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爭論
香港教科書
把「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改爲「中國國民黨遷台」
大陸國台辦說
國民黨政權遷台喪失了
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
媒體說
中華民國憲法還在實施
這些說法其實都對
但都沒有說的很完整
第一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當時的執政黨是中國國民黨
蔣介石來台的正式身份是
中國國民黨總裁
非正式的身份是
「暫不能視事的總統」
中華民國和國民黨二合一
都無法在大陸立足
但不同的是
國民黨的中央委員幾乎全部遷台
中華民國的國大代表 立法委員
遷台者不到一半
所以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全數遷台
造成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
國民主權代表性不足
第二
國民黨和中華民國1949年遷台
並未立即喪失全中國合法政府地位
而是造成世界上「兩個中國」的事實
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持有
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
「兩個中國」各獲不同國家的承認
但是1971年後
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喪失
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
「兩個中國」的事實消失
「一個中國」的原則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得
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
1979年中美建交
中華民國政府成爲
美國台灣關係法裡的
「在台灣的統治當局」
2016年更成爲國際海洋法仲裁庭
所裁定的「中國的台灣當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也早就公開稱呼海峽東岸爲
「台灣當局」
在台灣內部
這個「台灣當局」就是
「中華民國政府」
但最近蔡英文政府默默地改稱
「中華民國台灣」的政府
這些發展也產生了
「台灣當局法律地位未定論」
而不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第三
中華民國憲法是否還在實施
嚴格來講
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不到兩年
就被「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取代
後來又被「增修條文」取代
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完全存在
也沒有不存在
中華民國憲法只以「增修條文」
使中華民國以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身份存在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
也是一種法律存在
仲裁條款英文 在 羅友志 友話直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鄭文燦』可以調解
『林佳龍』是主管機關
『蘇貞昌』要派軍機
『蔡英文』同意華航條件,掀開潘朵拉盒子
哪一個不是當今政府應該管的事?
張善政為「長榮罷工」開出解藥:仲裁!
#政府不作為
#長榮罷工苦了誰
#勞資雙方各有立場那政府呢
長榮航空罷工已經邁入第五天,還沒有解決的跡象。
罷工的訴求除了調整外站津貼這種爭取待遇的事比較好理解以外,其他包括董事會增設勞工董事、禁止搭便車條款等,甚至還涉及罷工預告期、目前發動罷工的「職業工會」(相較於「企業工會」)是否可以發動罷工的適法性問題。若不是勞動政策的專家,很難深度理解。尤其勞資爭議又牽涉到消費大眾的利益時,就更顯得複雜。
即便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民眾之期待於政府,絕對有不可迴避的責任,那就是避免罷工的發生,以及設法縮短罷工的期間,讓社會受到的衝擊儘量降低。有些罷工或許終究很難避免,但是民眾在乎的是,罷工之前政府是否已經竭盡所能去避免罷工?罷工一旦發生,政府是否還是繼續居間協商,還是袖手旁觀?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在長榮罷工案裡「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應該是毫無疑義。此案桃園市政府是主管機關、交通部是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他們任一者都可以啟動仲裁。但是為何沒做?抑或如坊間流傳,基於政治利益考量,雙方互推皮球,不願承擔責任,造成歹戲拖棚?
在早先的華航空服員爭議事件中,若當時兩個政府機關有交付仲裁讓罷工落幕,就可以立下一個正面先例。然而,當時未做,現在要做,政府機關反而會被質疑,為何兩案待遇不同?或許因此投鼠忌器,更迴避介入仲裁。
但是勞資雙方都很強勢,強制仲裁應是目前可以思考的解決方式!當時華航事件錯過,現在應該想想是否啟動,拖下去絕非上策!尤其是依據該法,交付仲裁的最佳時間點應該是在調解不成立時,現在已經進入罷工階段,若要交付仲裁,就看桃園市政府或交通部有沒有肩膀了!拜託蘇院長、林部長,不要再講軍機給人笑話了,依法政府可以介入仲裁,為什麼要迴避責任呢?
