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當車手與人頭的法律責任可是很重滴】
近來詐騙案頻傳,為了躲避追查,詐騙集團找了車手去提領騙來的錢、或是透過人頭帳戶匯入贓款。車手與人頭為了賺取零花,也不明是非地接下了任務,等到被警察抓而成了代罪羔羊,那到底車手與人頭會有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關於車手的法律責任
車手是指那些負責跑腿把錢從帳戶裡提領出來的人,而法院對於這種車手的態度,其實是相當嚴厲的,有很高的機率會認為這種車手與那些背後負責策畫詐騙計畫的人有相同的責任 ,也就是同樣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責任。且因為這樣的詐欺犯罪很容易以組織的型態呈現,還會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論以加重詐欺,甚至會觸犯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這些都是刑事責任的。
🎸關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至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情況,法院有可能認為這些人有幫助詐欺的行為,同樣也有刑責。而這種幫助行為責任的認定相當寬鬆,不只是故意提供帳戶、甚至是遺失存摺、金融卡而未辦理掛失,法院也有可能認定是有刑責的,所以如果有帳戶遺失的狀況便要趕快去相關單位掛失。
🎸其他可能會有詐欺刑責的行為
可能因為在台灣詐騙的行為非常猖獗,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行為的態度都非常嚴格,甚至連為詐騙集團處理伙食、煮飯,都可能被認定是幫助詐欺的行為而有相關責任 (理由是為了讓詐騙集團成員不會為了伙食分心),可見很容易就會有相關責任,大家要小心。
🎸結論
雖說刑事詐欺罪不一定容易成罪,但如果認定成立詐欺罪,法院對手段、行為態樣的認定上卻又十分寬廣,任何沾到邊的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詐欺手段的一部分而有相關責任。所以大家只要察覺到自己的行為跟詐欺有點關係、或是你的朋友在做疑似詐欺的行為而尋求你的幫助時,都要特別留意,以免自己成為了詐欺犯而惹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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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人頭帳戶,
而有背負 #幫助詐欺 刑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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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是如何把帳戶騙到手的?
以提供 #打工機會,假稱帳戶是供公司作帳之用,或 #協助申辦借款,需要做資料評估等等名義,誘騙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並且經常以所提供的帳戶裡又沒錢、沒必要騙空帳戶等等話術,讓人降低戒心,依指示提供帳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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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也是被害人,卻會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犯?
理由在於,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這些涉及高度隱私及帳戶安全的資料,一般人都會有要妥善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所以提供帳戶的人會被認為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稱為 #未必故意)」,也就是 #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做非法使用,#卻仍然容任這件事的發生,#心態上認為就算發生了非法情事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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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供了,該怎麼辦?
立即掛失、報警取得三聯單、留存詐騙集團誘騙過程的對話紀錄及貼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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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 #無罪 的機會嗎?該如何處理後續?
1、雖然比例上不占多數,仍然有法院將提供帳戶的人判無罪。
如果從對話紀錄觀察得出來提供帳戶者 #在過程中有具體詢問相關細節、#認為帳戶可以隨時拿回不至於永久喪失對帳戶的控制權,或提供帳戶者有 #債信不夠好確實無法透過銀行管道借錢、#未曾有過相關的工作或借貸經驗、#查覺被騙後主動前往警局報案及掛失帳戶 等等情形,則有機會爭執主觀上沒有預見並容任詐騙集團拿帳戶詐騙其他人這件事的發生,而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2、但為了避免較重的刑責風險,許多人會採取 #與被害人和解(賠錢)、#認罪,來爭取 #緩起訴 或 #緩刑。
