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關心奧運更要關心鄉親生計☀️☀️
昨天阿忠接到陳情,在枋寮鄉沿山路段,因能源業者施工,造成數十戶農戶灌溉水井遭到破壞,已經四個多月無水源可用。
想想鄉親頂著烈日驕陽的焦急心情,阿忠立即奔赴會勘,並且立刻請能源業者以最短的時間,使水井能夠回復正常供水,讓農戶們有灌溉用水,解決四個多月來無水可灌溉的問題。
#忠於人民
人民陳情回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紓困預算成功爭取
#執行落實持續監督
#精準投放救急救窮
紓困預算協商及表決稍早結束,時代力量針對這次紓困方案,提出150個提案,許多都獲得通過,向大家報告幾個爭取成功的成果及表決被輾壓的提案。
#精準投放直接補助商業服務業勞工
商業服務業幅員廣大,其中更包括絕大多數流動性高、最弱勢、沒有議價能力的勞工,這是一群 #最無法承受疫情衝擊的勞工朋友,也就是這波疫情中最需要紓困的對象。
然而,在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的補貼方案中,勞工居然要 #透過雇主申請,才能領取到薪資補貼,如果只為了行政作業方便,卻要犧牲這群人獲得補助的機會,相信是廣大商業服務業勞工無法接受的。
時代力量主張,商業服務業勞工可以直接向經濟部申辦薪資補助,不需要透過企業,避免企業擺爛,故意不提申請。
在幾輪激烈協商後,時力提案終於修正通過。經濟部同意,願意針對受政府停業,或是疫情衝擊無法內用的餐飲業,會同勞動部一起檢討及評估,是否能夠 #直接現金補貼受害勞工 。
儘管經濟部同意會和勞動部一起開會討論,但也不代表經濟部會全盤採納時代力量的建議,後續會議我們將持續追蹤,請經濟部給商業服務業勞工一條活路,開放讓他們可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而不需要透過雇主申辦,如果商業服務業勞工有遇到類似的困難,也請和我們聯絡。
#全面檢討勞工薪資補貼綁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
#直接發給勞工薪資補貼
然而,還有許多勞動部或衛福部可以提供勞工的 #協助,都必須建立在雇主和勞工進行合法協商的先決條件。例如,勞動部的「安心就業計畫」或「充電再出發計畫」,唯有雇主依法申報減班休息的勞工才能申請。
除了經濟部之外,交通部、文化部、衛福部、教育部的勞工薪資補貼,都有也有類似的架構問題,只有部分勞工,可以直接申請現金補貼。
因此,時力黨團也提案要求,請行政院全盤檢討 #勞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儘快開放受雇勞工也能依據實際工作和收入減損證明,#直接申請薪資補貼,該案在黨團協商沒有結果,最後保留。
在稍早表決中,以贊成47、反對61,遭輾壓未能通過。如果你問我,為什麼這麼好的提案被否決,那你要去問民進黨。
#避免事業單位一手領政府補助一手違法解雇勞工
#精準投放守法企業
在去年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的紓困補助申請規定中,都包含要求申請補助的企業在領取補助期間不得裁員、資遣員工,及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的條款,然而在今年的商業服務業紓困補助申請規定中,前述條款都遭刪除。
我們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兩周內納入相關條款,確保勞工就業、精準投放。
在協商過程中,我們還是秉持保障勞工就業的精神極力爭取,同時考量此次疫情嚴重狀況,最後提案以「事業單位申請期間不得 #違法解雇」及「 #一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不得申請」,順利修正通過。
#體育產業紓困直接補貼從業人員
#研議一對一教練課程可能性
體育產業因應疫情而停業,對於相關從業人員以及小型工作室的影響甚鉅。
和前面問題一樣,教育部補貼體育事業單位編列12億,其中員工薪資的補貼,必須由 #事業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還是有難以提供勞工實質協助的問題,提案請教育部針對員工薪資補貼研議直接補助予勞工,修正通過。
此外,我也陸續接獲多名健身教練陳情,希望能在消毒確實、人流管制的前提下,回復一對一教練課程,以降低疫情停工對生活的影響。協商中,希望衛福部依專業角度評估,研議回復一對一教練課程的可能性,提案修正通過。
#廣大租屋族群的租屋補貼
租屋族普遍為受薪階級,疫情之下,由於收入短少,導致租金所得比提高,對租屋族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壓力, #紓困救急救窮,因此這次紓困當然也應該納入對租屋族的租金補貼。
其中除了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直接撥付現有系統外,針對一般民間租賃的補貼,也應直接撥補給承租人。
我在協商中強調,針對租屋族面臨的困境,內政部應該嚴肅看待,盡快研議出租金補貼發放方式,否則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提案修正通過。
諸多時力提案,於協商中(被)修改後通過,接下來就看行政機關是否信守承諾,依照提案內容確實履行。
紓困本應的 #精準發放、 #救急救窮,否則就是浪費人民的納稅錢,又幫助不到需要幫助的人。
我們不會鬆懈,持續嚴格監督。
人民陳情回復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排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27案,去年所提到「交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時即引起熱議,甚至成為「開放政府」專案討論的議題,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維護交通安全」和「改善警民協作機制」是民眾們及我共同關心的。
社會現況已與85年時的立法意旨產生落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是民國85年12月31日增訂的條文,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及「維持交通秩序」。而隨著電子化產品如智慧型手機和行車紀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案倍增,警察機關反而須規劃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
台灣是民主社會,我們尊重不同的多元聲音,但法令的推動貴在解決問題,也要符合人民期待,希望交通部亦能同時提出方案,共同商議「全民檢舉」的核心概念,應該是「全民合作」,而非「全民公敵」;我們主張不限縮檢舉,也不要讓「檢舉達人」變成「檢舉魔人」,來浪費警力而增加社會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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