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危害健康大,青少年飲酒恐終身成癮】
提起《星夜》、《向日葵》等畫作,不少人腦中立刻就會浮現知名畫家梵谷的名字。研究者認為梵谷從年輕時,就飽受「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Bipolar disorder,「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病」即過往所稱的「躁鬱症」)和「邊緣型人格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所擾,且兩者都因梵谷的「酗酒」、「營養不良」等問題而日益惡化,或多或少導致梵谷不時就會與朋友高更(Paul Gauguin)發生衝突,間接促使梵谷在 1888 年 12 月的時候舉刀割傷自己的耳朵。
割耳事件發生後,梵谷因此住院,被迫展開一段滴酒不沾的生活。這段滴酒不沾的時光,讓梵谷出現「酒精戒斷症候群」,使他兩度為「譫妄(Delirium)」纏上,出現諸如幻覺、意識混亂等現象[1]。
酒精成癮就是俗稱的酗酒,「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陳奇硯醫師表示,酗酒者就像被酒精”勾住了”,如魚鉤鉤住的魚,無法輕易掙脫。個案可能會經歷工作無法持續,而出現法律問題(酒駕),與家人朋友爭吵,情緒低落難自控,屢次想戒酒又每每失敗等。面對這些挫折,個案多數會選擇以酒精麻醉自己,喝了酒卻又使問題惡化。如此週而復始,進而長期失業生活、沒有目標,終日與酒精為伍,精神疾病也在這個過程中逐漸發生[2]。
■若是太年輕就接觸酒精,則可能導致終身酒精成癮
研究指出:男性以每週兩罐啤酒、女性以每週一罐啤酒為上限,若超過此標準,將毒害健康,不可不慎;若是太年輕就接觸酒精,則可能導致終身酒精成癮,無法戒除。
國民健康署調查發現,2017年18歲以上成人過去一年的飲酒率為43%,12至17歲青少年曾經飲酒的盛行率則是27.7%,飲酒後的社會負擔、醫療負擔成本每年約達500億元。
過度飲酒除了腸胃出血、肝病變、糖尿病、骨折、癌症、失智、腦部病變、精神異常、情緒症狀等健康問題,酒精下的暴力、酒駕等社會事件更是常有耳聞[3]。
■酒精與精神疾病
自古以來,酒與人類生活就密不可分。從烹調佐料到直接飲酒,甚至許多文學藝術創作,都與酒息息相關。雖然適量的飲酒,帶給人們不少的歡愉,但是不適當或過量的飲酒,會傷害腦部和身體諸器官,增加意外傷害的發生。不只嚴重危害個人健康,更會導致醫療資源之浪費,增加國家社會負擔。
依據美國統計,飲酒造成的健康問題排名第三,僅次於心臟病和癌症。與飲酒相關的疾病,涵蓋身體各個層面,包括胃腸系統、心臟血管系統、血液及免疫系統,以及精神神經症候群等等。精神疾病方面可分為兩大類:
1.為酒精使用問題,包括酒精依賴及酒精濫用。
2.酒精誘發疾患,如常被提到的「3D」-- Delirium(譫妄)、Depression(憂鬱)、Dementia(失智)。
►酒精使用問題即一般所謂的酗酒,分為「酒精依賴」及「酒精濫用」此二型。
1.「酒精依賴」
乃指病態地使用酒精,且造成社會和職業功能的障礙。伴隨的特徵包括:酒愈喝愈多,不喝時會有戒斷症狀,多次戒酒失敗,因為喝酒而放棄或減少重要的社會性活動,以及明知酒精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仍持續喝酒等。
