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5萬的網紅玖壹壹,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咱要從這起走 咱要從這起飛』 用一首詞看見年輕人的闖蕩的心聲;用一首歌聽見成功背後的辛酸血淚 希望透過這首歌曲傳達不管你從哪裡來的 像很多企業大老闆一樣,不管出生是否在鄉下,在哪個都市 出門做事憑藉著”努力”、”誠懇”、”用心” 在外交朋友要懂得”情”、”義”、”理” 因為在打拼的路上,會有許多...
亦得 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月旦雜誌,訂閱網址: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亦得 意思 在 私人健身教練Flow Leu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香港土生土長,15歲已清楚自己目標輟學,追尋夢想成為全職運動員,亦得到家人支持,其後不斷攞獎。
但幾年前跌出16強人生陷入低潮,誰不知在今次奧運狀態大勇,勇奪金牌!
這樣的人生有意思,「劍神」👍🏼
亦得 意思 在 玖壹壹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咱要從這起走 咱要從這起飛』
用一首詞看見年輕人的闖蕩的心聲;用一首歌聽見成功背後的辛酸血淚
希望透過這首歌曲傳達不管你從哪裡來的
像很多企業大老闆一樣,不管出生是否在鄉下,在哪個都市
出門做事憑藉著”努力”、”誠懇”、”用心”
在外交朋友要懂得”情”、”義”、”理”
因為在打拼的路上,會有許多風風雨雨
只要咬牙一過,有一天,你將會光榮成功返鄉去。
🔈數位音樂線上收聽🔈
🎵 iTunes → https://goo.gl/L795zM
🎵 Spotify → https://goo.gl/c1KXKq
🎵 KKBOX → https://goo.gl/Vr4grT
🎵 MyMusic → https://goo.gl/ujY9Sa
🎵 friDay音樂 → https://goo.gl/EY3sGR
🎵 虾米音乐 → https://goo.gl/uZn76u
🎵 百度千千音乐 → https://goo.gl/rPjgks
詞:洪瑜鴻、陳皓宇、廖建至
曲:洪瑜鴻、陳皓宇、廖建至
製作/編曲:陳皓宇
咱搶現金裝褲袋
看得到的恁爸全都拿
親像颱風掃掉全傢伙
SIN CITY全部都我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你哪裡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不怕輸
從鄉下拼到 市區
往那邊來的 你聽得懂我意思
到這來 我拼大堵
我是鄉下來的身上被貼標籤
好幾塊的土地跟超粗的項鍊
向共A 我白手起家開間大店
我在都市闖蕩多年最後紅回海線
我親戚都比你兄弟多
隨便一個表哥都比你老公闊
只吃過麥當勞卻不知白菜魯
我說菜市場好 他是阮的SHOPPING MALL
WAIT A MINUTE
說我口音太過獨特 太有人情味兒
有天我工廠的產品 也會 WORLD WIDE
帶著存款裡的積蓄跟個包
這把火他會不斷的繼續燒
咱搶現金裝褲袋
看得到的恁爸全都拿
親像颱風掃掉全傢伙
SIN CITY全部都我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你哪裡來的
你現在聽到的這是我們的故事
鄉下來的囝仔也沒什麼顧慮
敢衝敢拚做事情沒啥在考慮
若要出來舞 拿出真功夫
每條路黑又長沒什麼燈火
這是我的故鄉 這有我的團體
出頭沒啥機會 日子平平的過
但是咱要從這起走
咱要從這起飛 YA
從鄉下來 往對都市去
我要賺大錢 水氣返回去
不是阮人臭屁阮賭一口氣
出門要小心 不會跟你客氣
阮來自鄉下出門脫赤腳在拼
天地有多大 咱也沒在伊驚
打入大都市恁爸要吃也要抓
阮要住好厝 也要開名車 HA
咱搶現金裝褲袋
看得到的恁爸全都拿
親像颱風掃掉全傢伙
SIN CITY全部都我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你哪裡來的
你爸就住在鄉下
咱的兄弟都在這
都市的朋友借過
我就是鄉下來的
你爸就住在鄉下
咱的兄弟都在這
都市的朋友借過
我就是鄉下來的
咱搶現金裝褲袋
看得到的恁爸全都拿
親像颱風掃掉全傢伙
SIN CITY全部都我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鄉下來的
我是鄉下來的 你哪裡來的
高度創意影像有限公司 STAY HIGH CREW
製片/陳偉仁 製片助理/何俊毅、劉星造
攝影師/李亦得 攝影大助/陳慕平
燈光師/馬銘財 燈光助理/高煜盛、田竣榮
場務/蔡柏風、林愛紋
剪接/周哲民 調光/何旭庭
美術/陳弘 美術助理/楊尚儒 楊凱甯
造型梳化/陳甯亞 梳化助理/乃欣
特別感謝:元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Show House Taichung
親家建設、台中第二市場、彫其刺青、迴響音樂藝文展演空間
飛山越、謝東漢、吳丹齊、楊朝景,以及所有參與拍攝的朋友們
亦得 意思 在 亦同意思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健康急診室 的推薦與評價
八.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視 ...墨守成規- 教育百科(2) 旤:同「禍」。 (3) 弊聊之民:疲憊的... 後世 ... ... <看更多>
亦得 意思 在 亦同意思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健康急診室 的推薦與評價
八.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視 ...墨守成規- 教育百科(2) 旤:同「禍」。 (3) 弊聊之民:疲憊的... 後世 ... ... <看更多>
亦得 意思 在 受搜索人亦得隨時撤回其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之1 前段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關於刑訴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其搜索範圍及期間長短,取決於受搜索人之意思,受搜索人亦得隨時撤回其同意]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