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不完善的正義,但當你教導法律的時候,法律就必須完善,而當你學習的時候法律就必須是正義的,因為不公正的法律是最慘忍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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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School》拉抬了韓國律政劇的新高度,一開始以為走錯棚來到了《謀殺入門課》的場次,然而雖然《Law School》用了與《謀殺入門課》類似的炫技手法,他的內在卻是飽滿厚實的,那些插敘倒敘與誘導拍攝手法只是在本就扎實的劇本上增添了一些可有可無的裝飾,讓人看得胃口大開,咬下去才發現裡面是料多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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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從一個發生在法學院的殺人案開始,隨著法學教授與學生們的追查下,漸漸的拉出一堆藏於幕後的人與事。這部的支線雖然意於襯托主線,卻沒有任何廉價感,精彩程度隱隱壓過主線一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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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
不管是公民課還是許多法律劇,「無罪推定」都是大家時常接觸的一個部份,而在《Law School》不斷的提醒了無罪推定有多麼重要,不管是楊教授被指控殺人,還是在未審先判的輿論風向下,大眾的怒火就像貼下無法撕下的標籤一樣,凌駕於法律之上,我們常常因為自身經歷或是大眾風向而把尚未定罪的人推入罪惡深淵,可想而知「無罪推定」僅僅是法律條文並沒有深植到每個人心中,對於一般人雖說是人之常情,但對法學院的那些準法律人來說,這就像拿著法典煽了自己一巴掌一樣,很痛但你也無法還手,看著他們載浮載沉於這些心裡和現實中的權衡博奕令人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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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刑法教授的我,從未教導過學生法律是正義的,讓法律正義的是,法官基於無罪推定主意以及證據裁判主意,所做出的公正權衡,希望法庭可以讓這些準法律人,清楚明白什麼事根據公正的天枰所做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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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射現實的支線
在追查殺人案這條主線時,拉扯出許多旁枝,不管是類似韓國現實世界的「素媛案」還是「約會暴力」案件亦或是「偵查不公開」和「不支付贍養費問題」引出的輿論壓力,一場又一場透過楊教授與學生的努力而實現的正義,一幕幕法庭上的攻防對亦具備了高度可觀賞性和充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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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全藝瑟的「約會暴力案件」
整個過程你不得不讚嘆全藝瑟這角色的轉變,演員高允貞在這段案件的過程中有大量的特寫鏡頭,可以看得出來她把該詮釋的部份都發揮到了定位,一開始的隱滿到中間的猶豫到最後的堅韌,眼神上的轉變到肢體上的步步爬起,全藝瑟的經歷觀眾都知道,那份加油掛在口中,想要喊出卻知道一切皆是沒用,好在她的同學們,那些準法律人的努力,讓如此艱難的情況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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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約會暴力之下,大部分的被害者都難以報案,一來是因為心中存在一絲憐憫與猶豫,曾經與另一伴的美好過往這時候都會像枷鎖一樣令被害者寸步難行,二來則是如同楊教授提到的,在約會暴力的審問過程中會不斷問出:「你確定要告你的情人嗎?」「你真的有遭受暴力嗎?」等等會觸發二次傷害的言論,這些隱藏在背後的因素是法律看不到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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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約會暴力的法庭戲令人眼前為之一亮,因為有陪審團參與,楊教授一改以往的犀利作風,改用類似教導學生的方式一步步解釋那些艱澀的法律條文,我想不僅僅是陪審員們,就我的感覺,透過那些比喻方式解釋的法律條文確實有助於沒學過法律的人更簡單明瞭的理解那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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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圖與大象
全劇時不時可以看到楊教授在擺弄他的拼圖,而完成那塊大型拼圖後呈現的是一個大象,後來才發現這個隱喻非常契合整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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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拼圖完成的那一刻,將會排除合理的疑心,並顯現出實際的真相」當看完全劇後回頭看到第一集楊教授的獨白,才知道他這句話早已貫穿整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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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塊的拼圖象徵著一個個證據,而在拼圖過程中產生的思考與猜測都成為了合理懷疑,最後拼湊出的大象則代表著真相。