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主管機關的怠惰與消極,以及遁入司法相驗的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9):
大量猝死案件均係病死(且可能確診) 請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
今(9)日下午,防疫指揮中心針對記者提問「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指揮中心表示「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似仍有有待澄清之處,本會回應如下:
一、本會昨日聲明重點在於,大量疑似罹患新冠肺炎病死案件,未經衛生局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以及「查明確診」與否,即推由警察向地檢署檢察官報請司法相驗,導致巨大防疫破口,包括法醫PCR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時2到3天,等待期間造成遺屬及接觸者均未予匡列隔離之空窗期,甚至未予全面篩檢遺體便直接發還遺屬,可能隱藏許多從未發現的確診黑數,而 #遺屬和接觸者便在不知情下繼續傳播,此等 #防疫破口應即時防堵,並非為檢察官自身安危發出呼籲,特此聲明。
二、按司法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指檢察官針對「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案件應從速相驗。「猝死」案件並非當然由檢察官司法相驗,因為「猝死」如同「驟逝」,僅係描述死亡現象的口語說法,並非判定司法相驗或行政相驗之法定死亡原因。實務上,「猝死」絕大多數就是病死,可能基於心臟病、心肺衰竭或重大急症致死。近日北投一家三口死亡案件、內湖電視台記者猝死案件案件等,均可歸類為猝死案件,然 #事實上均係病死,且 #經PCR檢驗後更係因罹患新冠肺炎確診之死者,此類案件已愈來愈多。以台北地檢署近三周回溯統計,累計7件「疑似」罹患之司法相驗案件中,竟然就以PCR採檢出3件確診個案,數量比例之高,令人驚愕!此類案件本應由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正規行政相驗程序」,並查明確診與否,方能截堵疫情擴散。
三、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依據我國法律,疫情擴散期間,呈現「猝死」外觀之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均高度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此即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如醫師認為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再由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此際既有他殺或意外等「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況,自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前往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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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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