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禮拜我趁工作閒暇之餘
將九十路公車的官網大翻新了一次
對於不常來我們官網逛的小乘客而言
可能不知道我修改了哪些地方
因為多數都是一些細微的細節
像是每個網頁的入口處都用滿版照片取代影片
產品的資訊細節變得更小,同時放幻燈片在旁邊
又或者是將手機版變得更易讀
報名連結與團費資訊固定在頁底等
對的,九十路的官網從架設、文案到照片
多數都是我一手完成(除了部分照片是隨行旅人與在地合作夥伴提供的之外)
我就是一個文科生,沒有任何資訊工程背景
依靠參考別人的網站,用最笨的方式
不斷微調與精進
一步一步打造出現在這個樣子
我很喜歡做官網,大多數的時候都樂此不疲
每當想要增加某一個功能或畫面時
我總是會去找相關的教學影片或文章來研究
一條路行不通,就試著用別的方式完成
例如天數的導航列好了
我只想讓他維持在 #圖文詳細行程 的區間內
但網站固定的格式就是會讓他一直出現在旁邊
這個問題的答案我找了好久
最後終於自己想到一個解決方法:
用一塊空白的白色背景把他遮住就行了
根本笨到不行
但不會任何程式語言的我還是能達到想要的功能
製作九十路的網站所帶來的巨大成就感
不單只是找到架設上的解決方法
而是過程中,有種親手將自己的王國一磚一瓦的建立
從無到有,慢慢長成自己滿意且喜歡的模樣
每換一張照片,更改標題或文案
就很像又再次親自的帶了這些團
感受旅行當下的種種情緒與感動
而在還不知道何時能再次出團的此刻
修改官網的過程就是對於我自己的一個提醒
九十路在過去已經有了些還算可以的成績
若現在選擇放棄就是無情的按下了DELETE鍵
官網上的所有一切都將一去不復返
所以囉,我會繼續的更新優化九十路的官網
讓九十路被更多人看見
也讓我們能夠越來越好!
p.s. 照片是氂牛帶印度02團時所拍的,我把它放在 #關於九十路公車 的這個網頁,雖然我人不在現場,但小乘客們看起來都很開心的感覺啊!
🚶 #阿勳
📍 邦迪城堡, 邦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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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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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關鍵字,仍舊是疫情,但在亂世之中, 2020 年自己與 360 部電影共同走過。由衷覺得在台灣是幸運且幸福的,還能輕鬆走進電影院,於漆黑的場域之中,和無數陌生人共享光影魔法,而除了電影院之外,串流的發達與普及,也讓電影在疫情之中有了其他生存的空間。因此,在台灣,在世界各地,影迷與電影邂逅的方式,就無拘無束,也有了更多可能性。
在自己今年 360 部的電影之中,藉由年底回望今年,梳理出自己的「年度十大佳片」,留存為 2020 年自身的時代印記,更有幸提供給讀者、影迷參考、交流或是留存,作為 2020 年的回顧。
去年也同樣寫了年度電影推薦,當時的評選標準為「2019 年度台灣院線電影」,不包含影展、串流、數位修復等片,但由於 2020 年全球受到肺炎疫情影響,許多片子少了商業映演的機會,故今年更改評選規則,影展、串流皆納入考量,唯一限制為今年首度在台灣看見的作品(不包含舊片和數位修復)。順道一提,榜單中的某些電影為去年出品,但因片商作業時間拉到今年的台灣院線放映,仍舊選進評選。
整理了今年的觀影紀錄,發現讓自己最有感觸的,還是在於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怎麼共處的作品,世界已經夠亂了,但透過影像我們好像還能奢侈地去反思,還能去醒悟,雖然某些時刻對於諸多議題有種無能為力的失能感,但在電影之中,或許人們終能找到一絲避世的位置。
🎬以下排名有分喜好順序,並附上短評。1 至 5 名後天刊出。
10.《#曼克》,【#Netflix】
