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08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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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釋字!
釋字第808號:
1、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2、一行為不二罰
3、行政罰法第26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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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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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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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法律效力 在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刑法#刑事訴訟法#通姦罪 #一起讀判決#一分鐘法律教室#1分鐘法律教室#法律系#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合憲,也在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範圍。 ... <看更多>
但書法律效力 在 Re: [討論] 律師刻意幫罪犯辯護算是伸張正義嗎? - 看板C_Cha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bc12812 ()》之銘言:
: Expeditions: Rome這個遊戲 進行到第一階段末期
: 有個起訴反派叛國的劇情
: 在到元老院舉發反派之前 會先和同一陣營的加圖和西賽羅討論訴訟策略
:
: 不料原本以為是同一陣營的西賽蘿 卻突然說他為了要伸張正義
: 所以要幫反派辯護 即使他也覺得反派有問題
: 當然本魯立刻反駁說幫罪犯辯護是不道德的
: 加圖也認同
: 但西賽羅嗤之以鼻 說只要辯護的程序合法 就能達到正確(正義?)的結果
: 大家覺得呢? 扣掉法院指派代理人這種非自願的狀況不論
: 如果律師明知被告有罪 卻還自告奮勇幫被告辯護
: 這樣的行為算是伸張正義還是不道德的行為呢?
我這邊寫的想法其實很私人,所以如果不能接受的話就跳過就行了。
首先我們提到刑法體系中跟「正義」有關的字眼,其實只有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
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當然其他法律中也有跟「正義」相關的字眼,但是這個字眼我不愛用
原因是因為「正義」這兩個字的不確定性太大。
每個人在每個案件中,都有屬於他自己的「正義」
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種「正義」
所以拿正義來作為司法攻防的標準其實是沒有意義的事情。
我常常舉的例子是
法官就如同棒球場的主審一樣,為什麼這麼說呢?
1、法官需要遵守的規則是法律與訴訟法,如同主審依據的是棒球規則
2、他們同樣不能自己制定規則,只能按照現有的規則作審判
3、不同的主審的好球帶可能會略有不同,法官也是如此。
然後是
4、主審判斷好球壞球沒有價值判斷性,對法官來說也一樣。
解釋一下4
今天大谷翔平投一個邊角直球進了好球帶
主審「應該」是要根據這球的位置判斷是不是好球
而不是因為
1、大谷翔平好帥,2、他很有名,3、想快點下班
等等的非客觀因素來判斷
同樣的
法官判決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應該量刑如何
也是根據法條上的標準去作判斷
而不是因為
1、被告長很醜,2、被害人死很慘,3、快點結案後面還有八百個案子要審
嗯,當然也不是因為
「要給受害人跟受害家屬正義」這個理由
不然看看整部刑事法包括實體跟訴訟法,有哪個條文是說
「因為要還給被害人跟家屬公平正義所以」如何如何的?
沒有。
法官應該作的就是依法審判,如同棒球主審一樣。
好球壞球沒有對錯,也不會去作道德評價。
同樣的,法官不需要去管被告是不是壞人
他只要作的就是看被告作了什麼事,然後看法條有沒有該當
然後舉手判決就好了。
客觀、中立、機械化
我認為這正是法官應該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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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對原告及家屬的正義
這充其量就是一個幻想而已,是不可能的。
以京阿尼案來說,最好的結果就是這些被害者全部都原地復活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
而你判被告死刑一次兩次三次,被害者還是不會復活的。
家屬們的痛苦也不會因為被告被判什麼罪而被填補起來
所以為什麼司法體系不講正義,因為那一點意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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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怎麼要讓棒球比賽更好看,
或是如何要減少更多的犯罪產生。
很抱歉,那並不是主審或是法官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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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篇不要被噓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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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94055902.A.C67.html
因為法條不可能涵蓋每一種情況,所以才會讓專業的法官作量刑的裁量
老實說我贊成啊。
(至少AI寫卷宗的速度會快很多)
※ 編輯: hsuans (118.160.131.178 臺灣), 09/07/2023 1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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