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沉痾代價痛,工安改革何時動?
台鐵太魯閣號遭包商工程車滑落撞擊的意外,造成台鐵史上最嚴重、目前共51死178傷的火車事故慘劇。事發至今一天有餘,第一時間全國上下都以救災為先,共同為傷者與罹難者家屬祈禱,也為不幸身故的死者默哀。
但國人也要忍不住質問,這樣的悲劇是如何發生的、誰該負責?如何減少未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一個包商工地主任的「無心疏失」,卻釀成如此大規模的傷亡事故,難道其中沒有任何管理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該檢討?
檢視整起案件背後的問題以及各方提供的資訊,虹安發現這起火車事故背後實在有太多被忽略的結構性沉痾與原本可避免的問題:
1⃣️廠商紀錄不良、工安品質堪慮:
台鐵發包廠商「義祥工業社」的負責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這樣的公司負責人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為何這樣的問題廠商還可繼續承包政府工程?
#政府的稽核與評鑑機制是否已經失靈?
2⃣️鐵路局監督與品管責任勿逃避:
無論是以國家治理責任或企業管理QC品質控制的角度檢視,儘管今天出問題是承包商,包括監造都有責任,發包與管理稽核的鐵路局又怎可卸責?竟然還傳出台鐵內部有幕僚建議將責任推給承包商和監造商,以降低台鐵的責任與負評等訊息,人民絕對難以接受!
台鐵應該嚴正面對自己的管理疏漏並大刀闊斧改革。舉例來說,有曾擔任工程品管人員的網友在PTT撰文指出,由於政府評鑑流於形式、中小型維修工程案利潤低,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不太會投標這類小工程案,因此大量工程流標後,時常又會回頭放寬審核標準,導致承作廠商品質參差不齊。而勞安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編列佔比也過低,更遑論進階安管設備的編列。
#台鐵是否有針對各個工程案件的工安品質做好把關?
此外,造成此次事故工程車所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該工程標牌顯示今年1月20日就該完工,卻產生延宕狀況施工至今,是否有廠商趕工鋌而走險造成風險管控失靈?台鐵指出是因水土保持問題申請展延,但就連展延申請程序都仍在進行中,為何仍可施工?難道台鐵都要推說這全是承包商的問題?
3⃣️台鐵局長無人敢當,徒增管理風險?
自從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發生後,台鐵局長換人做,而前任局長張政源今年1月14日退休就由交通部次長祈文中代理至今,這一代就是三個月,至今懸缺。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鐵因為事故危機不斷,局長人選不但沒人敢推薦,更沒人敢當!然而無人敢領導、推託怕事的態度,就能讓意外不再發生?還是反而造成風險的增加?台鐵人事任命的延宕與推諉不前,這個政治責任請問是誰要來扛?還敢說有政府會做事?政府到底在哪裡?
#沒政府敢扛責?
相關問題可能還有很多,有待大家共同討論與挖掘。虹安在這裡想就目前看到的情況提出簡要的建議與解方:
1⃣️ 落實廠商品管、工安品質重新檢視:
當政府體系保護自己、保護廠啇,都不得罪人就都不會真正面對問題。嘗試把問責推給法律,但司法是「無罪推論」,除了蒐證不易,官員更不會積極尋找罪證,以免牽連自己的責任。最後當法院無法判罪,厰商就可以號稱「還我清白」,繼續投標、承包政府的工程標案,也持續放任工安風險蔓延。
台鐵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限期內提出過去十年內有有紀錄不良、工安問題或有訴訟爭議之政府工程得標廠商名單,甚至是換個名字就捲土重來投標、承作政府案件的不良廠商名單,都應該要逐一檢視並重新審核,並徹底稽查進行中工程之工安及工程品質,以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職安與工安風險態度的檢討與落實:
我國已是發達經濟體,但多次的事故意外不斷發生,顯見台灣營造產業對於工安意識的輕率亟待改進,包括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稽核措施與罰責過輕、職安人員待遇不足且不受工地友善對待等問題都持續為人所詬病。
台灣的營造設計法規與安全要求,到了工地現場變成一份份需要簽名與打勾的文書表格,但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實?此次意外,無論是學者專家或相關從業人員都指出 #肇禍工地旁未設置安全圍籬 是一重大疏漏。即便台鐵指出在圍籬安全和防護設計合約都有規定要做,但承包廠商就是沒做,竟還曾是有圍籬造假前科的廠商,一再知法犯法、相關條文形同虛設,為何台鐵與廠商對於安全設施的落實與稽核如此漫不經心?
當年普悠瑪案提出的上百項改善計畫,今天又落實了多少?
一時貪圖方便的心態「車子停這裡一下沒關係」,在缺乏有效規劃的安全管控措施下,就輕易引發死傷如此巨大的災難。我們從工安意識的提升到相關法規的檢討落實,還有非常多要努力。
3⃣️ 安全措施的增加與落實:
此次意外後,許多人舉歐美或日本的工地安全及現場管理為例,認為台灣應可效仿,包括制度面的日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了一半的事故死亡率、全員責任式管理機制與重度的事故罰則,到器物面嚴格規範的現場施工設計與工地周邊安全防護等。勞動部早在2018年就有相關研究報告指出仿效日本工程安全輔導做法,可有效改善我國營造業工程安全、降低職業災害。
回到此次意外當中的情景:
a. 台鐵對於鐵道周邊沿線的淨空以保障行車安全負有明確責任,那麼靠近鐵軌的工地及道路邊坡,是否有規範停放各類車輛、工程物資如何堆放及危險物品放置處的明確規範或禁令?
b. 台鐵對於鐵路周邊工地現場的實時監控顯有不足,未來包括台鐵與行控中心的聯絡,是否能運用大數據資料與AI管理,交叉比對各項即時數據與影像,掌握列車行進時周遭工地的動態並回報給行控中心與列車駕駛,增加風險管控程度與駕駛反應時間?
c. 對於學者建議台鐵應效仿日本鐵路及我國高鐵在特定路段設置異物入侵系統警示來車,政府是否願意採納並儘速編列預算?
d. 此次意外傷亡巨大,有意見指出可能為緩解疏運需求而增加販售站票有關,太魯閣號每節車廂至多15名站票,意外發生時站票乘客遭拋離受傷風險更大,未來是否重新檢討站票販售機制?
以上種種從注重工程安全意識的重新建立、工安稽核與廠商品管制度檢討到鐵路及工地安全措施的增強,其實有許多都是長年累積下來的積弊陳痾。一次次的慘痛傷亡不斷提醒國人,我們還有很多事沒做,或者沒有做好。
虹安誠摯希望,我們不該一次又一次經歷這樣慘痛的教訓、付出如此多珍貴的國人同胞性命,卻一次又一次在輕忽風險、疏於做出改變當中等待下一次悲劇降臨。
願罹難者安息,也持續為生者與家屬祈禱。但在祈禱以外,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當救災告一段落,檢討與改進的腳步刻不容緩!
#文長因為語重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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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代價(與市議員就任兩年秘辛大公開❓】
#史上最長貼文挑戰
說來也是有點「嚇人」,這次市議會的定期會連同審查預算連續開了一個多月(10/28~12/07),算算,我正式發言次數超過100餘次,涉及不同議題則約150個。
而且,都不是廢話。(不過坐我右邊那個可能比我還「厚話」?)
就算是狗吠火車,應該算是對得起選民的託付。(自評七十八分。)
不過,這麼多的議題,我一個人怎麼搞得定?