名導大衛芬奇沉潛 6 年,在動蕩不安的 2020 年交出《曼克》。1941 年,劇場與廣播界的金童奧森威爾斯執導了震古鑠今的《大國民》,縱使《大國民》在 1942 年的奧斯卡僅拿下一座奧斯卡,但時至今日,《大國民》在影史的地位已不辯自明。當時的好萊塢有《亂世佳人》這類的大製作電影,而《大國民》的出現,走出與古典好萊塢截然不同的嶄新道路,是時代的開創者先鋒之一。
《大國民》讓觀眾跟著記者視角,透過回憶錄的方式不斷帶出主角凱恩的過往,拼湊可能的人生模樣,更重要的是,片子從媒體帝國巨擘之中,反映美國自由資本主義以及英雄主義;而《曼克》在大衛芬奇的視野底下,聚焦於《大國民》的編劇曼克維奇,他嘴巴凌厲,酒氣熏天,但才華過人,以筆為戈,觀注政治,反映社會概況。大衛芬奇在杯觥錯影、吞雲吐霧間試圖梳理出《大國民》劇本的生成原因,大衛芬奇同樣在解構神話,從財團的資本面向,到個人的英雄樣態,都是《曼克》拆卸的細節之一。
說到底,《曼克》是世人愛看的「小蝦米對抗巨人」的故事,曼克維奇是狂傲不羈,唾棄商業鉅子的編劇,奧森威爾森則是初出茅廬,亟欲證明自我的金童導演,兩者在片廠掌權的體制之中,不斷對立與斡旋,才有了曠世傑作《大國民》。大衛芬奇找到巧妙的切入點述說曼克維奇這位真實存在的人物,不刻意歌功頌德,反而聚焦於小人物在時代浪潮下的掙扎與失敗,大衛芬奇毫筆一揮,將人性的各種面向融於一爐。
而觀眾乘著《曼克》劇組匠心打造的時光機,返回 30 年代的好萊塢,橫跨在一戰後的經濟大蕭條、二戰時的風起雲湧,大衛芬奇遊刃有餘地刻畫紛擾的政經局勢,更在《曼克》後段花了篇幅勾勒加州選舉,並劍指官商間的操弄,與人心動盪,而當時代的政治概況回看今年,美國大選的擺盪與鬥爭,就有了某種趣味,《曼克》的出現能在美國大選中增添一絲解讀趣味。
至於手法上,《曼克》中隨處可見對於《大國民》的致敬。首先,兩部電影雙雙採用倒敘法,從這樣的形式來看,大衛芬奇對奧森威爾斯的挪移是顯而易見的。再來是分鏡,舉例來說,片中能看到主角曼克躺在病床上,從手中將酒瓶摔下,而後酒瓶在地上滾動,此處的剪接與攝影機運動對應到《大國民》,就成了主角凱恩躺在病床上,從手上將童年時的水晶球摔下而破裂,這是《大國民》的經典之一,「玫瑰花蕾」(Rosebud)就從這裡延伸而出。
最後是符號象徵,在《大國民》中,空間場域極為重要,冰冷的檔案室、夫妻間的餐桌距離,都暗示人與人之間的疏遠關係;在《曼克》中,主角曼克來到好萊塢權貴們的重要聚會,在此也出現了狹長餐桌,曼克在此發起酒瘋,而後被拒於門外,並被譽為「猴子」,此處的影像語言,與《大國民》遙相呼應,並對戲劇產生關鍵作用。而「猴子」一詞也是《大國民》中的經典台詞。
從這幾點來看,《曼克》巧妙掌握《大國民》的手痕印記,並準確在新的故事中賦予意義,並非為了「致敬」而「致敬」,大衛芬奇的導演功力依然無庸置疑。但平心而論,《曼克》並不是那麼容易入口的作品,片中複雜的人物關係,後設的趣味性,都要對於影史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知曉箇中奧妙,但倘若能稍微理解《大國民》與當時的好萊塢狀況,《曼克》會是一部相當過癮的「影迷作品」。
《曼克》走到最後一幕,最後的台詞說道:「這就是電影的魔力。」替全片畫上最佳註解,在 2 小時 11 分鐘過去後,觀眾自然能明白,影像可以左右政治,干涉政權,而曠世傑作也可能僅是一個失勢、酒醉之人寫出來的奮力一搏,電影的魔力在《曼克》中展露無遺,並從好萊塢的黃金時代再度提煉而具現。大衛芬奇並不亞於奧森威爾斯,《曼克》是獻給編劇的作品,但在浪漫的說詞之中,觀眾望見的是不堪、醜陋與血淋淋的真實。
最後,有趣的是,1940 年走過 80 個年頭,當代電影產業的軌跡也發生巨變,尤其是在今年,串流大肆崛起,好萊塢傳統大型片廠應該沒想過,電影產業已經逐漸脫離電影院,人們在家中已然就是全世界,於是從今年的環境之中,Netflix 恰巧推出《曼克》,若用一種後設的角度解讀,《曼克》或許可說是大衛芬奇的《大國民》,藉以諷刺傳統掌權者,又是一種油然而生的趣味。
9.《#導演先生的完美假期》,【繁盛映畫 Wild Green Films】發行
《導演先生的完美假期》是一部冷靜、克制的作品,但靜下心感受,能在表面之下挖掘出極富情緒的底蘊,巴勒斯坦電影代表人物伊利亞蘇萊曼不發一語地透視世界,熟稔「以畫面說故事」之道,輕點影像魔力,帶著觀眾心領神會,望見當代社會。
綜觀全片,蘇萊曼經常選擇從一顆用於觀察事物的鏡頭切入,然後帶回蘇萊曼「觀看」的動作本身,並不斷在這兩者間擺盪、轉換,點出「觀看」的主動/被動,同時拋出客觀環境,觀眾在此模式下,帶著些許超現實「被動地」共同「觀看」巴黎、紐約以及巴勒斯坦的處境與氛圍。