3、至於個案的具體訴訟策略,仍然建議尋求律師予以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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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手法已經很多年了,卻還是有許多人被騙提供帳戶而吃上官司。偏偏這些人很多是經濟狀況不佳、急著用錢的人,事後要擠出和解金又是一筆負擔。
#希望大家多多注意並提醒親友
#不要淪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張庭律師
#法律庭看聽
#台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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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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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刑責 在 [刑事] 人頭帳戶的法律爭議- 精華區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網誌版: https://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6173454
前言:
本文簡略介紹,涉及人頭帳戶的犯罪嫌疑人,於目前相關刑事程序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僅供參考,若有錯誤的地方也請告知,謝謝。
(圖一: ptt擷取畫面)
新聞事實經過:
最近莊姓民眾因涉及詐欺案件卻求助無門,一家四口燒炭自殺,另外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
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人頭帳戶問題成為新聞關注的焦點
。於2009年9月17日,在ptt生活法律版,以關鍵字「人頭帳戶」搜尋,可以輕易發現16篇
相關資料,顯見生活中相關事件已經頻繁發生。
分析:
一、人頭帳戶的定義
究竟什麼是人頭帳戶? 我們在此可以下一個簡單的定義: 「所謂人頭帳戶,即是使用或開
立帳戶者,基於不正當的目的,透過不同方式,使用或開立他人帳戶。」
這個定義係基於使用帳戶者 (譬如詐騙集團) 的角度來看,因此可以涵蓋較廣的範圍。因
為人頭帳戶的產生,可能經過竊取、詐騙、買賣,帳戶被使用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
,因此從帳戶被使用者的角度,比較不容易完整定義。
二、涉及刑事犯罪
1. 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譬如詐欺罪)
姑且不論法院的推論過程是否有問題,只要法院有辦法「推論」出結論,認為是你故意交付個人帳戶給他人or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開心戶頭,不論對方犯了什麼罪,都有可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目前最多數的情況,是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2. 洗錢防治法上的犯罪
這方面實際起訴的很少,因為洗錢防治法2條所謂的洗錢行為,係指下兩項: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何謂重大犯罪? 規定在洗錢防制法3條,譬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等,最常見的詐欺罪並不在其中,因此一般案件較少被起訴洗錢相關罪名。
三、相關人頭帳戶產生類型
究竟我們法律規定,要處罰哪些人頭帳戶的問題? 簡單來說,包括:
1. 出售個人帳戶給他人
這類型最典型的案例,譬如看了報紙的小廣告,出售自己的帳戶供他人使用。只要能證明有這個情況發生,不論知情與否,不論知道對方買帳戶的目的為何,很容易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因為查不到詐騙集團來源,但是查詢匯款帳戶的開戶者,卻很容易。
2. 將個人帳戶借給他人用
這種情況比較常出現親朋好之間,可能因為負債纍纍、意圖脫產等目的,而向親朋好友借帳戶來使用,請人代為新開帳戶或是給予舊有不常使用的戶頭。此種情況看似與上面的情況不同,但就法律的角度,設若該帳戶被不當使用,仍然須處罰,頂多因為「無償借用」的關係,量刑上稍微降低。
上面列出法律須處罰的情況,但有些是「理論上」不應處罰的情況,包括:
3. 遺失個人資料 or 金融卡,於不知情的情況,被申辦 or 使用帳戶
這種情況,理論上根本沒有任何幫助或其他行為 (刑法不處罰因為粗心失去個人資料),亦沒有任何主觀犯意,理論上應該是無罪的。問題是,從檢警的角度來看,很難確定到底是遺失或是出售帳戶。怎麼確認帳戶使用者如何取得該帳戶? 其實可以想見,除非有辦法確定帳戶被使用者說的是實話,否則根本就沒有辦法知道。如果遺失資料時,第一時間到警局報案 or 備案 (如果不確定是被竊or遺失,則只能備案),則至少有些證據可以支持,但是很多案件可能都沒有做這個動作,導致無法提出任何有利證據,而起訴書最後出現的。
4. 被詐騙帳戶 or 借用帳戶
這種情況在界定上十分模糊,可能因為找工作被拿走帳戶,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
四、相關法律爭議
1. 全省面談
(表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與證人的警局約談比較)
