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湖地區啟動全新智慧停車系統 AI影像辨識搭配資通訊技術提供市民有感服務
很高興向市民朋友報告,澄清湖風景區周邊的智慧停車系統,今天正式啟用。
由市府交通局所建置的這套全新智慧停車系統,以強大的AI影像辨識及資通訊技術為基礎,提供「即時格位資訊」、「停車導引」、「智慧開單」及「智慧支付」等功能,將為市民朋友們提供完善的智慧停車體驗及服務。
每逢假日,澄清湖地區總能迎來觀光車潮,且長庚醫院也有大量停車需求,建置智慧停車系統能即時提供用路人停車資訊,在最短時間內精準找到停車位,可減少繞駛的時間與油耗成本,同時有助於降低行車事故發生率,是既環保又安全的交通輔助方案。
除有長柱型以及短柱型的停車辨識柱以外,以崁入式布設的停車柱,鑲嵌在人行道上,完全不阻礙民眾通行,是全台灣目前最小的智慧停車設備,同時搭載監視系統,進行24小時全天候的區域治安監控,可謂是最佳城市守護者,確保城市的交通及治安無死角。
為追求智慧交通城市的「友善」、「即時」、「安全」等創新效能,市府交通局一直以來都走在最前端,早在107年,便曾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合作,以高雄軟體園區內道路56格停車位,作為智慧停車服務試辦點,如今看來可謂是亞洲新灣區創新實證場域的先行者;繼而在鳥松區公園路、長庚路、正修路及大埤路等4個路段,及澄清湖西側P、觀湖P等2場路外停車場等,擴大推出510格的智慧停車場域,預估每年可節省約1,500萬的行政支出。未來市府交通局會陸續拓展至全高雄現有的4萬9000個收費停車格位,將迅捷便利的停車服務擴及全市大小角落。
以現行路邊停車格的停車計費方式—服務員以巡場方式開立實體繳費單,加以比較,智慧停車透過感測裝置、車牌辨識及計時計費系統自動記錄及計算停車費用,除落實環保無紙化,市民朋友未來還可透過「高雄好停車」APP下載應用,開啟欲到達區域地圖,即時顯示所在區域內路邊停車格位,有車、無車的格位資訊,鎖定停車地點後,即可透過停車導引前往目的地停車格,而智慧停車開單設備,將能自動感應,於車輛進入後啟動車牌辨識及計價,用車人在駛離前,除可利用現場繳費機繳納停車費,亦可於隔日至超商或利用行動支付APP查詢繳費。
過去仰賴人力完成的各項流程,隨著智慧停車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已經可以提供完整的智慧停車服務,除了省時,市府還要為市民省錢,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前,只要市民朋友在澄清湖智慧停車區域內,使用現場繳費機付費,或者使用「高雄好停車APP」在全市任何地方停車繳費,通通都有9折優惠!歡迎大家率先來體驗智慧停車結合數位支付的創新服務。
感謝林智鴻議員、邱俊憲議員、林岱樺立委團隊、許慧玉議員團隊、張勝富議員團隊、江瑞鴻議員團隊、鄭孟洳議員團隊、鳥松區蔡登山區長、鳥松區鳥松里謝唐欽里長、輪船公司黃淑美董事長等,出席今天的智慧路邊停車系統啟用儀式,一起來支持高雄的智慧城市發展,也感謝澄清湖地區的好厝邊:正修科技大學游步平副校長、長庚醫院游玉良處長、台灣電力公司張以諾處長、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管理處觀光課林頌富課長,以及此次建置單位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董事長等,給予市府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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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湖地區停車環境改善
# 智慧城市、智慧停車
#「高雄好停車」APP
事故車牌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事故車牌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9001243-260402?chdtv
這則新聞,有一位男子,由於他的朋友有一些私人原因,導致沒辦法登記為機車所有人,他就好意讓他登記在自己名下,卻沒想到他的朋友竟然騎車與人發生車禍,並在車禍發生當時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報警,因此,警察於調閱監視器後,依車牌循線找到這名男子,檢察官也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將他起訴,一審法官依法認定他有罪,但上訴二審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二審法官便因為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涉及了兩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一個是民法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另一個則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兩個情況都會隱藏一些法律問題,以下將簡單分析這兩個法律概念: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指「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樣就會出現財產「形式上」與「實際上」的所有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狀況會產生的問題可能在稅務問題上最為常見,因為稅務機關只會知道對形式上的所有人,所以也只會把稅務通知單或是牽涉到稅即變更的文件寄給形式所有人,如果形式上所有人沒有把這些通知跟文件轉交給實質所有人,就會讓實質所有人有可能漏繳稅款或是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稅務機關所要求執行的行為,因此,提醒各位民眾,不管是提供名字供他人登記的「出名人」,或是實際所有財產的「借名人」,都應該要與對方間存有相當高度的信任關係,不要任意答應他人的借名登記要求。
肇事逃逸的概念則如字面上意義,發生車禍的當下,當事人沒有留在現場而直接離開的犯罪行為,那要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可以分為四個:一、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就是對發生車禍有責任;
三、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
四、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直接離開,或下車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而這四個要件最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就是車禍後要留在現場,這樣才能避免被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附帶一提,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做成之後,對肇事沒有責任的人直接離開現場不需要負肇事逃逸的責任,但還是可能會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責任處罰,所以,建議各位民眾,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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