有些議會同仁也很好奇,偶而會私下問我到底怎麼準備這些功課。
原因無他,就是時間分配的取捨:
「#公關應酬少做一點功課準備就可以多做一點」、
「#包裝行銷少做一點專業研究就可以多做一點」。
所以,我平常不太會「送車」,是因為早上一睜開眼睛就開始議題工作;
我也幾乎不送禮(摸彩品、礦泉水、花圈花籃),因為有限的資源要留著聘請「研究員們」;
也不會隨時盯著臉書「秒回各種留言」,宛如里長服務一般打理社區事務;當然,也就更不會強佔公務人員便宜。
明明是市政團隊公務人員花力氣做好的事情,卻因為選票焦慮硬要攬在自己身上攔截屬於別人的功勞。
做了這個決定之後,接下來的就是靠團隊工作了。
除了辦公室人員外,我們發展出一些特定議題的小組與討論。
基本上我不想把市民當成「#服務的對象」(雖然確實是接了很多很多很多選民服務與法律諮詢)。我們盡量把陳情的市民當成是「#組織的對象」。
邀請他們跟我們一起開會討論,成為推動這個城市改變的力量。
所以,針對公共運輸、環境保護、特殊教育、早療兒童、國民教育、社區營造、在地創生、社會福利服務、兒童遊戲權與公園、生態保育……都嘗試以這個方法工作,所以我們的團隊工作同時也是組織工作。
這點跟傳統地方政治的邏輯(選民服務➡讓選民欠人情➡選民選票回報)很不一樣。
我們期待在推動城市改變的過程中同步解決民眾的生活問題,並且看懂公共政策改革的重要性,而「#不是單點服務綁樁腳換選票」。
輔導陪伴、組織教育、政治化同步進行。
這樣的工作方式很慢、很難、很累,但是看了主流政治這麼多年,我想不出更好可以改變地方政治文化的方法了。
總之,再孤單還是值得試試看啊啊啊啊啊
以下,送上我們這個會期努力烹調的菜餚,這些都是第四次定期會我們關注的議題以及發言影像,多數影像都有 #包含市府的回應,歡迎各位挑菜吃。
#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矣
#別再把議員當里長用
➖➖➖➖➖#鳴槍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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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下半場,基隆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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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總質詢,我特別花了一點時間講了對林右昌市長的期許、楊石城議員驟逝的悼念、與財劃法/行政區劃法/國土計畫法修法對基隆的重要性。
期待有越來越多基隆人也看明白,#解決基隆的問題必須要從北北基桃四縣市的總體發展入手,同時面對「六都vs非六都」#縣市資源M形化分配的惡果。
第四次總質詢一刀未剪版: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1118Q_0840.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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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議員促修財劃法、推行政區重劃 林右昌:形成共識最重要 https://bit.ly/39Rek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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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公共運輸系統與R線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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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搶救R線公車停駛危機開始,評估公車處現有條件能否承接R線,#我不惜當壞人,一路追到基隆市公車的改革。
這個會期從提出緊急動議開始、提出施政總檢討、業務報告質詢、總質詢、一路到預算審查。
每個段落都緊緊咬住這個議題不放。
總算,在最後預算二三讀的大會現場,市長承諾會「#親自召開會議檢討公車處營運」,並在明年三月臨時會前將檢討報告送交市議會。
我一再強調,如果「捷運到基隆」是玩真的、「捷運TOD模式」是玩真的,為了優化1000萬人口的首都圈交通,捷運更完整的接駁與轉乘系統就必須現在開始規劃。
以台鐵站為主的R線公車當然就是重中之重。
但是必須要同時開始調整基隆市公車過去二十年來累積的沉痾,包含「#以循環站為中心的重疊路線所導致的浪費」、「#全市高達6000多支站牌所導致的效能減低」、「#不合理的成本導致不合理的運價」、「#不合理的運價導致不合理的票價與票價補貼」、「#DRTS小黃公車」、「#跨行政區幹線公車的規劃」……等等都是該立刻開始檢討的問題。
第四次定期會總質詢 市公車檢討難題「再」提出:https://bit.ly/33SdUff
定期會緊急動議 基隆市公共運輸總體檢:https://bit.ly/3qCBiaw
市長施政總檢討 R路線停駛危機:https://bit.ly/34jdjUr
交通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L9mrE8
公車處明年編列虧損預算,預計突破20億大關!
我強力支持市府編列補貼預算予公車處,但強調交通處與公車處應該先提出改革方向,不能無條件地這樣補貼。
要求三筆公車處預算合計一億元送大會審議,請市長詳細說明。
交通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gm36LF
預算審查大會 市公車110年增列一億元虧損補貼 發言影片:https://bit.ly/3qBhqEE
相關新聞:
基隆公車增編近億元補貼 議員有意見提大會審查
https://bit.ly/3mQndUy
基隆市議會預算審查 補貼市公車虧損近億預算先保留
https://bit.ly/3mWC9AH
公車處補貼逾2億元預算碰壁 議員要求市長親自說明
https://bit.ly/37Kqtuj
基市補貼公車虧損 預算保留
https://bit.ly/3ovHjE2
公車處今年僅實收入四十多萬租車費用,明年預算編列收入增加為三百萬,可能嗎?
公車處未來必須明確依照「租車辦法」核實收費,不應有任何公、私部門徇私施壓,沒有任何人可以像過去那樣占公車處便宜。
公車處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LbSHq9
候車亭折舊該算公車處的嗎?公車處的負債不就是這樣一路累加出來的嗎?
我主張候車亭與智慧站牌的管理應該正本清源回到交通處,而不應繼續交給公車處加重負擔。
公車處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opNF7Y
「市區公路客運評鑑」應有助於市區公共運輸檢討
交通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3Q98iE
公車識別設計是公車外觀的「#包膜拉皮小美容」,如果需要花公務預算800萬,不如多分配些花在修理部分老舊公車的漏水與零件更換。
公車處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mW1Q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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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市立高中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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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升學率已經超過100%「#升學不難但適性最難!」
關於四所市立高中發展何去何從?建請教育處提出具體計畫,不應只從招生數評估。
儘管長期面對台北磁吸效應,仍然有六成多的畢業生留在本市就讀高中職,本市四所市立高中(安樂、暖暖、中山、八斗)發展不應「#僅以招生率」為考量,應考量多元入學路徑,以協助「適性升學」為目標。
第四次定期會總質詢 市立完中何去從?:https://bit.ly/37w7Mup
你的孩子願意繼續留在基隆念書嗎?留才育才經費補助,四校如何執行?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3I1pTC
新課綱「素養導向」教學推動,教育處應有「輔導團」陪伴機制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2Iam2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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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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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居住與落籍的原住民人數接近一萬人,但原民科人力嚴重吃緊,雖然預算逐年微幅增加,但仍顯不足;
應盡量在有限的資源下,朝向府內各單位協作,並強化制度性、文化性、教育性工作。
業務詢答:建請成立原住民族事務「#專家諮詢會議」,廣納各界專業意見。
業務詢答:建議原民科發展橫向聯繫,從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民政處)出發,針對勞資爭議諮詢(社會處)、一般法律扶助與諮詢(民政處)、家庭服務中心(社會處)、婦幼福利服務中心(社會處)、心理衛生中心(衛生局)……
等單位搭建「#原住民族各類諮詢」之工作平台或會報,完整協助本市原住民家庭。
民政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mIYHEP (影片2分45秒處開始)
中央補助基隆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剛成立數月,並由教育處長兼任中心主任。
未來這個單位應負責統籌、發展本市原住民教育資源,同步考量部落大學、原住民專班、公費原住民教師、本土語教師……等,並有中長期計畫。
「#部落大學」發展方向除現有課程外,建議推廣文化性課程邀請漢人學生選修,以發展原漢關係。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mE8sUU
「#原住民專班」推動成立以來已經累積出重要經驗,應予以重視;原住民專班的發展應階段性與市立高中未來之檢討脫鉤思考。
民政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6Fuktk (影片6分57秒處開始)
「#原住民中高齡就業計畫」中央補助立意甚佳,何以執行情形不佳?
