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未成年人進行網拍交易
作者:管乃茹律師
近日年僅15歲的少年,靠著網拍創造年營收達上千萬的營業額,並因被國稅局追稅而聲名大噪。然而,根據我國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使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85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旨在保障未成年人,避免其因思慮不周妄下決定而受有不利益,亦見於未成年人之保護與交易安全發生衝突時,係以前者為優先計算與考量。但民法第83條亦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之情況下,為避免交易相對人誤信而遭受不利益,於此情形之下,應承認該法律行為之效力。
然而,隨著網路的便利性造成消費習慣的改變,網拍平台的買賣雙方間往往無法確知彼此年齡及身份,也增加許多交易的風險,而目前如Yahoo 及露天拍賣之使用者規範,雖載明僅提供予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但縱未成年勾選「同意遵守該條款」,此行為與民法第83條規定「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之情形恐仍有落差。雖有見解考量網拍無法確認使用者身份之特性,建議可參照電信法第9條及郵政法第15條之立法,直接以立法規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關於網路交易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以落實交易安全之保障。
惟考量未成年人對於郵政及電信業務的利用尚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範圍,但就網路交易「什麼都買,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特性,應仍有適用依民法第77條保障未成年人之必要。治本之道,應在課予網拍平台業者更多之查證義務,如於會員註冊時,要求上傳個人或法定代理人證件照,以確認使用者之年齡及身份,除可兼顧對未成年人之保障,亦可避免匿名交易衍生詐欺案件等風險,創造更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成年的年數是否要從20歲往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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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茶壺風暴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照說,由於立法院的會期結束了,政治人物沒戲唱,因此,暑假應該是朝野休兵的日子,趁機把出國考察費用完。即使美牛案歹戲拖棚,執政黨似乎已經接獲美國的最後通牒,而在野黨也看來無心戀戰,因此可以預期,在開完臨時會後,各自有所交代。沒想到迸出一個林益世收賄案,加上名嘴每日一爆,讓大家目不暇給。
目前看來,林益世的對策是一肩扛下所有的責任,並將兜不攏的錢定位為「走路工」,也就是說,就算是選民服務沒有作好,頂多也只不過是犯了詐欺罪。然而,一句「不要趕盡殺絕」,令人好奇除了檢調單位,究竟他的心戰喊話對象是否另有所指。
相對於林益世的老臣在在、以及行政院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總統府高層卻是一陣慌亂。馬英九總統歸咎前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力薦林益世,不過,選民可忘不了在年初大選期間,馬林兩人共騎機車的哥倆好印象。同樣地,副總統吳敦義先是試圖替他說項,眼見紙包不住火,只好悻悻然地抱怨,大家如果知道林有問題,為甚麼不早點講。
老百姓還摸不清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情之時,媒體已迫不及待發動代理人戰爭。首先出現的是陰謀論,解讀這是白派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在暗地修理紅派的林益世,也就是馬英九先前藉著林家剷除王在高雄的勢力,現在王只不過是報一箭之仇罷了,更不用說當年競選黨主席的恩怨。由於捕風捉影、過於粗暴,馬英九不得不電告人在國外的王院長,說沒有這回事。
只不過,戰火一旦被點燃,已經無法遏制其蔓延,連一向在台中埋頭土地重劃的胡志強,也忍不住加入戰局,彷彿馬英九的總統任期已到,黨內的接班鬥爭一觸即發。對於馬英九來說,即使屈服於在野黨而進行內閣改組,終究閣揆還是要用自己人,不可能分享政權,因此,並沒有立即的威脅。真正的決戰點在於明年的主席改選,由於職位掌控總統及立委的提名大權,因此,想到當年李登輝被掃地出門,更不用說讓人眼紅的龐大黨產,面對同志放棄兼任主席的呼聲,自是不管輕易放手。
表面上,馬英九任命吳敦義的親信林中森為國民黨秘書長,儼然有替吳鋪路的打算。然而,吳敦義的副總統職位,馬英九除了酬庸他在選舉中的汗馬功勞,是否要扶植為下任的總統候選人、還是就地看管,企圖心不是那麼清楚。在短期內,馬吳林生命共同體如何度過危機,才是最迫切的課題。吳敦義所關注的,應該是自己會被放在擋火牆的內部還是外面。
就政治現實而言,除了上下垂直接班的課題,再來就是同志之間的水平權力分享。假如黨主席的位置不能讓,唯一可以思考的是閣揆。事務官雖然聽話好用,不過,維維諾諾,無助於百姓的滿意度,終究還是要將政權拱手讓人。民進黨目前忙著內部權力改組,自顧不暇,不可能會去幫馬英九背書。盱衡天下,只剩下藍營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或許還有老驥伏櫪的意願。
基本上,馬英九認為現有的憲政體制是雙首長制,萬一出了事,有人可以當擋箭牌。然而,在事務的分工下,慣例是內政的權與錢歸閣揆,馬英九豈會甘心將大部分的行政權交給外人?問題是,如果黨政的接班人不是嫡系,又如何避免重蹈陳水扁被鞭屍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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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詐欺相對人 在 [請益] 民105 (代理行為之瑕疵)看不懂..Orz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第105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
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這條我看不懂耶...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能舉例的話更好~更容易了解
另外,使者是什麼阿Orz...跟這條有關係嗎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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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民105 (代理行為之瑕疵)看不懂..Orz
時間: Fri Jul 18 23:16:28 2008
※ 引述《ookkkkoo (Hung)》之銘言:
: 民法第105條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
: 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 這條我看不懂耶...