在拼湊的過程中一步一步的排除合理懷疑又或者是加深那些合理懷疑,直到最後大象出現才代表著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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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拼出大象需要非常多拼圖,代表著楊教授的這段路有多麼困難,同時大象也意指「房間裡的大象」的寓意,隱射有些東西明明就像是房間裡的大象一樣顯眼,明明誰都有發覺這件顯而易見的事情,卻因為某些原因之下被忽視了。這邊的某些原因可以是輿論也或者是一些背景龐大的人物施加的壓力,導致法律的規範被藐視甚至於被正面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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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來不管是楊教授還是檢察官又或是那些學生們,努力著收集所有拼圖想要看到最終面貌,然而在看到完整當下的那一刻才知道藐視大象的並不是人,而是那些不完整乃至於被人所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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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School》在大量的法律術語轟炸之下,不斷的開庭出庭,卻仍然僅守著最基礎的法條,他的核心始終扣在第一集的那段獨白,自始自終毫無偏移,炫技式的拍攝手法增加了更多可看性,結合社會議題的各種分枝襯托了主線的完整度與規模,楊教授與準法律人的互動,與其實說是老師與學生不如說是在背後溫暖守護的父親,那份厚實的嗓音與挺拔的背影是學生的一個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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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通過二輪司法考試的韓俊輝還是同名同性的姜率,又或者是那些法律學校的同學們,他們的互動建立在一起奮戰的刻苦與汗水茁壯的友情,日日夜夜埋首於判例上的時光,練習開庭的模擬,種種的互動無疑於給人一種青春熱血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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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教授打破了許多律政劇的通病,也就是利用輿論打破常規的過時手法,他是真正的利用法律將了對手一軍,他相信唯有法律才能實現正義,而當你在學習法律時必須要是正義的,同時你在使用法律時也必須要是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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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實的劇情、立體的人物、對於社會議題的關注、揭露法律的另一面,種種的元素之下,《Law School》算是樹立了韓國律政劇的一個新的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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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chool
#法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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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是少數人鬥爭的工具 在野黨不該成為幫凶】
在立法院眾多法案中,有兩項議題是我們這代政治人物不可迴避之重,一個是憲政改革,另一個就是司法改革,從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以來的20幾年,我都一直站在歷史的現場,立法院修正了法官法、大法庭制度、憲法訴訟法等等重要法案,當中的遺珠之憾就是人民參與刑事審判。
「為什麼民主進步黨在1986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呢?」
戒嚴時期,國民黨制定刑法一百條(內亂外患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唯一死刑)以及檢肅匪諜條例(唯一死刑)作為整飭異己的工具,動輒以內亂外患罪判決政治犯死刑,高壓統治,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事件,更以軍法法庭審判政治犯,包括黃信介、施明德、姚嘉文、張俊宏、呂秀蓮以及陳菊(花媽)等人,檢察官都以唯一死刑的叛亂罪起訴,後來是因為美國的壓力才改判有期徒刑,1986年民進黨成立時,為了避免國民黨持續利用內亂外患罪來壓迫人權,在行動綱領中,通過內亂外患罪案件的審理中,必須以政黨代表、國會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陪審團進行公開審判,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後,黨禁與報禁也一併解除,民進黨成立正式合法化,1990年3月爆發野百合學運,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更促成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5月17日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同月21日廢除檢肅匪諜條例,刑法一百條也在1992年5月16日被廢止,臺灣民主化更邁進一步。
「轉型正義已法制化,時空背景早就不同」
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我也自隔年開始擔任立法委員,不斷推動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法規,終於在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撤銷四波有罪判決,當中也包括美麗島事件受難者、監察院院長陳菊,從黨外一路走來,臺灣逐漸民主化,通過行動綱領的白色恐怖已然不再,內亂外患罪的陪審團制度也失所附麗,更遑論當時的陪審團亦非現在在野黨的陪審團,請國民黨、民眾黨跟時代力量認清事實,不要別人說什麼,你們就跟著說什麼,立法委員要做自己!
