帶給各位不少幫助!
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20180526ch/%E9%A6%96%E9%A0%81
就以分隔線以下作解題分享囉!這題是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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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這題的爭點皆是老考點了,只要有熟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同學,相信都能迎刃而解!
解題爭點討論:
1. 首先,必須討論甲於廣東省所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而記得討論刑法效力的順序上必須先從屬地原則開始,我國實務見解皆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固有疆域,縱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8台上334判決參照)。
2. 甲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應論以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貨幣」必須在本國具有強制流通性,而人民幣在我國應無此性質,惟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84台上852判決參照),因此其屬於有價證券之性質,故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甲持偽造之人民幣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應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這邊想提醒同學的是,要留意貨幣及文書罪章關於行使行為有其獨立的條文規範(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價證券罪章則將行使行為規定在同條(第201條)第2項,這是大家在念條文的時候可能忽略的地方。
4. 再者,這題第二個重點應該就是競合的部分。
(1) 貨幣及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與行使間的競合關係乃偽造吸收行使。
(2) 文書罪章的部分則是行使吸收偽造。
(3) 另外當然還可以討論甲的行為其實也含有詐欺罪的性質,惟實務見解一般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本身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因此不另行論罪。
(4) 最後還可以討論甲的偽造及行使的行為數如何認定?須注意實務見解亦不承認「偽造行為」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因此至多僅能從基於同一犯意且時空緊密性下,論以接續犯。
主權統治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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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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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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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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