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的投書:自私自利的國民黨,抹黑氣爆已被高雄市民唾棄!
全民對於太魯閣號事故的善意捐贈,再次成為國民黨發動烏賊戰抹黑的目標,還私心竊喜地把高雄氣爆善款當子彈。國民黨難道不知道,這致命的子彈將是射向自己?
過去這幾年國民黨挾紅媒鋪天蓋地創造出的假新聞、LINE謠言早已被高雄市民看透,消失的監視器還沒出現,國民黨的謊言已經多到讓市民用罷免票讓韓國瑜下台!
國民黨杜撰的氣爆假新聞不勝枚舉: 韓國瑜競選總統時,韓團隊指控陳菊前市長氣爆會議神隱,被我直接打臉:那天明明就是和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去勘災啊!韓團隊氣噗噗又說,高雄氣爆善款使用條例有「帝王條款」,這又被我打臉:打到朱立倫、傅崐萁,八仙塵爆、花蓮震災也都有這一條,藍營連搞出兩大烏龍,一個是不知道陳菊是陪江宜樺勘災,一個是不知道國民黨自己執政的縣市善款也有這一條條文。
此外,藍營指控陳菊市長用善款出國觀光,傻眼的是,那時候還是韓國瑜主政的市政府拿出來的佐證資料寫的是:未使用於出國!而國民黨前立委陳宜民大放厥詞汙衊許銘春部長承攬氣爆訴訟案,被證實子虛烏有,陳宜民公開在FB上向許部長道歉!這些謊言一再被搓破,這些抹黑記者會每一場陳麗娜議員都在場喔,貴黨談誠信? 先把消失的監視器交出來再說!
陳麗娜抹黑善款為陳菊市府打官司擦屁股? 法律訴訟實務我比妳擅長,我比較台灣數個大型公安事故受災民眾求償的案例來分析:
第一案,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倒塌,造成87人死亡,105人受傷,纏訟14年,建商脫產,受災戶一毛也沒拿到,只等到一紙沒用的判決書。那國賠呢?一二審都認定台北市府工務局沒有盡審查責任核發建照,但北市府執意上訴最高法院,最後在輿論的批評下,北市府於2007年與受災戶以1.2億元達成和解。結論:自行訴訟14年贏了卻沒拿到實質賠償,國賠等8年。
第二案,2015年八仙塵爆,499人死傷,受害者自行訴訟向八仙、呂忠吉求償共99億,花了6年,法院判決是呂忠吉賠償1億2千萬,八仙僅判賠542萬,求償獲賠比例僅有1.2%,而民事訴訟還未定讞,要繼續打下去。
第三案,2014年高雄氣爆,因啟動代位求償,受災戶最快在1~2個月內就拿到賠償,幾乎9成以上受災戶在6個月內獲得求償金。為什麼我印象如此深刻,是因氣爆8月不幸發生,但年底快過年時,市府專案辦公室同仁被要求提領好現金,受災戶到現場繳交求償證明文件便立刻撥款,要讓大家獲得補償有錢安穩過年。啟動代位求償計畫,正是因為過去重大災害的殷鑑歷歷,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氣爆至今第7年了,民事求償訴訟仍未定讞。官司交給市府去打,要走國賠的、要自行訴訟的,善款也都給予訴訟及律師費補助。
東星大樓14年、八仙塵爆6年只拿到求償的1.2%,高雄氣爆6個月讓受災戶先獲得一筆補償金安穩生活,法制局協助審慎收集證據也讓災民獲得一審96%的求償判決比例。因此,從補償時效、獲償比例、居民心理安定及生活安定,每一項的評估都證明高雄氣爆走代位求償的決策是對的,在重大公安事故求償上更具有重大意義。
一位領導人當年正確的抉擇,當絕大多數的受災戶能夠安穩度日,即使讓她日後承擔了多少莫須有的抹黑及罵名,我相信讓陳菊前市長再選擇一次,她還是會作對「人」對災民最好的選擇。
最好的見證就是,當太魯閣事故衛福部捐款帳號被國民黨惡性誤導時,高雄氣爆重傷者徐晏祥率先捐出10萬元,因為他知道善款捐給政府的運用是公開透明的,而他本人就是高雄氣爆善款照顧的真實人物。他PO出他跟花媽溫暖擁抱的照片,讓我也非常感動,試問國民黨,你們一謊接一謊抹黑的言論,能夠獲得這樣真切的相挺嗎? 請停止在高雄的傷口上攫取政治利益!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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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民事訴訟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車禍傷者在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後,跟肇事者和解,會不會影響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小華無照騎乘機車,不小心撞倒路人,導致路人第一級殘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給路人二百萬後,向小華行使代位求償權,小華主張在保險公司理賠前,已經跟路人和解,所以保險公司沒有權利代位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69號認為:
1、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94年2月5日增訂第30條:「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規定,揆其規範意旨乃在確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以合乎事理,是該條意旨有別於保險法第93條應屬特別規定。