民政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6Fuktk (影片9分21秒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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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戲場與兒童遊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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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園、綠帶規劃或設計,兒童遊戲場「#使用者經驗導入」與「#參與式設計」工作方法的整理應著手進行。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JqwWCM
補助私立幼兒園兒童遊具檢驗(CNS標準)及改善經費僅300萬元,光檢驗費用就嚴重不足,如何補助業者改善?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37wA2Nr
公立幼兒園兒童遊戲場檢驗與改善相關費用新增為3000萬,請說明目前進度(是否已全面性檢驗完成?)與費用用途(改善與新設?)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五):https://bit.ly/2L81SIj
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總經費三年3900萬,請詳述計畫期程,並考量開放校園的可能。
另,重點提醒,「鋪面改善」也是遊戲場的一部分,材質應考量透水性及未來「校園冷氣熱島效應」的可能。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六):https://bit.ly/3g4Yq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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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師生與家長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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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過「0.5人」嗎?
特殊教育資源班「疑似生」計算問題將導致部分學校師生比失衡,影響學生學習品質。
第四次定期會總質詢 疑似生爭議「再」提出:https://bit.ly/3mGlrFA
特教科預算逐年增加,包括特教班設施設備,值得肯定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七):https://bit.ly/3lE1MVr
中央政府針對本市「幼兒園辦理早期療育相關工作」之補助費用從不到300萬激增至明年近千萬,令人高興。但(明年)具體執行計畫應即早擬定。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八):https://bit.ly/39I5r2e
中央政府補助私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今年執行情形如何?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九):https://bit.ly/36BVE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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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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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校園樹木修剪。雖然是首次編列,但280萬真的夠嗎?
各校經費不足,應該要有逐年增加的考慮,以及申請、分配的原則。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十):https://bit.ly/37wGZy1
考量台北市經驗,班班裝冷氣應考量可能導致「#校園熱島」問題。
教育處應針對校內動線、主機位置……等規劃進行專案報告。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十一):https://bit.ly/3lAWF8x
教育處回應王醒之針對全基隆市「#教室照明總體檢」之訴求,分兩年編列預算改善,總計3200萬,值得肯定!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七):https://bit.ly/3lE1MVr (影片0分20秒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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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規劃與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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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處「#社區規劃師計畫」多年來辦理成效卓著,建議將經驗主動輸出其他局處(如校園空間優化、里鄰公園規劃……等等),以達綜效。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9分30秒處開始)
「#景觀自治條例草案」涉及本市未來整體城市景觀與城市美學推動,應盡速推動由下而上的說明機制,明確揭露草案內容不僅都市設計或城市景觀規範,更有地區景觀發展(地區的主議題)的可能。
多年來各種零星里鄰工程因無統籌、無總體規劃,故高度破碎化、片面化,影響本市總體景觀甚鉅!
都發處推動「#里鄰工程優良案例手冊」等相關檢核機制與教育方案執行成效應具體報告。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12分18秒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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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與超限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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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巡查作業建議產發處導入「高效率山坡地無人機隊智慧巡查系統」後與民政處里幹事(巡查員)查報系統結合,並請消防局協助(該局已有32人考取民航局飛行專業證照!全台第一名。)
業務詢答:民政處(現行里幹事兼任巡查員如何培訓)
民政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mIYHEP (影片35秒處開始)
業務詢答:產發處(巡查員)
產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JPDMBe (影片6秒處開始)
業務詢答:消防局(已有現成無人機隊組成)
消防局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6BFsr7(影片8分17秒處開始)
業務詢答:本市山坡地30%-55%地區過度開發,已有國土保育問題,建請都發處全盤重新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1分05秒處開始)
業務詢答:七堵姜子寮山區近年來關於「#集村農舍」問題引起討論與「農地使用建地化」爭議!
此係農發條例數年前修法後所帶來之後果,對自然生態與環境衝擊頗大,都發處是否已正式函知中央建議修法?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36秒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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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的生態 / 環境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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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府討論工程道路的問題要問工務處、討論垃圾清運或污染防治的問題要問環保局、討論土地開發都市景觀的問題則要找都發處。
但,「#討論生態的問題該找市政府哪個單位呢?」可是沒有生態處啊!要找包山又包海的產業發展處嗎?
正因為模糊不清,所以我連續幾個會期都要求基隆市政府設立「#生態總顧問」,幾個局處你看我我看你,始終沒人扛起來往前推進。
產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JPDMBe( 影片1分45秒處開始)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4分41秒處開始)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9HcJ6k
你曾經想過嗎?「水土保持設施」本身也成為破壞生態環境的可能。
「#有生態觀點的水保技師」幾乎找不到,沉砂池可能成為動物的殺手、也可能破壞原有的生態熱點!
「委託審查水土保持計畫」的預算執行應該加入生態觀點、參考水保局的「生態資料庫」,並且水保施作之前也應該參考生態檢核的相關程序。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6Dhls4
建議林務局補助「#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入侵種管理計畫」之執行除了著重外來種的移除外,應嘗試累積經驗小結從監測、偵測、鑑定、預警、移除,到清單建立,形成本市的SOP,不要補助經費執行完後就結束而無累積性。
動保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7Ht0FC
「#北方三島生態調查計畫」建議著重回應:傳聞德商想在北方三島開發風力發電,電廠將對自然生態與漁業資源造成嚴重衝擊!
動保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2IovAaT
很多人不知道,基隆市的行道樹、都市綠帶串聯其實同時跟工務處、產發處、都發處這三個部門直接相關,但是知道後就會發現,原來這三單位並沒有針對行道樹發展出一個連繫會同的機制。
從樹種挑選、樹穴的設計、種植的時間、人行道槽化島樹木種植的季節景觀規劃、完工後點交給公園科管理、一直到病蟲害與修剪。
#看起來各司其職權責分明但說穿了其實就是各玩各的。
本市列管老樹僅54株,與現況落差頗大,要求產發處擴大本市老樹列管與調查、褐根病防治、樹木修剪的專業化!
產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JPDMBe(影片13分05秒處開始)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3omWlMb
公園科「綠資源盤點」要加緊腳步,可以更聰明地串連綠帶與休憩空間;
公園科不能只有被動承接行道樹,必須要往前溯源,搭建行道樹平台,從前端樹種挑選、樹穴設計、水源規劃入手工作。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JqwWCM
工務處人行道槽化島植樹工程與其他局處協作平台應盡速搭建。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2Ifg7tO
環保基金中關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的主題工作方向除了「環保小學堂」等軟性教育推廣活動外,建議可以引導/鼓勵部分計畫與基隆市環境議題結合。
如天外天焚化爐使用年限到期問題、垃圾減量推動、資源回收分類與源頭管理、海洋廢棄物清理與教育……等等。
環保局環保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mQxiAS
敬請提供「基隆市廢棄物循環處理整體園區計畫」內容與執行方向。計畫中「園區」所指為何?
天外天焚化爐使用年限將於2025年到期,故本計畫主要處理焚化爐的設備更新?或技術更新?如何朝向「#全分類零廢棄的循環經濟」?
