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機構 專案募款]
捐款網址:https://bit.ly/2rgx3UJ
人約盟預估在從事國家人權機構推動的花費約40萬,全台只要有68人願意每月定期定額500元的捐款,即可以達標。
讓台灣人權變得更好的過程,您也願意提供一份心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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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無法有效回應日益複雜的人權議題與侵害事件,國家應設置一個專責機構,以保障與促進人權,並監督政府的人權政策與落實情形。這類機構,在國際上被通稱為「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NHRIs),而在亞太地區,最常見的人權機構類型即是「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NHRC)。
人約盟致力於推動台灣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且預作準備,以促使這個委員會日後能夠發揮功能,我們持續在做的努力有:
1. 研擬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2. 網路刊載NHRIs Weekly 國家人權機構週報:介紹各國的機構如何保障與促進其國家的人權。
3. 作為ANNI(監督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的跨國NGO聯盟)的成員,定期參與國際論壇與撰寫年度報告。
4. 翻譯各式重要相關文獻,例如:用以指引國家人權機構如何向政府進行全國性徵詢(National Inquiry)的手冊。
希望藉由這些努力,可以監督政府儘早設立機構,並增進台灣公民社會對於機構的認識,以便讓台灣的人權更加穩固。我們感謝每一位熱心捐款的人,使人約盟擁有更多的資源與能力,為台灣的人權貢獻一份心力。
募款經費使用包括:一位兼職研究人員(從事人權影響評估研究、翻譯、校閱以及協助出版)以及業務行政費用。
同時也有2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灣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今天上午立院經委會,召開影響評估專案報告。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未來加入CPTPP,短期內農產品、汽車、加工食品等,部份內需型產業會受到衝擊,長期來說,不加入CPTPP影響更大,未來恐面臨5%到10%關稅。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評估台灣加入CPTPP,5年後,...
人權影響評估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瞻不隨便,臨時會不審前瞻】
今日與許毓仁委員及「經濟民主連合」代表討論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提出「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本於特別預算應予特別監督,對此份匯集民間擔憂的前瞻條例草案,我們會竭盡最大努力廣召連署,希望立法院不分黨派都能一同為臺灣未來把關。
我們十分認同該條例草案可概括為三點:(一)根據預算法83-4條,特別預算不該常態化、(二)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三)建立特別預算制度,未來才能依循此制把關,不能任憑執政黨隨意妄為。
地方尤其是非六都城市,因財政窘迫更需建設!,而前瞻特別預算本應「為所當為」,做一定要做卻無法用公務預算做的建設,才能發揮特別預算之功能。
林為洲服務團隊敬啟
以下為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預算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第四條 行政院提出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其計畫項目應有助以下之目標之重大增進:
一、增進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社會包容性。
二、平衡區域發展。
三、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四、增進能源及資源使用效率。
五、減少溫室氣體及污染物質排放量。
六、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七、實現分配正義之人才培育與就業促進。
前項各款目標之重大增進標準,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五條 行政院擬定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草案,內容應包括:施政目標、績效指標、現行相關政策及計畫檢討、執行策略、個案計畫概要、經費需求、計畫實施期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之理由、財源籌措及償債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六條。前項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行政院擬定第一項總計畫草案前,應公開徵求民間提案、廣泛舉辦公聽會。
第六條 總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六十日,公開展覽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得就總計畫草案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之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行政院應參酌聽證結果,調整核定總計畫後公布,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七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之總計畫提出個案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如下:
一、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三、環境影響評估。
四、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第一款應包括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土地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可行性、管理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括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財務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之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宜,事前應分別舉辦公聽會。
中央執行機關應彙整第一項各款之報告並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八條 行政院原非依本條例程序核定之各項計畫,其一部或全部經納入第六條總計畫者,應重新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執行中之個案計畫應檢附績效報告。
前項各類影響評估及績效報告應併同先前核定之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述異議事項辦理聽證,並以書面作成裁決。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個案計畫辦理具體規劃,並依相關規定按計畫期程編列計畫概算及預算。
個案計畫應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變更程序而未完成者,不得編列工程經費預算。
依本條例提出之計畫概算及預算,編列程序本條例未規範者,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本條例支應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應逐年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應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之經費來源為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者,其充作經常支出之比例,不得超過前述經費來源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 個案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