「司法院從來都沒有提出陪審制的相關法案」
司法院最早在1987年3月黃少谷院長任內,就在該院第二次首長會議決議「我國不宜採行陪審制,並建議派員考察參審制度」,後來在1988年,林洋港院長任內,認為臺灣可以參採歐陸的參審制,並開始研擬草案,終於在1994年3月完成「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但卻因為各界意見仍然相當分歧,因此未送交立法院審議。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決「專家參審制」,司法院根據此決議,在2000年翁岳生院長任內,頒布「專家諮詢試行要點」,在當事人同意下,參與審判諮詢的專家學者可以提出意見給法院參考,但不能進行事實認定跟法律判斷,但後來因使用率過低而在2008年中止,此外,司法院也在2006年提出「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送行政院會銜,但卻因為行政院不同意,最後也無法送交立法院審議,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說是一波三折。
「國民黨徒具形式的觀審制草案」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因為發生許多爭議判決,社會各界嘲諷法官是「恐龍」或是「奶嘴」,為了解決此問題,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曾經在2012年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但是這項制度讓人民進到法院後,「可觀不可判,可聽不可說」,僅是讓人民形式上參與審判,跟法院旁聽沒有兩樣,根本沒有實質的意義,人民參與審判可謂是漫漫長路,始終走不到終點。
「民進黨為何同時提出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草案?」
為了抵抗國民黨提出的觀審制,民進黨黨團當時由我領銜,代表司改會提出「陪審團制度」,也請當初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吳宜臻提出「參審制」,本黨團委員間也相互連署,藉此來阻擋國民黨的觀審制,最後三種制度的草案都未在立法院審議,第八屆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後,也未再提案,在野黨不認清歷史脈絡,反而人云亦云,成為特定人士的傳聲筒,甚至是鬥爭的工具,立法委員失去個人自主意識,照稿讀稿不知所云,悲哉!惜哉!痛哉!
「漫長的溝通與審議歷程」
2015年,總統與立委大選前,我與許多民進黨委員,在基於不讓國民黨繼續推觀審制,受司改會之邀,也簽屬願意支持陪審制的連署書,時至今日我也從未否認此事,但情勢已然變更,主客觀條件早就不同,持續用過去的事情來抨擊本黨並沒有意義。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司法院在呂太郎秘書長的努力下,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但在立法院審議時,就到底要採行參審制,由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或是陪審制由人民決定有罪與否,法官來決定刑度,而爭論不休,即使呂秘書長多次與各方溝通,也未有成果,立法院在第九屆結束前,仍然無法三讀通過。
「橘逾淮而為枳,移植美國陪審制將是法治史上的大災難」
民進黨作為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必須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若貿然採行陪審制,我國的審判體系跟美國完全不同,美國是英美法系,是採行以判例為主的審判制度,有嚴謹的「刑事證據制度」以及「量刑基準」,與臺灣的司法體系不同,如果直接施行美國的制度,很可能出現如同移植手術後的「排斥現象」,反倒使我國的司法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而陪審團制度中,沒有判決書只有評決書,檢察官也無法上訴,更嚴重的是,陪審制中必須要所有的陪審團一致決定有罪,只要有一個人認為無罪,就會出現僵局陪審團(Hung Jury),必須解散目前的陪審團,重新啟動選任陪審員的程序,再次進行審判程序,若是再出現僵局陪審團,就必須再行解散,這樣一來一往,曠日廢時不說,我國重罪嫌疑人的羈押上限為15個月,如果陪審團審議超過這個期限,重罪嫌疑人就必須釋放,試問,臺灣人民能夠接受殺人嫌疑犯因為僵局陪審團而被無條件釋放嗎?