環保局追加減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Oyf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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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電廠更新改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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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電廠將從重油發電改建為天然氣發電。
台電現行規劃將填海造陸18.6公頃,該工程除了將對生態環境跟外木山海岸景觀造成不可逆的嚴重衝擊外,更將帶來大量的砂石車日日行經基隆市中心,而至今台電依舊不願意研議其他配套措施。
依環評書內容,所需土方總量為3,750,000立方米之土方。
若以35噸砂石車來計算,一輛可載滿20立方米的土方,共須375,000 之砂石車來回車次,改建期程推估7年,預估每日約149台砂石車行經基隆車站及中山、仁愛區一帶。
除市政府於2018年已表述之協和電廠改建五項原則外,請市府具體向經濟部、環保署、環評委員、台灣電力公司表達協和電廠現行改建方案:
(1)對本市交通、環境、經濟等面向之各項衝擊
(2)請中央權管單位要求台電評估基隆市議會多次提出之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FSRU)替代方案可能性。
填海造陸不應該是唯一選項。
市長施政總檢討協和電廠改建爭議 現場發言
https://bit.ly/2JSvuco
環保局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7QL2Fu(影片14分47秒處開始)
相關新聞:TVBS協和電廠燃油轉燃氣!填海造陸18.6公頃 犧牲海洋減空汙?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1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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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汙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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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詢答:越亮不一定越好!
日本已經於2020年全面禁止漁業使用白熾燈泡集魚,改為LED燈,因為白熾燈泡雖然功率強但在水中效率較差,且耗電耗油,並對漁業從業人員容易造成職業災害。
產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JPDMBe(影片10分05秒處開始)
審預算:建議輔導漁民「#集魚燈由白熾燈泡改LED燈」列入近海漁業管理輔導業務中執行。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五):https://bit.ly/37AucdL
審預算:「#公園照明示範區」的想像。
未來應該可以更聰明,不是越亮越好(或是以光雕為名螢光四射),而是可以設計不同的燈具、色溫、角度,讓自然生態與活動安全之間可以取得平衡。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JqwWCM(影片5分13秒處開始)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9OCDF0 (影片38秒處開始)
審預算:本市目前僅暖暖區與中山區有「#智慧路燈」,第二階段是否推展到全基隆市其他各區?
智慧路燈的功能可以遠端調控亮度,已經在暖暖水源地螢火蟲季實驗成功,未來應該在基隆市擴大實驗。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9OCDF0 (影片7秒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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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吧蛋白區!(暖暖/七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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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到基隆,你認識「#陶德先生Mr.TOD」嗎?
(#接下來這段超硬但是非常重要,必看)
TOD是一種以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的模式,透過捷運規劃,帶動沿線土地之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的檢討。同時以提升周邊土地使用效益為目標。
但是,#不能以「炒地皮」的方式來想像,必須思考如何透過新增加的容積,讓公共空間與公共設施可以服務更多的人、更友善的人行空間、多元運具的整合,讓捷運站可以更便利到達,讓大家愛用。
所以,長期因為鐵路用地切割而沒有辦法好好發展的大八堵(八堵/八南/八中/八西四里)與七堵(東新街)就應該趁此機會重新檢討區域定位、都市空間、市容景觀。
我(市議員王醒之)提出翻轉「基隆河套」的「#八堵水岸好生活」與文史生態資源集中的「#明德山莊」為核心的「#七堵藝文副都心」等概念,希望都發處能加緊腳步讓都市機能檢討先行。
第四次定期會總質詢 八堵七堵TOD發展模式:https://bit.ly/39HZthS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3分22秒處開始)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9HcJ6k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qmBt9T
明年城市博覽會,#可以看到七堵與暖暖的未來嗎?
林右昌市長表示明年的城市博覽會將「#預示四十年後的基隆」,藍圖中會有七堵與暖暖的未來嗎?
城市博覽會如何才能同時做到吸引外地人、團結基隆人的目標?城市博覽會之後,還能留下什麼在基隆?
都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lD6qDa (影片14分26秒處開始)
觀銷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qlVVrg
預算審查大會 城市博覽會預算 發言影片:https://bit.ly/33I6q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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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區再規劃!在地創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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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醒之版的暖暖街區再規劃」初步構想有三!
構想1.「#暖暖區公所搬新家」:改善街區停車問題(!)與強化商業區都市機能(想知道我建議搬到哪裡嗎?請點進來看我的總質詢)
構想2.「#連通金山老街與暖暖老街」:消防隊新址完成後,暖暖派出所遷移至原消防隊址,讓仍有歷史風味的暖暖派出所成為連通、漫遊兩條老街的文化觀光核心
構想3.以「#淡蘭古道起點」為賣點:優化暖暖火車站周邊觀光資源,打造老暖暖的新門面
第四次定期會總質詢 暖暖再生、創生:https://bit.ly/39XcEM1
「亞州步道大會」將於2021年11月在台灣召開,#屆時將有英美日韓等國百來位國際步道達人來暖暖
從暖暖火車站一路步行(國家級綠道)淡蘭古道中路到暖東峽谷,再到十分。本市應該積極串聯,並考量以在地淡蘭古道為根基,與國際知名步道締結為「姊妹步道」,將暖暖、基隆行銷至全世界。
觀銷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qlVVrg
「#暖暖火車站」是淡蘭古道北路與中路的起點,更是暖暖的門面,市政府應積極爭取交通部觀光局預算,改善暖暖火車站周邊環境,打造淡蘭古道的入口意象。
觀銷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orzfE6
#推動暖江橋頭與暖暖街路形正交:很多人都知道這個地方是老暖暖的門面,也是老暖暖過去數百年來榮光之所在。
但是暖暖街在橋頭的分岔路線,應該要能更簡化。
這個看似簡單的議題,何以推動了幾個會期都沒辦法解決呢?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Iad3iq
在地創生與市場活化的概念應該要由產業發展處組織「地方輔導團隊」長期陪伴並且找到文化根基才有長遠行銷的可能。
以「#基隆乾麵節」為發想,如何說一個暖暖老街「#阿炎樓麵店」或「#安德宮廟口米粉湯」的故事,才能勾勒出在地特色。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2VCsWBt
相關新聞:
活絡商圈 議員建議辦乾麵節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316015
暖東峽谷廊帶不只是觀光廊帶,未來從暖東苗圃、暖暖運動公園、一路到童軍活動中心也是生態教育廊帶。
休閒農業跨域輔導計畫應該要發展「#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培根專案」,串聯輔導暖東峽谷的小農,未來以生態教育園區(即暖東苗圃)為起點,試辦各種「#小農市集」,打造生態、觀光、農業三合一的活動型態。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g8mA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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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與巡守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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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監控系統CMS平台、路口監視器汰換屬保安科業務,與e化勤指中心系統、110報案基礎平台介面是否能整合?