猶記得《一一》特愛拍後腦勺的孩童洋洋,這是屬於此年紀對世界產生好奇獨有的觀看方式,觀眾平常看不到的,洋洋(楊德昌)拍給我們看。然而,在《導演先生的完美假期》中,伊利亞蘇萊曼和洋洋一樣,拍著背影,似正在對世界提問,這也恰恰為蘇萊曼提供觀眾另一種看世界的方式,觀看永遠是事物與人之間的關係。不過與洋洋不同的是,蘇萊曼拍下的背影,少了點好奇心,取而代之的是深刻的省思與從容的凝視,在優雅中透著擔憂與諷刺。
「It Must Be Heaven」,天堂無處不在,此刻蘇萊曼外表仍克制,但激動之情早已溢於言表,透過畫面與音樂穿過銀幕傳遞出來。世人的確不能選擇出生的地方,但能選擇觀看世界的角度與方式(巴黎、紐約、巴勒斯坦的對比),「觀看先於言語」(Seeing comes before words),或許是導演先生挪移約翰伯格著作的溫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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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誓血五人組》,【Netflix】
史派克李延續上一部作品《黑色黨徒》的風格,開場便開宗明義地使用歷史畫面,將砲管對準美國歷史上的戰爭污點──「不知為何而打的越戰」。《誓血五人組》開場呈現一段段黑人前往戰場的真實畫面,史派克李善用交叉剪輯,靈巧地在當中倏地剪進阿波羅 11 號登月的歷程畫面,聽著旁白說起:「這是一個人的一小步,人類的一大步。」這是縹緲的登月計劃,人類對外太空虛無的想像;而越南戰場中流血、送命的軍人,則是血淋淋的真實──兩相對比之下,當時美國的登月輝煌、軍備競賽中的勝利,與越戰的失敗並置,更顯諷刺。這是史派克李熟稔剪輯的力量,送給觀眾一記當頭棒喝。
《誓血五人組》是一部專屬於黑人的公路史詩電影,當年血氣方剛的英勇青年,經過歲月洗滌後轉為白髮蒼蒼的老人,然而,這些老兵就算帶著瘸腳的傷疾或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到了熟悉的叢林,縱使地雷滿佈,仍舊對地形、環境記憶猶新──這是時間帶不走的歷史傷痛、戰爭遺毒。史派克李透過角色的傷痕,暗示越戰如同幽靈鬼魂般,纏繞著老兵,同時也籠罩於美國之上,揮之不去,也無法抹滅。
更驚喜的是,史派克李巧妙地透過攝影媒材的轉換,拉出今日與往昔的對比:電影中只要是「現在」的時空,畫面比例大都以 1.85 : 1 或 2.39 : 1 拍攝,進入回憶後,便限縮畫面比例,改以視覺風格較小的 1.33 : 1,藉此呈現出當時越戰壓迫、緊繃的氛圍。而本片攝影師 Newton Thomas Sigel 再透過 16 釐米底片獨有的顆粒色澤感,拉出舊回憶的時代感,光是媒材的轉換,便能窺見史派克李的用心。
綜觀全片,《誓血五人組》對於種族議題的力度,每一場戲、每一句台詞都是直球對決,且史派克李雜糅各類型的影像,鏡頭語言豐富、視覺風格強烈,在公路類型中醒覺、成長、找到救贖,並與人性對抗,重口味卻不鹹膩、直通人心,進而反思越南戰爭。史派克李透過手中的鏡頭直面剖開美國底下的醜陋面紗,其情緒是鏗鏘有力,如同片中「美國欠我們的」那句台詞一樣,擲地有聲。
最終,《誓血五人組》結尾收在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逝世一年前的真實演講畫面,開場是拳王阿里,結尾是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史派克李透過兩名黑人平權運動且反越戰的英雄做出首尾呼應,更將真實歷史畫面和虛構故事合一,將劇情片與紀錄片兩者形式疊合,強調了這部作品的真實性,可謂神來一筆。
更重要的是,透過這段宣言可以識讀史派克李現今對美國的態度,從電影拉回現實,美國目前正處在「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的平權抗爭風暴之中,歷史過了幾百年,種族歧視的警察暴行等事件一再上演,美國或許正搖搖欲墜;美國或許離平權還有一大段路要走;美國或許永遠抵達不了和平彼岸,但史派克李仍舊期許美國能成為理想中的樣貌,堅定帶著各種膚色的觀眾共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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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悲慘世界》,【海鵬影業 / Swallow Wings Films】發行
