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25~108/11/04
資格條件:
壹、基本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男女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男性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或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三) 以中華民國以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之學歷報考者,依教育部頒訂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認證學歷證明,如未及於報名時檢附,最遲於第二試階段測驗當日補正學歷認證文件,否則以不符報考資格論,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具基礎電腦操作、中文繕打、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五)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較佳。
(六) 具擬任行政助理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較佳。
貳、特定資格: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分署之臨時人員:
1. 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就任前已在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2.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7. 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 身心障礙人員: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有效日期須為108年6月1日(含)以後)。
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甄選職缺需求,報名書面資格及文件經審查符合於簡章規定者,始得參加第一階段測驗;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電腦測驗及口試。書面審查結果於108年11月12日(星期二)起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測驗: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4日(星期四),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測驗科目:行政執行相關法規及實務暨行政執行態度等 選擇題(50題) 考試時間60分鐘
(三) 第一階段測驗科目成績以100分計,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測驗。
(四) 依甄選人員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順序(分數計數至小數點第二位),按成績順序取前6名次為第一階段測驗符合者,最後一名同分者列為同一名次,結果名單於108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不另行通知。
(五) 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供查驗,並依指定測驗時間及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六) 第一階段測驗時間、地點及試場分配,108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二、第二階段測驗:電腦打字測驗及口試。
(一) 測驗日期: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詳細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分署網站公告。
(二) 電腦測驗及口試同日於本分署舉行。電腦測驗依報考編號,採分組測驗。電腦測驗完成後,依順序進行口試。
(三) 電腦測驗成績以100分計,每分鐘需符合至少40個字,始予基本分數70分,並予以口試。
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機關事務性工作,如協助公文資料繕打。
(二) 協助處理民眾來電或到場洽詢事項,就民眾所提簡易性或經常性問題,作初步回覆。
(三) 協助辦理機關一般性行政業務事項(如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之行政事務)。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五)薪資:
1.採月薪制新臺幣23,100元,內含臨時人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
2.享有勞保、健保(依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本分署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不提供膳食、住宿及交通費。
3.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奬金。
工作地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90055屏東市建豐路180巷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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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秘書室馮先生、聯絡電話(08)7366626分機2202,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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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會計科目 在 Re: [問題] 所得稅問題: 交通費納入薪資所得- 看板tax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PekoYoung (活出自我)》之銘言:
: 已爬過文,不過沒找到相關的討論說明
: 想請問版上的高手
: 有沒有相關的稅法說明可以讓我拿到公司跟公司爭取
: 因為公司交通費發放的方式做了些改變
: 直接將費用撥入我每月的薪資所得中(以前都是直接領現金)
: 覺得這樣子很奇怪 這樣子我不是被多扣所得稅了嗎?
: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必須常常在外面跑來跑去,一天要去很多地方
: 所以也就衍生了許多的交通費 (停車費/計程車費/油資等等)
: 在我們公司是屬於實報實銷的方式
: 像有些人每個月的停車費交通費有可能高達八九千塊
: 這些都是先拿自己的錢先代墊的
: 但是現在連同每個月的薪資一併付給我們
: 那不就是代表,如果連續12個月,每個月這樣近萬元的交通費支出
: 下個年度所得稅扣繳的時候可能會被多算12萬收入????
: 但這些實際上並不是我們的收入啊!!!這樣所得稅繳得很冤望阿~
: 整個邏輯上有點行不通 ? 因為會變成這樣 :
: 交通費代墊12萬 -> 公司還我12萬
: -> 所得稅繳稅時:公司多給你12萬交通費補助,所以要多繳12萬x N% 的所得稅 ?
: 以上~是否有強人可以幫我解疑阿!?
按期定額給付的交通費(津貼)一定會是薪資,不定額的給付也有可能被解釋為各種
補助款及其他給予而遭認定應列為薪資;但在交通費用是屬實報實銷的情況之下,
代墊公司費用的員工既然並未因此發生所得,應無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問題。
◎這本來就不是你的所得,縱有所得也是計程車司機的所得,與你無關。再者,你
只是先行代公司墊付費用,公司再歸墊給你,總不會公司認一次旅費or交通費後
,又重複列了一次薪資費用吧?所以我認為在查準74條已明定旅費項目之情況下
,該費用應列為公司旅費而非薪資支出(你的所得)。
此部分應只能跟公司會計溝通,把會計科目補助款(薪資)轉正為旅費才有解。
畢竟那些交通費用是因為公司業務所需而發生的,又不是公司額外對你的補助,
併入你的薪資所得是有點不合理。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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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
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
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
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
應不予認定。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
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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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4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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