2、如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受害者未經保險人同意而與肇事者和解,致有礙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者,無論和解契約當事人成立和解之真意如何,其和解均無拘束保險人之效力。
3、小華與路人雖於104年4月14日成立和解,約定由上訴人賠付○○○○1萬元及所有醫藥費用後,路人不能再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固有該和解書,且拋棄對上訴人其餘請求,並未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路人對小華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內容,顯已妨礙保險公司之請求權,保險公司應不受其效力之拘束,仍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路人向小華主張權利。
#保險行銷
#車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保險代位
代位求償 民事訴訟 在 楊秋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四年前的高雄氣爆其實最大的責任在高雄市政府,但陳菊團隊竟然想出「代位求償」,欺負災民對所謂的「代位求償」不甚了解,推卸責任而且拿巨額善款來支付其卸用律師 費用(高達130,000,000),災民何辜真的情何以堪。
最大的禍首卻不用賠償
聯合報黑白集/別再相信「代位求償」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3216647
代位求償 民事訴訟 在 請問收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民事起訴狀?? 更新2018/9/11 的推薦與評價
訴訟 輸了,要賠9000多元跟730元訴訟費跟利息,收到簡訊時真的無言,有和解書都會輸,給各位網友借鏡。和解書內容一定詳加研定,個人是覺得新光擬的 ... ... <看更多>
代位求償 民事訴訟 在 #黑白集別再相信「代位求償」了... - 民意論壇:聯合報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年後,高雄市府和三千多戶市民簽下訂「債權轉讓」契約,由市府代替受害民眾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業者賠償。這項行動,號稱是全國首件由公部門為災民「代位求償」 ... ... <看更多>
代位求償 民事訴訟 在 公司法的股東代位訴訟與企業治理(Re: [討論]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要促銷一下我的部落格 https://klavier1976.com/cseetoo/
近來形成的傳統,美國法學院已經少有入門等級的公司法,而是
將各種形式的合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以及傳統的公司(corporation)併為一門「商業組織」(Business
Association);而進階的商業組織法(Business Association II)
則專門討論股東的代位求償訴訟(derivative litigation)以及公司
董事會應負的各種義務,如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受託義務
(duty of fiduciary)與良善義務(duty of good faith)等等。這
些義務都是民事責任,而這些義務的內涵與執行,則是透過歷年來的
訴訟,由州法院(如德拉瓦州)以英美普通法「法官造法」的方式來
加以定義。
鏡頭拉回到台灣。台灣的公司法也有規定股東的代位求償權;而
至少在法律系內,法律教授們也依然相信公司經營者所應負的各種義
務應該放在法律系的課程之中來討論。而與此同時,近年台灣的企管
學界也在鼓吹「企業治理」的重要性。然而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在
法律現實與企管學者的理想之間,有一道不能彌補的鴻溝:就是,台
灣公司法內所提供的股東代位求償權,實際上只是具文,不過是擺擺
樣子;我暑假在事務所的研究心得是,台灣的公司小股東從來也沒有
利用過公司法內的「代位求償權」以制衡公司經營班子不要亂來,法
源資料庫裡的檢索結果,相關案例的數目是「零」。
中間的差別,就在於訴訟制度的設計。首先,公司的小股東要代表公
司這個法人(也就是「代位求償權」一詞的由來)控告公司的經營班
子在亂搞、有違受託忠誠義務云云,在現行法制下,小股東集體所持
股份必須達到發行股權數的百分之三。如果不能達到這個門檻,就無
法提起訴訟。其次,台灣的民事訴訟制度是承襲歐陸法系,並不像英
美法系一般,在案子正式進入審判前,有所謂的文件發現程序(discovery)
,即強制訴訟雙方交換檢閱對方所持有的文件,並在其中搜尋可資作
為提起訴訟證據的資料。第三,「代位求償」是小股東以公司的「法
人」名義向經營班子提出訴訟,就算打到最後訴訟可以獲勝、經營班
子須負起賠償責任,金錢的賠償也是賠給「公司法人」而非提起訴訟
的小股東。
以上三個程序上的障礙,說它們「扼殺」了台灣的股東代位求償