警察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gnte8R
建議比照雙北依六指標(交通、治安、報案數、集會遊行、特勤、缺額)評估發放「#基層警察繁重加給」。
警察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gmJXJk
建議「#偵辦電子遊戲場與妨害風化場所之探訪費」應適度提高,避免刑事警察為求績效自掏腰包。
警察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3Pv7G7
目前本市監視器共計4400多支,密度屬全台灣各縣市第四高!巡守隊目前全市四十一隊,人數總計約2200人。
每年補助預算僅740萬左右。應逐步就勤務量能、人員組成、社區現況開始考量巡守隊業務多元化,以及經費來源多元化的可能。建議同步協助推動「#巡守隊協會化」。
警察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gmJXJk
水汙染防制經費補助建議環保局未來部分補助實質從事河川巡守之志工隊。
環保局環保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9Qfd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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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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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所人員缺額與招聘難題。
市政府在市議會數度要求下雖已將部分約聘人員薪資待遇提高(學士級薪資等級)以增加長任人數比例,但獸醫仍缺,無人報到。此為全台普遍現象。
動保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2K1YDSh
#動物保護教育預算仍然偏低。
關於寵物登記、絕育與疫苗施打雖已近六成,但其餘飼主大多因為不知法規現況或自認為沒有必要而未進行,必須透過推廣教育進行。
另外建議盡量(以社區營造為方法)與愛爸愛媽發展出協作關係,才能處理好「#精準捕捉」與「#乾淨餵養問題」,減少人類與動物在社區之間的衝突。
動保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2IovAaT
「#建構友善動物保護計畫」的執行雖以TNR為主,但建議源頭的「棄養問題」從檢舉到調查、再到裁罰的行政手段仍應被重視。
另外有關「危險獵具防治」問題(如山豬吊、捕獸夾)建議學習新北市動保處的模式,與民間登山團體協作發展出巡邏通報的機制。
動保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五):https://bit.ly/3lVVC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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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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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工務處協助,跟我們一口氣會勘了五座暖暖區的橋樑。
並且同意將其中暖西里數座無名橋樑納管。建議工務處分階段全面檢視全市「#供公眾通行之無名橋」。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g8fsXF
敬請工務處未來將「工程/施工示意圖」在工區附近張貼,讓民眾對於公共工程有更具體的認識。
如東勢街/基福公路路廊改善工程的人行道施作若請施工單位或監造單位先將完工示意圖張貼,可以強化溝通機制、降低誤解。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2Ifg7tO
審預算:#本市現有148處里民活動中心,但市政府每年編列修繕預算都不足,請提出檢修排程的標準與機制,並且將之透明化,以免里鄰長與民眾苦等。如「#八堵四里之活動中心」一直無法妥善解決。
民政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2VBeKZt
封閉式社區下個階段會是主流的都市居住型態,建議都發處針對「#公寓大廈評選」應增列如無障礙空間的建構、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投入社區營造……等項目。
暖暖區諸如國產江山社區、台北大鎮社區、羅傑摩爾社區都逐漸開始投入、呼應公共政策的推動,值得肯定。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36Ew464
工務處目前是否有「汙水管線巡檢機制」?
汙水管線逐步完成後,零星會接到民眾反映管線堵塞與回流問題(如東勢街),工務處能否協助處理?
工務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3oB7qJZ
敬請消防局說明「#搶救困難地區」之救災策略。
目前全市列管之消防巷道大多都有違規停車問題,基於消防安全問題亦不能輕易解編。
各分隊消防車規模與高度都不相同,所屬區域居住型態樓層高度也不同,如何擬定最短時間之救災策略?
消防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goFx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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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弱勢與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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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殊境遇及低收入戶家庭各種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心理輔導治療補助……」等項目,經常需要檢具核銷,故民眾經常有無法周轉的情況而導致延宕就醫或不處理。
基於便民理由,敬請社會處研議是否能以繳費明細替代收據即可?
社會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2LhzFyR(影片2分49秒處開始)
消防局近年針對住警器的安裝成效甚佳,尤其「#弱勢防災」的推動不遺餘力,特別是獨居老人、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等。
但目前比例仍有努力的空間,敬請說明與社會處的協作,以及未來可以加強的方向?
消防局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gq58dr
敬請說明「#搭乘市公車社福卡補助」預算編列為何分列於「公彩基金」與「社會處預算」?
社會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一):https://bit.ly/3gpxCUM
敬請說明本市「65歲以上市民健保補助」支出之未來趨勢?
此為「非法定之社會福利支出」,每年約支出3.5億元。
以本市自有財源之成長率與本市人口老化之年增率相比,將如何變化?
社會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gqIn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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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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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繼續提出)教育處年年辦「#龍舟賽」,你覺得是「體育賽事」還是「民俗活動」?
教育處的定位該要好好檢討了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十二):https://bit.ly/2VxiVWe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本市進度超前,教育處值得讚許,但仍應評估「收托量能」與「需求趨勢」之間的關係。有部分國小附幼規模已經超過國小部。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十三):https://bit.ly/36EoybB
「#基隆社區大學」將升級為「實驗社區大學」?
適逢社區大學教育基金會改組,敬請教育處提出未來具體發展方向及審議機制。
教育基金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十四):https://bit.ly/3qtvGPG
建議本市府會之間設置「#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以節省紙張消耗,同時加速行政效率。
綜發處業務報告 發言影片:https://bit.ly/39MG7YZ
市議會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https://bit.ly/2VAl2sh
「青年創業培育機制」關鍵不在「補助」而在「陪伴培訓」。
青年創業失敗率高達九成,如何反芻、深化失敗經驗與人才之間的交流與刺激可能更重要。
補助金額本市無法與雙北、桃園相比,建議產發處研議輔導團隊或師徒制的可能,參考之前「#怪奇博物館」的籌畫團隊(阿普蛙、慾望劇團、無用學堂、西打藍、朵……等單位)如何成功在基隆存活下來的?
產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六):https://bit.ly/3mH4hHZ
敬請說明「#北台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八縣市平台)」之運作現況。
都發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qmBt9T
敬請說明「#正濱地方創生觀光服務」計畫內容與經費用途。
觀銷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二):https://bit.ly/3orzfE6
敬請說明「交控中心與交通管理資訊中心」功能與人力配置。
交通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三):https://bit.ly/3gerFdd
經請說明「收費管理員薪資年終獎金」預算項目之變化原因。
交通處預算審查 發言影片(四):https://bit.ly/37v4jMA
➖➖➖➖➖#抵達終點➖➖➖➖➖
謹向一路「滑」到最後的朋友致敬。這也是一種陪伴❤️
儘管我不認為真的有人會仔細看完(這不過僅僅是一個定期會的份量罷了),但至少我想要展現一種「#政治工作者的基本態度」與團隊工作。
不只是「選民服務」溝通協調關說施壓跑件送車綁樁紅白帖。
更需要「專業用功」推動更深刻的改革。
剩下兩年任期,我們不但會持續這麼做,還會邀請更多市議員、更多市民跟我們共同前進。
王醒之
#明年會期開始繼續起跑
#有人會想加入嗎?
交通違規行政訴訟費用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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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跟你的情況不太一樣,不過我前兩個月打贏一場行政訴訟,應該可以讓你參考一下。
我的狀況是,該路口未設置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並配合劃設左轉待轉區,
我直接左轉,但因為那個路口不是常見的對稱形式,我從路邊起步駛入道路時,
已經在停止線之後,前方號誌為綠燈,但員警認為我是沿著交叉的那條路駛來,
故認定我直行闖紅燈。
以下是我在行政訴訟起訴狀裡檢附的證據
這是事發現場的google map,地點在逢甲大學後門的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那邊,
我一開始是把停在紅框標號1處的車,牽至標號2處,
並發動駛離(標號3處),當時面對大鵬路之交通號誌燈為綠燈,
且該路口無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待轉區,便逕行左轉。
因為我擔心直接從路口斜切左轉,恐導致大鵬路的後方來車追撞,
所以我轉了一個比較大的彎(近似兩段式左轉,但並未停下再走)
故員警聲稱自大鵬路駛來(標號4處)時,看見我沿著逢大路行駛,直行闖紅燈。
但我主張依員警當時的位置,視線應會受該警局的圍牆及路邊停放的機車阻礙(標號5處)
無法判斷我的來車方向是否為是否為沿逢大路行駛,
亦不能目視我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行為(標號6處)
這兩張是現場由不同角度拍攝的照片,目的是指出該路口未設置兩段式左轉號誌及待轉區
以及我前面主張會阻礙員警視線的圍牆跟路邊停放機車。
(甲證是行政訴訟裡的證據編號,前一張圖裡的箭頭是照片拍攝方向)
甲證3
甲證4
另外我還有在事後拍攝一段影片,模擬員警行駛的路線(標號4)往右拍,
https://youtu.be/g2rn4YY66-0
其實後來發現騎錯,應該左轉的,不過算了,反正我要的圍牆跟路邊機車都有拍到。
而被告的主張簡單說,他認為我這樣就是兩段式左轉,過去之後就應該遵循逢大路號誌,
這樣騎就是闖紅燈,而且有員警目睹為證。
但法院勘驗密錄器與員警職務報告後判斷,密錄器畫面只拍到員警在事發路口突然加速,
轉過去後在下兩個路口攔下我,也就是在我穿越路口的時候他們尚未抵達。
(看來密錄器畫面直接打臉自己,啊不是說有看到我闖紅燈?)
