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及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之勞動權益知多少
(內容轉載自勞動部網頁-防疫專區,網址:https://www.mol.gov.tw/3016/44241/)
壹、防疫照顧假
Q1: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1.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2: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3: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4:中小學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
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Q5: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為何?
A:
1.如有「12歲以下學童」,以及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其中1人得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2.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1人得於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3.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貳、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之勞動權益
Q1.政府宣布中國大陸地區列入二級以上流行地區,此時是否還可以繼續指派勞工至中國疫區提供勞務?
A: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Q2. 如果雇主因應疫情,調整勞工回台工作,工資部分是否需支付?
A:雇主為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與勞工協商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勞務提供方式,應照付工資。
Q3.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中國大陸疫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A:雇主如強行勞工至中國大陸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Q4.勞工因公指派到中國大陸地區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
A:
1.雇主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至中國大陸工作,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2.雇主應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未能提供者,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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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及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之勞動權益知多少
(內容轉載自勞動部網頁-防疫專區,網址:https://www.mol.gov.tw/3016/44241/)
壹、防疫照顧假
Q1: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1.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2: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3: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4:中小學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
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Q5: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為何?
A:
1.如有「12歲以下學童」,以及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其中1人得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2.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1人得於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3.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貳、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之勞動權益
Q1.政府宣布中國大陸地區列入二級以上流行地區,此時是否還可以繼續指派勞工至中國疫區提供勞務?
A: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Q2. 如果雇主因應疫情,調整勞工回台工作,工資部分是否需支付?
A:雇主為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與勞工協商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勞務提供方式,應照付工資。
Q3.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中國大陸疫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A:雇主如強行勞工至中國大陸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Q4.勞工因公指派到中國大陸地區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
A:
1.雇主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至中國大陸工作,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2.雇主應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未能提供者,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地區。
二級以上流行地區 在 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毒友傳給我這位旅日作家的文章,看到第二句我就暈倒了。
如果日本已經有 #非常多名社區群聚感染 ,陳時中指揮官不會手軟,會馬上把日本定位為二級以上流行地區的。
日本有社區感染,是的。
多了群聚兩字,差很多。
除包機和郵輪之外,日本目前的16人確診中,其中12人有武漢旅遊史,4人有接觸武漢旅客。這四例沒有中國旅遊史,所以日本社區感染目前是四例。(三個是奈良司機相關,一個是京都的中國店員)
然後那個編按還有前面的黑字,會讓人誤以為社區群聚已經86例了。
我也預期社區群聚在日本總有一天會發生,可能會先於台灣發生(是的,我認為台灣也有機會發生,運氣不好就是發生在1月31日基隆的破口),但我們不能幫陳時中指揮官還有安倍總理宣布對吧。
對日本防疫有批評,有信心,都可以。但至少請先以傳遞正確的疫情資訊為前提。對於疫情的任何發言,真的都要小心,特別你是公眾人物,特別你不是醫療專業人士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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