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男的迷宮:童話隱喻的殘酷真實
《羊男的迷宮》是吉勒摩.戴托羅導演的成名作,背景設在 1944 年的西班牙。當時西班牙內戰才結束幾年,社會上瀰漫著動盪不安的氛圍。
相較其他描述西班牙內戰的電影,導演沒有刻意從大環境上著墨,而是從一名年僅 11 歲的小女孩 Ofelia 來切入整個故事,她的媽媽再婚,懷了一個男孩,帶著她一同搬到了上尉的身邊,電影就從這裡展開。
中產階級在推翻國王後,組成了共和國,借助社會黨的工會力量支持,試圖在西班牙站穩統治的腳步,卻因組成分子的複雜性而無法建立統一的組織。這樣的情形使共和國在面對後來崛起的右翼國民軍時,沒有招架之力,而當時是二戰前夕,國民軍更是借助軸心國的幫助而佔了上風。
最終內戰以國民軍打敗共和軍作為結束。國民軍的領導佛朗哥開始施行殘酷的獨裁統治,不僅鎮壓各式左翼組織,更是監禁了所有相關人士,在這段期間,有許多無辜的共和國人民被關押在集中營,甚至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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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西班牙政府在 1977 年頒布《大赦法》,禁止對內戰及獨裁時期的真相調查。後來 2019 年時,西班牙最高法院對於這位獨裁者佛朗哥的墓地,依據《歷史記憶法》裁定遷出烈士谷,被認為是西班牙「轉型正義」的進展。
電影中,女僕 Mercedes 一直在暗中幫助的組織是共和國的殘黨,Ofelia 的繼父則是國民軍的軍官。《羊男的迷宮》中便充滿了許多這樣的對立,共和國與國民軍、左翼與右翼、現實與幻想等等,擁有艷麗色彩的幻境與黑暗沉寂的現實世界形成兩個對比。
但在對立之中,電影的結構卻同時意圖使雙方相互映照,就像 Ofelia 必須完成三個任務才能回去地底王國,共和國的游擊隊必須在艱困的情境尋找反擊的機會。當 Ofelia 在幻境中探險,時間卻沒有停止步伐,現實依舊有許多悲傷的事情在發生著。
電影中的羊男是參考希臘神話中的牧神「潘」,潘在神話中是掌管樹林的神,有著半羊半人的外貌,但這樣的外型在中世紀時被天主教化成了惡魔,成為了後來「巴風特」的原型。
所以就算電影中的羊男並非小女孩的幻想,也可能只是迷惑人心的惡魔,希望藉由她來達成某些目的,而編造出三個任務好利用她,而非真的要引領她回到地底王國,於是在第二個任務時,羊男指派跟隨小女孩的精靈對於藏鑰匙的小門給出了錯誤的指示,而最後 Ofelia 不肯將自己的弟弟交出去時他也勃然大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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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敘事的互相映照
電影的開頭,Ofelia 撿起了地板上刻著眼睛符號的石塊,將其放入缺少一部分的石像中,接著從石像的嘴裡鑽出了一隻形狀奇特的蟲子。
眼睛被認為是靈魂之窗,在許多神話中也有特殊意義,例如埃及神話的荷魯斯之眼,代表了神性與真實,可以將 Ofelia 的這個舉動解讀為開啟了幻境之門,預告了接下來虛實交錯的冒險即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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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美好的童話充滿了死亡與犧牲,殘酷的現實反而在最後贏來勝利的曙光,但實際上在歷史記載中,突擊隊其實並沒有成功推翻佛朗哥的統治,也就是說就歷史進程看來,他們的反抗是徒勞的,電影最後的勝利也僅僅是暫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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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死了,但靈魂回到了地下王國」
劇情設定進入地下王國必須要有「無辜之人的血」,這也是 Ofelia 的最後一個任務,羊男因此央求 Ofelia 傷害自己的弟弟以取得鮮血,她卻不肯答應,最後上尉趕到現場,奪回自己的孩子並殺了 Ofelia ──於是 Ofelia 的血滴落進祭壇。
「無辜之人」的定義究竟為何?羊男認為是未經世事污染的嬰兒,但 Ofelia 選擇不以犧牲他人來完成自己目的,這樣也能算做是無辜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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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經典的電影必定具備值得討論的地方,且會使觀影者走出戲院後仍深陷劇中。《羊男的迷宮》便藉由各種意象與隱喻做到了這點,並在漫長時光中經由不同人的觀看,而誕生不同的體驗,衍生出各式的觀後感與解析。
不管最後小女孩是否回到了地下王國,結局都非常震撼,或許根本不須釐清這一切是否真實,就讓故事這樣結束也是一種最美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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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XXY_Animal of Vis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歷史上的今天 1944-JUNE-06 諾曼第登陸 人類近代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海上登陸作戰,就在76年前的今天發生,將近300萬的盟軍官兵橫渡英吉利海峽來到法國諾曼第登陸,與控制該地區的納粹德國軍隊展開激烈戰鬥;縱使盟軍反攻行動最終取得勝利,但同時也付出相當慘痛的代價。 ▶ PODCAST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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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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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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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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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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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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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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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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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二戰軸心國勝利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角書摘:🥩🥔🥦二戰飲食記憶】
「將近5年,每個星期的菜色都一樣……我們什麼都不想,反正吞下去就對了。」在二戰期間,大眾成天排隊領取配給食物,苦思下一餐的著落。「為勝利耕作」(Dig for Victory)成為全球性運動:人們在每塊閒置土地上種植馬鈴薯,因為除了容易生長之外,同時具有營養價值。英國政府甚至推出「馬鈴薯皮特」(Potato Pete)卡通人物,鼓勵家庭主婦多用馬鈴薯做料理,並出版專門食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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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期間的飲食記憶是怎樣的?一名曾駐澳洲的美軍戰鬥機駕駛員曾如此回憶:「罐裝牛肉、像冷膠一樣濃稠的燉羊肉、口感似橡膠的脫水雞蛋、斯帕姆午餐肉、吃起來如砂礫的黑麵包,還有各式各樣的馬鈴薯料理──水煮馬鈴薯、炸馬鈴薯、烤馬鈴薯……馬鈴薯蛋糕、馬鈴薯濃湯、馬鈴薯餡餅等」──數也數不盡的馬鈴薯,這就是戰爭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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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書摘 #二次世界大戰 #戰爭 #美國 #英國 #德國 #日本 #同盟國 #軸心國 #食物 #料理 #戰爭的滋味 #WW2 麥田出版
二戰軸心國勝利 在 XXY_Animal of Visio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 1944-JUNE-06 諾曼第登陸
人類近代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海上登陸作戰,就在76年前的今天發生,將近300萬的盟軍官兵橫渡英吉利海峽來到法國諾曼第登陸,與控制該地區的納粹德國軍隊展開激烈戰鬥;縱使盟軍反攻行動最終取得勝利,但同時也付出相當慘痛的代價。
▶ PODCAST收聽:
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b39z0kq481i0873sybzvwhc
第二世界大戰從1939年開打以來,納粹德國佔領了西歐大半土地,同盟國以英國作為反攻基地的同時,納粹德國久久無法攻破英吉利海峽的天然屏障,因而將入侵矛頭指向東邊的蘇聯,展開了長時間的東部戰場。在1944年之際,軸心國與同盟國雙方陷入了僵局;盟軍也在北非戰場到登陸西西里島,進入義大利半島後,開始計畫一場大規模的登陸行動,在法國北部的諾曼第策劃登陸戰,開闢西邊的另一個戰場,以東西方夾攻納粹德國。
這場行動代號為「大君主」,更在正式執行登陸作戰前實施了欺敵計畫,期望能夠讓德國守軍無法預期登陸地點。就在1944年6月5日晚間開始,美國空降部隊從英國出發,並在諾曼第地區首先空降至敵後,6月6日清晨之際再海軍艦隊的砲擊掩護下,陸軍開始對諾曼第灘頭實施搶灘任務,計畫搶下灘頭後與後方的空降部隊會師,拿下諾曼第建立灘頭堡而開始投入軍備物資,向歐洲內陸挺進。
諾曼第登陸作戰的行動十分慘烈,其中又以奧馬哈海灘的搶灘戰況最為激烈,是為「血腥奧馬哈」。在1998年上映的《搶救雷恩大兵》電影,開頭就是以奧馬哈海灘搶灘過程為背景。
「大君主作戰」持續到八月,盟軍攻入法國巴黎,將德軍逼退到塞納河對岸後告一段落;在這兩個月期間,盟軍一路收復了二戰開打以來的失土,德軍也開始位接下來的反攻作戰做準備。戰爭持續到隔年五月,盟軍東西方一路夾擊納粹德國之下,才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歐洲戰場。
我們回頭看看目前我們在【歷史上的今天】所提及的幾個歷史事件,從1940年的敦克爾克大撤退,再到今日我們所提到的1944年諾曼第登陸,以及1945年的二戰歐洲戰場結束;人類在歷史的洪流中始終學不到教訓,依舊是不斷重演悲劇,始終無法捉摸難以掌握的人性。
過去我們提及盟軍或德軍的傷亡數字,但我們是否忽略了在諾曼第戰役期間共有將近兩萬名法國平民受到波及傷亡,戰爭帶來的影響也絕對不是說停戰就結束,仇恨、和難以衡量的生命,或許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沒有任何一個生命是該被毀滅,戰爭最大的受害者,永遠都是那些身處在戰場上,手無寸鐵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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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軸心國勝利 在 BrotherPedro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Multistreaming with https://restream.io/
的試玩版: Old World Blues, 收錄四個烏拉山周圍的軍閥政權約五年的內容
完整版預計會收錄所有主要國家和大小陣營二十年的內容
二戰已經結束了20年, 軸心國得到最終的勝利
海獅行動成功讓英國和法國成為德國的魁儡
蘇聯也被擊敗, 最好的土地全部被占領, 剩下的廢土變成軍閥割據
美國在日本帝國及擁有原子彈的德國圍攻下也只能投降
但希特勒的萬年帝國好景不常
納粹建立在掠奪的經濟在戰後迅速崩潰
日本建立的大東亞共榮圈及重建的美國也得到核子武器
世界陷入三向的冷戰
現在,希特勒的病情急轉直下, 帝國中的派系開始蠢蠢欲動...
