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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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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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分享家-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之前陸陸續續分享了許多NAS相關的影片,有不少網友也想踏入NAS的世界,這一次得到了廠商贊助的AS3302T要來抽獎送給大家,希望你可以順利的把它帶回家喔! 抽獎已結束,恭喜Junsong Xu中獎,請於2021/9/1之前依照直播內的指示將收件資訊傳給我喔! 直播網址(從11:00開始抽獎):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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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網車輛究竟連結了什麼?
作者 : Egil Juliussen,EE Times專欄作者
2020-08-11
車用資通訊服務的開發是為了滿足車廠與車輛擁有者的需求,還有一些其他相關單位或產業也看到車輛資料的價值,或是能從傳送資料與內容給車輛的服務中產生營收。這些因素已經劇烈改變了連網車輛產業,並將持續帶來更多變化。
美國的第一輛連網汽車問世已經超過20年了──通用汽車(GM)被認為是在1996年率先底推出車用資通訊系統(telematics system)的公司,福特(Ford)也加入行列但很快就放棄其系統;於是GM的OnStar系統成為領導級車用資通訊系統。
OnStar的市場領導地位一直維持到現在,迄在美國的累計銷售量已達5,000萬台。而因為OnStar成為最具影響力的車用資通訊系統,也迫使GM的其他競爭對手跟進連網汽車市場。
不過,現在特斯拉(Tesla)才是遠勝其他車廠的「真正」連網車輛技術領先者。Tesla能無線更新(over-the-air,OTA)所有軟體並收集大量使用資料,再利用這些資料與分析結果支援後續的快速、頻繁軟體更新。Tesla能這麼做是因為先進的系統架構,大多數車廠正在開發自家的類似技術,但要追上Tesla還有好一段距離。
車用資通訊服務的開發是為了滿足車廠與車輛擁有者的需求,還有一些其他相關單位或產業也看到車輛資料的價值,或是能從傳送資料與內容給車輛的服務中產生營收。這些因素已經劇烈改變了連網車輛產業,並將持續帶來更多變化。
為了讓讀者們對連網車輛技術與市場的目前狀況與未來發展有更多方面的了解;筆者將從以下的幾個問題出發,提供我的答案與觀點:
連網的對象包括什麼?(簡單的答案是:軟硬體、資料、內容、事件與人)
如何實現連網?(簡單的答案是:透過嵌入式數據機、智慧型手機、Wi-Fi或藍牙)
要連結消費者與車輛資料,需要什麼基礎設施?
要將外部資料/內容與車用系統和人連結,需要什麼基礎設施?
哪些車輛資料對汽車市場或其他產業的消費者來說是有價值的?
哪些車輛資料對車內的電子系統與人是有價值的?
是否有技術上的問題使得連網車輛在市場上的普及率發展緩慢?
連網車輛的商業模式──包括現在與新興的──是如何?
長期來看連網車輛的市場商機如何?
長期來看自動駕駛技術將為連網車輛帶來什麼影響?
連網車輛產業正朝著多個方向發展,並隨著新的細分市場出現使得結構複雜度增加。幸好這是個電腦時代,以下筆者用畫圖的方式來呈現這個複雜產業領域的全貌,有時一張圖可以省略千言萬語:
上圖左側摘要說明了車輛內部的連網元素,基本上分為兩個部份:一是眾多車用電子系統或電子控制單元(ECU),另一個是由連網車輛駕駛人執行的動作。ECU會產生大多數來自車輛的資料/數據,這些資料/數據被越來越多消費者使用。ECU也接收越來越多進入車輛之內容,特別像是OTA軟體更新功能已經被添加到眾多新車款中。
連網車輛駕駛人扮演的角色重要性則是日益顯著,不但是對許多產業來說有價值之資料/數據的產生者,也是饋入車輛的音樂與其他內容的消耗者,以及車內電子商務的使用者。連網車輛乘客也扮演重要角色,因為他們可能會將自己的行動裝置與連網車輛的系統連結;為了簡化連網車輛元素的分類,在此將乘客也併入駕駛人的部份。
以上兩個車輛內部的連網元素,會透過一個以上的無線裝置與外部世界連結,如上圖中段的方格所示。最常見的連結方案是嵌入式數據機,這種裝置已經在車用資通訊系統內佔據關鍵位置近25年。
現在大多數的車用資通訊系統都能連結數據機或者是智慧型手機,Apple與Google兩大陣營也都有提供能將智慧型手機與大多數車廠之車用資通訊系統或車用資通訊娛樂(infotainment system)系統整合的軟體,所以駕駛人的智慧型手機也能扮演在車用資通訊系統之外的獨立連結裝置;但手機也可能會讓駕駛人分心,就算是採用免手持介面。
短距離無線技術例如Wi-Fi或藍牙也被用來支援車用連結──大多數是應用在車用資通訊系統與智慧型手機、平板裝置之間的連線;OTA軟體更新則是通常會透過駕駛人家中的Wi-Fi無線區域網路來完成。