2.「酒精濫用」
也是一種未能適度、適時、適量飲酒的情形,例如借酒澆愁、狂飲作樂等,但嚴重度未及酒精依賴。
►喝酒過量極易造成酒精中毒,因酒精是中樞神經的抑制劑
少量使用時,出現欣快感、話多、過度活動。若酒精濃度再增加,可能會出現言詞含糊、運動協調障礙、眼球震顫、注意力或記憶力損害、更嚴重時甚至會導致木僵或昏迷。而暫時記憶缺失常在酒精中毒時伴隨出現,主要是一個特定的短期記憶障礙,患者可能無法回想起五至十分鐘前發生的事情。
►長期飲酒後若突然停酒,會出現戒斷的症狀。
原來長久被抑制的神經組織,因反彈現象所呈現的過度興奮狀態。酒癮與憂鬱症(depression)此二者可互為因果,憂鬱症的患者會藉由酒精等物質短暫地麻醉自己,以逃避憂傷心情;酒癮患者也可能因長期飲酒而導致憂鬱症,兩者之因果關係需清楚的釐清。
►酒精誘發之持續性失智(dementia)長期酒癮引起的痴呆,在失智症的原因中約佔1至5%。
其人格構造逐漸去結構化,伴隨情緒不穩定、失控行為與失智症狀,亦可能出現多疑、猜忌等精神症狀。以電腦斷層掃描攝影,發現其大腦有萎縮(尤以額葉最為明顯)和腦室擴大的現象。
►酒精誘發之精神病性疾患由於酒精的使用,導致妄想或幻覺的出現。
其中有以莎士比亞筆下人物為名的「奧賽羅症候群」為典型的代表。這類患者會產生懷疑配偶或伴侶不忠的妄想,以男性較常見。
由於長期飲酒的患者,常伴隨有性能力逐漸下降的現象,造成無力感,轉而產生病態的嫉妒,懷疑配偶與他人有染,臨床上以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為主。
►由於酒癮患者長期以酒精為主要能量來源,缺乏攝取其他食物營養,易造成營養缺乏。
例如維他命B1缺乏所引起的「魏尼克腦症」和「柯沙科夫症候群」,前者為急性發作,後者是急性發作後,殘餘下來較慢性且永久性的症狀。
▶「魏尼克腦症(Wernicke encephalopathy)」:
主要以眼睛運動異常、步伐失調及整體性混亂等症狀來表現。在此急性期,死亡率可高達百分之十七。若經過維他命B1補充後,幾乎可完全恢復。
▶「柯沙科夫症候群(Korsakoff syndrome)」:
主要之症狀表現為失憶或虛談現象。經過治療後約只有百分之二十的病人能恢復[4]。
■我們與酒癮的距離
►什麼是酒精使用障礙症?(俗稱「酒癮」)
1.對酒精的使用,超出預期的量,無法自我控制。
2.或任何時間都可能出現極強烈的渴望,因而無法執行自己的角色與任務,人際關係惡化、無法工作,且有生理上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戒斷的症狀。
3.酒癮者對酒的渴求會強烈到像對食物或水的需求。酒癮者將不顧嚴重的家庭,健康,或法律的問題而繼續地飲酒
▪劃重點:「酒癮就是不顧一切,把酒當水喝」
►酒癮是「病」嗎?
它會終其一生影響酒癮者。通常遵循著一個可預知的發展,發展成為酒癮的危險不但受到基因的影響,也受到生活型態所影響。酒癮對身體器官造成多重危害,包括:記憶損傷、失智、肝硬化、胃潰瘍、胰臟炎、高血壓、腦中風等。
▪劃重點:「酒癮算是一種病,屬於腦部原發性而慢性化的疾病」
►喝酒後臉紅是好現象嗎? 錯!
酒後的「臉紅」,是體內酒精代謝成乙醛後,乙醛堆積在血液中的結果。約有44%的臺灣人體內代謝乙醛的乙醛去氫酶的活性低,造成乙醛堆積在血液中,產生臉紅、心悸、噁心、頭暈等症狀。
▪劃重點:「乙醛是一級致癌物質,酒癮者罹患癌症的風險隨飲酒量增加而上升」
►酒癮可以治療嗎?酒癮是可治療的疾病!