「變形的參審陪審拼裝車,不負責任的在野黨」
第十屆立法院上任後,司法院再次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委員會與朝野協商時,在野黨無法回應陪審制的缺陷,於是提出許多奇怪的變形制度,或是一意孤行強力支持陪審制。
「時代力量的錯誤之處」
時代力量提出純陪審制,在審查時長篇大論,但卻未回答如何解決僵局陪審團的問題,特別是提出世界獨創的條文,只要最低本刑三年以上,就必須使用陪審制,時代力量號稱最在乎環保團體,最在乎臺灣的生態保護,空污法第5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以及水污法第37條,致死或致重傷都是三年以上的重罪,也就是時代力量認為必須適用陪審制的案件,請問這些破壞環境的嫌疑犯,如果遇到僵局陪審團,是不是就要無罪釋放?請問時代力量如何向最支持你們的環保團體交代?另外,時代力量也引入訴因制度,讓法官不能夠變更起訴法條,如果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但最後法院發現犯人有殺人故意,在訴因制度的規範下,法院必須判這個人無罪,試問,公平正義何在?
「民眾黨的荒謬之處」
民眾黨代表司改會提出參審與陪審的兩制併行,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或是致死的案件是用參審,但是在第五條之一卻規定許多重大政治性的案件,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貪污、選罷法、內亂外患、反滲透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集會遊行法等敏感政治案件,都要適用陪審,這些案件在臺灣藍綠對立的社會氛圍下,非常容易出現僵局陪審團,所有的嫌疑人都可能因此被釋放,民眾黨也沒有告訴我們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台灣社會能夠接受嗎?
「國民黨的離譜之處」
國民黨在這個議案上的行為,更是荒謬中的荒謬,離譜中的離譜,起初提出跟司法院版非常類似的參審制,後來為了杯葛民進黨,又支持參審陪審兩制並行,表決時,突然提出第五條之一的修正動議,國民黨的版本比民眾黨的更加荒謬,在陪審的適用案件中,除了民眾黨版本有的敏感性政治案件外,還增加了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黨法、促轉條例等,此外,也新增跟環境有關的案件,例如空污法,以及行政訴訟類的所得稅法等案件,都必須優先適用陪審,這些案件都會出現僵局陪審團的情形,而國民黨也只在該條文聲稱兩制並行,後續條文卻完全沒有陪審制的施行條文,顯然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製造出一台根本跑不動的拼裝車。
身為立法委員,必須擔負起責任,不能民間團體說什麼或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投票結果是什麼,不加思索就照單全收,「司改會找義和團來當自己的御林軍,在野黨就成了被利用的工具跟打手。」
「兩制併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如果採行兩制併行,除了陪審團制度可能的問題以外,還有司法教育上的疑慮,大學教授不可能同時熟悉兩套制度,並且把相關知識傳遞給學生,如果連大學老師都無法熟悉兩套制度,那未來將成為法官、檢察官跟律師的法律系學生們,如何使用這兩種不同的制度進行訴訟,又如何追求真相、如何保障被害人與被告的權益?我們不可能眼看著臺灣的司法體系,因兩案並行而陷入重大的危機,這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黨能夠做的事情。
「司改會、陪審團跟在野黨無所不用其極抹黑污名化司法體系是極大不道德」
司改會與在野黨,刻意透過所謂的權威效應來污名化法官,懷疑臺灣的法官不值得信任、都會貪贓枉法或是操守有問題,我必須說,司法體系確實有需要檢討的地方,但不是利用這種無限上綱的攻擊方式來進行,中間討論本來就是為了讓職業法官能夠在國民法官有疑問時,由職業法官回答國民法官,但在野黨卻不斷抹黑,民進黨的版本中,直接明定職業法官的釋疑只能在國民法官提出時才可以進行,民間原有的疑慮早該消除,而在野黨跟有心人士的扭曲抹黑,也該適可而止!