車用通訊(V2X)包括車輛之間的通訊(V2V)、車輛與交通基礎設之間的通訊(V2I),還有車輛與行人之間的通訊(V2P);可惜在車用通訊技術上,汽車產業與蜂巢式行動通訊產業之間有標準戰爭──車廠開發的V2X方案是採用以IEEE 802.11p標準為基礎的專用短距離通訊技術(DSRC),行動通訊產業則開發與DSRC有一部份重疊、但以4G/5G技術為基礎的C-V2X規格。
車用通訊標準之爭議已成為技術和政治角力。因為有部分車廠已經加入C-V2X陣營,該標準可能成為贏家;中國也決定採用C-V2X,正在5G通訊網路推出的同時進行佈署該方案的測試。
資料對車輛的傳輸與車輛內部資料的送出,主要是透過蜂巢式網路以及實現通訊的不同部份來進行。車用資通訊服務供應商(TSP)在其中扮演主導的角色,這些供應商通常與一家以上的特定車廠合作。
有越來越多廠商提供眾多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Apps),可傳送大量內容與資料至車輛,或者接收來自車輛的內容/資料;第三方業者和汽車後裝市場(aftermarket)業者也會連結車用系統或/與駕駛人。
保險業則是使用後裝市場裝置的領先者,這類裝置連結車輛的診斷系統(OBDII)以取得駕駛資訊,以更妥善評估其客戶的駕駛風險;這種所謂的UBI (user-based insurance )駕駛行為險在市場上越來越受到歡迎。
在上面的圖片中以紅色字標示的部份,是說明車輛資料如何透過聚合業者(aggregator companies)傳播至他們的客戶。這兩個部份在資料流與參與公司數量方面都有大幅簡化,只有列出少數範例;我們將在未來的專欄文章中繼續討論相關細節,探索資料的貨幣化領域的結構,還有一些關鍵業者。
來自車輛的資料
從車輛來的資料主要是對車廠有幫助,特別是定期進行或是按照客戶需求執行的遠端診斷所取得的車用資通訊系統資料,在過去20年來對車廠與Tier One供應商來說最具價值,主要在於能協助他們降低保固成本,此外也能判斷問題是否早在車輛的生產週期中已經解決,以提供更高的信賴度與商譽。
基於類似的理由,遠端診斷是對車主來說最有價值的車用資通訊服務;遠端診斷能早期發現一些車輛磨損的問題,以避免它們變成更大、要付出更高代價維修的問題──但前提是車主能修正這些小問題。而具備每月遠端診斷歷程記錄的連網車輛,在二手車市場上通常也能賣個好價錢。
對不同產業與企業來說,有更多車輛資料具備潛在價值;而車廠缺乏開發這類業務的專長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出現像是Otonomo (EETT編按:總部位於以色列)這樣的車輛資料聚合業者公司開發了商業模式與雲端平台。後裝市場的聚合業者Verisk (EETT編按:總部位於美國紐澤西州)原本主要服務保險業者,也伸展了車輛資料商機的觸角。
車輛資料聚合業者正在改變其商業模式,與車廠創造雙贏。車廠現在能提供眾家聚合業者想要的車輛資料,以換取某一部分聚合業者創造的營收。這擴大了潛在客戶群以及可接觸的車輛資料範圍,稍後筆者將就車輛資料市場與技術提供更多觀點。
饋送至車輛的內容
饋送至車輛的內容商機所獲得的注意不如從車輛產生的資料,不過這個領域有不少相關的開發成果以及新機會。對車廠來說,最具潛力的是OTA軟體更新,這是另一個能為它們節省成本的商業模式;遠端軟體更新比在車輛經銷商維修中心進行更新要省成本。現在透過OTA進行軟體更新的車輛比例,遠高過在汽車經銷商處進行軟體更新的比例。
功能性軟體的更新能為ECU添加新功能,這對汽車產業來說是一個新的收入來源。Tesla已經證明了這一點,許多其他車廠也正在努力為自家系統導入功能性軟體更新的能力。目前採用CAN匯流排設計的車用電子系統架構不利於功能性軟體更新,但隨著採用乙太網路的系統架構佈署數量越來越大,功能性軟體更新將會更容易進行。
還有其他許多饋送至車輛的內容商機正在崛起──特別是針對駕駛人;音樂一直是車輛資通訊娛樂系統的主流內容,現在則轉向透過智慧型手機透過串流格式實現。此外地圖圖資更新、交通路況資訊、停車資訊等等扮演的重要性也日益顯著。
以車輛駕駛人為對象的新興服務市場領域正在起飛,這個領域因為GM率先推出市場的產品Marketplace而被稱為「市集」服務;這種服務基本上就是一個廣告與電子商務平台,透過車用資通訊系統連結以最大化降低駕駛人可能分心的問題。
以GM的市集服務為例,零售業者需要在該平台註冊才能上架,這能讓駕駛人更方便在每日的行車路線上進行採購;GM能從駕駛人的採購訂單中獲得佣金。當然推銷產品以及提供折價券優惠等等,也是該系統功能的一部分。
貨品快遞是一個持續成長的業務,該領域對連網車輛來說亦是一個正崛起的市場。有越來越多的連網車輛後行李廂或是車門能透過車用資通訊系統的一次性程式碼開啟,因此可以將包裹快遞到車子裡──無論是電子商務包裹或是一些雜貨日用品,都可以透過這種方式遞送。
附圖:連網車輛產業的全貌。
(圖片來源:Egil Juliussen)
資料來源:https://www.eettaiwan.com/20200811nt01-connected-cars-let-me-count-the-ways/
乙太網路自動連線 在 COMPOTECHAsia電子與電腦 - 陸克文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訊 #汽車電子 #車聯網IoV #車載乙太網路 #量測
