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今(107)年的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週三及週四,因此依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辦公曆表,公務機關是將3月31日的休假日調移到次週的週五休假,才形成了長達五天的連續假期,我們在去年的文章「為什麼你的公司不應該放連假?跟著政府機關放不行嗎?」有解釋過,如果一般事業單位要照著政府機關調整休息日,就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採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才能實施。那麼,如果在先補上班後離職,或是補假前才剛到職,薪資到底該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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