大部份酒癮患者需要專業協助才能使他們從成癮狀態中復原,酒癮治療計劃利用心理諮商與藥物治療幫助患者停止喝酒,許多人藉著支持網絡與治療計劃能停止喝酒與重建他們的生活。
▪劃重點:「目前已有實證醫學基礎的藥物及處遇措施,可以協助酒癮者減少酒癮或停止喝酒,恢復生活」
►酒癮會遺傳給後代嗎?父、母親若有一人是酒癮病人,則其孩子有高出一般人3至4倍的風險也可能成為酒癮病人。
研究顯示,發展成為酒癮的危險性,的確發生在家庭裡。2008年由美國NIAAA這機構執行的研究結果發現,基因因素可以解釋40%-60%的酒精使用障礙症病人的變異性,從此之後,某些會造成酒精使用障礙症的特定基因也被發現,這些基因主要是與人類腦部酬償中心的發展有密切相關。
▪劃重點:「酒癮是遺傳基因所致!但也與生活型態有關」
■專家建議可以依以下步驟來幫助酒癮者尋求治療
若一個酒癮者沒有意願尋求協助時,怎麼辦?酒癮者通常不會自己去尋求協助,除非在特定的情境下,例如,因為暴力事件導致法律要求他接受治療或是有緊急的醫療需求。專家建議可以依以下步驟來幫助酒癮者尋求治療:
❶ 停止所有的隱瞞!
通常家庭成員對於家庭外人員的詢問,會找一些理由來保護酒癮者在酒後所造成的結果;所以不再隱瞞酒癮者酗酒的事實,以便酒癮者有機會體驗到酗酒所造成的所有後果是很重要的。
❷ 慎選干預的時機!
找酒癮者談酒癮治療的最好的時機,是當其因喝酒發生問題或意外事件不久時,例如一個嚴重的家庭爭執或意外。選擇當酒癮者清醒、沒有喝酒以及你們倆的心情也相當平靜,而你有機會私下與他談的時機。
❸明確告訴酒癮者你很擔心他/她喝酒!
對於酗酒後所導致的問題可以舉些例子說明,包括近來嚴重的意外事件。
❹說明後果!
向酒癮者說明如果他/她不去尋求幫助時,你會怎麼做,這並非是要處罰酒癮者,而是要她/他避免發生問題,你可以說你會怎麼做,範圍包括:拒絕和他一起參加有提供酒精飲料的社交活動,或你將考慮離開他/她。但如果你未準備付諸行動,則不要做出任何威脅。
❺獲取協助!
進一步收集酒癮者生活的社區中,有關酒癮治療方式的資訊,如果酒癮者願意去尋求協助,你可以立即與治療諮商者約一個時間,承諾第一次陪同酒癮者一起去瞭解治療的方案和/或聚會。
❻向朋友求助!
如果酒癮者還是拒絕去尋求協助,可以請朋友就以上的步驟來和酒癮者談,若這個朋友是一個酒癮康復者,可能更具有說服力,但要關心且不具批評態度的人才有幫助。不只一個人或不只一次的干預是必要的,通常需要很有耐心的以勸、哄的方式來讓酒癮者願意尋求協助。
❼發現成員的力量!
藉某些專業人員協助,家人結合親戚、朋友,以一個團體方式來面質酒癮者,但這種方式必須要在有此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主持下來進行[5]。
「台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陳益乾主任指出:「台灣目前規範18歲以上可以購買酒精,相較美國合法飲酒年齡21歲提早許多。青少年是腦部發展的關鍵時期,21歲前仍屬於青少年晚期階段,任何一個外來物質都可能對造成腦部影響,其中,酒精對學習能力、記憶力的傷害則最為顯著。
而根據美國及德國流行病學的調查,18至21歲青少年晚期酒精濫用及成癮比例明顯驟升,因此絕不鼓勵過早接觸酒精。」人們一旦酒精成癮就沒有回頭路,會從喜歡酒到身體需要酒,只要不喝就不舒服,嚴重可能出現手抖、幻覺、意識錯亂等情形,且這些患者的五年死亡率高達8-10%。
面對酒癮患者,醫療端除了提供戒酒藥物,也會合併個別心理治療,找出酗酒的原因,並輔以團體治療及家庭治療,但臨床上,成功戒酒的患者實屬少例。
陳益乾主任說明,酒癮治療跟其他身心疾病治療的不同在於,酒癮患者在臨床介入下會很快清醒,可是若病人沒有很強的自制力,往往離開醫院後又會無法克制自己買酒喝的欲望,導致酒癮不斷復發[3]。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Technews 科技新報)「荷蘭團隊跨時空看診,梵谷一生究竟罹患哪些精神病?」:https://technews.tw/2020/11/07/insight-into-vincent-van-goghs-psychiatric-illnesses/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酒精成癮易憂鬱,長期酗酒得精神疾病風險高」:https://www.ttpc.mohw.gov.tw/?aid=302&pid=0&page_name=detail&iid=105
