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科技獎助學金申請---103年9月30日前申請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培育IC設計領域尖端人才並獎勵優秀學子敦品勵學,特設立本獎助學金。
獎學金辦法請參交大電子系官網
http://www.ee.nctu.edu.tw/News/ShowArticle.php?Number=1499
獎助學金內容:
1. 獎助名額:四名,本公司得視申請狀況增減獎助名額。
2. 獎助金額:通過本公司審核且持續具備獎助資格之獲獎學生(以下稱「獎助生」)可於獎助期間內獲每月新台幣貳萬元之獎助學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3. 獎助期間:自取得獎助資格日起至依本辦法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日止之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仍以一個月計。
申請條件
1. 校系別:提出申請時就讀台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中山大學、中央大學、中興大學或中正大學之電機、資訊工程相關系所,或甫自各該校之相關學系畢業之學士且已取得各該校之相關研究所錄取證明者
2. 年級別(以九月開學後之年級為準):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在學學生(包括五年一貫碩士學程及一般學程之在學學生)、碩士班在學學生
3. 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學分班)
4. 成績:
(1) 學業成績: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或前一學年學業成績排名全班前15%,且所有科目均須及格。
(2) 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為80分以上且自入學後至申請日前均未受記過處分者。
5. 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學金而致無法配合本辦法第十條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者。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3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交大學分班電機 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及電子研究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唐科技獎助學金申請,請交大電子之大學部、碩士班踴躍提出申請唷!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培育IC設計領域尖端人才並獎勵優秀學子敦品勵學,特設立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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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內容:
1. 獎助名額:四名,本公司得視申請狀況增減獎助名額。
2. 獎助金額:通過本公司審核且持續具備獎助資格之獲獎學生(以下稱「獎助生」)可於獎助期間內獲每月新台幣貳萬元之獎助學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3. 獎助期間:自取得獎助資格日起至依本辦法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日止之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仍以一個月計。
申請條件
1. 校系別:提出申請時就讀台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中山大學、中央大學、中興大學或中正大學之電機、資訊工程相關系所,或甫自各該校之相關學系畢業之學士且已取得各該校之相關研究所錄取證明者
2. 年級別(以九月開學後之年級為準):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在學學生(包括五年一貫碩士學程及一般學程之在學學生)、碩士班在學學生
3. 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學分班)
4. 成績:
(1) 學業成績: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或前一學年學業成績排名全班前15%,且所有科目均須及格。
(2) 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為80分以上且自入學後至申請日前均未受記過處分者。
5. 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學金而致無法配合本辦法第十條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者。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3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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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科技獎助學金申請
敬邀電子電機相關科系同學提出申請唷!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培育IC設計領域尖端人才並獎勵優秀學子敦品勵學,特設立本獎助學金。
獎學金辦法請參交大電子系官網 http://www.ee.nctu.edu.tw/News/ShowArticle.php?Number=1499。
獎助學金內容:
1. 獎助名額:四名,本公司得視申請狀況增減獎助名額。
2. 獎助金額:通過本公司審核且持續具備獎助資格之獲獎學生(以下稱「獎助生」)可於獎助期間內獲每月新台幣貳萬元之獎助學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3. 獎助期間:自取得獎助資格日起至依本辦法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日止之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仍以一個月計。
申請條件
1. 校系別:提出申請時就讀台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中山大學、中央大學、中興大學或中正大學之電機、資訊工程相關系所,或甫自各該校之相關學系畢業之學士且已取得各該校之相關研究所錄取證明者
2. 年級別(以九月開學後之年級為準):大學三年級(含)以上在學學生(包括五年一貫碩士學程及一般學程之在學學生)、碩士班在學學生
3. 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學分班)
4. 成績:
(1) 學業成績: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或前一學年學業成績排名全班前15%,且所有科目均須及格。
(2) 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為80分以上且自入學後至申請日前均未受記過處分者。
5. 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學金而致無法配合本辦法第十條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者。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3年9月3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