在分析此問題時,須先行簡略分析一下約談的程序,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約談的程序,
會因為被定位的身分而略有不同。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犯
罪嫌疑人or被告,若屆時不至該警局約談,依據刑事訴訟法 71之 1條1項,不需要經過檢
察官「傳喚」的程序,司法警察得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者,報請檢察官進行「拘提」
。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被約談,由於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不論是由哪
一個縣市的警局發出通知書,理論上皆必須至該縣市接受約談。
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證人,設若收到通知書屆時不到場,
由於刑事訴訟法196之1條1項並無後續程序的規定,且196之1條2 項僅準用71之1條2項,
並未準用71之1條1項,因此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此種規定,並不表示警察拿
你毫無辦法,警察仍可進行法律外的方法,「請求」檢察官對你進行一般證人約談的程序
。另外一個差異點是,刑事訴訟法177條1項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雖然有此規定,
但是決定你要在哪裡接受詢問或訊問,仍是由警方或檢方認定,他們未必會准許。關於此
規定的案例,最著名的爭議,是2004年1月偵辦「頭目津貼」案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
,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法律上的爭議之一,便是該檢察官似未考量此項規定,就近
於台北進行,反而要求其至花蓮出庭。
經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人民的地位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涉入詐騙集團的情形,可
能收到全省各地警局雪片般飛來的「通知書」,由於各地分別辦案,可能有辦案績效的考
量,或是為了方便偵辦,未必會委請受約談者當地的警局進行詢問,導致民眾全國奔波。
2. 關鍵部份只有推測,沒有證據
(圖二: 高等法院96年上易1599號刑事判決)
(圖三: 嘉義地院98年嘉簡560號刑事判決)
以上簡略摘錄兩則刑事判決,細究其內容可以發現,法院判決有罪的立論基礎為:
a. 因為該帳戶的戶名為你所有,所以你有罪,請舉證證明你無罪。
b. 如果主張遺失、被竊等,若未立即報警,表示只是推託之詞。
c. 有沒有找到詐騙集團,以及帳戶用何種方式,何時,在哪裡交付都不重要,只要寫「
不詳」就好。
觀察這類案件,可以發現根本找不到詐騙集團,於是檢警就拿人頭帳戶開刀。這種論證基
礎,真的經得起檢驗嗎? 有法律要求東西丟了一定要報警嗎? 以未即時報警為由,刑法上
的論證基礎為何? 危險前行為? 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等等等等的問題都沒有解答,法院
的判決大多千篇一律的無俚頭,無視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 只
證明了後續的詐騙情況,對於詐騙集團取得帳戶的推論,多基於被告自白以及法院的「合
理推論」。
(圖四: 板橋地院96年度易1608號刑事判決)
雖然還是有法院,依據我們在學校學過的刑法判斷方式進行論斷,但是在主客觀的限制下,恐怕還是少數。這樣的論斷方式,恐怕要多花不少時間,而且上面列的這個案例,該名被告有聘請辯護律師,絕大多數的其他案件,人帳戶被告恐怕都無法聘請律師代為辯護。
3. 欠缺幫助犯要件的完整討論
(圖五: 臺北地院98年易33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對於幫助犯的認定,要件有:
a. 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b.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c. 該行為人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惟目前從相關判決來看,很難看到有完整討論上述三個要件。
4. 檢院雙方濫用簡易判決程序
(圖六: 檢察官起訴種類比較圖 資料來源: 法務部統計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449條1項規定,設若檢察官認定,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
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設若法官許可,得不經通常程序逕行
審判,節省訴訟程序。從上圖可以發現,於民國89年以前,多數起訴案件皆採用通常程序
,於民國90年以後,採取通常程序之案件與採取簡易判決程序者相差不大,簡易判決程序
者甚至有逐漸超過的趨勢。
實務大量使用簡易判決程序,於起訴案件中佔超過一半的比率,但是其中有很多問題存在
。首先,何謂「足認定犯罪」? 這並無明確標準,只能由檢方以及法院雙方「自由心證」
決定。此外,檢方院方對於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具有強烈誘因,採取通常程序最快也要8
個月左右才能判決,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只需要3個月,可快速結案,又可避免繁複的訴訟
程序拖累,何樂而不為?