∎[3](台北慈濟醫院 ) 「青少年飲酒易成癮 恐致嚴重身體傷害」:http://taipei.tzuchi.com.tw/%E9%9D%92%E5%B0%91%E5%B9%B4%E9%A3%B2%E9%85%92%E6%98%93%E6%88%90%E7%99%AE-%E6%81%90%E8%87%B4%E5%9A%B4%E9%87%8D%E8%BA%AB%E9%AB%94%E5%82%B7%E5%AE%B3/
∎[4]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酒與精神病」: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8910/4573.htm
∎[5](衛生福利部)「我們與酒癮的距離-酒癮自我評估」: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hotos/a.484593545040402/1234903680009381/
➤➤照片
∎酒精成癮的五大警訊:https://narconon.pixnet.net/blog/post/468560087-%E9%85%92%E7%B2%BE%E6%88%90%E7%99%AE%E7%9A%84%E4%BA%94%E5%A4%A7%E8%AD%A6%E8%A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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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皇帝每一位都有部愛情傳奇
歷史春秋網
作者:盛京關捷
封建皇帝,大多三宮六院七十二妃,很少談得上愛情的。但研究清史,會發現從太祖到溥儀,十二個皇帝幾乎每一位都有熱烈的愛情故事。清朝是個多情的王朝,或許這也是納蘭詞與《紅樓夢》產生的背景。恰逢今天是2月14情人節,我們來看看清朝的愛情故事。請看——
努爾哈赤最愛阿巴亥。
孝烈武皇后(1590年—1626年),烏喇那拉氏,名阿巴亥,烏拉部滿泰貝勒女,清太祖努爾哈赤第四任大妃,清太宗皇太極繼母。孝慈高皇后去世後被立為大妃,為努爾哈赤生下三子,即第十二子阿濟格、第十四子多爾袞、第十五子多鐸。
皇太極最愛海蘭珠。
海蘭珠(1609年11月11日-1641年),博爾濟吉特氏,清太宗皇太極之妃,孝端文皇后的侄女,孝莊文皇后的姐姐。為元太祖成吉思汗二弟哈撒爾19世孫女。天聰八年(1634年),時年二十六歲海蘭珠入宮。而早在天命十年(1625年),她年僅十三歲的妹妹布木布泰(即孝莊文皇后)就已嫁給了皇太極。海蘭珠在此之前是否婚配,前夫何人,無考。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冊封五大福晉時,封為關雎宮宸妃,為四妃之首,僅次於姑母哲哲。皇太極將海蘭珠居住的東宮賜名為「關雎宮」。「關雎」一詞取之於《詩經‧國風‧周南‧關雎篇》,詩序注云:「關雎,后妃之德也,風之始也,所以風天下而正夫婦也,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詩中以水鳥和鳴比喻配偶,表現男女之間的真摯愛情。和其他四宮的宮名相比,關雎宮這個名字含義更深。海蘭珠的封號和她所居宮室的名稱,充分表達了皇太極對海蘭珠的由衷讚頌。宸妃深受皇太極寵愛,兩人感情極深。崇德二年七月初八日(1637年8月27日),宸妃生下皇太極第八子。皇太極為此大赦,這是立太子時才會有的舉措。他們母子最受皇太極寵愛。但此子未命名,就於崇德三年正月廿八日(1638年3月13日)逝世,不滿週歲。崇德六年,宸妃逝世,年三十三。謚號敏惠恭和元妃。