訴訟也不為過,也是導致台灣企管學者(如我素來尊敬的許士軍老前
輩)所鼓吹的「企業治理」最後終不免淪為「寄期望於經營班子,天
良發現實心辦事」的道德勸說。
第一,以現代的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來看,百分之三的股權其實是一個
相當可觀的數字。開發金的實收資本額,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
,有112,677,793,000元新台幣之多,百分之三已超過三十億新台幣。
我若真個持有開發金百分之三的股權,至不濟也可撈個監事當當──
就算不當董監事只當投資人,辜家大少爺想入主開發金也得先跟我打
聲招呼。反過來看就是,以一般升斗小民中產階級的財力,百分之三
的股權可能分散在上萬、數十萬投資人的手中。要糾集這麼多小股東
向公司的當權經營班子發起法律戰,首先就引發嚴重的「搭順風車」
(free-riding)問題,大家都等著不勞而獲,讓別人出頭勞心勞力奔
走連繫好了。
第二,小股東要挑戰的既是當權的經營班子,就得找出一些經營班子
扯爛污、五鬼搬運的結實證據,才有辦法在法庭上獲勝。不管是怎樣
的爛污,大公司的內部決策不可能全憑口說,必然有一些書面文字記
錄存在,比方說:備忘錄、會議記錄、高層內部的電子郵件往來。而
不消說的是,這些書面記錄也都在公司經營班子的掌控之中,外人難
以一窺堂奧。一般人想要向公司索取這些書面記錄,公司當然會以「
商業機密恕難公開」為由加以擋駕。在台灣的現行制度之下,這種資
訊不對稱問題,不利於小股東原告。找不到證據,口說傳聞無憑,如
何能指控經營班子在扯爛污?
第三,代位求償的賠償既然是賠給公司這個「法人」而非小股東(除
非小股東還能證明經營班子的所作所為對小股東造成直接、而不僅是
間接損害),小股東無利可圖,缺乏誘因,何苦提起訴訟?在美國,
由於法院會同時要求訴訟的輸家需支付贏家的律師費用(換言之,如
果獲勝的原告方大律師一個小時要四百美元,為這個案子作了一千小
時的工作,輸家就得付出四十萬美元的律師費),這個制度導致
Plaintiff’s firm 的產生,這種事務所在自利的前提下,會與公益
組織(持有一定股份)合作,尋找興訟的機會。
台灣的公司法修來修去,但是訴訟制度並沒有隨著改變,公司法
的修正也沒有加入專屬的訴訟制度規範,所以「代位求償權」有名無
實,「企業治理」的理想也成了企管學者的曠野呼聲,這就是抄別人
法律卻沒讀通經濟學的不良後果。因此,台灣的「企業治理」在實務
上,一部份移轉到了公部門的檢察機關,以刑法背信罪(基本上是一
種很難用的工具,而且常招致意外的不良後果)來「追殺」類似中信
金-紅火這類的案子。
然而,全盤西化並非解決問題的萬靈丹,這個問題以後有空我們
會再扯。
※ 引述《miula (=_= 小巫師 =_=)》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anagement 看板]
: 作者: miula (=_= 小巫師 =_=) 看板: Management
: 標題: [討論] 黑暗企業界現形記之中信王子落難記
: 時間: Fri Oct 20 19:01:41 2006
: 行話 - 黑暗企業界現形記之中信王子落難記
: 全文詳見: https://blog.yam.com/miula/archives/2334201.html
: 原本小巫師開立黑暗企業界這個系列主題,是打算從美國有名的安隆案開始講
: 起,告訴大家部份惡質的財團家族與企業高階經理人是怎麼坑殺員工與小股東的。
: 但是由於前兩天小巫師看到某個知名的談話性節目,談到最近中信金涉嫌利益輸送
: 的案件,居然草草帶過,說才十億的案子怎麼會被這樣高規格的調查呢,一定是跟
: 政治有關之類的。
: 看到這樣的言論,小巫師當場一把火就燒了起來,什麼叫做才十億,多少人十
: 輩子都賺不到這樣的錢。台灣的媒體一向親商,即使是黑心商人媒體也不太敢大肆
: 批評。所以身為小市民兼對抗黑暗企業界戰隊的一員,小巫師決定就針對中信金的
: 弊案,來談談黑暗企業界到底在搞什麼鬼。
: 這場號稱王子落難記的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 後續閱讀: https://blog.yam.com/miula/archives/233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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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Member,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Policy, 2006-07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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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4.139.218.121
※ 編輯: hyperion 來自: 74.139.218.121 (11/08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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