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
<<<分隔線>>>
---------------------------
【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