順治最愛董鄂氏。
孝獻皇后(1639年-1660年9月23日),董鄂氏,世稱董鄂妃,真實名不詳。滿洲正白旗人,內大臣鄂碩之女,費揚古大將軍之姊,順治帝貞妃族姐。順治十三年(1656年),董鄂氏入宮,深受順治帝寵愛。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封為賢妃。僅一月有餘,順治以「敏慧端良、未有出董鄂氏之上者」為理由,晉封她為皇貴妃。陞遷速度之快,中國歷史少見。
順治十七年(1660)八月十九日,董鄂氏在承乾宮病逝,年僅22歲。董鄂氏是順治帝一生最鍾愛的女子,死後追封為皇后,合葬清孝陵。謚號為孝獻莊和至德宣仁溫惠端敬皇后
康熙最愛赫舍裡氏。
孝誠仁皇后(1654年02月03日-1674年06月06日)赫舍裡氏,康熙帝原配妻子,滿洲正黃旗人,輔政大臣索尼孫女,領待衛內大臣噶布喇之女,索額圖侄女,妹平妃。入宮後賢良淑德,統領六宮,輔助康熙皇帝治內,受孝莊太皇太后喜愛。康熙八年生嫡子承祜,康熙十一年二月承祜夭折,四歲未序齒。康熙十三年五月初三誕育胤礽時因難產崩逝,得年僅有二十一歲。由於她與康熙帝感情深厚,康熙帝非常思念她,加上太皇太后的恩准,立皇二子胤礽為皇太子(滿洲祖宗家法生前不立太子)。康熙在她去世後賜謚號仁孝皇后。後因原謚號與聖祖謚號出現重字,於雍正元年改謚,及後乾隆、嘉慶年間累加謚,曰孝誠恭肅正惠安和淑懿恪敏儷天襄聖仁皇后。
雍正最愛年氏。
年貴妃,即敦肅皇貴妃(1690年-1725年)年氏[1],雍正帝妃,湖廣巡撫、後加太傅、一等公年遐齡之女,妃長兄:廣東巡撫,工部右侍郎,內務府總管年希堯;妃次兄:原授一等公、撫遠大將軍、川陝總督年羹堯。侍世宗藩邸為側福晉,康熙五十四年,生皇四女。五十九年,生皇子福宜。六十年,生皇子贈懷親王福慧。雍正元年五月,生皇子福沛。雍正元年十二月,冊封貴妃。雍正三年十一月,年氏病重,晉封為皇貴妃。十一月二十三日薨,謚號為敦肅皇貴妃。
乾隆最愛富察氏。
孝賢皇后富察氏(1712年3月28日-1748年3月11日)乾隆帝第一任皇后,鑲黃旗人,察哈爾總管李榮保女,郡王傅恆姊。
史載:皇后恭儉,平居冠通草絨花,不御珠玉。乾隆對其「每加敬服,鍾愛異常」。乾隆十三年,隨帝東巡,行舟於德州崩,乾隆深為哀慟,作《述悲賦》悼之。
嘉慶最愛喜塔拉氏。
孝淑睿皇后(1760年10月02日—1797年3月5日),喜塔臘氏,滿洲正白旗人,總管內務府大臣、副都統、承恩公和爾敬額之女,嘉慶帝的第一任皇后。乾隆三十九年,賜冊為皇子永琰嫡福晉,年十五歲。乾隆四十五年,生永琰第二女。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初十,生永琰第二子綿寧(即道光帝)。乾隆四十九年,生永琰第四女(即莊靜固倫公主)。乾隆六十年(1795年),乾隆帝禪位永琰。永琰改名顒琰,是為嘉慶帝。嘉慶元年正月,冊立喜塔臘氏為皇后。二月甲辰,其父和爾經額追封三等承恩公。嘉慶二年二月初七,病逝,得年三十六歲。嘉慶二年五月,謚孝淑皇后。嘉慶八年十月,入葬清西陵之昌陵地宮。道光、咸豐累加謚「孝淑端和仁莊慈懿敦裕昭肅光天祐聖睿皇后」。
道光最愛鈕祜祿氏
孝全成皇后(1808年3月24日-1840年2月13日),鈕祜祿氏,名不詳,曾祖父為乾隆朝駐藏將軍成德,祖父為穆克登布,父親為清朝蘇州駐防將軍、乾清門二等侍衛、世襲二等男爵、贈一等承恩侯、晉贈三等承恩公頤齡,滿洲鑲黃旗人。她是清宣宗道光皇帝旻寧的第三位嫡妻、即位後所立的第二位皇后(1834年起在位),清文宗咸豐帝的生母。
鈕祜祿氏不管生前死後都極受道光帝的寵愛及重視,從全貴人開始(實際冊封時未冊為全貴人而直接進位全嬪)、3個月後升全妃、一年後以17歲稚齡超越所有老資格嬪妃成為僅次於孝慎成皇后的全貴妃、而後皇貴妃,直至母儀天下的皇后。她於盛年暴崩,死因不明,至今眾說紛紜,成為清宮疑案之一。她生前完全不用憑藉子嗣的晉封速度堪稱清宮罕見,當皇后後鐵腕治後宮也說明了道光帝對其非比尋常的愛重支持,她死後其子奕詝(後來的咸豐帝)能順利擊敗其他皇子最終繼承大統,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道光對她愛屋及烏。也因為孝全成皇后與道光帝感情極深,自她去世後道光便未曾再立皇后。