: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 能舉例的話更好~更容易了解
: 另外,使者是什麼阿Orz...跟這條有關係嗎
: 謝謝各位
代理人是"自為意思表示",講白話一點,代理人雖然是幫別人做事情,但是法律構造上
代理人是"自己"做了一個意思表示,不是只單純傳達本人的意思。
代理人的行為,效果會歸於本人,本人必須要負責
另外,單純傳達本人意思的,是使者,使者只是傳達而已,真正做意思表示的還是本人
例如,A跟B說"你幫我去跟花店老闆說我要買花,下午一點我會過去拿"
這時,買花的買賣契約,要約的意思表示是A發出的,只是他沒有自己傳達給花店老闆
A是透過B幫他傳達的,B就只是單純傳達A的意思而已,B並不是代理人。
若是代理的話,A會跟B說"我授與你代理權,你幫我去花店買花"
這時,B是代理人,B去買花時是自為意思表示,但買賣契約效力歸於本人A
若老闆有詐欺行為,判斷可否依照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時
就要看B是否真的被詐欺,而不是看A(民法105本文)
換句話說,契約當事人之買受人雖然是A,但在判斷是否被詐欺時要看B是否被詐欺
不過要注意,即便認為B被老闆詐欺而買了花,已經符合撤銷意思表示的要件時
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是契約當事人A,而非代理人B
另外,在意定代理時,若代理人完全是依照本人的意思去交涉
那麼是否被詐欺或脅迫,就要看本人是否有被詐欺或脅迫,而不是看代理人(民法105但書)
不過,現實生活上不會有人區分的那麼明顯
我要請人去幫我買花時,即便我要請他當代理人,我也不會說"我授與你代理權"這句話
所以個案發生時要詳細去看到底是代理關係,還是只是使者單純傳達的關係
考試的話,題目通常會把條件說清楚,讓我們比較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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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ela (花。雪月)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民105 (代理行為之瑕疵)看不懂..Orz
時間: Fri Jul 18 23:42:35 2008
※ 引述《ookkkkoo (Hung)》之銘言:
: 民法第105條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
: 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 這條我看不懂耶...
: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 能舉例的話更好~更容易了解
: 另外,使者是什麼阿Orz...跟這條有關係嗎
: 謝謝各位
(一) 民法第105條前段的意思就是,代理人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時,若非由本人事先
指示細節,難免會發生由代理人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為何的情形。
例如甲委任乙到丙畫廊購買一幅畫並授予代理權,但事先表示可由乙自行挑選一
幅美觀者即可,則甲在未就特定標的為指示的情況下,乙有無受丙詐欺致意示表
示不健全,當然應該由乙所發生的實際情況做判斷。這就是「由代理人決之」的
意思。
民法第105條後段的意思就更好解釋了:同上例,但甲事先叫乙去買A畫,則乙只
是按照甲的指示為法律行為,並沒有參與意思表示內容的形成,因此甲是否受丙
之詐欺或脅迫而買下A畫,當然應依甲自身的情況來判斷。
提請注意的是,無論上述何種情形,撤銷權均應由本人行使。
(二) 使者的意思很簡單,就是傳話機關,沒有行為能力的問題,人人均可為使者。
使者和代理人有一點關係,但和民法第105條倒是不相干,比較常出現的是民法
第89條或民法第104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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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243.34
※ 編輯: caela 來自: 61.62.243.34 (07/1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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