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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