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遣返原則及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 落實普世價值】
今日我與尤美女立委、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委員共同主辦《不遣返原則及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公聽會》。
台灣在2014年和2016年初曾發生兩次爭議性遣返難民事件,一次是遭到伊斯蘭國迫害的庫德族人一次是受到中國公安迫害的訪民,皆遭到我國強致遣返。然而,在後續兩公約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中,國際審查專家指出台灣現行法律須加入訂定併遵守國際法中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以作為符合兩公約及人道關懷。
目前台灣的難民法草案於2016年7月14日通過委員會草案初審,移民署當時亦承諾會依現行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參酌難民法草案精神及國際人權兩公約規定,來做相關處置。因此我與尤美女、鍾孔炤委員希望未來能建構更完善以不遣返原則之下促進尋求庇護者之保護機制的建立。
針對特殊境遇的被害人在庇護下的工作權方面,政府應當給予穩定與重建生活之扶助與機會,相關人權與人道救援不應當減少。
例如目前勞動部已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如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
針對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的工作權也是我關注的重點。如無法順利在台獲得工作權,不僅國家需要另外給與生活補助,這些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也無法在台自立。目前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1條即有雇主聘僱獲准居留之難民外國人相關規定,仍需要更多細節的討論以建立達到法律權利的落實。希望這群來/在台的難民或尋求庇護者,能夠在躲避恐懼之後能夠再建起嶄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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