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有機會當創業大賽的評審,給參賽者一些建議;被邀請當評審的人裡面,有很多是事業成功的老闆,或是大企業的高階主管。
在比賽之前,主辦單位會先把每一個參賽者的詳細簡報,寄給我們看,讓我們事先有個準備。
我在收到簡報之後,花了很多時間一份一份研究,我太太看到後問:
「這麼用心看?現場直接給他們意見不就好了?」
我搖搖頭:
「不行,我一定要先做功課,不然現場要是我對參賽者問的問題,是簡報裡已經有寫的話,那會很丟臉;再來,這是對參賽者的尊重。」
再加上比賽是公開的,要我沒做功課在這麼多人面前出醜,我可不幹。
到了比賽當天,和其他評審打了招呼後,我有點傻眼了,因為我發現有些評審根本就沒做功課!
我心想:
「這些人都不擔心比賽的時候,問了什麼蠢問題嗎?」
果然不出我所料,這些評審在給建議的時候,不是問了簡報裡就已經有寫的問題,就是給一些不切實際的建議。
畢竟每個參賽者的行業都不一樣,沒有做功課了解一下的話,哪有辦法給什麼好建議!
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其中一個參賽者想要在Youtube上面說書,當網紅帶給觀眾一些知識,結果其中一個評審給的建議是:
「那你可以穿得好笑一點,帶個好笑帽子之類的,來吸引觀眾注意。」
(這評審就是沒做功課的)
聽到這個建議我差點昏倒,實在太膚淺了,又不是每個Youtuber都在搞笑,不同Youtuber的定位不一樣啊!
不過我跟你講一件事,你會非常驚訝,那就是這評審開了一間公司,賺非常、非常多錢,算是有實力的人吧。
(會多加一個“吧”,是因為我跟他不熟,不確定他的成功有沒有運氣因素)
既然是有實戰的人,為什麼會講這種話?
因為他沒有做功課,也沒有去了解參賽者的行業!
之前我就有幾篇文章,提到怎麼分辨對方有沒有實力,判斷的最主要方式就是看對方有沒有實戰的成績,如果他真的有賺到錢,再去聽他講。
但是這次的狀況,是評審有實戰成績沒錯,但講出來的話一樣不能聽!
除了沒做功課之外,他是老一輩的人,做傳統產業起家的,對網路的瞭解實在太少了。
像我之前跟著ICON創辦人Scott Watterson學習,我後來創業的時候,就有打電話問他:
「我在網路上賣蛋糕,可以請你給我一些建議嗎?」
他沈默了一會,問了一些問題之後說:
「我對網路不熟,這方面的建議不能給你。」
他的公司是做運動器材的,在美國年營業額幾百億,但是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對著自己不熟悉的網路,亂給一些建議。
如果你有一個事業,身邊一定會有很多人給你建議,這時候你就要好好判斷一下他的建議,到底能不能聽。
首先要分類一下,建議是哪種類型。
第一類建議:和行銷相關
如果對方是給行銷方面的建議,判斷實戰成績是最基本的,他有沒有自己行銷賺到錢過,這是我之前講過很多遍的觀念。
再來要看他給的行銷想法,有考慮到你的特色風格,和客戶類型嗎?
像剛剛創業大賽的例子,那個參賽者看起來就不是一個搞笑的人,而且他要做知識型的影片,稍微想一下就知道,他不應該當小丑搞笑。
可是評審完全不熟Youtube和網紅,他只是憑著印象,就判斷所有成功的網紅都要搞笑作怪!
像我在教網路行銷課,不管學生的產業是什麼,我都會強調一定要了解客戶,然後做好定位,再來想怎麼行銷;而不是什麼都不清楚的狀況下,就辦活動吸引人,結果吸引到的都不是自己的目標客戶。
第二類建議:和產品、服務有關
判斷建議能不能聽的方式,和第一類不一樣,你不需要要求對方有實戰成績,而是要看對方是不是你的目標客戶。
假如你在賣化妝品,結果今天一個從來不化妝的男生,跑過來給你一些產品的建議,你要聽他的嗎?
這個例子太簡單了,你一定在想,笨蛋都知道不該聽他的吧?
那我更進一步,換一個更難的例子,假設你今天在開餐廳,是賣高價位的牛排,結果有人跑來跟你說,牛排不夠好吃,配不上這麼貴的價格,你要聽他的嗎?
類似的例子,你常常看過吧,或是你自己就碰過。
答案不是“要聽”或是“不聽”,是先看看這個人,有沒有在吃高價位的牛排。
有的人從來不吃高級牛排,覺得那都是騙錢的,他當然會覺得你賣太貴;反過來講,對老饕來說,你的牛排價格可能超級划算。
你的高級牛排,是要賣給老饕,還是從來不吃高級牛排的人?
答案是老饕。
那你該聽誰的建議?
答案還是老饕。
我寫到這邊,很多人會覺得很簡單,可是真的碰到同樣情況的時候,又會陷入同樣的問題,那就是到底該聽誰的。
我看到很多人在創業的時候,會去問別人關於產品的意見,但是他們問的對象,平常根本就沒在用那類產品啊!
只是因為這些被問的人,是朋友、家人、鄰居,很方便就問了。
特別是給產品建議的人,如果口氣非常有自信,那就更容易把人唬得一愣一愣的,太常見了。
網路上也是,你如過要問和產品有關的問題,最好確定一下回答你的人,平常有沒有在用你那類的產品。
你不如到和產品有關的社團發問,會比較容易碰到目標客戶。
因為在相關社團裡面人,都是因為有在用那類產品的,才會加入嘛!
問題要問目標客戶,道理雖然簡單,可是真的有做的人很少,如果你想要把產品做好,一定要記得這個重點。
p.s. 如果你有做甜點,一定也會拿著自己做的甜點問別人意見,要是對方本來就不常吃甜點,對你的甜點不滿意的話,你也不用太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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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於8月23日宣布查獲帶有非洲豬瘟的走私肉品流入台灣,台灣的養豬產業面臨嚴重威脅!農委會因此宣布8月30日起廚餘停止進入養豬場,9月1日至30日養豬場全面暫停使用廚餘養豬。
農業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等單位雖然已經進行稽查,也提出防範措施,但還是缺少跨局處的整合與協調。以環保局規劃九月份廚餘處理方式為例,可由原本合作的再利用養豬業者或事業單位依山海屯市四大區分類,自行載運至台中市四處掩埋場。但明天開學起,各校營養午餐產生的廚餘,是由團膳業者、合作的廚餘清運業者還是各區清潔隊載運至掩埋場?如果教育局和環保局應該研擬清運流程,但目前沒看到市府提出相應方案。
永鴻要求市府應該由一位副市長作指揮,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以高雄為例,23日就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並提出加強查察與輔導養豬業者等六大措施。永鴻認為市府除了配合中央外,還有更多可以做的事。
永鴻也提醒潭雅神的鄉親們,廚餘請依生熟廚餘回收分類方式,妥善於垃圾收運時間交給清潔隊垃圾車回收。讓我們盡一己之力來守護美味滷肉飯,守護台灣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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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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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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