【「車用乙太網」簡化通訊設計、配線重量及連接成本】
車用電子複雜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感測器、控制器、高頻寬介面,都需要更高速的資料傳輸速率及更可靠的網路;車內不同子系統之間,也需要互相傳遞資訊溝通。乙太網路技術作為一種自動連線標準,可透過提供集中化、高效的網路傳輸,降低生產成本與設計複雜度。與現今各自使用專利標準相比,車載乙太網路提供各家製造商單一標準,減少 30% 車用配線重量及 80% 車內連接成本。
今日車用配線的複雜度、成本、重量都急速增加,是車上第三大成本支出、且是第三重的零組件!目前,各家製造商都使用各自獨特的專利標準來進行車間通訊,且零件通常都需使用指定的銅線或纜線;乙太網路系統的單一連結標準可供各家製造商使用,且能改善車用零組件之間的溝通。博通 (Broadcom) 基於乙太網路實體層 (PHY) 所開發的 BroadRReach 技術,是專為車聯網應用打造的技術。
另 IEEE 已將 802.3bw (100Base-T1) 技術標準化並將其擴大,加入 802.3bp (1000Base-T1),並由 OPEN 聯盟 (One-Pair EtherNet,單對乙太網路聯盟) 維護車載乙太網路標準。在汽車生態系統中的每個子系統,都是車間通訊的重要元件,涵蓋多層式設計、工程與測試等團隊。乙太網路可讓每個團隊了解這些子系統間的溝通,並將其整併至更高效的網路中。
在符合 BroadR-Reach、100Base-T1 與 1000Base-T1 規範下,驗證實體介質連接子層 (PMA)、實體層 (PHY) 與實體編碼子層 (PCS) 的測試與測試環境架設,不但複雜且非常耗費時間。車載乙太網路相容性測試由規範內訂立的測項所組成,然而,此測試需要 15 種不同的配置、包含10 種以上的測試儀器、車用配線、纜線、連接器及測試夾具,以符合規範的發射、接收與鏈路區段測試。
可執行端到端功能與符合標準之相符性測試,且搭配選擇性協定解碼功能的測試方案,能測試實體介質連接子層 (PMA) 之發射端與接收端的電子訊號、控制實體編碼子層 (PCS) 與實體層 (PHY)、介質相關接口反射損耗,供驗證主要零件的車用設計符合 BroadR-Reach 與 IEEE 標準,以了解車用系統是否通過必要的標準相容性測項並深入問題本質,省下研發時間。
延伸閱讀:
《車載乙太網路解決方案》
http://compotechasia.com/a/tech_applicati…/…/1116/40420.html
(點擊內文標題即可閱讀全文)
#是德科技Keysight #E6961A/E6962A/E6963A
乙太網路自動連線 在 分享家-羽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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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太網路自動連線 在 TechaLook 中文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由Tech a Look開箱介紹 趨網 TRENDnet 雙頻無線網路分享器產品,型號是TEW-812DRU。趨網 TRENDnet AC1750 雙頻無線路由器 : 最高傳輸速率可達1300+450Mbps。採用最新IEEE802.11ac無線技術,提供一個極少干擾的5GHz和高達1300Mbps無線網路傳輸環境。在使用 802.11ac的當下,TEW-812DRU亦可同時同步支援2.4GHz連線上網,最高傳速可達450Mbps!另外內建四個乙太網路LAN埠,提供連線至其他有線網路裝置,並且向下相容802.11a/b/g無線網路連線,透過頻率切換可提供低干擾、高品質的無線傳輸效能。
趨網 TRENDnet AC1750是同步雙頻無線網路(2.4GHz 或 5GHz)之802.11AC/N 極速無線寬頻路由器,機身外型採無天線之設計,把傳統天線內置在機殼裏使整體造型更加的簡潔。擁有WPS快速連線設定鍵 : 使用方式也非常簡單(1)先按下無線網卡或設備的WPS按鍵(2)接下來再按下TEW-812DRU的WPS鍵,輕鬆連接免設定並安全加密自動連線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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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10更新後就有一個乙太網路的選項
可是我完全沒有去設定去碰她
今天一開機之後 電腦自動連上乙太網路
可是我一般的連線都是用寬頻
不知道為甚麼會突然連上乙太網路
可以請各位幫我解答嗎?
因為我怕連上之後會造成資料外洩之類的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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