故我主張員警當時所在位置無法判斷我的來車方向與是否穿越停止線,是合理有據的。
且在我行駛進入路口的地方,該遵循的是前方大鵬路的號誌,
綠燈這樣左轉完全沒有問題。
你這個情況又更單純了,去現場個拍照,證明該路口沒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
起訴狀寫一寫,證據檢附上去就好了。
另外下面附上我那場行政訴訟的判決書,司法院線上版的個資有的沒碼到,
我就直接全文重貼了,因為複述了雙方主張跟密錄器的對話紀錄,所以蠻長的,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 月 ○○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號
原 告 鍾○○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月○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駕駛號牌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
區逢大路與大鵬路口,因「闖紅燈(直行)」之違規行為,
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
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
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告續於108年9月1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
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
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中市○○○○○○○○○○○
○區○○○○號誌時,為二員警示意靠邊停車,二員警聲稱
原告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時,穿越逢大路、大鵬路口
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為,
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填製GS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攔停舉發,並要求於通知單
上簽名,致遭裁決應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系爭
路口並非一般常見之對稱路口,原告原先將系爭機車停放於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車
格,後將其牽至該警局停車場出口並發動駛離,當時面對大
鵬路之交通號誌燈為綠燈,且該路口無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
待轉區,便逕行左轉。員警聲稱自大鵬路駛來時,看見原告
駕駛系爭機車直行闖紅燈,但由於該警局圍牆之視線阻隔,
合理懷疑員警當時所在之位置,無法判斷原告之來車方向是
否為沿逢大路行駛,亦不能目視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
之行為。原告於事後拍攝一影片,並附上行進路線圖,該影
片係模擬員警來車方向之視線,於影片中清楚可見右側視野
確實遭圍牆阻隔,且該影片拍攝時間為日照、視野良好之下
午時分,仍因圍牆、停放機車之阻礙,無法辨別穿越系爭路
口車輛之來車方向與是否穿越停止線,遑論舉發當時為視線
昏暗之夜晚。取締員警要求原告停車受檢開單之攔停路口,
已是相距系爭路口250公尺之處,與警方回覆被告函文內容
中聲稱之「當場攔查製單舉發」事實不符。且原告穿越系爭
路口後,以時速約30公里前進至逢大路、河南路口遇紅燈停
止後才遭警方攔查,考量舉發當時之昏暗天色及原告時速,
若員警聲稱目睹原告於系爭路口闖紅燈,雙方之距離應短得
足夠員警在原告到達攔停路口前,就將系爭機車攔停於路邊
,合理懷疑員警當時仍與系爭路口有一定之距離,且在此距
離下無法判別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行為。原告遭攔
停後,曾試圖向員警解釋自己是綠燈逕行左轉而非直行闖紅
燈,是因為轉彎角度造成警方誤解,員警回覆「我從那個方
向來看你就是闖紅燈」、「如果你轉斜一點我就不會開你」
,原告當場解釋,在系爭路口之所以會採較大的角度轉彎,
乃有正當理由,因該警局停車場出口與大鵬路口之間,有一
圍牆造成視線死角,若照員警所說,以較斜之角度直接切入
大鵬路逕行左轉,恐有造成大鵬路後方車來追撞之虞,二員
警不接受解釋,仍逕行開單。在相同路口以不同的轉彎角度
通過,不應作為判斷違規與否之標準,且原告雖以近似兩段
式轉彎之路線通過系爭路口,但並未於斑馬線後停車,而是
一次性逕行左轉,原告認為警方之裁量標準有疑義。原告之
所以在通知單簽名,係因員警在不服其所告知事實緣由下仍
逕行開單,然因法律已有提供另外救濟之管道,原告是不願
與該員警再爭執才會同意簽收,再提出異議。原告無意質疑
警方執法之客觀與中立性,惟考量現場之天色、視野與距離
等客觀條件,均顯示僅憑員警目視所見,實難認定原告確有
闖紅燈之事實。又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有何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而原處分認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紅燈」而據以裁罰,與法不合,當有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
條第1項第5款第1目等規定。
(二)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
00號及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號函復
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據本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表示本
案係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巡經本市西屯區逢大路與大鵬
路口時,發現旨揭車輛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面對紅
燈號誌逕行闖越逢大路與大鵬路口,爰當場攔查製單舉發」
及「警員擔服108年8月3日20時至22時勤區查察及守望勤務
,於20時25分在本轄西屯區凱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至凱旋
與大鵬路口右轉後見大鵬與逢大路口本行駛方向為綠燈,見
鍾○○駕駛普重機000-000號及吳○○駕駛普重機000-000號
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此時逢大路往河南方向為紅燈
號誌,遂上前於河南路與逢大路口將其攔下對鍾民當場製單
(第GS0000000)及對吳民當場製單(第GS0000000),依密
錄器所示,鍾民原向警方二次表示沒有注意到號誌,警方始
製單,於警方製單完畢後鍾民與吳民才表示其由逢大路98號
人行道駛出至對向再左轉,因警未見其由逢大路98號人行道
駛出至對向再左轉,故向其表示倘若真如鍾民所述行駛於對
向再左轉,理應遵守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號誌,惟依警方目
視所見,鍾民及吳民皆為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駛,
故仍製單告發」。
(三)次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
19/08/03 20:30:06時至20:30:42時2名員警騎乘警用機
車行駛於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往南方向與僑大八街口,20:
30:43時至20:30:54時員警行駛至敦化路二段口,20:30
:55時至20:31:05時員警行駛至凱旋八街口,20:31:06
時員警行駛至經貿七路口,20:31:12時至20:31:21時員
警行駛至凱旋六街口,20:31:22時至20:31:05時員警行
駛至凱旋五街口停等紅燈,20:31:06時至20:31:59時前
方號誌轉為綠燈,員警繼續直行,20:32:00時至20:32:
09時員警行駛至凱旋三街口,20:32:10時至20:32:19時
員警行駛至凱旋二街口,20:32:20時至20:32:25時員警
行駛至大鵬路口,並顯示右側方向燈後右轉大鵬路,20:32
:26時至20:32:31時畫面顯示員警已轉進大鵬路,此時前
方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20:32:32時至0:32:59時前
方員警突然加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此時畫
面顯示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圍
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該處有路燈照射,通過逢大路口之
銜接道路為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右側
為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該出入
口有路燈照射,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左側為大鵬社區出入口
,員警左轉進入逢大路即加速前進,20:33:00時至20:33
:19時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號,此時前方號誌顯示紅燈,
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其後方同行騎士
,請其路邊停車,20:33:20時至20:36:20時員警表示「
剛剛那個路口,大鵬、逢大路口的紅綠燈你沒有注意」,原
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注意到」,原告出示證件,員警
表示「不好意思,耽誤你一點時間」,並取出舉發通知單填
製,接著員警詢問另一員警「這也是直行是不是?」,另一
員警表示「對,都是直行」,接著員警詢問原告「咦?你們
是一起的嗎?」,原告表示「對,那台車的名字是我的」,
員警表示「沒有,我想說名字一樣」,20:36:21時至20:
39:47時原告表示「我剛從那邊路口出來,我應該看的是這