個案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內政部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十二條 個案計畫執行如涉及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於作成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前,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舉辦聽證,確認其合法適當。
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之相對人不服其處分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在判決確定前,原處分停止執行。
依本條例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不得實施區段徵收。
第十三條 個案計畫其總經費需求超過10億元以上者,於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或綜合規劃階段,至少應提撥規劃經費之百分之五,委託公民團體辦理民眾參與會議。
第十四條 為監督總計畫及個案計畫之執行,立法院應視計畫性質分組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計畫施行監督小組,逐年管考計畫執行情形。
前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應包括曾針對總計畫或個案計畫提出異議之民間團體、個人代表。
第十五條 個案計畫經計畫施行監督小組認定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結論者,得請求中央執行機關或地方執行機關檢討改善。
前項情形其情節嚴重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報請立法院決議要求各機關修訂或廢棄其計畫。
第一、二項情形,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得建議將相關人員移送懲戒。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人權影響評估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05-02
「9-3-11院會就此消失?國會監督還是交給時代力量吧!」
立法院週五、週二一次的院會,第九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9-3-11)應於上週五(4/28)自上午九點的國是論壇開始(https://goo.gl/1yQV9P)。然而直到目前為止,既未宣布開會,上週五主席一出面即是宣布休息週二再開,只有空蕩蕩的議場上擺放著幾塊板子。是的,這就是中國國民黨團在本屆開始成為在野黨之後最常使出的招數,用手板占領主席台「癱瘓」議事。
這次中國國民黨癱瘓院會議事的理由是「退回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代力量黨團必須先指出幾個邏輯上的謬誤,首先,立法院並沒有退回行政院提案的權力,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撤案需由原提案者提出並經由院會同意。立法院能夠做的,就是在法案進行實質審查時嚴審並待審查程序完成後,才能對該法案完成處理程序,而最終二三讀的法案定稿,完全端視審查程序的嚴謹度和各種價值的辯論與行政立法之間的對話與協調。所以,「退回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的「正確認真」的施壓對象應該是在行政院。
此外,中國國民黨團一邊喊退回前瞻,一邊在最新一次的院會一口氣由13位黨籍立委,增列了13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加上曾銘宗的版本,國民黨團共有14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在院會待審。
再者,9-3-11的院會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內均未有涉及前瞻的議案,以委員會的爭議來癱瘓院會的進行,癱瘓掉的是什麼呢?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二三讀。
前瞻計畫,干卿底事。
在癱瘓週五一整天的議事之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也將在明天(週三)於六個聯席委員會開始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身為負責任的在野黨,最該做的事情就是在條文審查時,用盡所有可能性在實質內容上貫徹人民的期待與價值,善盡國會議員職責。但是,今天一大早熟悉的國民黨設計款手板又再度「占領」了主席台,院長也在早上九點發出黨團協商通知,於九點半邀集各黨團商議院會進行。結果呢?時代力量黨團到了、親民黨團到了、民進黨團到了,國民黨的35位委員依然不見蹤影。
週二中午十二點,是院內例行的程序委員會開會時間,要確認每週五的議事日程。今日程序委員會召委輪值到國民黨籍的曾銘宗召委,未做任何處理,將所有議程送交週五院會再確認。本週五的會議是9-3-12。時間一分一秒地流逝,而從未開始也沒有休息更無須散會,沒有發生過的9-3-11的會議即將在下午六點結束。
如果這就是國民黨團做第一大在野黨的方式,時代力量黨團表示無比的遺憾和不解。遺憾,人民用選票送了35位不開會的委員到立法院;不解,這就是曾經有長期執政經驗也長期作為國會多數黨的最大在野黨嗎?
➡那麼盡責的在野黨,還是交給時代力量吧!
【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提出之修正動議重點】
一、不前瞻的前瞻基礎建設(前瞻標準界定爭議)
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本次提交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實為強化基礎建設之計畫,根本無法以「前瞻」名之。為名符其實,應更名為「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計畫應把重點放在改善台灣城鄉生活機能落差,厚植台灣基礎建設,以利能源轉型與在地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
二、分期執行,逐年編列預算
行政院目前版本,係採分期編列預算,卻未明確定義期間之長短,為使行政機關預算編列可受立法機構之監督,故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本預算之編列應以四年為一期,分兩期執行,並要求逐年編列預算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其中若有未執行之部分,則應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三、增設人權條款、聽證與退場機制
時代力量黨團之版本除納入經濟效益、財務分析、環境影響、工程技術評估外,並納入人權影響評估條款,評估計畫內容之規劃、執行是否對於計畫範圍內之地主、利害相關人之財產權、居住權等權利之造成不符比例原則之影響、衝擊。
據此,並要求行政機關於執行可行性計畫與綜合規劃審議前,應將相關資料公開,且於兩個月內聽取利害相關人之意見,並須檢附參採之原因。另外,若涉及土地、房屋之拆遷、徵收者,須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四、退場機制與究責機制
若該項計畫內容之執行,有連續兩年執行未達50%者,應逕行啟動退場機制,避免國家預算虛耗,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嫌。
究責機制設計之部分,因現行條文除要求應依法辦理審計外,並未針對預算執行訂有相關罰則,故增列若因發現公務人員若有違法失職致使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與主管機關移送相關權責機構調查,並依法追究懲處。
時代力量黨團
徐永明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林昶佐 Freddy Lim
洪慈庸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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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今天上午立院經委會,召開影響評估專案報告。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未來加入CPTPP,短期內農產品、汽車、加工食品等,部份內需型產業會受到衝擊,長期來說,不加入CPTPP影響更大,未來恐面臨5%到10%關稅。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評估台灣加入CPTPP,5年後,農產品外銷金額,可望增加5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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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廠兩部機組,運轉執照分別在年底與112年到期,台電已經提出核二廠除役計畫,經原能會審查通過,接下來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上午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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