咸豐最愛慈禧。
孝欽顯皇后(1835年—1908年),葉赫那拉·杏貞,清朝皇太后,咸豐帝妃嬪,同治帝生母。她以聖母皇太后的身份垂簾聽政或臨朝稱制,為自1861年至1908年間大清帝國的實際統治者,中國帝制時期少數長期當政的女性。
同治最愛阿魯特氏。
孝哲毅皇后(1854年7月25日-1875年3月27日),阿魯特氏,蒙古正藍旗人,修撰、翰林院侍講、封三等承恩公、累部官戶尚書崇綺之女,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三冊為皇后。孝哲幼承父教。亦工書,能左手作大字。光緒元年乙亥二月二十(1875年3月27日)寅刻崩,時距穆宗崩才七十餘日,五月上謚曰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憲天彰聖毅皇后。九月,暫安梓宮於隆福寺。五年三月二十六(1879年4月17日),合葬惠陵,升祔太廟。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宣統帝入嗣穆宗,於宣統元年(1909)四月加上尊謚恭端,全謚: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恭端憲天彰聖毅皇后。
光緒最愛珍妃
恪順皇貴妃(1876年—1900年),即珍妃,他他拉氏,禮部左侍郎長敘之女,鑲紅旗人,光緒帝妃嬪,也是最為受寵的妃子。
光緒十五年(1889年)與姐姐(瑾妃)被入選宮中,封為珍嬪,後因慈禧太后六旬萬壽加恩得晉珍妃,光緒二十年因忤太后,降為珍貴人;次年復升為珍妃。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因慈禧太后出逃不想帶著珍妃而被投井殺害,享年二十四歲,被慈禧太后表面上追封為恪順皇貴妃,草草下葬在別處,後來她姐姐瑾妃做了太妃,統領後宮,才把她葬回她原本就該葬的地方——崇陵妃園寢。她容貌出眾,性格中有那麼些傲氣,即使是在自己被慈禧推下的那一刻。這一切,不過是封建王朝那悲情故夢罷了,她死後文面上殊榮再大,這女子終究是將魂送給了已經冰冷的紫禁城。
溥儀最愛譚玉齡
譚玉齡(1920年—1942年8月14日),溥儀的祥貴人,貴族出身,原姓他他拉氏,辛亥革命以後,改姓譚。
1937年,溥儀對婉容不滿並打入冷宮,為了有一個必不可少的擺設和玩物,由親屬介紹當時正在北京中學讀書的譚玉齡來到長春與溥儀結婚,住在緝熙樓樓下西側。溥儀封她為祥貴人,當時溥儀32歲,譚玉齡17歲。譚玉齡入宮後與溥儀的關係很好,深受寵愛,溥儀經常叫侄媳等女客陪她散心。譚玉齡聰明能幹,溫順賢惠,待人接物十分穩妥。但與溥儀過了5年如漆似膠的日子後,22歲的譚玉齡卻一命嗚呼。關於譚玉齡的死,至今還是個謎。
這其中努爾哈赤與阿巴亥、皇太極與海蘭珠、順治與董鄂氏、光緒與珍妃的愛情故事一唱三歎,常常是文學藝術家關注的重點。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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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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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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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