「實踐承諾的民進黨,進步的國民法官法」
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在就職演說時,提到要進行司法改革,獲得臺灣人民最大的掌聲,身為執政黨黨團,我們也非常負責地提出「國民法官法」的修正版本,在這個版本中,實踐了許多進步的司法改革理念,包括人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以及全面證據開示等等,民進黨黨團始終站在改革的第一線,從不退縮,也從不盲從,今日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更是民進黨推動司法改革的重大里程碑,期盼司法制度在人民參與審判後,能夠注入活水,讓人民願意信任司法制度,使臺灣的訴訟體系能夠更公平,更符合人民期盼!
謝謝所有黨團同仁以及助理們的努力,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國民法官法 #民進黨 #蔡英文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郭國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吳玉琴 #司法院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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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Cop:武力失控的警察故事】#葉郎電影徵信社
三十多年前的好萊塢科幻電影《RoboCop 機器戰警》的情節荒謬無比,以至於我們當年都輕而易舉地忽略了電影背後暗藏的警世訊息。
如今後悔早就來不及,我們已然活在那部科幻電影所描繪的荒謬未來:在那裡一切的政府職能都可以招商民營BOT,而警察武力有如軍隊一般強大無比,生死不計地使用不合比例的暴力執行值得懷疑的法令,即便是細微末節的輕罪都比照戰場死敵的規格殲滅。
一次又一次香港警察的執法畫面更讓人不免懷疑:哪用得著好萊塢費盡心力重開機,《機器戰警》的情節早在電視新聞中一一次又一次上演。
▇ 殺戮戰場底特律
四年前《機器戰警》的故鄉底特律市出現了一則帶有RoboCop關鍵字的社會新聞:
這樁警察暴力事件發生在底特律近郊的Inkster,距離Ford汽車的總部Dearborn不遠。Dearborn屬於底特律市城區的一部分,但在Ford工廠上班的黑人不被允許住在Dearborn,所以這些工人多數住在更郊區的Inkster。
事發當天一名黑人Floyd Dent駕車經過Inkster某個路口時,被兩名白人警察從車內拖出來毆打和電擊,並疑似將古柯鹼放入車內藉以栽贓駕駛。
帶頭的白人員警名為William Melendez。在他過去擔任底特律警察的16年間被投訴的次數遙遙領先同仁,並在接連12起訴訟中被控暴力攻擊市民。他因此得到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封號——RoboCop。
《機器戰警》的故事會選在汽車之城底特律完全不是巧合。底特律是GM、Ford和Chrysler等汽車大廠的根據地,在20世紀中期之後和美國中西部、五大湖區幾個工業重鎮一起經歷了「去工業化」的產業瓦解歷程,因而被稱作鐵鏽地帶。隨著汽車工業瓦解而來的是失業、貧窮、犯罪和政府財政窘迫。然後大家開始為這些混亂找尋解方。美國總統Donald Trump在就職演說中就指稱這些所謂中心城市(inner cities)的犯罪氾濫是一場大屠殺(carnage),並主張這些混亂都是移民所導致,所以為了拯救這些岌岌可危的城市他將削減對這些城市的聯邦補助經費,直到這幾個城市放棄維護移民權益政策為止。這種企圖一槍斃命、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無疑也是一種RoboCop模式。
