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在2009年已將 #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但是官僚心態似乎仍殘存威權時期遺毒,尊重人權者寥寥無幾。而不論情節輕重,受害者的心路歷程,真的「每天都像在地獄」,在此呼籲所有的 #檢察官、所有的政府官員,台灣既然為民主法治國家,請尊重人民人權,真正落實把人民當頭家,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要看見黑影就開槍,還堅決不認錯,讓人民求助無門。
讓人民每天都像在地獄 豈是政府應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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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是今非】
中選會的闢謠小卡一直出
幾乎每一張都有警告觸犯「侮辱公署罪」呢?
這條尚好用
保護官威良法
不過當年太陽花運動期間
重視人權的立委們好像不是這樣說的喔?
👉看看當年他們怎麼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所謂「侮辱公署罪」,乃上世紀三○年代產物,如果衡諸法制,係訓政時期的法律,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本來公署就是衙門,是打壓人權的符號,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器,容易被當作政治迫害工具,故該規定,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箝制民意,明顯為惡法,早該廢止,這是長期的立法怠惰……」
「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明文加以保障,是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二、2009 年完成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肯認「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自應寬容對待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侮辱公署罪」打壓公民權益,既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三、何況該罪名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已不合時宜而應廢除,尤其民主法治已為全民共識,更應及早修正。」
#邁邁粗乃玩
#此一時彼一時
#這麼好用的法何必修
#中選會用給你看
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報導】反服貿被偵訊 林飛帆:絕不認罪
反服貿被偵訊 林飛帆:絕不認罪
反服貿抗爭而被以違反集遊法偵訊的台大學生林飛帆,今(11)日在媒體投書指出,對於集會、抗爭、翻越立院圍籬,他完全承認、毫不後悔、但絕不認罪,因為這一切皆應屬於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言論表達的權利,也符合兩公約保障之基本人權。
今年7月31日,立院針對兩岸服貿協議召開第一場公聽會時,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的成員要求入場,但被拒於立院大門外,林飛帆等人翻越立院圍籬,而遭警方移送追訴。
林飛帆表示,他和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召集人、清大社會所學生魏揚,在世界人權日、台灣將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正式生效四周年的日子,以「集遊法、妨害公務被告身分」出庭應訊。這無疑是對台灣人權法治的一大諷刺。
他說,綜觀今年下半年以來,光是大埔事件系列抗爭,就有超過10人次被告,許多人身上揹了好幾個案子,他有4件,魏揚有3件。濫權追訴,無疑是馬政府系統性對抗爭者的打壓與干擾策略。
林飛帆說,他在法庭上供述,對7月31日的抗爭行動,完全承認,且毫不後悔,他承認所做的一切,但絕不認罪,因為這一切皆應屬於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言論表達的權利,也符合兩公約保障之基本人權。
面對司法追訴,林飛帆說,他只有一句話「持續行動,即是我們對台灣社會的最誠實,最負責任的辯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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