基本上是個看故事為主的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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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軸心國勝利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主持人: Kobe, Gary)
高堡奇人 The Man in the High Castle 是一部架空歷史題材的美國電視連續劇。該劇以美國科幻小說作家菲利普·K·迪克於1962年出版的同名小說《高堡奇人》(小說)為基礎改編創作,由亞馬遜視頻播出。劇集講述了一段軸心國在二戰中勝利的架空歷史。在劇集中,1962年的美國被分裂成了三個國家:落基山脈以西的美國是名為日屬太平洋合眾國(Japanese Pacific States)的大日本帝國的傀儡政權;落基山脈以東的美國是名為大納粹帝國(Greater Nazi Reich)的納粹德國的傀儡政權;和夾在前兩個國家之間被稱為落基山合眾國(Rocky Mountain States)的中立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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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二戰幾個大國中
美英法蘇義都還算是政府、國家機器正常運作
但德國是極權瘋子政府,執政黨還自創私軍,還因此跟軍方關係不睦
日本則是沒有國家化的軍隊摧毀了政府
變成軍人開會決定國家政策的荒謬情況
那如果軸心國取得勝利
德國滅亡了蘇聯,處決蘇共
逼迫英國簽下全面退出歐洲和地中海的條約
日本大破美國艦隊,讓美國答應解除所有制裁和干涉
軸心國主掌歐亞,那軸心國們要怎麼辦呢?
首先除了義大利外,其他兩國都不是適合戰後治國的體制
當已經沒有共同敵人,美英退出干涉,蘇聯滅亡,國防軍和黨衛軍的裂痕會不會越裂越大
同時,日本雖然征服中國,也趁德國殲滅蘇聯北進收了外蒙古和東西伯利亞
但暴走的戰爭火車能停下來嗎?陸軍會不會還想要進攻印度,甚至提出趁美國新敗,大舉揮
師美洲的中二主意?
德國或許會內戰,然後新的政府因為沒有欠債包袱,轉型成適合承平時代的新威權
但日本呢?
政府系統已經瓦解,海陸內閣完全沒有能力處理要治理中國蒙古東南亞西伯利亞的治理問題
甚至連佔領的戰地政務都有問題
可能不到多久中國就變成巨型的「西班牙潰瘍」,陸軍疲於奔命鎮壓起義卻是越剿越多
再說,軸心本來就不是真的兄弟,當戰爭結束,德日關係會不會急速冷凍?
然後美國挑撥軸心國分裂後
就是現代版秦末六國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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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95.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541434306.A.968.html
※ 編輯: sanae0307 (114.136.195.143), 11/06/2018 00:23:54
雖然還沒看,但國防軍黨衛軍的衝突遲早要爆發
而日本...想玩征服卻連基本戰地政務都亂七八糟,國家機器完全故障
我還是趁現在跟某日說清楚好了
每個大國在擴張時期都是軍國主義,軍國主義並不噁心邪惡
沒有完全毀滅就沒有新生更是愚蠢可笑的幹話
把一個歷史古國清算後變成一個廢柴國家並不是什麼義舉
而是對該國歷史文化的毀滅和民族精神的踐踏
德國從條頓騎士團---普魯士王國---德意志帝國
一直以來就是鐵血民族,德軍軍人嚴肅、剛直、榮譽,正是由條頓時代一直下來的
鐵血軍國主義就是這個民族的靈魂
而一二戰對德國所做的,就是把這個勇者民族的戰鬥基因強制抽離、尊嚴徹底踩碎,只為讓
他們知道英美是絕對的神聖不可侵犯
這樣的侮辱叫做為德國好,沒有徹底破壞就沒有新生
你從根本上就徹底侮辱了日耳曼民族
如果你還是要說軍國主義是絕對邪惡
那何不叫美俄中清算自己呢?
英國移民恩將仇報屠殺美洲印地安人,佔領他們的土地,手法是南京大屠殺數倍殘暴,這就
是美國的建立
美國在成長期是所有國家最嗜血的
俄國推翻蒙古後,反過來清算奴役蒙古人
要說擴張時期的邪惡,誰能比美俄
※ 編輯: sanae0307 (114.136.195.143), 11/06/2018 0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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