條路的,那邊我是看錯紅綠燈是綠燈」,員警表示「什麼意
思?」,原告表示「因為我是左轉過來,那時候停在人行道
停車格,我從路口的斜坡下來」,員警表示「嘿呀,然後你
就直接這樣直行嘛」,原告表示「我從那個現在跟河南路平
行的那一條」,員警指著前方表示「因為我們看你就是我們
綠燈,接著由右邊指到左邊表示「阿你就直接這樣」,原告
表示「我是這路,跟河南路平行的那條路,我看對面是綠燈
」,員警表示「匯入那個…」,原告表示「跟河南路平行那
個,我們從人行道停車格下來,在那個轉角的地方」,員警
表示「哪裡呀?我不懂」,原告表示「因為我下來的時候」
,員警表示「對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看到正前
方是綠燈,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嘛,綠燈,我看到綠燈就直
接左轉了」,員警表示「左轉的」,原告表示「我那時候看
到那方綠燈我就左轉了,你認為我闖紅燈是認為…」,員警
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這條直直過來」,原告表示「但
是我已經匯到這一條路上了」,員警表示「就是直行呀」,
原告表示「因為我不是從逢大路這邊走出來的,我是從那條
叫什麼路,跟現在這條河南路平行,那條比較小的巷子」,
員警表示「對呀,你是從那邊路口轉過來,你不是從大鵬路
的路口」,原告表示「我是從大鵬路轉角斜坡下來,我已經
匯入大鵬路」,員警表示「但是我們看,因為我們是從大鵬
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後我們就看2台車這樣(由左邊比
到右邊)直接過去,所以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鵬那個路
口為主,就是逢大、大鵬那個燈號,你們如果直行要看上面
那個」,原告持續陳述,20:39:48時至20:40:26時另一
員警表示「你也是到對面再過去嗎?」,員警表示「你如果
說從這樣過去,就變成你還要等這個燈」,另一員警表示「
先生,你要嘛就直接過去了,我聽她講說你們到對面等,對
不對?」,原告表示「我們就左轉呀」,另一員警表示「你
們等於直角」,員警表示「如果你們直接去那邊,就等於要
待轉了啦,不然就斜線過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員警陳述,
20:40:27時至20:42:53時另一員警表示「她說她是騎到
對面」,同行騎士表示「因為沒有…騎得那麼地…」,員警
表示「你是不是從這邊騎到那邊,去那邊等」,同行騎士表
示「沒有,我們就是這樣轉過去」,員警表示「因為我們從
綠燈過去,就是看到2台車這樣過去呀」,另一員警表示「
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們一定看得出來」,員警表示「
如果你是從這個路口直接切過去,OK的,這樣綠燈,那如果
綠燈過去那邊了,就要等到這個燈號等綠燈再騎,因為那邊
不用待轉,但是你走過去了,就是要以頭上的燈號為主」,
原告表示「但我們但沒有停下來,我們就直接彎過去」,員
警表示「還是一樣呀」,之後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
同行騎士亦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等情。
(四)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原告行駛路線圖,比對違規地點GOOGLE
地圖,確認員警目睹原告由臺中市西屯區逢大路往南方向即
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橫越文華
路96巷、大鵬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銜接路段。
(五)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原告雖辯稱其係由大鵬路往
西方向右側人行道與逢大路轉角處行駛至對向,再左轉逢大
路往南方向行駛云云,惟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
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
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原告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綠燈
時,從大鵬路往西方向右側人行道與逢大路轉角處行駛至對
向,固屬無疑,然原告欲再左轉逢大路往南方向行駛,即應
依逢大路號誌允許直行時再予行駛。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
騎乘機車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逢甲路號誌顯示紅燈時
,由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橫越
文華路96巷、大鵬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銜接路段,
有員警目睹為證,且原告起訴狀所附行駛路線相符,原告之
行為核屬「闖紅燈」之行為,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闖紅燈」之要件,自應受罰。至於本件舉發員
警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本即得予以
攔停稽查舉發,如未能於違規地點當場攔停,亦得追蹤稽查
,尚不限於違規路口現場始得舉發至明,故舉發員警自後追
及原告所駕系爭車輛而攔查原告,不論追蹤之距離遠近,並
無礙舉發員警於執行勤務時所確認之交通違規事實及違規行
為人,而得為當場舉發,是原告所述本件並非員警所說當場
舉發云云,難認可採(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68號判決參照)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
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汽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予記點:三、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3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機
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
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1,800元,記違規點
數3點。
(二)本件原告於108年8月3日20時25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
臺中市西屯區逢大路與大鵬路口,因「闖紅燈(直行)」之
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8年9月10日以
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情,有員
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員警行駛大鵬路往南方向)、員警密錄
器擷取畫面(員警行駛大鵬路往南方向)、原告行向號誌、
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95799號函、違規示
意圖、被告108年9月3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68667號函、
舉發機關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號函
、職務報告、影像光碟譯文、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
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4、73
、81-99頁),惟原告否認闖紅燈違規,是本件爭點厥為原
告是否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經查:
1.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5-108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
錄器畫面時間2019/08/03 20:32:20時至20:32:25時
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沿凱旋路往南方向行駛至大鵬路口,並
顯示右側方向燈後右轉大鵬路往西方向行駛,20:32:26
時至20:32:31時畫面顯示員警已轉進大鵬路,此時前方
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20:32:32時至20:32:59時前
方員警突然加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此時
畫面顯示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擊犯罪中
心圍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該處有路燈照射,通過逢大
路口之銜接道路為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文華路96巷往西
方向右側為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車場出入
口,該出入口有路燈照射,文華路96巷往西方向左側為大
鵬社區出入口,員警左轉進入逢大路即加速前進,20:33
:00時至20:33:19時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時
號誌顯示紅燈,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
其後方同行騎士,請其路邊停車,20:33:20時至20:36
:20時員警表示「剛剛大鵬、逢大路那個路口的紅綠燈你
沒有注意」,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注意到」,原
告出示證件,員警表示「不好意思,耽誤你一點時間」,
並取出舉發通知單填製,員警詢問另一員警「這也是直行
是不是?」,另一員警表示「對,都是直行」,接著員警
詢問原告「咦?你們是一起的嗎?」,原告表示「對,那
