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天際線屬於誰?】
文:李雨蓁 Lí Ú-chin
哈瑪星鐵道文化園區舊公園路鐵橋旁一起計畫中的15層樓建案,引起軒然大波,許多在地團體紛紛大樓恐遮掩柴山天際線,以及破壞當地文化景觀價值,希望市府應把關。然而,也有部分意見認為私人產權應受尊重,或是不認為柴山天際線的保留特別重要,到底天際線該不該受管制呢?
#天際線可以管嗎?
世界上當然有很多高度限制,最實用的理由自然是飛航限制,但除此之外,許久以前就有多個城市限制建物不得超過某些紀念物,例如帝俄時代,聖彼得堡的建築不得高於冬宮,就是要彰顯城市中的權力關係;而雅典的建築不得超過帕德嫩神殿、羅馬城內的建築不得超過聖彼得大教堂圓頂,當然是歷史保存的緣故。
至於以天然景觀而言,加拿大的蒙特婁保護皇家山的景觀(限高200m但有例外)、溫哥華保護「#景觀廊道」來確保北岸山脈景觀(但有超額機制)、漢米爾頓規定建築不可高於尼加拉斷崖、美國波特蘭限高保護胡德山與西山景觀都是類似原因。
相對的,也有城市要求市中心建物達到一定高度,營造集中的天際線,最近的例子如台北信義計畫區有些街廓有「#限低」就是一例。
京都在制定城市景觀政策就強調,建築雖是私產,#但地景是公眾利益,需要市民共同來守護。為了在這兩者間取得平衡,各個城市就得制定能兼顧開發需求與景觀的各種遊戲規則。
#高雄的天際線有法可管嗎?
天際線的管理,大致可分為「硬規則」與「軟規則」,前者如透過法律明定全市或分區限高,後者則是透過建築許可審查等方式來進行。
高雄目前並未有針對都市景觀的規範,但在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中,就會討論建物高度、造型與色彩對城市景觀風貌的影響。而本案其實尚未進入都審機制,連計畫都還沒提,市府現在也無從反對起。
問題就來了,針對高雄的歷史或自然景觀街區,有沒有需要明文法令來管理呢?
#市民對高雄城市景觀有共識嗎?
在哈瑪星開發案中,許多論者曾提到京都的景觀政策。京都是日本、甚至世界上對於景觀管理最嚴格的城市之一,早在1930年就劃定各風致地區,包含市區週邊的山林和有歴史資產的區域,進行建築管制。而在戰後快速成長期,因為京都塔等開發案的爭議,因而在1967年在《古都保存法》之下劃定特別保留區,1972年推出全日本第一部城市景觀政策。更在屢經檢討修改後,在2007頒布了更嚴格的景觀限制令,將全市建築高度分區限制在10~31m以下。不只限高,京都的景觀政策還包含建築設計管理、眺望景觀與借景維護、戶外廣告管制、歷史街區保護,合為「#五大支柱」。這是奠基於市民、政界乃至商界高度的共識之下。
舉例而言,從平安時代(起源說法不一)持續至今的五山送火,就在京都的景觀規範政策內,要確保在市內都能看見,甚至在某些特定觀看點,要透過視線模擬的方式,清出「遠距離景觀保留區域」。
比起京都民眾的高度共識,歷史僅百年的高雄,由於市民多為移入、城市景觀變遷快速、過去鄉土歷史保存意識不被重視,居民對於代表性「城市景觀」的共識較低。近年標誌性的高雄意象,往往是霸氣的新建築,更讓市民難以對歷史景觀保存有所共鳴。
#利益的調整不是零和
對此,針對市民熟悉,被大量傳播的「特定觀看點」(例如忠烈祠眺望)來討論景觀保存,增進市民對城市認同,並且在「限高」以外,也在都審等機制中,討論建築語彙與色彩設計、歷史街區保護、人本街區營造等方向,更能喚醒市民對地景保存的重視。
另外我們也要強調,文化保存與開發利益並不衝突,與其叫文化局去檢討都發局已經依法頒布的「增額容積」規範,不如討論更彈性的容積轉移(例如可以額外轉往市中心其他區域),與其說不能蓋15層高樓,不如討論如何減少量體、如何退縮,在保留最大樓地板面積下(其餘可轉移),避免影響景觀。或比照溫哥華等城市,對於保留歷史建物之地主,進行額外的容獎,讓他處基地的容積與高度可以突破。
唯有在誘因上做好管理,才能在維護城市景觀、保護歷史建物同時,繼續讓大眾運輸場站沿線具有相當的發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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