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世杰收到許多陳情,詢問有關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 之補償金發放狀況,交通部民航局原訂於十月撥款,民眾認為此期程過慢,有損徵收戶之權益。
對於鄉親的疑惑,世杰立刻向民航局瞭解狀況,希望讓大家儘快獲得補償費、順利搬遷。民航局表示,配合桃園市政府相關作業期程,但為充分保障民眾權益,每一筆資料都必須謹慎查核,以確保相關款項發放給民眾時能正確無誤。不過,民航局也體認到鄉親對於撥款速度的重視,目前已加派人手,盼能提高審查及撥款效率。只要是 #無申請複估且權屬明確者,已從八月下旬起陸續撥付款項給民眾,更希望能再提早至九月底前全部撥付完成;若是需要 #申請複估、#有權屬變動 或 #他項權利未完成塗銷 的鄉親,則須等待上述流程完成後續行辦理。
雖然已有初步成果,世杰還是會持續督促民航局加快腳步,讓行政作業加速進行、款項撥付愈快愈好,以確保大家的權益!
#立法委員黃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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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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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遭禁止處分的財產,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應納稅捐之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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