法國大文豪維克多雨果 19 世紀問世的名著小說《悲慘世界》,在 21 世紀成了法國新銳導演拉德利(Ladj Ly)鏡頭下的犀利映襯,一本書、一部電影,不同媒材但核心異曲同工,盤根錯節的結構性問題、人性不斷的對立、來自社會底層貧窮的掙扎,仍舊不斷重演。人類文明看似不斷前進,卻被拉德利拆解成停滯,甚至是倒退;雨果筆下的革命百年之後,對於拉德利來說或許近在咫尺,全片擲地有聲,令人膽戰心驚。
拉德利聰明地透過這三位個性鮮明的警察視角,遊走(巡邏)在充滿犯罪、危險氣息的底層街頭,觀眾得以紮實地一窺與警察處在對立位置上的各種小人物,拉德利也進而描繪出這些小人物們不同的求生輪廓,拼湊出郊區的完整樣貌,難能可貴的是,拉德利並非一味地批判,在這樣的灰色地帶中,「善」與「惡」當然不是簡單的二元對立。
《悲慘世界》是一部生猛有勁的作品,拉德利展現初生之犢不畏虎的剛強氣勢,在巴黎郊區中完成了一場艱難的衝突,隨時充滿箭在弦上的挑釁,引人入勝,且其暴力筆觸也神似賈克歐狄亞在 2015 年拿下坎城金棕櫚的《流離者之歌》。
《悲慘世界》雖然發生在巴黎,卻能打破文化藩籬,因為此種對立走出巴黎,在世界各地、社會的角落上仍舊不斷上演。但或許,拉德利並不想極為悲觀地認定人性的無可救贖,開放式的結尾以及開場的人心凝聚就是很好的證明。
「親愛的朋友,請謹記。沒有壞種子或惡人,只有壞的耕養者。」雨果百年前提筆的嚴厲警示,到了當代,拉德利巧妙地挪用,鏗鏘有力地奏出一曲法國當代的底層荒涼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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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殺戮荒村》,【捷傑電影】發行
《殺戮荒村》由巴西名導克雷伯曼東沙費侯和長期藝術指導合作夥伴胡里安諾杜內耶斯聯合執導,很難想像這部帶著些許科幻感的民族記事,在風格上會展開成昆汀式絕地大復仇中的暴力美學,且在轉場上皆有 70 年代西部電影的味道,開頭便替這部時間軸定於未來的電影注入矛盾的衝突美感。
敘事上則在名為巴庫勞(Bacurau)的小村落中,殘酷劃分社會、種族間的階級地位,透過一群由美國白人組成的殺手集團,埋下政治操弄後對窮人村落進行的屠殺,由此來看,巴庫勞可以視作過往歐洲帝國主義對巴西的殖民以及文化上主導地位的典型。
然而放眼未來,高科技更可能使人們認為有「權力」將人命視為屠宰遊樂場,編導對於歷史傷痕、現今局勢、未來發展,有著細膩、透骨的觀察,這些不斷上演的掠奪,無時無刻發生,不管是在從前,或是未來,且背後原因令人寒毛直立。
《殺戮荒村》是一部充滿幻想的當代寓言故事,但其核心主題,可能更是這群無力的個體們對企圖剝削其利的強國們的終極反動(白人、遊客),是政治上的、文化上的、經濟上的,也正如同昆汀塔倫提諾的《決殺令》般,在影像中出了口惡氣,大快人心。《殺戮荒村》真實的可怕。 巴庫勞是極為渺小的貧瘠窮鄉,或許世人不會注意到它是否存於地圖中,但在這座小村中政客與強國卑劣的荒謬事,極有可能發生於當代地球的每一寸土地,自然也能這樣看待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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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我的乘換案內變成英文介面,不知道怎麼樣可以變回原本的版本呢?
都是英文介面好難用阿…
又找不到可以調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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