警力壓制是多數城市選擇的便利解方。1967年底特律警察掃蕩一家無牌照經營的酒吧,演變成一場波及全城的失控警民衝突,最後導致全城43人死亡、467人受傷、超過7200人被捕、超過2000座建築物被破壞。這場底特律騷亂是整個城市由盛轉衰的關鍵,有錢的白人選擇逃離該城,也進一步惡化底特律經濟和政府財政。
《機器戰警》除了預言美國監獄和警察業務委託民營的荒謬商業模式之外,最神準的預言還是2013年底特律政府申請破產。底特律官員打的算盤是透過破產程序減輕債務負擔之後,市政府可以繼續降低企業稅率吸引有錢人回流投資底特律。
《機器戰警》故事背景正是這些資本主義大城紛紛經歷過的泥淖:在政府民營化、服務商品化、警力軍備化之間垂死掙扎,始終找不到出路的地獄之城。然後英雄從天而降……
▇ 以正義為名的暴力
具有先見之明的荷蘭導演Paul Verhoeven是今天這個故事中的唯一英雄。
Verhoeven赴美發展之後的電影全數充斥著浮誇的色情和暴力元素。他狡猾地把自己對於色情和暴力的批判觀點藏在電影的隱密深處,坐視觀眾毫無自覺地沈浸在他的色情和暴力元素中樂不思蜀。
他的每一部電影都必須和美國電影協會MPAA的分級審查交戰多回,多次刪減畫面來求取R級分級(因為被分級為X級或是未經分級的電影會失去在大多數美國連鎖戲院上映的機會)。他也因此創造了R級和X級電影(日後改名為NC-17級)的獨特商業模式,並讓惡名昭彰的《Showgirls 美國舞孃》成為好萊塢史上第一部得以大規模商業上映的NC-17電影。精明的好萊塢製片Mario Kassar 和Andrew Vajna很快就想到把Verhoeven的暴力和色情元素結合Arnold Schwarzenegger和Sharon Stone等明星元素,打造出1980年代盛極一時(但也快起快落)的Carolco影業王朝。
1987年Verhoeven向華盛頓郵報記者談及《機器戰警》中的極端暴力時他這麼說:
「電影《Patton 巴頓將軍》中出現一句非常經典的台詞。當時畫面中的坦克正在燃燒,事實上整個戰場上遍佈著燃燒的坦克、瀕死的人以及早就死掉的人。然後巴頓將軍見證這個景象,細細端倪之後他說『請原諒我這麼說,但我愛死了這個場面!』雖然這是一個法西斯主義者的內心話,但我認為整個人類都是這樣子想的。我認為許多人之所以如此熱衷於毀滅事物是因為這是人類靈魂的基本元素......同時也是戲劇作品的基本元素。你沒辦法用『美』和『幸福』來打造一個戲劇作品。」
Verhoeven骨子裡對於這種以暴制暴的美式正義是不以為然的。對他來說《機器戰警》就是一個耶穌死而復生的故事,但正因為故事發生在美國,所以死而復生的美國耶穌當然是要用槍枝暴力來實現正義、普渡眾生。
「我的動機是在批判德州極端保守的司法系統,因為在德州一名罪犯可以在一分鐘內被定罪然後幾小時內火速被處死。」Verhoeven企圖用《機器戰警》嘲弄這種得來速式的美式正義。
▇ 臉書直播之後的英雄末路
好萊塢電影和香港電影中的警察長期扮演正義無私的角色,幾乎不太可能在電影中看到佔領華爾街或是反送中運動中警方濫用武力的情節。即便《Die Hard 終極警探》、《Dirty Harry 緊急追捕令》或是《Lethal Weapon 致命武器》之類電影中的警探選擇使用極端暴力手段,甚至當場擊斃歹徒時,你也不太有機會懷疑他的時機、手段、對象有沒有任何瑕疵。
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或許是警方協拍的機制中經常讓警局有機會篩選劇組的劇本,選擇他們想要被呈現在銀幕上的模樣。
1989年Spike Lee導演的《Do the Right Thing 為所應為》電影中,出現了好萊塢難得描繪警察暴力誤殺民眾的情節。同一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透過判例第一次建立了警察用槍時機的判斷標準:「客觀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亦即「換成其他任何理性的警察在相同狀況下是否會做出同樣的選擇」。
真正讓警察形象徹底顛覆的不是電影或電視劇,而是21世紀的社群媒體。