台車的名字是我的」,員警表示「沒有,我想說名字一樣
」,20:36:21時至20:39:47時原告表示「我剛從那邊
路口出來,我應該看的是這條路的,那邊我是直接看對向
的紅綠燈是綠燈」,員警表示「什麼意思?」,原告表示
「因為我是直接左轉過來,我那時候停在人行道停車格,
我從路口的斜坡下來」,員警表示「嘿呀,然後你就直接
這樣直行嘛」,原告表示「我從那個現在跟河南路平行的
那一條」,員警指著前方表示「因為我們看你就是我們綠
燈,接著由右邊指到左邊表示「阿你就直接這樣」,原告
表示「我是直接匯入那一條跟河南路平行的路,然後我看
對面是綠燈」,員警表示「匯入...」,原告表示「跟河
南路現在平行的那條路,因為我們從警察局門口那個人行
道停車格下來,在那個轉角的地方」,員警表示「哪裡呀
?我不懂」,原告表示「因為我下來的時候我已經匯入那
條路」,員警表示「對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
看到正前方是綠燈,那個地方沒有待轉格嘛,綠燈,我看
到綠燈就直接左轉了」,員警表示「左轉的」,原告表示
「我那時候看到前方綠燈左轉的,你認為我闖紅燈是因為
,你是認為我...」,員警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這
條直直過來」,原告表示「但是我已經匯到這一條路上了
」,員警表示「就是直行呀」,原告表示「因為我不是從
逢大路這邊走出來的,我是從那條叫什麼路,跟現在河南
路平行,那條比較小的巷子」,員警表示「對呀,你是從
那邊轉過來,你不是從大鵬路的路口,你是大鵬路右邊的
停車格這樣繞過來」,原告表示「我是從大鵬路路口那邊
的轉角斜坡下來,我已經匯入大鵬路」,員警表示「但是
我們看,因為我們是從大鵬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後
我們就看2台車這樣(由右邊比到左邊)直接過去,所以
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鵬那個路口為主,就是逢大、大
鵬那個路口燈號,你們如果直行要看上面那個」,原告以
河南、逢大路口作為假設比劃陳述,並表示「還是到那個
路口跟你解釋會比較清楚」,員警表示「我們從大鵬路來
,啊就看兩台車這樣(由右邊比到左邊)過去啊」,並表
示「我們這樣大鵬路過來,就兩台車這樣直行過去,是闖
紅燈啊,我們是綠燈啊」,原告表示「等於是我們在你們
前面這樣匯進去的,然後左轉過去,在路口的地方,有一
個人行道下來的斜坡」,員警表示「你是在右邊這個地方
就對了」,原告表示「我們從那邊下來,順過來這邊」,
20:39:48時至20:40:26時另一員警表示「你也是到對
面再過去嗎?」,員警表示「你如果說從這樣過去,就變
成你還要等這個燈,等綠燈才能走了」,原告表示「什麼
叫做等這個燈」,另一員警表示「先生,你要嘛就直接過
去了,我聽她講說你們到對面等,對不對?」,原告表示
「我們就左轉呀」,另一員警表示「你們等於直角」,員
警表示「如果你們直接去那邊,就等於要待轉了啦,不然
就斜線左轉過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員警陳述,20:40:
27時至20:42:53時另一員警表示「她說她是騎到對面」
,同行騎士表示「因為沒有...騎得那麼地...」,員警表
示「你是不是從這邊騎到那邊,去那邊等」,同行騎士表
示「沒有,我們就是這樣轉過去」,員警表示「因為我們
從綠燈過去,就是看到2台車這樣過去呀」,另一員警表
示「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們一定看得出來」,員警
表示「如果你是從這個路口這樣切過去,OK的,這樣綠燈
,那如果綠燈過去那邊了,就要等到這個燈號等綠燈再騎
」,原告表示「如果是斜的,反而會切到對向另一側的車
道」,員警表示「對啊,是直接直切啊,因為那邊不用待
轉,但是如果你走過去了,就是要以頭上的燈號為主」,
原告表示「不要侵略到對向車道不是比較安全的嗎?」,
另一員警表示「我們覺得你們既然都到那邊了,還是要等
那邊的紅綠燈,因為我們從那邊看過去,就是兩台車這樣
直接直走過去」,原告表示「畢竟我們不是直接...」,
另一員警表示「那個路口,就是盡量不要停那邊的人行道
,有格子,但是盡量不要停啦」,原告表示「我想說那邊
既然有劃設停車格,就是可以停車」,另一員警表示「但
是你們過的方式,比較有爭議啊,對啊,既然你們都到對
向了,還是要看那邊燈號」,員警表示「那邊不用待轉沒
錯,但是如果你已經到對向了,就要等到這個的綠燈才能
走了」,原告表示「但是我們人並沒有停下來,是這樣彎
過去而已」,員警表示「還是一樣呀,就是你已經到那個
路口了,你要就這樣直接斜的過去,不然就...」,之後
請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同行騎士亦在舉發通知單上
簽名。
2.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80126133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略以:「警員..
.分別擔服108年8月3日20時至22時勤區查察及守望勤務,
於20時25分在本轄西屯區凱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至凱旋
與大鵬路口右轉後見大鵬與逢大路口本行駛方向為綠燈,
見鍾○○駕駛普重機000-000號及吳○○駕駛普重機000-0
00號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此時逢大路往河南方向
為紅燈號誌,遂上前於河南路與逢大路口將其攔下對鍾民
當場製單(第GS0000000號)及對吳民當場製單(第GS000
0000號)」等語(見本院卷第89-90頁),可知員警係沿
大鵬路往逢大路行駛,於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逢大路
(往河南路方向)號誌為紅燈時,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從
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駛,有闖紅燈直行之違規情事,遂
上前於逢大路與河南路口攔查原告,且製單舉發。惟原告
主張其將系爭機車停放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
擊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車格,後牽至該警局停車場出口
並發動駛離,當時面對大鵬路號誌燈為綠燈,且該路口無
兩段式左轉告示牌與待轉區,便逕行左轉等語,爭執其於
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時,從人行道上之停車格,牽至該
中心出入口前行駛進入路口並左轉,否認有闖紅燈之違規
。
3.查員警固於上開職務報告記載:「因警方未見其由逢大路
98號人行道駛出至對向再左轉...,惟依警方目視所見,
鍾民及吳民皆為從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駛」等語,
然由上開勘驗結果,當時屬夜間,畫面僅見員警已轉進大
鵬路,此時前方大鵬路號誌顯示為綠燈,前方員警突然加
速前進,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轉逢大路,員警左轉進入逢大
路即加速前進,員警行駛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時號誌顯
示紅燈,2名員警分別攔下正在停等紅燈之原告及其後方
同行騎士,請其路邊停車等情,可知因員警當時尚未行駛
至路口,以致無從於畫面上觀察得知原告行向。另依卷附
違規示意圖及原告提出之路口照片(見本院卷第83-84、2
3-27頁)所示,上開路口未設置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並
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擊犯罪中心設於逢大路北向車道與大鵬路西向車道間
,並築有柵欄圍牆與人行道相隔,該中心出入口已過逢大
路北側之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而與大鵬路西向車道之車
行方向相同,顯示該出入口之車輛應遵行號誌為正前方之
大鵬路號誌,是因逢大路北側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劃設之
位置,大鵬路西向車道旁人行道並有柵欄圍牆相隔,加以
由上開勘驗結果,當時員警尚未抵達路口處,從畫面上無
法查知原告行向,大鵬路往西方向與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
擊犯罪中心圍牆旁之人行道停滿機車等情,故原告主張員
警自大鵬路駛來時,由於該警局圍牆之視線阻隔,合理懷
疑員警當時所在之位置,無法判斷原告之來車方向是否為
沿逢大路行駛,亦不能目視系爭機車是否有穿越停止線之
行為,確屬有據。本件路口因未設置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並
配合劃設左轉待轉區,參照該中心出入口之車輛應遵行號
誌為正前方之大鵬路號誌,則依原告所稱其從人行道上之
停車格牽至該中心出入口前,於大鵬路號誌為綠燈時,行
駛進入路口,並左轉至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自難認原告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闖紅燈之情
形。
(三)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行車方向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依
前開所述,容有未洽,顯有違誤。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 月 ○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 月 ○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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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254.93.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90681766.A.BB5.html
不然至少應該也在裁決處申訴那關就會過,不用搞到打行政訴訟。
只是住附近來逢甲吃個飯就被警察弄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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