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聽證第二案:桃園航空城都計案-5分鐘精華版】
你錯過今天的直播了嗎?先來看一下5分鐘的精華版,幫助你快速瞭解今天聽證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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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2月3日(星期六)09:30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利害關係人:交通部、桃園市政府、縮減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爭點:本案再公開展覽修正草案中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範圍再縮減約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1️⃣️第一場次:縮減127公頃,對計畫目標及推動航空城發展之影響
2️⃣️第二場次:縮減127公頃,對該縮減範圍內居民權益之影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b2yVEiXEpk&feature=youtu.be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
他項權利人 在 內政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聽證第二案:桃園航空城都計案】
🕤時間:2018年2月3日(星期六)09:30~13:30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利害關係人:交通部、桃園市政府、縮減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爭點:本案再公開展覽修正草案中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範圍再縮減約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1️⃣️第一場次:縮減127公頃,對計畫目標及推動航空城發展之影響
2️⃣️第二場次:縮減127公頃,對該縮減範圍內居民權益之影響
🎥直播網址:https://goo.gl/QxuQ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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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i.gov.tw/chi/chi_legal/index.aspx
他項權利人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院版礦業法大漏洞 不補不行
這個會期礦業法的審查邁入第二天,今天也正式進入了重要的深水區條文,也就是「過去已經核准的礦權」、「尚在申請展限等待准駁的礦權」以及「新法通過後申請展限的礦權」是否要做礦業用地核定以及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
為什麼說這是重要的深水區條文?
因為在現行的礦業法規定中,只要業者取得礦業權,就算地主不同意,或是沒有得到公有土地主管機關的同意,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金,就可以先行使用這塊地作為礦業用地、進行採礦。
之後礦權就算到期,也只需要申請礦權展限,對於當初占著的這塊礦業用地,一樣不需要再去請求所有人同意或租用。此外,若這塊地是位於原住民部落地區,也不需要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原住民部落的同意。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論礦業法的條文我們修得再好,都只是往後適用於新申請的礦權,對於過去已經得到的礦權,展限時都不需要符合新的規定。這是相當不合理的。
因為在舊的礦權已經飽和的情況下,幾乎不太會有新的礦權申請案,都是舊有的礦權再申請展限。所以對於這兩百多個既有的礦權業者,我們管不了。
如果這次的修法無法規範「過去已經核准的礦權」、「尚在申請展限等待准駁的礦權」以及「新法通過後申請展限的礦權」,這次修了法也等於白修,因為根本沒有適用對象。這是個非常嚴重的大漏洞。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就是如此。
所以今天在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會議中,我也多次提出這項嚴重的漏洞,請經濟部務必要正視這個問題,這不但牽涉到民眾私人財產權的保障以及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對於公有土地,政府也應該負起國有土地的管理責任,不能讓業者無條件地持續佔有國有土地。
今天在我與多位委員的質疑與要求之下,得到了經濟部的正面回應,也就是在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目前既存的兩百多個舊礦權在展限時,原礦業用地:
1.若屬私有時,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同意
2.若屬公有時,應取得公有土地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
3.應取得他項權利人同意
4.應檢附關礦計畫
否則應駁回其申請。
雖然此條文仍被保留尚未通過,但是未來的審查將依此進行討論。也算是亡羊補牢,取得階段性的進展。
今天礦業法尚未審查完竣,希望經濟委員會能夠早日排案續審,讓礦業改革能更進一步,保障人民權利,也讓環境資源能夠永續。
他項權利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