最後,在簡易判決程序,被告往往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多人常常以為收到檢方寄來的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是判決書,就以為法院已經判了,殊不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其實只是「起訴書」,這個title有誤導民眾的嫌疑。就算知道是起訴書,也未必知
道去遞「答辯狀」或是「聲請通常程序狀」,就算知道可以遞狀,准不准還是要看法院。
有些人可能選擇遞「聲請通常程序狀」,而沒有提出答辯狀 (因為被告想直接跟法官說,
不想用寫的),如果法院不准進行通常程序,後果就是在無法進行答辯的情況下,直接收
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
分析人頭帳戶案件中,除了自白的情況以外,究竟如何判定依據「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 雖然有些案件可能有查到提供帳戶的明確證據,但是大多數案件,檢方頂
多只能查到後面詐騙的事實,這跟認定其為幫助犯有何關聯? 既然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
只有提供幫助行為,未參與犯罪之實施,則詐騙事實部分的證據,根本與處罰幫助犯部分
毫無關聯。這種情況下,根本完全沒有足供認定的證據,檢院雙方卻可以透過簡易判決程
序矇混過去,這只能說是上下交相賊吧!
參考新聞:
證件遭盜用 民眾全台奔波想不開【9/17 14:03】
https://tinyurl.com/ybvy28a
〔本報訊〕中市日前發生莊姓一家四口燒炭自殺的原因是身分遭盜用,涉及詐欺卻求助無門,只好以死換清白﹔另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奔波全台應訊,讓身兼內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的葉毓蘭感嘆檢察官太過冷血,警察只為績效,讓無辜涉入犯罪的被害人受盡煎熬,相當 諷刺。
遭詐騙集團盜用帳戶,無辜涉入詐欺案而帶全家自殺獲救的莊合盛表示,去年10月間,在台中市東山路的租屋處遭竊,個人資料和錢及三支手機全被偷,原以為只是遺失沒去報案,手機門號也沒掛失,沒想到地檢署、法院的傳票都寄到戶籍地白河,他們住在台中,也未與父母聯絡上,沒想到六月遭彰化與台南地檢署通緝,後
來還有高雄、台中、台北與澎湖地院傳票,出庭時檢察官問他為什麼把個人證件交給詐騙集團,他表示是因為家中遭竊,但檢方並不採信,連確切的犯案時間、地點不明就將他們起訴,他只好自殺證明清白,雖僥倖存活,但因攜剛出生的女兒自殺,恐怕涉及殺人罪嫌。
而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生女因應徵工作遇到詐騙集團,帳戶資料等遭到盜用,卻在一天內被花蓮、高雄警局要求到案說明,到案時間只差半小時,根本到不了,還被警察威脅若4次不到就要拘提,讓她相當驚恐,直到求助身在警界的葉毓蘭事情才出現轉機,她也批評警察做筆錄只為績效,一點都沒有考慮被冒用帳戶者的心情和不便。
葉毓蘭表示,檢警沒能力、沒辦法偵辦躲在對岸的詐欺集團首腦,反而為交差、為績效去辦其實是被害人的倒楣鬼﹔一家四口自殺悲劇,獨男主人獲救,事後檢察官竟說,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檢察官這麼冷血,不能去同理這些被害人的心,詐騙問題如何解決?」
葉毓蘭說,外甥女發現受騙後報案屢屢遭拒,警方說辭是此種案件屢見不鮮,等到警察上門時,外甥女才知涉及9起詐欺案被移送,兩個月來南北等地奔波應訊,「各地警方為何不能透過刑事系統,調閱最原始的筆錄即可,卻讓被害人疲於奔命?因為有辦案就有績效、有分數。」
因此葉毓蘭籲請法務部、檢警單位,對一次性的犯罪行為,設單一窗口;法官、檢察官多上一些同理心的課程,不要與人民距離那麼遙遠;與對岸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共同打擊犯罪。
參考資料:
1. 【專題分析】 詐欺罪—人頭帳戶
https://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1510553110.pdf
2. 人頭帳戶成詐欺 全家燒炭3死〈解說:白宗弘律師〉
https://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08
3. 銀行存摺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有刑責嗎?
https://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8222
4. 《 刑事 》 證件失竊卻成幫助詐欺 全家自盡僅男子獲救
https://tinyurl.com/yatnst8
5. 嘉義地院 98年嘉簡字560號 刑事判決
6. 臺北地院 98年易字332號 刑事判決
7. 板橋地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8. 台灣高院台中分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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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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