抽掉了說書人這個有時沒那麼正直的中介者角色,Youtube以及臉書直播取代了電影、電視劇的地位,講述了更接近真實的警察故事。
2016年一名明尼蘇達的婦女Diamond Reynolds,在其未婚夫Philan Castile遭警察開槍射殺後,直接用Facebook直播她和警察之間的互動,以及四歲的女兒全程目睹槍擊之後冷靜地安撫大人的心碎畫面。
媽媽事後向記者表示:「我這麼做並不是為了爭取同情或是出名,而是為了讓全世界知道警察並沒有在保護我們,他們在殺害我們。」
▇ 警察武力的軍備競賽
《機器戰警》表面上依照好萊塢公式頌揚警察打擊犯罪的絕對效率(並藉此吸引大量熱愛暴力的觀眾),但實際上卻在警告世人一個正要在高速公路上失控的社會問題:警察武力的軍備化。
終結太陽花運動的台灣警察霹靂小組最早成立於1980年代,終結佔中運動的香港警察機動部隊成立於1970年代。事實上這兩個特種警察編制都源自於1960年代洛杉磯警局首設的「SWAT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
SWAT員警的訓練完全比照軍隊,配有破門槌、閃光彈、裝甲車等武器,並得到法院的許可得以不經敲門表達身份就直攻民宅。
1970年代後SWAT的數量在全美各地不斷攀升,出勤次數隨即也從1970年代的每年幾百次,到21世紀後殺雞偏用牛刀的一年數萬次之多。比如2006年發生過赴美訪問的西藏喇嘛簽證過期卻出動全副武裝的SWAT逮捕,2010年也發生過SWAT突襲酒吧,只因為懷疑未成年人飲酒,在在證明了SWAT的武力被浮濫使用在不符比例原則的輕微罪行之上。
1980年代的反毒戰爭、2001年911事件後的反恐戰爭都進一步使包含SWAT在內的各地警方編制進入軍備競賽的瘋狂遊戲。他們爭相運用國會通過的天文數字預算購買戰場上才用得到的裝甲車、M-16來福槍、手榴彈、機關槍甚至側掃聲納等先進軍事裝備。其中又以國土安全部出手最大方,估計已經耗費數百億美元在提升警察軍備之上。
穿戴上類似軍人的服裝,拿起和軍人差不多的武器,這些警察也開始在心態上和行為上日漸「軍人」化,把美國本土當成戰場,把美國人民當成敵軍。警察從此不再是守護社區治安的力量,而是槍口朝內的戰爭機器。
失控的軍備競賽最大的受害者幾乎清一色是有色人種。2014年發生在密蘇里州的佛格森(Ferguson)騷亂,起因正是員警輕率地開槍射殺沒有前科、沒有武器的18歲黑人青年Michael Brown。隨後的抗議行動中,警方還一路動用裝甲車、催淚彈、橡皮子彈等各式軍事裝備,讓衝突不斷升級,直到整個城市完全化身成為《機器戰警》中的殺戮戰場。
▇ 機器人三大法則
2018年底舉行的聯合國傳統武器大會,88個成員國聚集在日內瓦試圖針對「致命自主性武器系統Lethal Autonomous Weapons Systems」制定出規範,藉以喝止AI和自主性機器人在戰爭上的研發運用。會議以失敗收場,但值得一提的是整個會議的構想其實源自於《I, Robot 機械公敵》科幻小說家Issac Asimov的「機器人三大法則Three Laws of Robotics」:
第一法則,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坐視人類受到傷害;
第二法則,除非違背第一法則,否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命令;
第三法則,除非違背第一或第二法則,否則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巧合的是聯合國傳統武器會議中反覆使用的「致命自主性武器系統」英文縮寫正好是LAWs。
電影《機器戰警》中也致敬/引用了機器人三大法則,只是把它改成三條指令以及一條不為人知的第四秘密指令。
作為人機合體的Cyborg,《機器戰警》還進一步探索了Asimov所謂的「Frankenstein Complex 科學怪人情結」——我們對於自己創造出來的新科技怪物的信任危機。他/它究竟是來幫助我們的好幫手,還是會害死我們的死神?