仲裁條款英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版上架🔆
▍實用英文商務合約範例
【主 編】黃帥升│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共同作者】呂康毅.林誼勳.吳欣陽.陳文智.陳肇鴻.郭厚志.崔建昌.曹銀石.張 磊.歐欣達.蕭 飛.薛景文.孫永蔚.潘誼鎂.張恆睿.臧韻雯.龔昭如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azi
試讀➔http://qr.angle.tw/fgk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本書結合台灣、中國、香港、新加坡、澳洲及英國等地從事英文商務合約撰擬之法律工作者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希望有助於國內企業正當權益之保護。
✔內容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英文商務合約之基本條款;第二部分介紹各種常用之英文商務合約:包括買賣、售後租回、保密及競業禁止、技術授權及商標授權、加盟契約、藥品授權等合約,讀者可先瞭解合約基本條款,然後再進一步詳細理解特定之交易條款,本書並於附錄提供國內企業於跨國商務合約談判之建議、國際仲裁制度以及仲裁條款擬定之方針、以及進行投資併購交易中法律盡職調查介紹以及建議,對於從事涉外商務活動之國內企業而言,實為一本頗具實用價值之工具書。
【章節簡介】
🔺壹、前 言
🔺貳、英文合約之基礎認識
一、合約之名稱、成立與目的
二、合約法之基本概念
三、合約之架構(一):外部結構
四、合約之架構(二):內文結構
五、常見英文用語意義及強度
六、常見拉丁文用語
🔺參、基本條款
一、合約之前言(Preamble)
二、定義條款(Definition)
三、適用優先順序及完整合約條款(Preference, Entire Agreement)
四、合約效力及內容範圍(Contract Effectiveness)
五、表述、保證與承諾(Representation, Warranty, Undertaking)
六、合約之履行(Performance)
七、違約、賠償責任、合約終止及責任限制(Breach, Liability,Terminati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八、合約之修改與轉讓(Amendment, Assignment)
九、紛爭解決、法院管轄與準據法(Dispute Resolution, Jurisdiction, Governing Law)
十、其他(Miscellaneous)
🔺肆、特殊合約之架構及主要條款
一、貨品買賣(Sale of Goods)
二、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Sale Contract)
三、資產買賣(Asset Purchase)
四、銷售後租回(Sale and Leaseback)
五、代工生產合約(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Manufacturer, OEM)
六、工程合約(Construction)
七、企業合併協議(Merger)
八、合資協議(Joint Venture)
九、聯貸合約(Syndicated Loan)
十、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Confidentiality and Non-Competition)
十一、技術授權合約(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
十二、商標授權合約(Trade Mark License Agreement)
十三、加盟契約(Franchise Agreement)
十四、藥品授權合約(Pharmacheutical Product License Agreement)
🔺附 錄
壹、跨國商務合約談判之建議
一、前 言
二、談判的準備(Pre-Negotiation)
三、談判的進行(Actural Negotiation)
四、談判的收斂(Post-Negotiation)
五、結 語
貳、國際商務契約中之仲裁條款
一、國際商務仲裁協議之內容
二、仲裁協議之有效性(validity)
三、仲裁協議條款之效力
四、仲裁地與實體準據法之選擇
五、仲裁程序之進行
參、國際仲裁之新趨勢──兼論國際投資仲裁
一、前 言
二、國際仲裁作為爭端解決之途徑
三、國際商務仲裁之新趨勢
四、國際投資爭端解決
五、結 論
肆、投資及併購交易中法律盡職調查之介紹
一、簡介與查核範圍(Introduction and Scope of Report)
二、報告摘要(Executive Summary)
三、報告本文(Report)
四、期中報告
五、報告附件
六、結 語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azi
試讀➔http://qr.angle.tw/fgk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