有趣的是1942年就創造出機器人三大法則的Asimov後來才發現自己根本不是原創,人類打從開天闢地以來就用類似的邏輯來評估我們發明的所有東西。他在1981年的Compute!雜誌上發表的文章說到:
「事實上機器人三大法則可以適用在人類日常使用的每一種工具上頭。拿刀做例子好了。刀的第一法則就是必須可以安全地使用。如果刀子會輕易割到自己手指,沒有人會安心使用刀這種工具。所以從此之後刀子因此有了刀柄。基本上所有用來切割的工具都必須提供類似的安全使用方法。」
等等,這不正是在說我們另外一個發明多時的兩面刃——警察嗎?
(2019年9月1日原載於端傳媒 https://theinitiu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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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cheat ()》之銘言
: 事由:因停車糾紛,兩人在路邊互歐致傷.隨後雙方都持驗傷報告提告
: 進度:目前已收到起訴書, 上面載明雙方均犯害傷罪嫌,
: 並依刑事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 我的問題:
: 1. 收到起訴書, 是否代表檢方沒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續還要出庭是嗎?
: 2. 偵查庭結束後檢查官有幫我們送調解會, 互歐互告傷害的小案件,
: 雙方也都挫傷、擦傷的輕傷(開調解會時都恢復了)對方堅持說是我先打他,
: 他才防衛, 要我賠六萬才肯和解, 最後不歡而散.
: (路口有監視器,互歐過程都有拍到, 有可能拍不太清楚是誰先動手.
: 但我記得是他先打人)
: 其實我也沒要計較這些,只想雙方撤告和解就好了. 我也清楚,最後法官判決
: 絕對是雙方各判傷害罪罰錢結案.
: 但對方似乎腦燒硬要走法院, 我能做什麼有利於自已的準備嗎?
(一)
簡易判決處刑,並不以被告確已認罪為前提,原文之1樓板友顯然混淆了「自白」與「認
罪」二者之意義*。(被告先為「有罪之陳述」的「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自白」的「
簡易程序」與經「被告認罪」的「量刑協商程序」三種程序之內容,以及三者和通常程
序之比較,應該算國內法學院學生修習刑訴課程必考的其中一大題。)
簡易判決處刑,可以是:
1.檢察官職權聲請: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
請(可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來起訴被告;或案子進入法院後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簡易判決之聲請。
3.第一審法院認以簡易判決處刑為恰當(即被告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1)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後,法院才改通常程序而行簡易程序);(2)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直接改行簡易程序)。
*自白、有罪之陳述與認罪之差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99號刑事判決:「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
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之公務
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
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
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自白是被告對「主
觀及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為肯認之供述,惟其「仍可爭執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行為不
具有責性」(例如:本件原po說「記得是對方先打人」,就是認為其行為有正當防衛之
適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刑事判決:「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
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
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
理。」→有罪之陳述係指被告「不僅承認全部構成要件事實」,「亦承認自己不具備阻
卻違法事由」,並承認其行為「具備有責性」。
至於認罪一詞,在刑事訴訟法裡,有指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對檢察官之起訴事
實是否為承認時,被告之表述者(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參照);亦有指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就法定之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
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對協商之事項(含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等)悉數予以肯認
之供述者,第455條之2定有明文。
(二)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請參閱以下2則裁判:
1.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
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
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2.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
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
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普通傷害罪的案子進法院,沒意外的話,法官會先請書記官預約調解室並勸諭雙方調解
,原po可以在調解時提到雙方最後很有可能都會是有罪判決,如果對於損害賠償金額雙
方存有疑義又談不攏,請對方考慮是否雙方改以民事訴訟解決,詢問對方是否能都先撤
回刑事告訴,避免留下傷害罪之前案紀錄。
對方如果同意雙方撤回刑事告訴,記得確認調解委員有記明筆錄;對方若不同意撤回刑
事告訴、調解不成立,而原po符合緩刑之條件(刑法第74條第1項),那之後開審理庭時
,再向法官陳明若法院認為你的行為成立傷害罪,請求法院能於判決時一併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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